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共犯论文-曹建中,苏兴国

贪污共犯论文-曹建中,苏兴国

导读:本文包含了贪污共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贪污,口供,相异,破解

贪污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曹建中,苏兴国[1](2017)在《浅谈贪污共犯口供相异的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既包括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也包括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经常遇到共犯口供相异造成的僵局,本文具体分析其成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破解僵局的侦查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9期)

宗雨[2](2014)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应从发放资金手段的合理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款项的违规程度来进行,如果单位有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资金的资格,且参与分配人不知晓私分资金的性质、来源,发放款项主要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一般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可考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案例一]刘某某,某市烟草分公司副经理兼该市烟叶复烤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任后授意厂财务通过收取呆帐不入帐、收取欠款不入帐、假列支出的方式,套出单位资金共计670余万元,设立了"小金库"(经司法会计鉴定,均属国有资产),部分用于应对不规范的业务开支,部分用于给职工发放奖金。2001年至(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16期)

凌伟[3](2008)在《贪污共犯如何认定个人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接近该数额(本文来源于《法治快报》期刊2008-01-22)

王洪伟,艾景厚[4](2007)在《为领导贪污提供帮助未获赃款能否构成贪污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某市动迁安置办在办理该市某棚户区的动迁改造过程中,由安置办内设动迁科的科员王某负责对棚户区内动迁户的住房及棚厦面积、附属设施种类和数量(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07年11期)

朱丽欣[5](2007)在《贪污共犯均应对贪污总额负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贪污犯罪,比之单个人实施贪污的社会危害性大得多,犯罪实现的可能性及逃避追究的可能性均大大增加,它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成,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总额承担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7-25)

左袖阳,马肃之[6](2006)在《难以分清主从犯的贪污共犯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的职权,共同侵吞单位财产,事后难以查明主从犯,应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谈到:“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04-19)

孟庆华[7](2004)在《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3期)

刘庆华,王德运[8](2004)在《贪污共犯有关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未分得赃款物的贪污犯罪参与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1期)

刘淮[9](1999)在《贪污共犯的数额计算与定罪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本文来源于《检察实践》期刊1999年05期)

何建明[10](1995)在《试论贪污共犯的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犯罪案件中,共同贪污占有一定的比例。共同贪污犯罪较之单个犯罪来说,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罚上也较复杂。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加之司法人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贪污共犯的处罚往往执行不一,因此应引起司法界的注意,并有必要对此探讨。 一、现行法律对贪污共犯处罚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文来源于《法学天地》期刊1995年03期)

贪污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案例启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应从发放资金手段的合理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款项的违规程度来进行,如果单位有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资金的资格,且参与分配人不知晓私分资金的性质、来源,发放款项主要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一般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可考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案例一]刘某某,某市烟草分公司副经理兼该市烟叶复烤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任后授意厂财务通过收取呆帐不入帐、收取欠款不入帐、假列支出的方式,套出单位资金共计670余万元,设立了"小金库"(经司法会计鉴定,均属国有资产),部分用于应对不规范的业务开支,部分用于给职工发放奖金。2001年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贪污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1].曹建中,苏兴国.浅谈贪污共犯口供相异的破解[J].法制博览.2017

[2].宗雨.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共犯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4

[3].凌伟.贪污共犯如何认定个人犯罪数额[N].法治快报.2008

[4].王洪伟,艾景厚.为领导贪污提供帮助未获赃款能否构成贪污共犯[J].中国检察官.2007

[5].朱丽欣.贪污共犯均应对贪污总额负刑事责任[N].检察日报.2007

[6].左袖阳,马肃之.难以分清主从犯的贪污共犯的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6

[7].孟庆华.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8].刘庆华,王德运.贪污共犯有关问题探讨[J].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9].刘淮.贪污共犯的数额计算与定罪量刑[J].检察实践.1999

[10].何建明.试论贪污共犯的处罚[J].法学天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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