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公平损害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撤销之诉
不公平损害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刘倚源[1](2014)在《股东不公平损害的诉讼救济措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可撤销之诉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对《公司法》22条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条款在立法技术、可操作性以及实用价值方面还有待提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学者综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可撤销之诉进行了探讨,为能更好的适用该条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1期)
段国庆[2](2013)在《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在中国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4至996条中的不公平损害是指:如果公司的事务,正在或者已经以一种对公司全部或者部分成员的利益(至少包括其本身)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现实或将要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正在或者即将对其造成一种不公平损害,成员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救济。该法对不公平损害之规定涵盖了种类繁多的不当行为,同时赋予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已经发展成为对英国少数股东极有价值的救济措施,而类似的发展也发生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的地方,并在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2005年公司法注意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强化了公司自治,给予股东更多的对内部权力配置、组织机构模式以及公司经营行为的选择权。但在股东救济方面,虽然范围比1993年公司法有所扩展,但仅建立了规则的基本框架,缺乏详细的指导。当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挑战自己公司进行的有损他们利益的事务时,对他们的救济不足,导致实践少数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因为英国和中国少数股东面临类似的问题,而在英国以及其他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不公平损害救济措施在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适当考虑将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可以大大加强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平损害救济及其相关问题的规定。分别从不公平损害的概念、成员利益和合理期待以及法院对救济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并对英国法律委员会关于在公司章程中纳入退出和仲裁条款的建议进行了评估。第二章探讨中国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面临与那些英国公司类似的不公平损害问题。首先介绍了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及管理结构,其次分析中国公司的少数股东在实践中会面临的不公平损害行为及其成因。第叁章讨论中国2005年公司法中股东救济解决上述问题的低效性。主要探讨了对股东知情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质疑权、异议股东之股份回购请求权、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及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列举了相关案例,从而提出现有法律规定的进步和不足,并最终得出将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是有必要的。因为中国的股东存在类似问题,且2005年公司法中的股东救济规定并无实效。第四章着重探讨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之可能性及方式。从其与2005年公司法主旨的一致性、不公平损害之要素及中国的特殊背景着手,阐述不公平损害救济可以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第22条进行修订的方式引入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通过引入不公平损害救济可以极大地提高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同时,还需要有有效的机制来防止恶意诉讼,并防止在英国发生的冗长和高代价的诉讼。(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10-05)
周晨[3](2010)在《英国公司法不公平损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公平损害制度是英国成文公司法对股东救济的最主要的制度之一,它对股东权益的维护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4节的规定,不公平损害是指:公司的事务正在或已经以不公平损害公司所有或部分成员(至少包括他自己)利益的方式执行;或者目前的或被提议的公司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代表公司的行为或不行为)已经存在是或将要产生不公平对待。主要是大股东基于自己的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既包括侵犯股东权的行为,也包括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还包括挫败股东合理预期的行为,这一制度具有较为宽泛、抽象的概念范畴。优良的少数股东法律保护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热情;同时还可以规范公司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经济繁荣稳定。不公平损害制度为股东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方式,是英国公司法保障股东权益中最有特色的制度。而我国公司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提出派生诉讼和个人诉讼的权利,但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严苛,无法充分保障股东权益,在此背景下,研究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制度可以为我国公司立法完善提供一种立法的思考和制度完善的借鉴,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2006年英国公司法的修订也为本文写作提供了时代性研究价值。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论题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不公损害制度的历史沿革。在1948年英国公司法出台之前,英国公司法实践严格遵循判例法上的“多数决原则”,限制股东提起诉讼,这也正是“福斯规则”所确定的基本制度。随着公司经营和发展,立法更加关注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于是经过考亨委员会的建议、金肯斯委员会的完善及其97年法律委员会的检视,不公平损害制度逐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英国公司法上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第二部分,不公平损害制度的构造分析。不公平损害这一法学术语,至今没有确定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对不公平损害概念作出界定,它只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不公平损害的一个判断标准,但是有学者却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公平损害概念确定具有相当意义;结合现有的公司法判例,学者们尝试将不公平损害行为类型化。较为典型的是股东被排除在管理权之外、董事不当发行或者配发股份、过高的董事薪酬和不支付红利、不当管理等等。“不公平损害”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它所能涵盖内容的无限宽泛性,而类型化的区分间接将模糊的概念确定化,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将受到约束;不公平损害概念的抽象也意味着模糊,这导致制度的适用盲目且不稳定,类型化正好克服这一弊端,以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例为素材,进行细致的分析,为不公平损害行为提供一种相类似的行为模式及其救济范例。由此,准确把握认定不公平损害的原则、标准和具体要素,是抽象和具体相融合、互补,使制度的适用不仅符合保障股东权益的立法宗旨,同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第叁部分,不公平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成文法上的制度,英国公司法对于不公平损害制度本身设计了几类较为典型的救济制度,其中最核心的是申请法院颁发股份回购令;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股东或者董事所处于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对于个案而言,结合具有诉求和现实案件的特性,清晰各案中参加诉讼的当事的人的定位显得十分有必要;由于英国公司法中并行普通法上的救济和成文法上的救济,因此两套并行制度之下存在诉讼重迭、交叉的现象,需要加以厘清和分明;对于一直崇尚自主经营的英国公司法律制度下,司法介入和自主经营存在表象上的分立和冲突。