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保函论文-陈凯帅

还款保函论文-陈凯帅

导读:本文包含了还款保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备用信用证

还款保函论文文献综述

陈凯帅[1](2018)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船舶建造和交易关系中特有的一种担保模式,一般指的是船舶建造企业向船东提供的,由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向船东出具的以船东为受益人,保证在一定条件下返还船东向建造企业支付所有预付款的担保。此类担保衍生出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的方式,在现代新造船商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更为适应当今国际船舶建造实践的形式,其将船舶建造企业的商业信用由更具保障性的银行信用加以替代,使得船东对于船舶建造的圆满履行更具信心。在世界范围内,众多国际通用的标准新造船合同均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形式和细节加以了规定,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开立、识别和独立性认定均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正是由于各方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要求,在开立与接受保函双方的意思自治下,要求该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须满足实体法律法规对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唯一专门针对独立担保法律适用作出的法律规范,该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对原先仅有国际商会为规范独立担保的有关规则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为统一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相关规范制订的《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两部交易示范规则作为我国对独立保函适用规范的情况作了改善。上述叁则有关独立担保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试图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概念出发,从保函开立有效性和独立性的识别与认定入手,对保函开立有效性标准进行研究,进而讨论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及其商榷。最终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之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做一些思考与展望。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分别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标准格式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以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依照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可将其分为独立性还款保函和从属性还款保函,本文重点关注的,即是当今航运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其以独立担保制度为依托,通过独立保函这一载体实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功能。进而探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的法律关系。本文第二章介绍的是标准格式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船舶建造商业实践中,造船合同一般参考国际通行的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所附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各有其规定,本章讨论其特征,并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对照,进而讨论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本文第叁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开立有效性和开立主体范围规定入手,研究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独立性的识别认定标准。本文第四章介绍的是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而探讨国际惯例在我国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适用中的可商榷之处,以及对相关问题可能的修法对策,通过考虑修改司法解释、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或将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入《民法典》物权编的方式对现存《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实践不兼容之处加以改善。综上,本文通过从独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下的新发展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问题进行研究,从独立性担保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进行界定,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对传统意义上保函从属性的规则体系,提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我国应在独立担保体系下,依照国际惯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而言,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相应问题的编纂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法国2006年担保法改革的修法路径,将独立担保法律适用规则与从属性保证并列,编入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并更加细致地融入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则内容,使独立担保相关规则更为丰富与全面,使得相关还款保函在操作实践中产生的法律争点更为明确,减少新造船贸易中因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引起的争议,增强我国船舶建造企业借助一带一路东风走出去的决心和信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周华伟[2](2016)在《船厂提供还款保函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船舶建造领域,船厂向船东提供还款保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实践中围绕还款保函存在的案件纠纷时有发生,这要求船厂开具还款保函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可能蒙受巨额的返款损失。目前,大多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均规定争议解决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考虑到规避和降低船厂开具(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海运报》期刊2016-11-11)

