共同危险论文-张广俊

共同危险论文-张广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危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论文文献综述

张广俊[1](2019)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作为待证事实,本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因果关系被天然的推定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即是如此,然而此种被推定的因果关系一旦被推翻是否足以剔除行为中的"反社会性"进而阻却责任成立却存有疑问。具体到本文中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非加害人,即切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阻却责任成立是否足够。(本文来源于《2019年广西写作学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期座谈会资料汇编》期刊2019-09-09)

陶驰[2](2019)在《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无论在认定法规还是在责任承担上都存在争议,对此,文章以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以及该以何种形式的责任承担为目的,采用与各多数人侵权行为类比的方法,主张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不明实际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实际行为人应该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情况下,采取行为人内部之间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使司法审判更加便捷、高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彭真明,王少祥[3](2019)在《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主观关联共同说转向了客观关联共同说,免责事由也相应地由因果关系证明说转向了因果关系排除说。因果关系排除说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只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民法典(草案)》第949条对免责事由仍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建议删除条文中"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以明确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董良博[4](2019)在《共发性甲状腺癌及乳腺癌患者临床病例特点回顾分析及共同发病机制和危险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1.甲状腺癌和乳腺癌均为我国女性高发的恶性肿瘤,且都具有显着的性别差异。本研究旨在寻找两种疾病发病因素的相关性,为进一步研究具体发病机制并寻找新的治疗靶点提供理论依据。2.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现甲状腺癌和乳腺癌时常同时或先后发生在同一个患者身上,对共发性甲状腺癌乳腺癌患者的临床病理特点的归纳研究有助于我们寻找两种恶性肿瘤的共同发病机制,有助于早期识别多发性原发恶性肿瘤患者并探索新的治疗策略及药物靶点。方法1.我们检索了2011年4月至2018年6月北京协和医院住院病人中行甲状腺癌或乳腺癌手术的患者。总共检索出153例患者同时或相继患有甲状腺癌或乳腺癌,其中48例患者甲状腺癌及乳腺的手术均在我院完成。系统收集该48例患者资料,同时同法收集了 50例随机抽取的我院收治的仅患乳腺癌的患者,并收集相关资料。2.纳入和排除标准:纳入标准:1)甲状腺癌及乳腺癌均在我院行手术治疗。2)临床及病理资料齐全。3)性别为女性。排除标准:1)年龄>75岁或小于14岁,2)甲状腺或乳腺转移癌患者。3.统计学方法:本研究采用SPSS 2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记数资料用卡方检验,多因素分析,用Logistic回归分析,均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4.我们通过SEER数据库检索了 1976-2016年该数据库收录的美国共发性甲状腺癌乳腺癌患者流行病学及临床病例特点,并进行相应生物信息学分析。通过KEGG数据库寻找两种恶性肿瘤之间相同的信号通路。结果2011年4月至2018年6月北京协和医院收治甲状腺癌共16973例,乳腺癌共10886例,同时患有乳腺癌和甲状腺癌患者共153例。选取的48例共发性甲状腺癌乳腺癌患者中,均为女性,首诊平均年龄51.56±9.057岁,最大者71岁,最小者30岁。34例患者为有乳腺癌病史后再患甲状腺癌,占总数70.83%,平均发病间隔32.5个月,最长发病间隔为182个月,最短为2个月;9例患者为有甲状腺癌病史后再患乳腺癌,占总数18.75%,平均发病间隔2466个月,最长为65个月,最短为2个月。余4例患者为同时发现甲状腺癌及乳腺癌的患者,占总数8.33%。这48例患者中8例(16.6%)的患者病理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显示有甲状腺炎。病理特点方面,在共发性癌患者中,所有甲状腺癌48例(100%)均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癌方面,41例(85.41%)为浸润性癌,7例(14.58%)为原位癌。4例(8.33%)患者甲状腺癌表现出多灶性,5例(10.41%)患者乳腺癌则呈现多灶性特点。淋巴结方面,35例(72.91%)甲状腺癌未发生淋巴结,10例(20.83%)和3例(6.25%)分别发生中央组淋巴结转移和侧方淋巴结转移,分别有1例、4例和2例乳腺癌发生第一站、第二站和第叁站淋巴结转移,共占总数14.58%。将该48例患者与随机抽取的50例乳腺癌单癌患者对比,结果示两组患者中淋巴结转移情况具有显着性差异。病理特点方面,ER、PR及Her-2表达情况无明显统计学差异。与近年来我国一般人群的乳腺癌临床病理资料相比较,两组患者临床病理特点中,ER、PR表达及有无淋巴结转移情况具有统计学差异(P<0.05)。后我们对SEER数据库中的共发性甲乳癌患者数据进行生物信息学分析。通过检索KEGG数据库亦发现两种恶性肿瘤之间存在共同的信号通路。结论1.甲状腺癌及乳腺癌患者共发甲乳癌中另一种恶性肿瘤的风险增加,在乳腺癌患者再患的其他恶性肿瘤中,甲状腺癌与乳腺癌发病相关性最强。2.ER阳性、PR阳性及无淋巴结转移的乳腺癌患者更易再患甲状腺癌,叁阴性乳腺癌患者不易再患甲状腺癌。3.乳腺癌肿瘤大小>2cm为再患甲状腺癌的保护因素,而病理表现为原位癌是乳腺癌患者再患甲状腺癌的易患因素。4.合并甲状腺癌的乳腺癌患者生存时间优于仅患乳腺癌患者,但差于仅患甲状腺癌患者。5.合并乳腺癌的甲状腺癌患者多表现为单发,且肿瘤大小多<1cm。(本文来源于《北京协和医学院》期刊2019-04-01)

