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移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托,信托移转所得,税基,个人所得税
信托移转论文文献综述
刘继虎[1](2018)在《信托移转所得之税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专门的税基确认规则。折现原则和市价原则,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一般原则。法定最长期限法、平均寿命法、平均分配法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特别规则。他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课税基础事实的溯及变更,应溯及既往地调整税基。随着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对信托移转所得课税不及的法律漏洞,应该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信托移转所得税制,明确税基确认规则,防范家族信托避税。(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6期)
刘继虎[2](2012)在《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指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移转,极易产生避税后果,需要税法予以特别规制。对信托财产移转行为进行可税性评价,是将其纳入税法规制范围的理论基础。税法对信托移转行为应分类规制:对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不课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遗产继承课征遗产税;对生前他益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受益人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2年01期)
陈雪萍[3](2008)在《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可撤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对此种信托之主、客观要件,可撤销性之证明,撤销权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在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中存在严重缺漏,因此,本文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相关法律制度之设计,提出如何构建我国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8年06期)
伍治良[4](2006)在《论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程序——兼为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6年11期)
信托移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托财产移转行为,指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移转,极易产生避税后果,需要税法予以特别规制。对信托财产移转行为进行可税性评价,是将其纳入税法规制范围的理论基础。税法对信托移转行为应分类规制:对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不课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遗产继承课征遗产税;对生前他益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受益人的所得课征所得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移转论文参考文献
[1].刘继虎.信托移转所得之税基规则研究[J].政法论丛.2018
[2].刘继虎.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J].经济法论丛.2012
[3].陈雪萍.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J].法学评论.2008
[4].伍治良.论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程序——兼为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辩护[J].法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