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唐佳

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唐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法理依据,取得标准

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文献综述

唐佳[1](2018)在《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作为商业实践的产物,有着极强的生命力,目前已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上的相关公约所承认。补充权作为空白票据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我国票据立法采有限、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对空白票据及其补充权的规定都极为简单,俨然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以票据法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外比较成熟的规则,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理依据、取得标准、行使行为规则及时效,以及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认为:对于空白票据补充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应采“授权说”的观点;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标准,应采“客观主义方法”;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时效,应适用“消灭时效”。最后,以中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本文提出如下建议:扩大空白票据补充权的适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制度及其行使前后的法律效力,通过合理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为空白票据补充权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李萌萌[2](2017)在《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中均认可空白票据。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制度建设上,空白票据补充权都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内容。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因某种原因空白部分应记载事项而授予持票人日后予以补充的权利。由于经济上的合理性,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存在使票据交易更方便快捷,更利于票据的流通,而广受欢迎。然而,中国票据法只认可空白支票,欠缺事项只包括金额、收款人名称。这样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无法解决愈加复杂的票据法律关系。同时,随着票据融资功能的发展,空白背书票据也在实践中大量出现,围绕空白背书补充权的行使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为弥补现有制度的缺失,以及更好的解决票据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理论依据、法律属性、取得、丧失、行使以及法律效力等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以案例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存在的不足,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含义、理论依据及法律属性。依笔者之见,空白票据补充权系形成权,因其符合形成权的特征。(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与撤销。交付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取得的标志。取得的认定标准有明示授权、默示授权、折衷叁种立法规定,因折衷的立法规定兼采了前两种之长,故应值得采纳。而空白票据补充权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至于是否需要收回空白票据则是出票人的自由,但如不收回,出票人应承担不利益的风险。(3)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补充权的行使主体是直接持票人和其他正当持票人。补充权行使与否是持票人的权利。若持票人行使补充权,则须遵循规则,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4)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补充权行使之前,空白票据可以转让。若出现空白票据丧失的情况,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等补救措施。正当行使补充权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成立。补充权不当行使后,出票人对善意取得人仍应履行票据义务,但对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不当行使补充权的人行使抗辩权。第叁部分为结论,笔者针对中国票据法的缺陷提出四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7-06-01)

孙睿[3](2015)在《论空白票据补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对于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有着天然的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空白票据应用日益广泛。空白票据补充权在空白票据理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立法中均对其有所体现。通过研究,笔者认为空白补充权之理论基础应采取“授权说”;空白补充权之法律性质为形成权;空白补充权的取得、认定标准应为“折中说”。我国《票据法》仅在支票一章中第85条、86条规定了空白支票,对于空白汇票、本票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笔者通过研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空白票据理论归纳总结,对未来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应对空白票据的种类,空白补充权之行使规则,善意第叁人的保护加以规定和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20)

牛丽锋[4](2014)在《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制度产生于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为了交易方便,同时提高票据的流通效率,采用了空白票据制度。空白票据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突破了传统票据理论的要式性。票据的效力受票据形式性影响,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的票据,因未满足形式要件,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然而,实际生活中,出票人和收款人往往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传统的票据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出票人、收款人或者第叁方交易人对交易多样性的要求。空白票据补充权对空白票据来说至关重要,它关乎着空白票据的存在与适用。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仅允许空白支票的存在,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几乎没有涉及,已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对空白票据及空白补充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已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着重分析要式性与自治性视野下的补充权、空白补充权的立法比较、票据关系人的法律地位等内容,希望能全面认识空白补充权这一问题,为完善我国空白补充权制度贡献一份力量。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从票据的要式性与自治性视野下审视补充权,总结补充权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从该视角理解空白补充权制度。文章的第二部分,比较空白补充权的立法模式。本部分讨论了域外立法对空白补充权采用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立法上空白补充权进行梳理。文章的第叁部分,分析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出票人、补充权人和后手持票人主要票据当事人在补充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讨论在不同情形下行使补充权时各票据关系人的法律地位。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建议。希望通过对整篇文章的讨论,最终提出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4-12-26)