陈丹丹,杨中卫[5](2019)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与动脉粥样硬化共同危险因素及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是一种以持续气流受限为主要特征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近年来随着空气污染加重、吸烟人数增多,COPD患病率及病死率呈逐年增长趋势,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既往研究表明,COPD患者除肺部炎性表现外,还伴有心血管疾病(CVD)等肺外严重病变。动脉粥样硬化是CVD的主要病理基础,近年来已成为COPD并CVD研究领域的热点。本研究旨在综述COPD与颈动脉粥样硬化的共同危险因素及发病机制,以期为降低COPD患者CVD发生风险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赵小航[6](2019)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已步入二审阶段,二审稿中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仍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然针对《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争论焦点在于究竟是否行为人确定具体侵权人才可免责或是排除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文章特分析此争论,以期明悉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张广俊[7](2018)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作为待证事实,本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因果关系被天然的推定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即是如此,然而此种被推定的因果关系一旦被推翻是否足以剔除行为中的"反社会性"进而阻却责任成立却存有疑问。具体到本文中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非加害人,即切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阻却责任成立是否足够。(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8年12月(总第二十六期)--第二十六届荆楚学术研讨交流会论文集》期刊2018-12-25)

杨立新,李怡雯[8](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叁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同种行为,一车或者数车造成损害时,基本上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运用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具有类推适用其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亡费等,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林琴[9](2018)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代的进步,侵权责任日益受到重视,尤其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其在主观上来说确实具有过失,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在没有责任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郭小亮[10](2018)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共同危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无论在认定法规还是在责任承担上都存在争议,对此,文章以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以及该以何种形式的责任承担为目的,采用与各多数人侵权行为类比的方法,主张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不明实际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实际行为人应该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情况下,采取行为人内部之间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使司法审判更加便捷、高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危险论文参考文献

[1].张广俊.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C].2019年广西写作学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期座谈会资料汇编.2019

[2].陶驰.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J].法制与经济.2019

[3].彭真明,王少祥.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董良博.共发性甲状腺癌及乳腺癌患者临床病例特点回顾分析及共同发病机制和危险因素研究[D].北京协和医学院.2019

[5].陈丹丹,杨中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与动脉粥样硬化共同危险因素及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9

[6].赵小航.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分析[J].青年与社会.2019

[7].张广俊.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C].荆楚学术2018年12月(总第二十六期)--第二十六届荆楚学术研讨交流会论文集.2018

[8].杨立新,李怡雯.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9].林琴.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J].法制博览.2018

[10].郭小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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