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伦理,权利,义务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白雪[1](2018)在《环境伦理视角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是自然的产物,同时也对自然施加着重要影响。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解决环境问题和人类生存发展问题的关键钥匙。本文借助环境伦理的研究分析方法,对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以期对丰富中国环境保护理论体系有所助益,为新时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信阳农林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焦君红[2](2008)在《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处于主导地位的人如何对待自然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关系如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因此,在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当代,探讨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警示世人不仅对自然拥有权利,更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所谓人对自然的权利即人类享用自然的权利,具体指在与自然交互作用中,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的生存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等各项权利;人对自然的义务是人类保护、改善自然环境的责任。把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必须明确:首先,人是权利与义务的唯一主体,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其次,人对自然拥有权利的根据在于人的主体性,负有义务的依据是自然的工具价值,因此,人对自然的义务归根结底还是对人的义务。再次,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具有应然性,不依赖于现实法律而存在,这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人都对自然拥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所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平等;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理应相互对等几个方面。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是客观的,不是由人类决定的,它根源于生态规律的客观性和人的社会性。生态规律的客观性决定了自然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人类仅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养护的义务将使自然和人双双走向毁灭;人的社会性也决定了所有人应当平等分享自然的恩泽,公平分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相互对应。回顾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思想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事实上人类的索取早就对自然造成了损害。当代人对自然享用与保护的失衡更是已经严重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主要表现为: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透支使后代人承担不合理的环境成本;国家滥用环境主权危及境外环境和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集团之间的权利纷争和责任缺失;自然人需求、取用的纵欲主义造成的资源浪费。这些事实恰恰印证了池田大作和奥锐里欧·贝怡的观点,“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情况是仅强调人的权利,基本上忽视了义务的一面。……我完全同意。没有不带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是不能接受的。不过,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我认为首先应当强调义务。明确了义务与责任,才能保护和研讨权利和资格。”①鉴于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在当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实现二者的公正、对应就成为一个紧迫而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既然任何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存在,那么,人类对自然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并应当履行哪些相应的义务呢?概括地说,人类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这是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首要内容;人类享有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人类享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相互对应而存在,保障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不是单纯地掠取自然资源的,而是在享用自然的同时,自觉地给予自然界相应的补偿,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从而使自然界和人类自身都能持续、有序地发展,应当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是利益问题。表面看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③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④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活动也都与利益或对利益的追逐有关。当人们被利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所支配,围绕自然资源展开利益纷争时,环境就成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牺牲品。为了调整以自然为中介的社会利益关系,环境伦理学发挥其特有的道德调控功能,以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为手段,通过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围绕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利益关系。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的价值取向相反,分别意味着利益的获得与负担,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同时,双方在利益取舍的对等中又共同维护着利益正当性的边界,实现着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统一。既然正当利益的取得要从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获得规定,那么任何人都应当树立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观念,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自觉承担应负的环境保护义务。理论的使命在于实践,在于改变世界,同理,探讨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实践中消除权利、义务相割裂、不统一的现象,使人们在享用自然的同时自觉履行相应的养护义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通过环境教育和环境道德教育,向公众传授环境保护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提高其环境道德践履能力,这是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手段。二要借助绿色政治的力量来强化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能,发挥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叁要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可靠的保障。四要有效利用环境经济手段,即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促使污染者减少或消除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这是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的环境保护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主要环境政策。此外,还要大力发展有益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为污染防治、生态改善提供技术支持。当然,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长期、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使用各种手段,寻求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的目标。(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08-06-01)
焦君红[3](2007)在《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思想随着20世纪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而产生,它为审视环境危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了新的维度和现实途径。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的伦理价值在于对正当利益的保护。对自然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利益的付出或负担,它的价值在于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要真正践履对自然的义务,就应当做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6期)
焦君红[4](2007)在《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学内涵》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思想随着20世纪环保运动的发展应运而生,它具有丰富的伦理学内涵。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人获得正当利益的资格,它的伦理价值在于对正当利益的保护。人对自然的义务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也是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和实现真正自由的途径。(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期刊2007年01期)
