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旅客人身伤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邮轮旅游,赔偿责任限制,海事法
旅客人身伤亡论文文献综述
吴志诚[1](2019)在《论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海难事故说明了邮轮的安全隐患,在分析我国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限额后,得出目前的赔偿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宜中国国情,应加快《海商法》修改的步伐,提高赔偿责任限额。(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周平[2](2014)在《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责任条款取消后,急需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很好地认识和理解。本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铁路企业承担旅客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找出其适用条款的内涵、相互联系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铁道运营技术》期刊2014年04期)
姜晔炜,刘艳[3](2011)在《浅析承运人对第叁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旅客运输过程中,因第叁人行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也是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未履行对旅客的法定尽力救助义务,则承运人还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出现责任竞合。承运人的责任与侵权第叁人的责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旅客提请的诉求不同,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1年24期)
王羚[4](2011)在《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条款应删除》一文中研究指出“7·23”动车甬温线特大事故赔偿尚未最后结束,昨日,多位法律学者和律师联名致函国务院,他们认为,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内容超越立法权限,侵害了旅客权益,应当予以删除。 根据200(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1-08-16)
梁鸿鹤[5](2010)在《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采取的是限额赔偿制度。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在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平衡中设计的一项制度。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交通运输相关责任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特权。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实行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较大缺陷。目前,与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的规定相比,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没有实现利益平衡,限额赔偿规定过度保护铁路承运人的利益,限额赔偿规定欠缺合法性。因此,应规范第叁人侵权时铁路运输企业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适用限额赔偿责任;从立法角度完善限额赔偿制度,采用计算单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完善铁路旅客强制保险制度,增加铁路企业第叁者责任强制险。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介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有关法律概念、归责原则等基本理论,在详细阐释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分析我国该制度的的立法演变历程及其存在的不足,结合发达国家相关运输行业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科学、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促进我国铁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0-06-01)
张莉初,王茹[6](2009)在《论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规范冲突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尝试从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出发,论证解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冲突之必要性,从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航运事业。(本文来源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丁海芹,丁海燕[7](2007)在《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以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路运输尤其是海上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赔偿责任限制是平衡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适用不统一,责任限额过低且因航区的不同数额不同,旅客国籍不同限额也不同等问题。本文拟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学术版)》期刊2007年08期)
郭丽军[8](2007)在《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这些年来,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发生了一些重大海难事故。1987年,“自由企业先驱”号轮渡客船的沉没导致了193人的丧命。1993年,火车渡轮TanHewelius轮从波兰到瑞典的途中沉没,造成51人死亡。1995年,发生了Estonia轮事件,旅客在没有获得(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7年03期)
李升朝[9](2006)在《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旅客运输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时,也带来极大的风险。旅客人身伤亡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同时也给道路客运企业带来沉重负担甚至导致其破产。长期以来,在处理道路旅客人身伤亡纠纷中缺乏统一的严密制度,给纠纷处理带来很多(本文来源于《交通企业管理》期刊2006年01期)
吴剑平,张悦[10](2005)在《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船员、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互有过失碰撞的船舶对其造成的船员、旅客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船员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法律救济及责任限制进行了论述。对于船员而言,不同的诉因将导致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的适用。对于本船旅客侵权索赔,本船可以在责任份额内适用责任限制,而他船不能援引责任限制,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5年04期)
旅客人身伤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责任条款取消后,急需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很好地认识和理解。本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铁路企业承担旅客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找出其适用条款的内涵、相互联系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旅客人身伤亡论文参考文献
[1].吴志诚.论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J].法制博览.2019
[2].周平.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制度的认识与思考[J].铁道运营技术.2014
[3].姜晔炜,刘艳.浅析承运人对第叁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J].改革与开放.2011
[4].王羚.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条款应删除[N].第一财经日报.2011
[5].梁鸿鹤.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
[6].张莉初,王茹.论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规范冲突及适用[J].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
[7].丁海芹,丁海燕.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以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为视角[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
[8].郭丽军.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J].上海保险.2007
[9].李升朝.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法律思考[J].交通企业管理.2006
[10].吴剑平,张悦.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船员、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J].世界海运.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