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林铭津[1](2021)在《环境犯罪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杨寅[2](2021)在《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文中指出食品安全规制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两者的衔接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从2000年发展至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成,当前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的协同化不足,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等也存在一定缺漏,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为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高效、公正运行,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应在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基础性法律的前提下,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张伟珂[3](2020)在《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存在着立法位阶较低、规范条文冲突、下位法侵犯上位法等问题,导致规范的强制力、公信力严重不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鉴于此,在国家层面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中,应当以管辖权优先原则代替当前的刑事优先原则,实现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细化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规则,并对检察监督机制的内容加以充实。
陈慧[4](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袁媛[5](2020)在《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策与规划,高度重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有关环境“两法衔接”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也逐步增多,学者对环境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和丰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如何在环境“两法衔接”中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结合环境“两法衔接”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了相关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状与问题,为环境“两法衔接”的改革提出建议。引言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背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提出环境“两法衔接”中存在的立法缺位、经验不足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进行了简要说明后,从五个部分,循序渐进,逐步论述分析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环境“两法衔接”。首先,本文阐明了环境“两法衔接”和检察职能两个概念,并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环境“两法衔接”过程中,具体涉及到的检察职能。第二,本文对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环境“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现行条件下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实可能性。第三,本文从理论研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方面,对我国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研究现状与依据进行了综合梳理。第四,本文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环境“两法衔接”涉及到的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实实践进行总结分析。在前述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最后,本文提出了应当推进专业化、法制化检察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创新检察监督理念和检察职能实践作用发挥,差别化设计质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的改革进路,以有效促进环境“两法衔接”,有力推动国家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
汪芳[6](2020)在《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文中提出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马晓龙[7](2020)在《锦江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国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本世纪初全国实务部门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更是掀起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新高潮。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框架,并在国家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难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也将难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本文系统地研究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概念出发,对国内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文献进行研究,阐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结合笔者所工作的成都市锦江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通过访谈和收集数据的形式,查找出锦江区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信息平台使用不足、配套制度不完备、衔接流程不畅、案件移送效果不佳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对存在每个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平台使用不充分主要有平台本身的问题、数据共享意识的缺失、主观能动性不够三个方面的原因,配套制度不完备主要有制度缺乏刚性约束、缺乏更新和完善、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三个方面的原因,衔接流程不畅主要有衔接标准不明、工作框架不清、缺乏专业专门人员三个方面的原因,案件移送效果不佳主要有依法行政意识不高、证据收集能力不足、办案协作不力三个方面的原因。最后,以成都市锦江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问题为导向,结合当前国家机构改革、互联网+政府、大数据等背景从深化认识、健全制度、再造流程、强化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能为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实现高效衔接提供参考。
张学静[8](2020)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对于我国长期以来环境案件存在的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的乱象来说无疑是一剂良药。但是,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并运行后一段时间后,逐渐显现出衔接机制在法律中的位阶较低、可操作性难度大、移送时机标准、证据的转化及衔接主导机构不明确等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使也不到位,使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不顺畅,信息传递也不畅通。因此本文结合现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运用法律解释学中的诸多解释方法,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通过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在制度主体上明确检察机关的本位职责;在法律层面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指导作用;就具体的解决方法来说,建立大案通报机制的信息共享平台,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置专业环保警察制度。同时,在衔接机制下区分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主体、接受主体、时效和证据标准等问题,明确行政证据的地位和转化方式。此外,在外部监督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完善此类案件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起诉、惩罚机制,确保避免人为因素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引言部分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作了简要的引述。