秦碧霞[5](2006)在《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对紧密相连的范畴,它们二者之间有着对应联系。一般说来,享受一定的权利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同时,在尽义务当中包含着将享受相应的权利。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应当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我们主要应明确两点: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是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相互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人要行使对自然的权利,就必须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互为前提以及实践性。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人类享有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义务。任何一个地区、民族、国家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对自然的权利,同时也共同地、平等地负有对自然的义务。 然而,由于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二者也未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持着一种大体的对应或对等。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人类的利益冲突是环境问题的根源,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不对应。人们之所以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置生态利益于不顾,只享受对自然的权利而逃避保护自然的义务,原因在于:生态利益的潜在性与经济利益的显在性的冲突;生态利益的迟效性与经济利益的即效性的冲突;生态利益的共有性与经济利益的私有性的冲突。 但事实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只要处理得当,二者也可以兼得,这样就能促使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积极自觉地履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但人们的这种自觉只是表面的、暂时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真正实现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它需要通过长期的宣传和教育来影响人们的环境观念与行为,以增强人们的环保(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06-06-08)
王莹,秦碧霞[6](2006)在《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叁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叁,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06年01期)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处于主导地位的人如何对待自然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关系如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因此,在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当代,探讨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警示世人不仅对自然拥有权利,更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所谓人对自然的权利即人类享用自然的权利,具体指在与自然交互作用中,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的生存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等各项权利;人对自然的义务是人类保护、改善自然环境的责任。把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必须明确:首先,人是权利与义务的唯一主体,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其次,人对自然拥有权利的根据在于人的主体性,负有义务的依据是自然的工具价值,因此,人对自然的义务归根结底还是对人的义务。再次,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具有应然性,不依赖于现实法律而存在,这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人都对自然拥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所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平等;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理应相互对等几个方面。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是客观的,不是由人类决定的,它根源于生态规律的客观性和人的社会性。生态规律的客观性决定了自然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人类仅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养护的义务将使自然和人双双走向毁灭;人的社会性也决定了所有人应当平等分享自然的恩泽,公平分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相互对应。回顾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思想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事实上人类的索取早就对自然造成了损害。当代人对自然享用与保护的失衡更是已经严重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主要表现为: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透支使后代人承担不合理的环境成本;国家滥用环境主权危及境外环境和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集团之间的权利纷争和责任缺失;自然人需求、取用的纵欲主义造成的资源浪费。这些事实恰恰印证了池田大作和奥锐里欧·贝怡的观点,“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情况是仅强调人的权利,基本上忽视了义务的一面。……我完全同意。没有不带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是不能接受的。不过,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我认为首先应当强调义务。明确了义务与责任,才能保护和研讨权利和资格。”①鉴于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在当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实现二者的公正、对应就成为一个紧迫而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既然任何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存在,那么,人类对自然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并应当履行哪些相应的义务呢?概括地说,人类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这是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首要内容;人类享有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人类享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相互对应而存在,保障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不是单纯地掠取自然资源的,而是在享用自然的同时,自觉地给予自然界相应的补偿,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从而使自然界和人类自身都能持续、有序地发展,应当指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是利益问题。表面看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③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④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活动也都与利益或对利益的追逐有关。当人们被利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所支配,围绕自然资源展开利益纷争时,环境就成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牺牲品。为了调整以自然为中介的社会利益关系,环境伦理学发挥其特有的道德调控功能,以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为手段,通过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围绕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利益关系。人对自然的权利、义务的价值取向相反,分别意味着利益的获得与负担,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同时,双方在利益取舍的对等中又共同维护着利益正当性的边界,实现着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统一。既然正当利益的取得要从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获得规定,那么任何人都应当树立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观念,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自觉承担应负的环境保护义务。理论的使命在于实践,在于改变世界,同理,探讨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实践中消除权利、义务相割裂、不统一的现象,使人们在享用自然的同时自觉履行相应的养护义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通过环境教育和环境道德教育,向公众传授环境保护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提高其环境道德践履能力,这是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手段。二要借助绿色政治的力量来强化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能,发挥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叁要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可靠的保障。四要有效利用环境经济手段,即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促使污染者减少或消除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这是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的环境保护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主要环境政策。此外,还要大力发展有益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为污染防治、生态改善提供技术支持。当然,平衡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长期、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使用各种手段,寻求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的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白雪.环境伦理视角下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8
[2].焦君红.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8
[3].焦君红.论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4].焦君红.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学内涵[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7
[5].秦碧霞.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D].河北师范大学.2006
[6].王莹,秦碧霞.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J].道德与文明.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