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目的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定型目的犯,占有型目的犯
目的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范嘉义[1](2019)在《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可以分为法定型和非法定刑目的犯、占有型和占用型目的犯。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定型目的犯、占有型目的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取得型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为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8期)
胡金龙,陈溶溶[2](2019)在《合同类“刑民交叉”案件检控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民交叉,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竞合尤为突出,审查起诉时应厘定两者的边界。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困境两者在概念解读、法益圈定和主观推定上均存在知识冲突、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29)
季立刚[3](2017)在《也论合同目的——兼论北京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公司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合意确定的目标和利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必要条件。虽然“合同目的”表述明见于《合同法》的诸多条文中,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界定。那么,到底何为合同目的,如何正确地探知特定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近期广受关注的庄胜公司案件,对此予以深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苏若男[4](2019)在《法定解除权中“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和第4项之中,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可以解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表述非常抽象,其规范事项不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极大的争议。本文从大量裁判文书着手,梳理了该规定的规范事项在实践中的表现,发现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将不可抗力和违约行为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割裂问题,混淆法定解除权和责任分配中的不可抗力、混淆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问题,在合同目的界定方面也存在忽视合同法体系内同一“合同目的”概念价值差异的问题、局限于以合同名称(类型)或合同义务条款认定合同目的问题、混淆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合同目的范围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并总结归纳出遵循法定解除权中原因要件及结果要件的架构,和以对价确定合同目的范围以及以合同相对方容忍义务程度作为“不能实现”的核心判断标准作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认定策略。(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5)
汪文昊[5](2019)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同自由与合同严守的博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目的是将合同当事人从无履行意义或无履行可能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在契约严守的前提下,在必要限度内保护当事人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发生。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关键就是法定解除条件,只有明确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才能更好地适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同时限制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司法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被滥用。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和国际法先进经验,在第94条中列举出五种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另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合同法定解除,虽然不同条文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其中心的判断标准和落脚点是一样的,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表述,但缺少专项的条文对其做出详细规定,所以在理论与实务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均存在着争议。在实务中,合同法定解除的裁判标准有以下规律:《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是法院审判时援引最多的条文,而合同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个标准;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来否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目前以《合同法》第94条为中心的法定解除条件存在内部混乱与适用上的困难。理论中,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在规定法定解除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会列明各类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并对合同法定解除加以限制:只有达到了合同目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解除;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则根据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而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同样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根本判断标准和根本解除条件。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直是合同法定解除的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本违约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时有其局限和缺点;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在我国施行《合同法》以来一直作为法院在审理合同解除纠纷中的重要依据,可以涵盖绝大多数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更好适用解除制度,更好地实现合同自由。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中心,具体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原有情势变更规则应该仅适用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而除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外的其他客观条件变化,只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可以成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并经对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即可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部分不履行以及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也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在民法典合同法编编纂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已被部分修改,对于未来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并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具体适用的解除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条件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李伟平[6](2019)在《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的独立意义——以“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将其解释为以"掩盖"为特征的脱法行为,更不是侧重调整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虚伪行为,该项规定有其独立的法律意义。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交易实质目的或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解释上应认为这是独立于法律行为客观不法条款外的主观不法的调整规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民法总则》将其删除的做法将使法律从主观不法性方面对法律行为效力调控的功能荡然无存,未来合同法编的立法应保留这一条款之规定,以凸显民法对于主观不法、间接不法的调控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8期)
李振杰[7](2019)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属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具有关键性作用。考察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分别为主次要保护的法益。当前,学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认定主要有叁阶段论与五阶段论两种观点,尽管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五阶段论似乎更为贴切实际。在此基础上,以实质解释论为视角,以保护法益为核心要件,可以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分为4种不同情形。通过具体分析各种不同情形,发现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侵占罪或者是无罪,而只有在主观目的支配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法益,才能将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马树勇[8](2019)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界定应当采取不法所有说的立场,具体表述为完全或部分剥夺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该财产视作自己所有而进行利用、处分的心理。对"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界定,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将以下叁种情形视为成立犯罪: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前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在"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的认定方式上,应当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既要严格遵守刑事推定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刑事推定的具体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钱思雯[9](2018)在《从保险利益到保险目的: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兼论保险合同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8年10期)
董令军,胡媛[10](2018)在《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体资格、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获得同意或宽恕,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目的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民交叉,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竞合尤为突出,审查起诉时应厘定两者的边界。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困境两者在概念解读、法益圈定和主观推定上均存在知识冲突、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目的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胡金龙,陈溶溶.合同类“刑民交叉”案件检控路径[N].检察日报.2019
[3].季立刚.也论合同目的——兼论北京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公司纠纷一案二审判决[J].北航法律评论.2017
[4].苏若男.法定解除权中“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认定[D].湘潭大学.2019
[5].汪文昊.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李伟平.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的独立意义——以“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研究视角[J].法律适用.2019
[7].李振杰.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9
[8].马树勇.“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9].钱思雯.从保险利益到保险目的: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兼论保险合同的主观性与客观性[J].商业研究.2018
[10].董令军,胡媛.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J].人民司法(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