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多重人格,人格刑法,刑事责任
人格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嘉琪[1](2018)在《从人格刑法论看多重人格患者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多重人格患者集多种人格于一身,各人格相对独立,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主体。当多重人格患者实施了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时,不可简单地将其与普通的精神病患者一样对待。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不足以正确评价多重人格患者的犯罪行为,应引入人格刑法论,在定罪中充分考虑人格要素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结合刑罚的目的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刑事责任的探讨,来理解多重人格患者的刑事责任,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和宽严相济理论,对多重人格患者苛以正确的刑罚裁量,并借鉴国际司法实践经验,采取保安处分消除犯罪人格,以此保障多重人格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胡学相,洪莉鸥[2](2017)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终身监禁的裁量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终身监禁是在我国新形势下兼顾"少杀、慎杀"与"严惩贪腐"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它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前提,以不予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为内容的新举措。其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界限问题,须注焦于犯罪人的内部特征,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强弱与改造可能性大小为裁量依据。立于行为背后的人格才是责任非难的对象,而人格之形成乃系全部生活经历之结果,具体应考察犯罪人性格、成长经历及境遇、一贯表现等人格因素,从而发挥其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刑罚裁量作用。(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9期)
胡学相[3](2014)在《人格刑法理论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前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将人格刑法理论引入我国定罪、量刑和行刑中具有特殊价值和现实意义。人格刑法学对人予以高度关注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从中得出其对确立和执行我国刑事政策的有益借鉴:一是有利于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二是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叁是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4年05期)
张文[4](2014)在《行为刑法危机与人格刑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刑法已经出现危机,表现为犯罪圈不断扩大、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罚效能低下、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等。危机原因在于理论根基不牢、不考虑犯罪人格。应将单一犯罪行为本位的行为刑法,逐步转向以犯罪人为规制对象,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本文来源于《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高歌[5](2014)在《“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在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大多持肯定态度,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找不到该制度的踪影。人格刑法理论本身及其价值优越性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活化成为可能,运用人格刑法定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得出部分"亲亲相隐"行为在人格刑法中得到非犯罪化或减免处罚的结论,至此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活化从有可能成为现实。(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23期)
何丽娜[6](2014)在《人格刑法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人格刑法,陈兴良教授如此评价:“现今,人格刑法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而张文教授则作出“刑事法人格化——21世纪的抉择”的高度评价来肯定人格刑法的前景和未来。将人格引入刑事科学领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前瞻性的研究课题,人格刑法突破行为刑法的僵硬,拒绝走向行为人刑法的极端,吸收两大学派之长,主张将行为与行为人相结合,既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又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相较其它刑法理论,人格刑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刑法思潮,其理论研究基础较为薄弱,不够丰富和成熟。基此现状,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人格刑法在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渗透和运用,对人格刑法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能够在行为刑法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把过多关注行为的目光转移到关注行为人人格上。尽管人格刑法理论尚不成体系,不够成熟,人格刑法内部各学说也存在争论与分歧,但本文试图在结合对比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人格刑法应当采用一体化的刑法观,即人格刑法应当将人格导入定罪、量刑、行刑叁阶段。该理论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将人格导入此叁阶段,为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设计,使人格刑法由纸上的美好构想转变成在刑事政策上具有可接受性和在司法运用上具有可操作性的刑法理论。人格刑法的特色在于将人格运用于刑法犯罪论和刑罚论中,建立行为与人格并重的定罪量刑体系,既是现代刑法的研究方向,也是新型刑法理论的亮点。在人格刑法的基础上定罪量刑,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同时在行刑阶段也使得犯罪人容易改造、利于改造,减少犯罪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4-05-01)
胡婷[7](2013)在《试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倡导人权,主张刑罚轻缓化、个别化的今天,刑法中的人格问题越来越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表现出刑法谦抑精神、体现人权保障的人格刑法理论的出现凸显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通过讨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引入的现实环境,并对该理论的引入进行一个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3期)
薛寒[8](2013)在《论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当代,假释已经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和挽救的权利。国家对罪犯的强制性隔离,只有在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时,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如果罪犯在经历了必要的监禁期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有义务将其放归社会,以社会处遇的方式,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主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状况以及通过行为表现和其它因素反映出来的能适应社会的一种倾向或趋向,假释实质条件最关健的是关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提出,使刑法学家们看到了犯罪人在刑法学上的重要意义,并注意从犯罪人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的本质问题。研究犯罪人,必然涉及其犯罪的原因以及对犯罪人类型的划分,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使人格问题成为刑法学中一个核心概念,与人格相联系的矫正思想也在此找到了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支撑点。而假释与矫正及犯罪人人格都具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因为不承认犯罪人人格,不承认犯罪人的人格是可以矫正或可以改变的,假释制度则根本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假释制度只有在罪犯可以矫正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从人格刑法的角度出发,对假释中的再犯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测量,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措施,是我国以后对假释实质条件认定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3-05-01)
高浩,杨泽虹[9](2013)在《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犯罪预防的问题,刑法学者已进行了几个世纪的研究,其中,以毕克迈耶提出的人格责任论发展至今的人格刑法学独树一帜,人格刑法学关注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运用心理学既有的经验解决犯罪学的问题。文章试图为人格刑法构建一个框架,以期促进我国人格刑法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3期)
杨守晶,李木楠[10](2013)在《也论人格刑法——兼述“人身危险性”与“危险人格”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刑法学将心理学、社会学中的人格概念引入法学领域,是在古典刑法学派和近代新兴刑法学派的争鸣中产生的折中学派。将人格概念引入刑法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理论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犯罪学中的危险人格研究。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笔者倾向我国刑法做出以危险人格为基础的立法和司法选择,并指导其他相关刑事政策。(本文来源于《沈阳干部学刊》期刊2013年01期)
人格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终身监禁是在我国新形势下兼顾"少杀、慎杀"与"严惩贪腐"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它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前提,以不予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为内容的新举措。其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界限问题,须注焦于犯罪人的内部特征,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强弱与改造可能性大小为裁量依据。立于行为背后的人格才是责任非难的对象,而人格之形成乃系全部生活经历之结果,具体应考察犯罪人性格、成长经历及境遇、一贯表现等人格因素,从而发挥其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刑罚裁量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嘉琪.从人格刑法论看多重人格患者犯罪的认定[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2].胡学相,洪莉鸥.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终身监禁的裁量因素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3].胡学相.人格刑法理论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借鉴[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
[4].张文.行为刑法危机与人格刑法构想[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高歌.“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J].学理论.2014
[6].何丽娜.人格刑法理论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4
[7].胡婷.试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J].学理论.2013
[8].薛寒.论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3
[9].高浩,杨泽虹.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10].杨守晶,李木楠.也论人格刑法——兼述“人身危险性”与“危险人格”之区别[J].沈阳干部学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