事实上,恰当的司法干预正是保障并促进自主经营的重要要素;对于小型封闭性质的公司而言,不公平损害制度应用的价值更加显着。针对司法救济本身存在的五个支问题,清晰地阐释具有相当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四部分,我国公司立法的检讨和思考。以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利和诉讼相关条款的分析对突破口,审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集中体现在宣誓有余、保障不力,尽管我国新公司法的颁行积极地吸收各国成熟的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其仍存在诸多差强人意之处。如公司立法中轻视了公司规范的技术性因素,只是规定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却未成充分考虑资本维持的原则;又如公司立法中尽力维护原公司法的结构,导致输入的很多规则无法实现有机的衔接和融合,使得体系本身的逻辑结构呈现松散的不和谐音符。事实上,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考是周全的,其最大的缺憾在于各个规则之间无法有效地接续且缺乏更为细致的制度思考。因此,结合英国不公平损害制度本身的特征和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将我国公司法条款进行适度地改造,使不公平损害制度能够融入我国公司法,并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救济的相关制度相互映照形成更加有效、有力的少数股东权益维护的法律网,这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及其股东权益的维护的意义是重大且深远的。(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0-05-01)
王琳[4](2010)在《英国公司法不公平损害制度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规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基础,尽管它对于维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促进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但是无法避免陷入"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危险,也正是多数股东(或控股股东)所造成的少数派股东的一种侵害。英国成文公司法将股东因不公平损害行为受到的侵害作为一种救济类型,由于其避免了"福斯规则"下的繁琐举证而广受少数股东的青睐。作为替代衡平和正义解散公司的制度,压制行为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与实体上的狭隘等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0期)
冯琳[5](2008)在《零供矛盾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参加了叁届全国政协会议,每届我都要提交关于解决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矛盾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万利达集团总裁吴惠天说。在此次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他再次把零供关系问题写进了他的提案中。供应商:受伤的总是我上世纪80年代末90(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08-03-12)
刘桂清[6](2004)在《小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司法救济——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所决定 ,股东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更倚重司法的救济作用。英美法的不公平损害司法救济制度就是一种颇具特色且作用显着的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值得研究和借鉴。(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04年01期)
不公平损害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4至996条中的不公平损害是指:如果公司的事务,正在或者已经以一种对公司全部或者部分成员的利益(至少包括其本身)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现实或将要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正在或者即将对其造成一种不公平损害,成员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救济。该法对不公平损害之规定涵盖了种类繁多的不当行为,同时赋予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已经发展成为对英国少数股东极有价值的救济措施,而类似的发展也发生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的地方,并在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2005年公司法注意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强化了公司自治,给予股东更多的对内部权力配置、组织机构模式以及公司经营行为的选择权。但在股东救济方面,虽然范围比1993年公司法有所扩展,但仅建立了规则的基本框架,缺乏详细的指导。当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挑战自己公司进行的有损他们利益的事务时,对他们的救济不足,导致实践少数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因为英国和中国少数股东面临类似的问题,而在英国以及其他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不公平损害救济措施在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适当考虑将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可以大大加强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平损害救济及其相关问题的规定。分别从不公平损害的概念、成员利益和合理期待以及法院对救济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并对英国法律委员会关于在公司章程中纳入退出和仲裁条款的建议进行了评估。第二章探讨中国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面临与那些英国公司类似的不公平损害问题。首先介绍了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及管理结构,其次分析中国公司的少数股东在实践中会面临的不公平损害行为及其成因。第叁章讨论中国2005年公司法中股东救济解决上述问题的低效性。主要探讨了对股东知情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质疑权、异议股东之股份回购请求权、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及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列举了相关案例,从而提出现有法律规定的进步和不足,并最终得出将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是有必要的。因为中国的股东存在类似问题,且2005年公司法中的股东救济规定并无实效。第四章着重探讨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引入中国之可能性及方式。从其与2005年公司法主旨的一致性、不公平损害之要素及中国的特殊背景着手,阐述不公平损害救济可以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第22条进行修订的方式引入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通过引入不公平损害救济可以极大地提高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同时,还需要有有效的机制来防止恶意诉讼,并防止在英国发生的冗长和高代价的诉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公平损害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刘倚源.股东不公平损害的诉讼救济措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2].段国庆.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在中国的引入[D].复旦大学.2013
[3].周晨.英国公司法不公平损害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0
[4].王琳.英国公司法不公平损害制度沿革[J].法制与社会.2010
[5].冯琳.零供矛盾又被推到风口浪尖[N].中国工商报.2008
[6].刘桂清.小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司法救济——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J].青海社会科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