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嘱自由与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必留份
遗嘱自由与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沙吾列·艾赛提[1](2019)在《论遗嘱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上所有自由都应该是相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遗嘱自由也是如此,我们必须对其做合理的约束和限制。尽管我国《继承法》上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情况相同但是判决却有很大差异的案件发生。还由于在我国过多的强调遗嘱自由,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逃避社会责任,不考虑家庭义务,任意处分财产,纵容了一些违背社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限制,是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要求,也是实现私法实质的要求,既有利于个人权利的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立法中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例如:受保护的继承人范围太小,即必留份规定适用的权利人范围太小,必留份份额既没有具体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操作。本文将域外四个国家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学习域外各国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优化,从中吸收合理的成分完善我国已有的必留份规定,更好地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高适用性,落到实处,实现有效合理限制遗嘱自由的目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遗嘱自由限制的概述,论述了遗嘱自由的内容,遗嘱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从叁个方面强调了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最后论述了我国现有的遗嘱自由限制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英国以及美国四个国家遗嘱自由限制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并进行比较。第叁部分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必留份份额的考量标准、对生存配偶权益的保障、建立必留份权利的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王雪[2](2018)在《浅析遗嘱自由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自由原则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的体现,但遗嘱自由又是有边界限制的,大部分国家采取特留份制度对其限制,我国也采用相关制度加以限制,但仍有不足之地。本文将从探讨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不足和提出完善遗嘱自由制度建议的角度出发,对遗嘱自由与限制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刘伶[3](2018)在《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不仅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能促进个人财产与社会财富之间的流转,所以不论从我国的传统习惯还是从现实需求来看,死者生前对自己身后之事的嘱托应该得到充分尊重。正因为如此,遗嘱自由在继承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在继承法中的重要体现,其赋予遗嘱人充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是对其财产权的保障。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同样,遗嘱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因为其涉及到多方利益,除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还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有一定影响,所以遗嘱自由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对遗嘱自由加以一定限制,对于实现个人、家庭以及社会之间的和谐具有促进作用。虽然我国对继承制度的研究都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对“泸州受遗赠案”和“杭州受遗赠案”介绍,梳理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从而有针对性地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分析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基础及其必要性,为遗嘱自由限制提供理论与现实依据;进而比较分析域外法对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加以完善,即从特留份制度的建立、胎儿预留份制度的完善、遗赠制度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细化等方面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陈立凤[4](2018)在《论遗嘱自由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崇尚自由、人权的法治原则下均倡导遗嘱自由,但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遗嘱自由并非绝对自由,都是相对自由,我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的措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设置遗产必留份等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加,遗嘱自由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出现新问题,过份强调遗嘱自由,遗嘱自由在运用过程中不考虑家庭亲情,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纵容了一些社会不道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事件的发生。但是我国目前的遗嘱自由限制措施又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保护主体范围过窄、保留份额标准不明确,不仅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而更多的是受益主体并不多,限制制度如同虚设。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遗嘱自由及遗嘱自由限制的冲突从而引出问题,并对遗嘱自由需要进行限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出了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而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已有的必留份遗产继承制度,并整体分析其他国家关于遗嘱自由限制方面的优秀方法,比如特留份制度,据而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敖琪坤[5](2017)在《遗嘱自由限制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遗嘱来看,当前一般出现两种情况会使得继承人无法拥有继承权:其一在于已经出嫁的女儿权利被剥夺;其二在于妻子无法获得该权利。只有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相关权益,才能让遗嘱人不会对其他亲属的权利造成损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近亲属可以享有一部分的财产,剩余部分可以由其自主分配,凭借这种方式来使得各自的利益维持平衡,从真正意义上讲法律和道德协调统一起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邓连文[6](2016)在《中国的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自由是中国《继承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遗嘱人可以据此依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妥善处置个人财产,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但应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本文来源于《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宋烨[7](2016)在《遗嘱自由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针对我国新时期遗产纠纷的特点,学界对我国《继承法》进行了批评和发展,认为应顺应时代需求,及时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继承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遗嘱自由原则给予公民的个人意愿及私有财产权充分的尊重,但同时也像其他任何自由权利一样存在滥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愈发显着。因此,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针对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立法设计来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的第一章从遗嘱自由和遗嘱自由限制的概念和特征出发,提出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看,对遗嘱绝对自由的鼓吹,会侵害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破坏家庭伦理,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设计初衷。因此,遗嘱的自由应该是限制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第二章分析我国《继承法》中与遗嘱自由相关的条例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探寻限制遗嘱自由立法的主要因素与条件,如:1.继承主体限制不够严格;2.必要继承规定不够清晰;3.公证效力优先不够合理,4,没有反映国际立法趋势等缺陷,以及对遗嘱自由进行立法限制的必要性。第叁章分析了以往与遗产继承方面有关的案件,提出了它具有的显着性特点,并针对立法制约因素,提出了有效的改善方案:1.打破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原则;2.构建替补继承制度;3.引入公序良俗原则限制遗嘱自由;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9-01)
杨启蒙[8](2016)在《论特留份制度与遗嘱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S1期)
陈小芳[9](2016)在《浅谈遗嘱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公民财产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人办理遗嘱公证。但是,在遗嘱人死亡后,经常出现子女间因为遗产继承争议提起诉讼。因为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只是公民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其亡故后要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公证处还须向全体法定继承人确认遗嘱效力。一旦有的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遗嘱的确认生效成为难题。公证处普遍的做法是建议遗嘱受益人通过诉讼解决继承问题。结果,这种做法在社会上造成公证遗嘱无效的错误认识。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同时介绍了笔者在公证实务中采用的遗嘱生效确认方式,希望与众公证同行共同探讨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刘媛媛[10](2015)在《论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很多家庭进行财产积累创设了非常有利的空间,在良好外部环境之下,很多家庭通过合法手段积累了较大数额的财产。这些财产拥有者在生命还没终结之前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财产,为了在死后也能实现财产分配自我满意度的最大化,他们中的很多人选择立遗嘱模式。然而,由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自由度过宽,财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增多。尽管我国《继承法》从法律层面上对继承要求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不过由于受制于历史及技术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导致一些情况相同但是判决却出现差异的案件发生。针对我国遗嘱继承立法中受保护的继承人范围过窄、必留份流于形式且不易操作等种种不足,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模式基础上对我国立法进行优化,从中吸收合理成分更新我国已有制度,落实好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工作,不断扩大公序良俗原则的引至功能效用,实现有效限制遗嘱自由。(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12-01)
遗嘱自由与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嘱自由原则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的体现,但遗嘱自由又是有边界限制的,大部分国家采取特留份制度对其限制,我国也采用相关制度加以限制,但仍有不足之地。本文将从探讨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不足和提出完善遗嘱自由制度建议的角度出发,对遗嘱自由与限制进行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嘱自由与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沙吾列·艾赛提.论遗嘱自由的限制[D].新疆大学.2019
[2].王雪.浅析遗嘱自由与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8
[3].刘伶.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8
[4].陈立凤.论遗嘱自由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5].敖琪坤.遗嘱自由限制之探讨[J].法制博览.2017
[6].邓连文.中国的遗嘱自由及其限制[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7].宋烨.遗嘱自由限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8].杨启蒙.论特留份制度与遗嘱自由的限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9].陈小芳.浅谈遗嘱自由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6
[10].刘媛媛.论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D].河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