李大何[5](2014)在《空白票据补充权基础问题的民法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交由他人完成的票据。而空白票据补充权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民事权利,故应从民法角度对其进行剖析。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委任说、代理说、契约说、授权说四种。在以民法视角比较分析相关理论及支持理由之后,可知授权说最为妥当。最后,关于权利类型问题,发现在承认其为形成权,以及适用诉讼时效之间,发生了一个两难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华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7期)

王飒[6](2014)在《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属于商业习惯法中的有价证券,是非常重要的经济交易手段,因此它被各国票据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并予以规范。空白票据补充权是空白票据制度的灵魂,也是空白票据的精华所在。我国票据法中对空白票据限定范围特别狭窄,仅支持空白支票;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和产生的法律效力规定尤为简单。通过研读学者们的理论观点,笔者认为空白补充权的产生应当采用“授权说”更有科学性,并且空白补充权的取得依据应当采取“被权利外观修正后的主观说”。经过解析各国票据立法后,本文在结合具体案例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角度上对空白票据种类、空白补充权范围、空白补充权行使和保护善意第叁人等方面提出尝试性建议,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赵浩[7](2012)在《论空白票据补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因补充完全始有效,空白票据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因此,本论文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研究入手,通过研究有关空白票据的文献资料与分析法学家关于空白票据的不同学说,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空白票据的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建议。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空白票据概述,主要剖析空白票据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关于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学者们没有统一的认识,通说为四要件说:(1)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或签章;(2)须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3)持票人须被授予空白票据补充权;(4)空白票据须交付。笔者也认同上述观点。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与行使主体。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为空白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本文认为合法取得补充权的持票人都可以成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主体。第叁部分为空白票据补充行为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国内外关于空白票据补充行为的性质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共有要约说、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等四种。笔者原则上认可授权说,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一经授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撤销,授权说在这一点上有待商榷。在补充权的授予方式上,笔者倾向于默认授权说:空白票据一经交付,则视为持票人已被授予空白票据补充权。第四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与时间效力。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但可以流通转让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合理行使后,有两种情形:一是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成为了完全票据。二是持票人行使部分空白票据补充权,并将空白票据交付下手。本文认为补充权的时间效力应由票据法设立,以合理时间为限。第五部分是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完善建议。笔者建议我国空白票据体系应增加空白票据的种类,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允许流通转让空白票据和规定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与时间效力。(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刘婷[8](2012)在《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补充权有两条规定,其一,"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其二,"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空白票据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这些规定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国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还有待于精细各个部分的认定。本文将从空白补充权的意义、理论基础、性质、行使期间、撤回与撤销这几个方面讨论空白补充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1期)

李梦娇,戴然,李燕[9](2011)在《试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保护持票人善意持票人有利于促进交易,并兼顾正义与公平的法律价值,本文从上述两个角度论证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必要性。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前提是空白票据可以流通,条件是并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本文结论为,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应当规定空白签章人不得以补充权被滥用为由对善意第叁人主张抗辩,并建议在立法中予以体现。(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1年16期)

