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刘静

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刘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关系企业,描述性合理使用,侵害商标权

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刘静[1](2019)在《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以下简称龙隆面包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伍拾岚公司)上海伍拾岚公司经授权,获得核定使用在餐厅、咖啡馆、茶馆等服务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陈兵,陈雨薇,郭培越[2](2019)在《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法律并不禁止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之外的其他合理使用。然而,地名商标因含有"地名"这一公共领域的词汇,在实践使用中,常常出现诸多问题。文章结合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分析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其面临困境,并对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思考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黄琦[3](2019)在《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农产品知名度的提升,一些知名景点无形中也促使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创收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问题,许多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量和知名度,通过注册地名商标的方式以低成本获取极强的广告效应,例如:茅台酒、绍兴黄酒、龙井茶、青岛啤酒等等。诚然,许多地名的背后是大量的隐形价值,承载和蕴涵了丰富的自然信息和人文资源。这些地名的加持确实可以体现商品的品质与特色,与普通商品进行区分,但是把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具有合理性,我国对于地名商标在法律方面的规制及其存在的问题等等。本文将着重从地名商标的显着性以及地名商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严重的商标保护问题有所启示。(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周园[4](2018)在《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FENDI”商标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非授权经销商在其经营的转售品牌商品的实体店铺中使用品牌所有人商标的行为,不时遭到品牌所有人的质疑和起诉。轻奢品牌"FENDI"就面临该窘境,两审法院对是否构成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大相径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或司法中得到了承认与适用,我国也有相当多的案件运用了这一规则,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依然存在分歧。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非商标性使用,不致产生商标混淆的可能;其有助于商业言论的自由表达,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合理的制度逻辑。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要求使用人应遵守工商业的诚实信用惯例,主观上应具有善意,客观上使用行为应以必要和合理为限,仅限于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郭翔峰,丁盼[5](2019)在《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中的特定名称不构成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商标中含有的特定名称不具有显着性,商标权人无权垄断使用该名称,他人对该名称的使用为合理使用的,不构成侵权。案号一审:(2018)浙0782民初7882号二审:(2018)浙07民终5102号【案情】原告:浙江省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真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5期)

郑菊芳[6](2019)在《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案例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经销商为宣传所销售的产品或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在店面内、网站中使用所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标。这些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大多数未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文以一起实务案件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业内企业及对这一话题感兴趣的人参考。在A公司诉上海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A公司系涉(本文来源于《汽车维修与保养》期刊2019年02期)

傅蕾[7](2018)在《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描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两种典型形式,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只有描述性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定,扩大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并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以此明确司法实践的裁判理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杨韡[8](2019)在《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本案案外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节能灯生产等。杭州亮亮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8月,在其生产的节能灯产品上以及相关的凭证上使用(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梅文风[9](2018)在《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经济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跨境贸易数量日益增多,商品的平行进口现象极为频繁。基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此均采取回避态度,而各国(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差别较大,我国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虽就商标平行进口中部分问题已逐步形成一致意见,但对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合理使用的认定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只能依据法理做出裁判,判决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支持,同时,由于理论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甚至结果亦明显不一致,司法裁判尺度统一难以实现。本文在概述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典型案例裁判及主要国家(地区)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剖析商标合理使用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认为判定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行为过程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即,是否满足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构成要件;再者,平行进口商品与商标权人国内已有商品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同时,商标使用行为还需要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范围内,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要求,即满足叁个条件:进口商对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善意的且有使用必要;商标使用行为必须是指示性;商标使用不得引人误认为与商标权人有特定商业关系。(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1)

陈振方[10](2018)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自通过以来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求,但也同时也暴露出了其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特定范围内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权利人知识产品的一种行为。商标的合理使用作为商标专有权限制已经得到现代各国商标法的普遍认可。目前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也部分认可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即在第59条中仅规定了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然而,该条款没有将商标合理使用的其他类型纳入其中。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面对的新技术的新颖性,新型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具体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不统一,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认可度不高等。比起中国的商标法立法及司法实践,美国及欧盟的商标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规定相对详细和完善。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借鉴美国及欧盟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回应目前在学理上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争议,设计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的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条文,来进一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通过与域外国家成熟的制度相比较,反映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借鉴域外成熟的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在现有的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构成要件,建立科学的判断标准来提高商标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统一商标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添加指示性合理使用作为商标合理使用类型中的一种,认可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积极抗辩。(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10-01)

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法律并不禁止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之外的其他合理使用。然而,地名商标因含有"地名"这一公共领域的词汇,在实践使用中,常常出现诸多问题。文章结合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分析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其面临困境,并对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思考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刘静.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陈兵,陈雨薇,郭培越.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黄琦.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9

[4].周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FENDI”商标案[J].学术论坛.2018

[5].郭翔峰,丁盼.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中的特定名称不构成侵权[J].人民司法.2019

[6].郑菊芳.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案例及分析[J].汽车维修与保养.2019

[7].傅蕾.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J].法大研究生.2018

[8].杨韡.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9].梅文风.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D].华南理工大学.2018

[10].陈振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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