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文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文本,解释学
民法文本论文文献综述
侯佳儒[1](2018)在《将民法视为文本:寓意、问题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把民法视为一个文本,民法学话语即是一个理解和阐释民法文本的活动和过程,民法学者即是一个从事理解的阅读者和从事阐释的翻译者;根据文本解释学理论,这进一步引申出将民法视为何种文本、民法意义归属以及如何对民法文本进行阅读、理解和阐释的方法问题。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应从"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一经典命题出发,民法学研究应唤醒文化自觉,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语境下,以"意思自治"作为民法文本的基本要义,重新阐释民法文本,重新梳理既有的民法学话语,重新言说民法。(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冯文贺,郭海芳,杨华[2](2019)在《法律文本中表条件“的”字结构的英译——基于《民法通则》汉英平行文本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文本中有一种表条件"的"字结构,该文对其英译进行语法标注与统计分析。考察《民法通则》的汉英平行文本,确定"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统计"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发现:1.状语远多于定语(85.40%>14.60%);2.限定式远多于非限定式(87.59%>12.41%),限定式中一般现在时占绝对多数(99.17%),非限定式以介词短语为多(64.71%);3.状语引导词以if为多(86.32%),定语引导词以who为多(60.00%)。研究认为,法律文本中此类"的"字结构是句而非短语,而其中的"的"是表条件的篇章连接词。(本文来源于《中文信息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申惠文[3](2018)在《论《民法总则》文本中的情态动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立法应当更多从权利的角度表达,更多采用"有权"、"可以"、"能够"等情态动词。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更多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不宜从民事义务的角度表述为"应当"。在推定性规范和倡导型规范中,不宜使用"应当"。不宜将"人民法院"等公权力主体作为"应当"的行为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中的"不得",不仅仅是"应当"的否定表达方式,更具有表达负面清单的含义。责任承担的"应当"与义务指令的"应当"或"不得",不宜连用,避免冗余或矛盾。"须"替换为"应当","可以"替换为"有权","无法"和"难以"替换为"不能",表述更一致,表达更准确。让情态动词成为开启民法世界的一把钥匙,成为民法语言学研究的一个突破口。(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8年02期)
肖涵,李雷[4](2015)在《翻译美学视角下的立法文本翻译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着深刻变革,国际合作持续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向世界各国宣传中国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翻译美学角度,语言、超语言两个维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揭示翻译美学对法律翻译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4期)
王姣[5](2014)在《格劳秀斯民法思想初探——以《战争与和平法》为分析文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胡果·格劳秀斯以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构建了独立、完整、系统的国际法学科,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着述中所蕴含的丰富民法思想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其首次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主张国内法和国际法均应以理性自然法为基础。同时,秉承平等、诚信、公平等理念,格劳秀斯从理性自然法揭示了人类的社会需要,从上帝创世剖析了私人财产权的产生,从诚信角度探讨了权利的享有与限制,从利益衡量出发阐述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完成对民事理念与自然财产权的阐释之后,其最终着眼于民事共同体自治,以契约规则和救济程序构建起民事主体的自治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谢鸿飞[6](2013)在《通过解释民法文本回应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特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谈两个问题:第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关系。两篇论文都涉及这一问题,甚至将其作为立论的基础。民法学界这些年来很关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的区分。区分的标准和实益,各家看法不同,但大多把宪法权利定位为"个人—国家"关系,把民法权利定位于私主体之间。这样一来,"宪法对第叁人的效力"就多少成了一个异数。整体上,这些研究的理论支援是德国法学。其实,虽然这方面中德法律文本类似,但是法律观念却截然(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3年04期)
张莉,张菁[7](2013)在《浅析民法文本中的模糊语现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模糊语在民法文本中客观、普遍地存在着。文章分析了模糊语在民法文本中的具体体现,指出模糊语在民法文本中频繁出现是由于民事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认识能力的局限及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叁方面原因造成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廖洁[8](2009)在《人称指示语在民法文本中的对比和翻译》一文中研究指出“指示语”来源于希腊语,意为指点和标示,指示语作为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应用于人类语言交流之中。指示语被广泛地应用在语言哲学语用学、语义学、心理语言学领域,目前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指示是指称的一种,用来指向与某一特定语境有关的人、物、时间、地点、过程和社会关系等。指示语理论被用来分析文学、影视、面试、日常交流等各种类型的话语,但是很少有人从翻译的角度来研究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目前,学界对指示语的定义仍然有歧义,而且研究范围很狭窄,指示语的研究材料局限于对话,很少对法律文本中的指示语进行探索和研究。本文试将翻译理论应用到中英文民法文本中的人称指示语当中。根据指示语的定义,本质特征及功能,找出民法文本中的所有人称指示语,然后对人称指示语在各自语境中的特征,中英文本翻译中人称指示语的特点进行探讨,最后总结出人称指示语的翻译规范。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语,第二章是通过各个领域专家对指示语的研究成果来说明指示语研究所处的状况,第叁章是对在民法文本中的中英文指示语中的人称指示语进行研究,找出各自的特点,第四章从翻译的角度,从具体实例中总结人称指示语在民法中的翻译特点,第五章找出人称指示语在民法中的翻译规范。最后一章是结论,指出本论文对人称指示语的研究成果及不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5-06)
赵晓力[9](1998)在《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导论如果说长久以来法学理论对规则的重视已经导致了对人的遗忘的话,可能显得有些耸人听闻。赫伯特伯爵在"理性的人"一文中写到: "英国普通法不厌其烦地虚构出一个神话般的人物——理性的人。他是一种理想,一种标准,是我们要求优秀公民具备的品德的化身。……在构成英国普通法的令人迷惑的博学的审判中旅行或长途跋涉,不与理性的人相遇是不可能的。理性人总是替别人(本文来源于《北大法律评论》期刊1998年01期)
民法文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文本中有一种表条件"的"字结构,该文对其英译进行语法标注与统计分析。考察《民法通则》的汉英平行文本,确定"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统计"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发现:1.状语远多于定语(85.40%>14.60%);2.限定式远多于非限定式(87.59%>12.41%),限定式中一般现在时占绝对多数(99.17%),非限定式以介词短语为多(64.71%);3.状语引导词以if为多(86.32%),定语引导词以who为多(60.00%)。研究认为,法律文本中此类"的"字结构是句而非短语,而其中的"的"是表条件的篇章连接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文本论文参考文献
[1].侯佳儒.将民法视为文本:寓意、问题和启示[J].人大法律评论.2018
[2].冯文贺,郭海芳,杨华.法律文本中表条件“的”字结构的英译——基于《民法通则》汉英平行文本的考察[J].中文信息学报.2019
[3].申惠文.论《民法总则》文本中的情态动词[J].私法.2018
[4].肖涵,李雷.翻译美学视角下的立法文本翻译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为例[J].商.2015
[5].王姣.格劳秀斯民法思想初探——以《战争与和平法》为分析文本[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
[6].谢鸿飞.通过解释民法文本回应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特殊性[J].法学研究.2013
[7].张莉,张菁.浅析民法文本中的模糊语现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8].廖洁.人称指示语在民法文本中的对比和翻译[D].西南政法大学.2009
[9].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J].北大法律评论.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