介绍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和内容,阐述了它对司法实践和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的重要意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衔接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因此,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系统地论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关内容。首先,追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立法目的,剖析其理论基础,以期为实践中正确运用该机制提供理论支持。界定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关概念,对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环境案件的移送程序,受理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其次,在承接前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阐述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立法现状,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以河北省为例,梳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实施现状。再次,结合《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的数据,分析现阶段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从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的职权和意识层面,对现阶段现存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多层次原因进行剖析。最后,本文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层次原因的基础上,从衔接方式和衔接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诸多问题的对策,如制定高位阶的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方式、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加强环境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以期从立法、执法、监督的层面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的可操作性。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王刚[10](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 |
(一)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立法沿革 |
(二)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基本构成 |
1.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责任主体 |
2.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移送制度 |
3.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证据规则 |
4.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协作配合 |
5.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监督 |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运行困境 |
(一)立法方面 |
1.缺乏行刑衔接专门立法 |
2.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 |
3.《刑法》与《食品安全法》没有实现有效对接 |
(二)实施方面 |
1.责任主体间缺乏配合 |
2.证据制度标准不统一 |
3.移送协调制度不顺畅 |
4.监督制度不健全 |
三、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基础性法律 |
1.出台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专门法律或决定 |
2.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二)健全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实施制度 |
1.明确行刑衔接移送标准 |
2.完善证据衔接和转化制度 |
3.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
4.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
结语 |
(3)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的规范描述 |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行规范的总体特征 |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法律定位不高。 |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制定主体较多。 |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立法的结构特征 |
1.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相同点 |
2.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差异性 |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运行的实践困境 |
(一)法律位阶较低弱化了衔接规范的约束力 |
(二)机制定位偏差削弱了衔接规范的执行力 |
(三)部门立法分割侵蚀了衔接规范的公信力 |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化的正当性探讨 |
(一)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必要性 |
(二)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可行性 |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框架的规范展开 |
(一)管辖权优先原则的法定化 |
(二)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 |
(三)行政证据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化 |
(四)衔接机制检察监督的实定化 |
结语 |
(4)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作用概述 |
1.1 环境“两法衔接”与检察职能的关系 |
1.1.1 环境“两法衔接”的概念与内涵 |
1.1.2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与具体内容 |
1.1.3 环境“两法衔接”与检察职能作用关系分析 |
1.2 涉及环境“两法衔接”的具体检察职能分析 |
1.2.1 行政检察职能与“两法衔接” |
1.2.2 刑事检察职能与“两法衔接” |
1.3 检察职能在环境“两法衔接”中发挥作用的意义 |
2 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 |
2.1 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衡原理 |
2.2 《宪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下的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
2.3 改善环境“两法衔接”现状的现实需要 |
3 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的研究现状与依据 |
3.1 研究现状 |
3.2 依据梳理 |
4 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的现实检视 |
4.1 行政检察职能中的体现 |
4.1.1 行政检察部门独立后的现有成效 |
4.1.2 监督中的不足 |
4.2 刑事检察职能中的体现 |
4.2.1 案件办理和“两法衔接”现状 |
4.2.2 线索发现与移送衔接困境 |
5 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改革进路 |
5.1 推进专业化、法制化检察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
5.2 创新检察监督理念和检察职能实践作用发挥 |
5.2.1 推进监督理念和业务建设转变 |
5.2.2 创新利用环境“两法衔接”检察信息平台监督 |
5.2.3 完善证据收集认定和衔接转换机制 |
5.2.4 固定和规范环境“行刑案件”案件化办理程序 |
5.2.5 探索重特大环境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衔接引导制度 |
5.3 差别化设计质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日益突出 |
一、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的产生原因 |
二、环境犯罪行刑交叉日益泛化的影响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概念辨析 |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 |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
第二章 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的缺陷 |
一、环境犯罪立法体系不科学 |
二、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 |
三、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衔接不协调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衔接机制不完善 |
一、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理论基础薄弱 |