谭雪梅[10](2011)在《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对票据除签章外的部分必要记载事项不予记载,便于票据表面签名交付,预设嗣后由他人予以补充记载,并依所补载完成的完全文义而发生票据效力的一种特殊票据。空白票据因节约交易成本、活跃社会经济的优势,现为各国票据法律制度所确立或承认,这就是空白票据制度。而空白票据制度的主干、生命之源便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几乎没有规定,学界专门而又系统的研究也甚少,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空白票据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性质的深入分析,特别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授予主体、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以期采取与我国现有票据制度冲突最小的方法融入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各项规则,最终实现空白票据的安全顺畅流通。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白票据概述。首先,通过对空白票据构成要件的梳理,重新界定空白票据概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然后,依托重构的空白票据概念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空白票据相对人基于出票人的授权而享有的、在授权范围内对空白票据所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补充填载,从而使该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最后,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意义及其性质——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并非形成权,也非票据上的权利,而是票据之外的、基于授权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属于一种特别权利。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理解析。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存在基础为“授权说”,即空白票据形成之时,填载票据的权利人为出票人,空白票据补充权只是出票人所让渡的填载权利。第叁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取得与行使。本文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之取得标准采“折中说”,即空白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取得补充权采“明示标准”,善意持票人取得补充权采“默示标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是除出票人及其代理人外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正当持票人,依照直接前手明示的内容或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内容行使或转让空白补充权,可亲自或委托他人一次或分次书面行使;行使期限适用消灭时效,依出票日、到期日的空白与否而有所区别。第四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效力。本文认为,一是补充权行使前的效力:空白票据一经交付,出票人便无权要求返还票据,亦无权撤销或变更补充权之内容;未补充完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前,持票人不享任何票据权利,但补充权可通过票据流转的方式转让;遗失或被盗后,补充权人可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也可申请公示催告,之后可在补充权行使期间经过以前,要求出票人补发空白票据。二是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效力:补充权人正当行使补充权的票据效力与完全票据等同,但依空白票据转让是否遵循规则,效力有所区别;无补充权而为补充的,持票人不享票据权利,亦无利益返还请求权;越权补充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越权补充的持票人行使对人的抗辩;补充不作为的,法律效力视提示票据时未补充事项属于绝对还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有所不同。第五部分是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针对法律现状的不足,本文认为,可先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司法解释,拓宽补充权行使载体至汇票、本票,扩大内容范围至所有必要记载事项,明确补充权取得标准,填补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的法律空白,修正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等,为空白票据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规范空白票据流转中的各种行为,培养空白票据规范意识;然后,待修改《票据法》的各项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规定上升至法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8)

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中均认可空白票据。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制度建设上,空白票据补充权都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内容。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因某种原因空白部分应记载事项而授予持票人日后予以补充的权利。由于经济上的合理性,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存在使票据交易更方便快捷,更利于票据的流通,而广受欢迎。然而,中国票据法只认可空白支票,欠缺事项只包括金额、收款人名称。这样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无法解决愈加复杂的票据法律关系。同时,随着票据融资功能的发展,空白背书票据也在实践中大量出现,围绕空白背书补充权的行使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为弥补现有制度的缺失,以及更好的解决票据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理论依据、法律属性、取得、丧失、行使以及法律效力等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以案例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存在的不足,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含义、理论依据及法律属性。依笔者之见,空白票据补充权系形成权,因其符合形成权的特征。(2)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与撤销。交付是空白票据补充权取得的标志。取得的认定标准有明示授权、默示授权、折衷叁种立法规定,因折衷的立法规定兼采了前两种之长,故应值得采纳。而空白票据补充权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至于是否需要收回空白票据则是出票人的自由,但如不收回,出票人应承担不利益的风险。(3)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补充权的行使主体是直接持票人和其他正当持票人。补充权行使与否是持票人的权利。若持票人行使补充权,则须遵循规则,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4)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补充权行使之前,空白票据可以转让。若出现空白票据丧失的情况,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等补救措施。正当行使补充权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成立。补充权不当行使后,出票人对善意取得人仍应履行票据义务,但对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不当行使补充权的人行使抗辩权。第叁部分为结论,笔者针对中国票据法的缺陷提出四点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空白票据补充权论文参考文献

[1].唐佳.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8

[2].李萌萌.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D].山西大学.2017

[3].孙睿.论空白票据补充权[D].黑龙江大学.2015

[4].牛丽锋.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D].宁波大学.2014

[5].李大何.空白票据补充权基础问题的民法学分析[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

[6].王飒.空白票据补充权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7].赵浩.论空白票据补充权[D].山西大学.2012

[8].刘婷.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9].李梦娇,戴然,李燕.试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J].青春岁月.2011

[10].谭雪梅.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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