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论文-周伦

实质合并论文-周伦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质合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实质合并论文文献综述

周伦[1](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具有较强烈的现实需求,在关联企业破产中适时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可在特定情况下打破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与社会实质公平。但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制度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手段,有限、谨慎且有条件地使用,尽可能地避免因滥用实质合并制度而侵害外部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探究了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与程序。(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许一云,高星星[2](2019)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司法实践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合并"源于美国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则,我国对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这一特殊法律问题,目前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然而,各地法院已尝试性地将该规则运用到关联企业重整案件中,且近年来受理的合并重整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传统的破产重整规则已难以应对实务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法理、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考察"实质合并"的适用,进而规范实质合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20期)

閤晓林[3](2019)在《基于财务视角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贯彻和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转型升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用"破""立""降"定调了深化改革的方向。"不破不立",破产及重整是释放过量产能、提升产业效率、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在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迟(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9年07期)

孟繁鑫[4](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适用及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合并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在企业集团破产存在特定情况时,用于否定各关联企业的独立人格,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法的实质公平目标。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作为实质合并规则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实质合并规则作用的发挥程度。适用标准可以分为类别性标准和行为性标准两种类型。类别性标准具有概括性,主要用于判断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行为性标准是每种类别性标准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实质合并适用情形大多属于行为性标准,实践中未加区分导致适用混乱,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实质合并的价值。在分层体系下,实质合并的判断标准不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一个具有双层结构的动态判断体系。我国目前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存在体系性不强、过于单一、缺乏具体操作标准等缺陷,通过构建适用标准的分层体系,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对推进我国实质合并规则成文化、满足实务操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曹文兵[5](2019)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16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破产往往涉及财产甄别、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理、企业重整挽救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涉案债权金额较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较普通企业破产而言,是破产审判中的难点与热点。借助实质合并规则,能有效地处理该类问题。但一则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则阙如,二则各地法院实践标准不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合并的讨论颇有出入。通过对16件典型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分析,可以管窥出实质合并规则应以否认各关联企业的独立人格为核心,从申请主体、启动模式、管辖法院、债权人保护及管理人选任等方面分别予以构建和完善。(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王静,蒋伟[6](2019)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在我国破产实践中逐渐增多,该规则的规范适用成为破产司法实践的难点在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实证分析基础上,比较域外探索,可以构建我国实质合并规则的综合认定标准。相较于单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更为复杂,应关注其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重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2期)

刘奕彤[7](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关联企业间存在着大量的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法院越来越多的采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借助统一的破产程序,追求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缺点在于,忽略了关联企业中各关联企业本身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各企业债权人的不同清偿率。2018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倡导审慎适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相关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与条件入手,分别分析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清算与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与受理条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清偿原则、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审慎适用原则、经济与效率原则与依法干预原则等。只有在关联企业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并在财产、人员、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等方面普遍存在混同现象,致使关联企业彼此之间法人人格已高度混同时,才能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在存有其他替代制度可以解决的前提下及国家控股的关联企业等情况下,不得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第二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效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通常分为清算与重整等两种程序。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合并后统一作为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针对关联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需要分类处置,对没有经营价值或挽救价值的控股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对具有挽救价值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重整。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关联企业治理,应当采取“债务人自行经营为主”。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体上会产生两个结果:关联企业同时并存与关联企业整合为一。为确保关联企业重整的成功,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股权调整,需要加强公权对于私权的主动干预。关联企业进行预重整的模式可以采取“1+N”模式,即母公司预重整计划与N个子公司预重整计划。第叁部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设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要求行政权进行适当介入和干预,协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我国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特点,建立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根据关联关系的不同程度和模式,适用不同的导入方式。同时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之前,增加“临时救济措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实行专属管辖,另行设计举证责任。为更好的回应我国破产法实践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吁求,我国应当尽快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问题进行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游思颖[8](2018)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合并在美国已有多年的历史,由法院判决发展而来,经过80余年的发展已经日益成熟。在实质合并破产中,不同实体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破产中合并,以其合并的资产组成破产财产,作为同一个债权人对外清偿。被合并破产的实体间的债权债务全数消灭。我国关联企业发展之迅速,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需求水涨船高。而我国的实质合并破产规定在法律层面仍有空缺,亟须引入该项规则,规范关联企业破产,矫正因为关联交易导致破产清偿程序中的利益失衡。(本文来源于《企业合规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王杰[9](2019)在《浅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在现有制度下难以实现关联企业破产的公平清偿,因此实践中常对其进行实质合并以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目标。在确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标准时,应综合破产法的特殊调整需要。本文试提出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收益、重整需要四个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杨忱,徐中亮[10](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关联企业中的破产中,实质合并破产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较为公平的做法。但因实质合并破产已突破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必须有严格的判断标准方能突破法人人格。本文指出建立实质合并破产判断标准需从"行为表现"和"程度要求"两方面入手,分别需达到"关联企业高度混同"以及"混同达到难以拆分的程度"。标准确立后,从申请人、管辖法院、决定权叁方面确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实质合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质合并"源于美国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则,我国对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这一特殊法律问题,目前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然而,各地法院已尝试性地将该规则运用到关联企业重整案件中,且近年来受理的合并重整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传统的破产重整规则已难以应对实务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法理、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考察"实质合并"的适用,进而规范实质合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质合并论文参考文献

[1].周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2].许一云,高星星.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司法实践探究[J].人民法治.2019

[3].閤晓林.基于财务视角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4].孟繁鑫.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适用及构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曹文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16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J].理论月刊.2019

[6].王静,蒋伟.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

[7].刘奕彤.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8].游思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J].企业合规论丛.2018

[9].王杰.浅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标准[J].法制博览.2019

[10].杨忱,徐中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析[J].法制与社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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