许凯[3](2016)在《造船合同下还款保函欺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造船合同下还款保函一方面保障了船东在船厂违约时可以及时收回其预付款,另一方面又为船东欺诈创造了便利条件。对实践中出现的造船合同下还款保函欺诈问题进行梳理,指出还款保函的独立性是导致船东欺诈的根本原因,列举船东欺诈常见的形式,并提出船厂应对船东欺诈的救济及预防措施,提出独立保函参照适用有关信用证的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刘媛[4](2016)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中银行风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可以平衡合同双方的风险、保障合同顺利完成,是船舶建造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文件,甚至常常被约定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之一。但由于我国船厂和国内担保银行对还款保函的认识水平不高,保函适用英国法或者中国法时存在很大的区别且容易混淆,船厂及担保银行没有准确掌握国际商务的"游戏规则"而对还款保函下产生的风险没有充分的预见性,因此我国国内担保银行近几年经常被诉至英国法院或者仲裁庭。因此,深入系统地探究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业务中带给银行的风险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英国最近的判例及我国的立法趋势,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性质认定、造船合同变更、不当索赔等问题下可能带给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论述,为银行在开立保函到保函效力结束这一整段周期提供了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基本概述。归纳了现今还款保函的两种形式及效力和叁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指出从属性还款保函满足不了现今船舶建造市场的融资需求,而独立性还款保函在国际船舶贸易往来有着缺一不可的法律地位。此外介绍了银行在担保业务中面临的几种风险并把风险因素分成了两类。第二部分是因还款保函性质认定不同产生银行风险。在各国法律对保函性质识别标准不同,缺乏统一的认定的情况下考察中国法与英国法中担保的常见类型及其性质并讨论中英两国对独立保函性质认定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合同解释方法来说明保函的性质应结合整个保函的条款和商业目的、常识来综合解释并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独立保函的识别标准和注意问题。最后介绍见索即付保函付款机制的严格性带来的银行风险和缓解措施。第叁部分是因造船合同的变更产生的银行风险。介绍英国法对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并与中国法相应规定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指出银行因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明确合同变更产生的后果并积极对船东的索赔提出抗辩。第四部分是还款保函索赔时产生的银行风险。对比中英法下对不当索赔认定的标准可知英国法对不当索赔的标准最为严格并研究船东不当索赔的表现形式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通过英国最新的判例来说明倒签合同的性质以及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五部分分别针对前文所述的还款保函中银行风险,提出具体的防范对策,降低银行风险,打破我国造船行业融资方面的僵局。(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于晓清[5](2014)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风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对于平衡船舶建造合同双方的风险、保障合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是船舶建造项目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但由于还款保函仅是船舶建造合同项下诸多文件之一,船厂和船东往往给予船舶价款和技术规范更多关注,而对还款保函下的风险没有充分重视,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并给相关方带来损失。因此,系统地研究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下各方面临的风险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国际公约、常用标准造船合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及我国最新的立法趋势,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性质、效力、转让、索赔等方面带给船东、船厂及担保银行的风险进行较系统的分析论述,为相关方在使用时提供风险防范建议。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概述。归纳了还款保函中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情形,并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产生背景、提供模式及风险进行了概括介绍。第二部分是还款保函性质认定不同产生的风险。介绍中国与英国法下不同类型的担保及其性质,并引出还款保函性质的分类,总结出独立保函的识别方法。从属性还款保函不利于船东,而独立保函付款机制的严厉性给船厂及担保银行带来风险,在分析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双方关于保函性质之博弈。第叁部分是还款保函效力缺失产生的风险。研究还款保函因出具人欠缺主体资格或审批登记程序欠缺而存在效力瑕疵,船东的风险及防范;保函期满失效船东和船厂的风险及其防范。第四部分是还款保函转让产生的风险。保函转让的范围不同,保函相关方的风险分担也不同,法律和实践的规制也不同。本文从保函转让范围的角度出发,分析各当事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五部分是还款保函索赔时产生的法律风险。研究还款保函付款条件对船东索赔之阻碍,船东不当或欺诈索赔给船厂及担保银行带来的风险,提出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郑蕾[6](2014)在《造船合同中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阐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及造船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比较分析CSTC、上海格式、NEWBUILDCON等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归纳总结出在CSTC造船合同和上海格式合同下,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担保银行才承担还款保函下的担保责任;NEWBUILDCON合同赋予买方更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应扩大到买方根据法定解约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银行应重视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区别,慎重选择文本。(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4年03期)

郑蕾[7](2013)在《新造船融资中预付款还款保函下银行的还款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预付款还款保函是新造船项目中十分重要的合同文件和融资文件。从英国近年相关法院案例及中国相关规定来看,保函是否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性质一般须结合保函的整体条款内容和上下文综合判断,各国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保函条款约定上的细微变化加上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对保函条款性质以及作为担保人的银行的还款责任完全不同的认定。银行在出具预付款还款保函时应当谨慎审核保函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歧义和纠纷。(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曹兴国[8](2013)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下银行风险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作为造船合同下船东利益保障的重要手段,是造船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随着船舶建造还款保函融资作用的增强,银行作为还款保函的保证人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通过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下银行风险来源的具体分析,为银行控制其风险提供法律参考。(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3年09期)

沈美琳[9](2013)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风险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还款保函作为船舶建造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文中将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对还款保函的法律地位、性质、转让、外汇管制和税收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交易各方规避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并为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3年07期)

董彬[10](2013)在《论船舶建造合同项下还款保函的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实践中的造船合同的特殊性,即船舶建造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巨大,并且船舶建造需要时间较长,所以买方通常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船厂支付船款,然而在支付庞大的预付款后,买方又会担心船厂违约从而使已经交付的预付款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还款保函发挥着增加双发信任,有助促成交易的重要作用。但是,船舶建造合同中买方通常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银行等通常要求买方将还款保函项下的权利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我国对于还款保函的转让的法律问题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还款保函的转让在船舶建造买卖合同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4期)

还款保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船舶建造领域,船厂向船东提供还款保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实践中围绕还款保函存在的案件纠纷时有发生,这要求船厂开具还款保函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可能蒙受巨额的返款损失。目前,大多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均规定争议解决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考虑到规避和降低船厂开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还款保函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凯帅.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周华伟.船厂提供还款保函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N].中国远洋海运报.2016

[3].许凯.造船合同下还款保函欺诈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刘媛.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中银行风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5].于晓清.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风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6].郑蕾.造船合同中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J].水运管理.2014

[7].郑蕾.新造船融资中预付款还款保函下银行的还款责任[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曹兴国.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下银行风险的法律控制[J].世界海运.2013

[9].沈美琳.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风险规避[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

[10].董彬.论船舶建造合同项下还款保函的转让[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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