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系论文-唐勇

普通法法系论文-唐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法法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近代化,断裂与整合,二元对立,法律发展观

普通法法系论文文献综述

唐勇[1](2009)在《断裂与融合——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法的近代化孕育于英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中,通过普通法与罗马法、教会法的融合,和衡平法的引入,英国法实现了自身的近代化转型,这些步骤的推进侧重了对自身政治体制的挖掘。正是这种努力,实现了英国法稳健的近代化转型,这让我们思考,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法律发展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08期)

杨溯[2](2009)在《论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分别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基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创造。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对既有的判例法予以肯定或推翻,也可以为未来的判例法提供指引。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适用制定法,在此过程中对两种法律渊源的进行选择或结合起来适用。本文旨在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例探讨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揭示它们的互动过程和模式,以及这一模式所蕴含的意义。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相关的背景知识。主要是界定制定法与判例法的概念,比较它们在表现形式、效力和适用方法方面的特点,并概述它们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第二章从立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对判例法的作用方式,将立法机关对判例法的处理结果分为四类:肯定既有判例法、改变或推翻既有判例法、制约或阻止违背立法意图的判例法的生成、“授权”或允许司法机关创制判例法。重点讨论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式,以及在各种方式下制定法对司法活动的约束力。第叁章从司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被对待的方式,将法院对制定法的处理情况分为叁类:改变制定法的原意或排除制定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制定法或自由解释制定法、将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适用。重点分析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的制定法条件时为达到特定效果而采取的解释和推理的手段。第四章总结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动模式,分析该互动模式的权力结构、职业传统和法律文化原因,并探讨该互动模式对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整体的可预测性、社会适应性和权利保障方面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3-27)

侯国祥[3](2007)在《论民法法系中的判例——兼与普通法法系中判例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制度是普通法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并由此形成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表现形式的判例法,它是普通法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也存在着判例,但学者们对民法法系是否存在判例法还有争议。作者经过对普通法法系的判例和民法法系的判例进行分析、比较,指出民法法系的判例与普通法法系的判例还有巨大差异,民法法系根本不存在类似普通法法系一样的判例法,即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中没有判例法。但对民法法系有无自己独特的判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7年05期)

William,Tetley,毛国权[4](2003)在《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历史传统、样式、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国家或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关于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综合观点。本文在界定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民法和普通法、制定法、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概念的基础上,辨别、评估了民法和普通法两大法律传统在方法、风格、解释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同时考察了民法法系的一些原则对当代普通法的影响,历史上的"商人法"、现代商事惯例法促成跨国、跨法系商法的影响;以及论述了苏格兰、南非、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埃及等混合法域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特征,它们可以是法典化的或者是非法典化的法域。一个混合法域的长期存在,是由该法域至少存在两种官方语言或者至少是广泛使用的语言、双重立法体系以及双重司法体系、对不同法律传统都有深刻理解的法律人等因素所支撑的。民法与普通法传统或者其他法律传统都为混合法域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留。只有这样,世界上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才能真正地丰富和巩固民族与国际法律文化。(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03年02期)

郭自力[5](1999)在《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而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普通法法系则没有这种划分,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很明确,普通法法系对这种划分则不很明确,但很注重程序。此外,两者在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上,也多有不同。民法法系注意法典的编纂,高度重视对法典总则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则不太重视法典总则的研究。两法系的发展虽然彼此渗透、取长补短,但更多的是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9年02期)

普通法法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分别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基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创造。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对既有的判例法予以肯定或推翻,也可以为未来的判例法提供指引。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适用制定法,在此过程中对两种法律渊源的进行选择或结合起来适用。本文旨在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例探讨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揭示它们的互动过程和模式,以及这一模式所蕴含的意义。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相关的背景知识。主要是界定制定法与判例法的概念,比较它们在表现形式、效力和适用方法方面的特点,并概述它们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第二章从立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对判例法的作用方式,将立法机关对判例法的处理结果分为四类:肯定既有判例法、改变或推翻既有判例法、制约或阻止违背立法意图的判例法的生成、“授权”或允许司法机关创制判例法。重点讨论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式,以及在各种方式下制定法对司法活动的约束力。第叁章从司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被对待的方式,将法院对制定法的处理情况分为叁类:改变制定法的原意或排除制定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制定法或自由解释制定法、将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适用。重点分析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的制定法条件时为达到特定效果而采取的解释和推理的手段。第四章总结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动模式,分析该互动模式的权力结构、职业传统和法律文化原因,并探讨该互动模式对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整体的可预测性、社会适应性和权利保障方面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法法系论文参考文献

[1].唐勇.断裂与融合——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2].杨溯.论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D].复旦大学.2009

[3].侯国祥.论民法法系中的判例——兼与普通法法系中判例的比较[J].前沿.2007

[4].William,Tetley,毛国权.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J].私法.2003

[5].郭自力.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99

标签:;  ;  ;  ;  

普通法法系论文-唐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