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商品化权论文-李冰鉴

人格商品化权论文-李冰鉴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商品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化人格权,人格标识,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人格商品化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鉴[1](2019)在《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标识因商业利用而产生的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新的人格权理论形态,但是我国法律现阶段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其的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格自由,这是法律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理论支撑。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虽然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但本质上在私法属性上属于人格权,因此可以在人格权体系之下给予其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民法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美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我国应该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经验,选择一元模式,并采用统一条款的集中保护而非多条款的分散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靖莹[2](2019)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业的推动,对于广告业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以及其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也给予极大的重视也正在探索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例,本文通过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法律要素,对如何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邢秀芬[3](2019)在《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规制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学者对十九大报告中"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一段话格外关注,特别是重点突出保护人民人格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而人格权商品化又是人格权法中又一值得研究的课题。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与媒体日益发达的社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层出不穷,人格权财产利益逐渐凸显。但我国在立法及司法方面仍未对人格权商品化现象进行系统规范。在立法与司法解释缺位的情况下,利用既有规范对新型权益提供保护还是创设一种新型权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美国二元模式与德国一元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借鉴,在厘清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基础上,坚持既有的权利体系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同一性。在构建人格权商品化具体制度过程中,应对人格权商品化行为进行合理限制,确立人格权商品化授权许可使用机制并寻求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宋昌磊[4](2019)在《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潘力源[5](2019)在《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是指能与人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的符号化载体以及其他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标识。由于特定自然人的号召力可通过人格标识作用于商品和服务之上,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因此应用广泛。其应用于商业领域所涉及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它包含“形成”和“使用”两方面内涵。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不涉及“形成”部分,仅是对既存的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使用”,属于财产权。我国立法欠缺对自然人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的明文规定。法院对相关侵权案件,或通过人格权制度进行保护,或采用《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但人格权制度保护名不副实,其它部门法的保护并不周延,难以满足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诉求。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作为新型权利保护具有法政策的必要性和法技术的可能性。建议创设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这一新型财产权。借鉴美国公开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主体为名人,客体是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人格标识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其权利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并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对侵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包含五个要件:诉请保护的人格标识与特定自然人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行为人利用人格标识的方式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特定自然人具有关联、被利用的人格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对人格标识的利用造成了特定自然人的财产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对行为人恶意的判断原则为“明知或应知+未经许可而利用”,且可通过“知道的合理可能性”进一步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或应知”。最后,构成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侵权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叁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数额的顺序确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蔡雪瑞[6](2019)在《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在于论证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依据,以期在日后《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依据。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本身就为人格权提供了保护依据,因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的内涵,因此《宪法》可为人格权商品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都有相应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同前所诉,在拓宽人格权的内涵后,其依然介意承为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依据;最后,本着鼓励交易的基础,在授权他人使用权利人人格标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法》对人格权商品化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5期)

杜梦瑶,刘希佳,李小溪[7](2019)在《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蔡雪瑞[8](2019)在《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及多样性时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常常会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运用到商业广告中进行商业宣传,人格权的商业性利用趋势越来越明显。然而我国并不承认人格权的可商业性,即对人格权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不法商家经常会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权利人的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利用,这会损害权利人人格权中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权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仅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得到经济损害赔偿,与此同时,权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不能填平其实际收到的损害。此时,我们就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在我国只有精神受到难以忍受的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并且此处的“难以忍受的损害”往往是很难证明的;其次,权利人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害往往会高于所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就会违背民事责任的填平原则,对于权利人来说有失公允。人格权商品化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包含在人格权中的,承认部分人格权的可商品性只是充实了人格权的权利内涵。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什么是人格权商品化,介绍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及其对象。第二部分对其正当性进行了论证:首先,笔者从人格权商品化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是现实生活的特定需求,是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产物这四个角度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社会基础;其次,介绍了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人格理论,以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再次,要承认人格权商品化,应当承认人格权的部分权能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进而通过分析资源配置效应、激励效应来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经济价值;最后,笔者进一步分析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宪法依据、人格法依据、合同法依据,以此分析论证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依据。第叁部分分析了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格权商品化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中存在的主要不足。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提供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了国外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无论何种权利保护方式,在对权利人提供保护时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笔者从公序良俗、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叁个角度分析了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限制。笔者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主要对策,以期为制定民法典时提供一定的有益建议。(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张文瑾[9](2019)在《对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的理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就使得人物的肖像和姓名有了商业化的意义。源于对这类现象该用何种法律来救济的思考,笔者撰写了本文。文章分析了统一权利模式和公开权利模式,厘清了两种模式在权利设置上的不同。最后对两种权利模式进行了比较,两种权利模式各有利弊,总结出商品化现象出现的实质,其一,对既有权利标的性质的丰富,如人格权标的——人格要素,最初只有精神利益的性质,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财产利益的性质。其二,从人格要素到人格标识,再到商业标识的扩展,反应其还具有客体的丰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李玥然[10](2019)在《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标识商品权是指通过利用某个人物相关特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商家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本文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现状展开论述通过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财产价值、种类保护、赔偿标准、合理限制以及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方面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如今民法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立法并不完善造成了相关价值的不明确、赔偿标准的不一致、缺乏合理的限制等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明确相关的价值、赔偿标准以及加强合理的限制、完善对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制度来加强相关法律的构建,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9年05期)

人格商品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业的推动,对于广告业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以及其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也给予极大的重视也正在探索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例,本文通过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法律要素,对如何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商品化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鉴.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J].法制博览.2019

[2].靖莹.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3].邢秀芬.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规制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宋昌磊.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潘力源.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蔡雪瑞.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依据[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7].杜梦瑶,刘希佳,李小溪.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

[8].蔡雪瑞.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19

[9].张文瑾.对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的理论分析[J].法制博览.2019

[10].李玥然.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商业故事.2019

标签:;  ;  ;  ;  

人格商品化权论文-李冰鉴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