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着手论文-江藤隆之,李立丰,骆程

实行着手论文-江藤隆之,李立丰,骆程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行着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观,客观,超越论,刑法教义学

实行着手论文文献综述

江藤隆之,李立丰,骆程[1](2017)在《实行着手中的主观与客观:基于刑法教义学超越论的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要最终说明"实行的着手"这一概念,就必须进行具体个别的判断。如果脱离各论的说明,根本无法得到具体的解决。但是,追求体系性、理论性思考的刑法教义学中,形成多数共识的看法一般认为,不能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对特定概念加以说明。这些检讨多少都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即朴素的直觉。而这,属于"首先询问在刑法教义学中通过何种方法把握主观及客观"的"超越论"的检讨范式。很多既有研究,在没有讨论主观、客观的意义及方法的情况下,就开始自说自话。要最终解决实行的着手概念,就必须进行具体、个别的研究,通过对主观与客观认识相关的问题进行超越论视野下的检讨,将个别客观说作为统一说的最新基点,迈出说明实行着手概念的第一步。(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4期)

黄继坤[2](2015)在《论间接正犯的从属性及实行着手——基于间接正犯之拟制性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具有对正犯的从属性,这是二元区分制理论的立足点。而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因此,共犯具有对直接正犯或间接正犯的从属性是理所当然的结论。但是,在既存在直接正犯又存在间接正犯即所谓"正犯后的正犯"[1]的场合,共犯究竟是对直接正犯还是间接正犯具有从属性呢?如甲、乙得知B在丙的帮助下准备于特定的夜晚埋伏在A经常散步的偏僻处将A射杀。于是甲教唆A利用B的行为将仇人C杀死,乙顺手把自己的手机给了A,而A产生杀死C的故意后,使用乙的手机给C发了假消息(以C恋人的名义),试图将其引诱至该场所,但C因为临时有事而未能出现在现(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熊俊丽[3](2011)在《论间接正犯实行着手》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正犯实行的着手是实行行为着手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应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为依据,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特征为依据,同时对间接正犯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可以得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采纳"被利用者说"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赖亮[4](2011)在《论实行着手》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着手的典型特点是越过犯罪的预备阶段进入到实行阶段,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性的开始,是犯罪预备以后(不包括预备本身),犯罪既遂出现之前的实行行为的开始。其意义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更好地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以及是否免于刑罚处罚。在大陆法系上,关于实行着手认定理论主要有叁种学说,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在英美法系上则主要存在犯罪确证说、接近完成说与实质步骤说这叁种学说。针对这些观点分别进行分析与批判,客观地指出它们分别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实行着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通说观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并通过将它与另外两种非通说的观点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在对通说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实行着手认定的基本问题,正确地把握实行着手的双重属性,在实行着手的认定上坚定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弄清改造通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以通说为基准,以实质客观说的合理内核为补充的综合说标准,即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为基础,以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补充对实行着手时点进行判断。在坚持综合说的基础上,对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以及不作为犯这叁类特殊形式的着手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评判,分别主张适用被利用行为说、结果行为说以及法益侵害现实危险具备说进行认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1-04-20)

王燕玲,邓毅丞[5](2011)在《“实行行为”与“实行着手”关系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行为与实行着手关系论必须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实行着手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其内容仅包括犯罪意图和与定罪有关的犯罪目的,而不包括过失、动机以及犯罪计划,对其评价主要是为了确定犯罪类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作为发生紧迫危险的考虑因素。在客观因素方面,规范论和存在论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涉及层面的不同,着手的判断本质上是规范的判断,它需要以物理的举止为基础。但是,在时间上不需要与物理的举止并存,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实行行为概念的"崩坏"也许是难以逃避的趋势。(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1年01期)

邹佳铭[6](2011)在《实行着手之限制与主客观统一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着手理论产生于大陆法系特定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下,是未遂犯成立条件中对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修正,它解决的是构成要件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阶层分离给实行着手判断带来的障碍。其意旨在于通过实行着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未遂犯的成立范围,保障公民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增加了法官再次解释的机会。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成立问题并不存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障碍,直接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就可以对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所以没有必要采纳实行着手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1年01期)

刘士心[7](2010)在《犯罪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的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的着手是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分界线,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不论在大陆法系刑法还是在英美刑法中,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文章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外国刑法中关于着手标准的各种学说,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对着手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把握行为的内容,以行为在客观上对保护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着手。(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0年02期)

黄禹博[8](2009)在《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着手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施行为。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志。作为犯罪形态理论中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我国,通说理论实际上采取了形式的客观说,但形式的客观说本身因其存在诸多的弊端而成为正在衰退的学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09年33期)

王俊平[9](2009)在《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实行着手,具有法律和实质两个方面的特征。着手的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其实质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实现犯罪之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的特征不是对立的,而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关系。基于这种理解,一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既不以开始实施组织行为为实行行为的起点,也不以完成组织行为为实行着手的时点,而是以实行犯开始实施预谋之罪的实行行为为着手的标志。(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9年05期)

王利宾[10](2009)在《“实行着手”的标准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以实行行为为犯罪规制的基本形态。行为是否开始着手实行原则上成为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志性界限。所以,"着手"这一界限标准的确定无论是对犯罪的成立抑或犯罪其他特殊形态的认定都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9年02期)

实行着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犯具有对正犯的从属性,这是二元区分制理论的立足点。而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因此,共犯具有对直接正犯或间接正犯的从属性是理所当然的结论。但是,在既存在直接正犯又存在间接正犯即所谓"正犯后的正犯"[1]的场合,共犯究竟是对直接正犯还是间接正犯具有从属性呢?如甲、乙得知B在丙的帮助下准备于特定的夜晚埋伏在A经常散步的偏僻处将A射杀。于是甲教唆A利用B的行为将仇人C杀死,乙顺手把自己的手机给了A,而A产生杀死C的故意后,使用乙的手机给C发了假消息(以C恋人的名义),试图将其引诱至该场所,但C因为临时有事而未能出现在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行着手论文参考文献

[1].江藤隆之,李立丰,骆程.实行着手中的主观与客观:基于刑法教义学超越论的检讨[J].刑法论丛.2017

[2].黄继坤.论间接正犯的从属性及实行着手——基于间接正犯之拟制性的反思[J].刑事法评论.2015

[3].熊俊丽.论间接正犯实行着手[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

[4].赖亮.论实行着手[D].湖南大学.2011

[5].王燕玲,邓毅丞.“实行行为”与“实行着手”关系论[J].刑法论丛.2011

[6].邹佳铭.实行着手之限制与主客观统一说之提倡[J].法学评论.2011

[7].刘士心.犯罪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新探[J].天津法学.2010

[8].黄禹博.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着手的认定[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

[9].王俊平.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J].河北法学.2009

[10].王利宾.“实行着手”的标准及认定[J].政法学刊.2009

标签:;  ;  ;  ;  

实行着手论文-江藤隆之,李立丰,骆程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