二、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 |
三、环境检察监督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困境 |
一、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不完善 |
二、环境犯罪司法认定难度大 |
三、法院职责作用未充分发挥 |
第三章 域外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经验考量 |
第一节 域外对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 |
一、检察监督在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
二、环境检察监督的合理运行 |
第二节 域外制度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启示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
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 |
第一节 环境犯罪领域理论的建构及完善 |
一、树立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 |
二、坚持环境犯罪的相对从属性 |
第二节 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具体规范的协调与优化 |
一、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
二、促进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
三、加强环境犯罪的解释工作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用机制的衔接与配套 |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 |
二、环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锦江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
2.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
2.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概念 |
2.4 理论基础 |
2.4.1 权力制衡理论 |
2.4.2 协同治理理论 |
2.4.3 行政执行理论 |
2.4.4 流程再造理论 |
第3章 锦江区两法衔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锦江区两法衔接工作现状 |
3.1.1 信息平台 |
3.1.2 配套制度 |
3.1.3 两法衔接工作参与主体 |
3.1.4 两法衔接工作运行机制 |
3.2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
3.2.1 信息平台使用不足 |
3.2.2 配套制度不完备 |
3.2.3 衔接流程不畅 |
3.2.4 案件效果不佳 |
第4章 锦江区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平台使用不充分的原因 |
4.1.1 平台本身问题 |
4.1.2 数据共享意识缺失 |
4.1.3 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 |
4.2 配套制度不完备的原因 |
4.2.1 缺乏刚性约束 |
4.2.2 缺乏更新完善 |
4.2.3 缺乏有力组织领导 |
4.3 衔接流程不畅的原因 |
4.3.1 衔接标准不明确 |
4.3.2 工作框架不清 |
4.3.3 无专业专门人员对接 |
4.4 案件移送效果不佳的原因 |
4.4.1 依法行政意识不足 |
4.4.2 证据收集能力不足 |
4.4.3 办案协作不力 |
第5章 完善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 |
5.1 深化认识 |
5.1.1 提升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 |
5.1.2 强化对两法衔接重要性的正确认识 |
5.1.3 树立大数据思维 |
5.2 流程再造 |
5.2.1 框架重组 |
5.2.2 明确标准 |
5.2.3 程序优化 |
5.3 健全制度 |
5.3.1 加大联会会议制度落实力度 |
5.3.2 建立相关制度 |
5.3.3 健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
5.4 强化保障 |
5.4.1 完善监督体系 |
5.4.2 加强平台建设 |
5.4.3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关于锦江区两法衔接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访谈提纲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概述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环境行政执法 |
2.1.2 环境刑事司法 |
2.1.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2.2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容 |
2.2.1 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 |
2.2.2 公安机关的受理程序 |
2.2.3 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
2.2.4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
2.2.5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 |
2.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
2.3.1 法治主义理论 |
2.3.2 权力分配理论 |
2.3.3 行政刑法理论 |
3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 |
3.1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立法现状 |
3.1.1 环境行政执法的立法现状 |
3.1.2 环境刑事司法的立法现状 |
3.1.3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
3.2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实施现状 |
3.2.1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初见成效 |
3.2.2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践情况 |
4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现存的问题 |
4.1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现存的问题 |
4.1.1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立法不完善 |
4.1.2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式不健全 |
4.1.3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不连贯 |
4.1.4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监督不到位 |
4.2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环保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欠佳 |
4.2.2 公安部门对案件处理裁量性强 |
4.2.3 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不够完善 |
5 解决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对策 |
5.1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立法 |
5.1.1 制定高位阶的环境领域法律法规 |
5.1.2 加强刑法与环保类法律法规的对接 |
5.1.3 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
5.2 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方式 |
5.2.1 确立大案通报机制 |
5.2.2 健全提前介入制度 |
5.2.3 建立环保警察制度 |
5.3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 |
5.3.1 环境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的完善 |
5.3.2 环境案件证据衔接的完善 |
5.4 加强环境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监督 |
5.4.1 落实检察机关对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 |
5.4.2 完善环境案件职务犯罪的预防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犯罪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D]. 林铭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J]. 杨寅. 法学评论, 2021(03)
- [3]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J]. 张伟珂. 公安学研究, 2020(06)
- [4]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5]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研究[D]. 袁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6]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D]. 汪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锦江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及对策研究[D]. 马晓龙.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D]. 张学静.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