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担保论文-姚辉,李付雷

典型担保论文-姚辉,李付雷

导读:本文包含了典型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权法定,非典型担保,物权公示,意思自治

典型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姚辉,李付雷[1](2019)在《非典型担保的裁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根据担保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类型予以处理。法官应扩大解释典型担保,尽可能地将特定非典型担保类型纳入其中,赋予其物权对抗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则宜认定为债权性非典型担保,承认其债权相对效力。在债权性非典型担保的交易外观和担保目的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场景来认定其效力:第一,当事人与第叁人的关系适用外观说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二,当事人的内部关系适用意思说以保护担保目的。同时,非典型担保不得违背法律上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赋予担保人主张清算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李富天[2](2018)在《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与实现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众多非典型担保方式对物权法定原则形成了挑战,在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应明确这些新的担保形式在破产法上的位置,重点关注这些新兴担保形式之公示方式的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焦志成[3](2018)在《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借贷作为最为灵活的融资方式之一,在当下经济运行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事人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利益驱动下,就民间借贷的担保形式却突破传统立法模式的规制,担保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物权法》及《担保法》虽然规定了定金、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五种担保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除法定担保模式之外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关系,即非典型担保合同关系。本文通过案例引出非典型担保合同在诉讼中,司法审判机关对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法律适用窘境的问题;明确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性质本质上仍为契约性合同,深入探究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结合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模式,分析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路径,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进一步防止出现大量以主张合同无效的非诚信行为。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从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方面展开介绍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法律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案件基本概况,是从基本案情介绍、审判机关的裁判思路出发,归纳出案争焦点问题,进一步引出了本文所要探究的法律问题即非典型担保合同性质与效力的法律问题;第叁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选取基础案例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从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角度进行逐一分析,并通过多则案例进行横向比较进而得出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性质属于契约性合同及合同效力的区分对待原则;第四部分是对案件延伸问题的法律思考,主要包括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路径及非典型担保合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司法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12-01)

程绍阳[4](2018)在《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可能构成非典型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海事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与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无论是提交给海事法院还是提供给海事请求人,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以船舶作为担保物的海事担保若未设立船舶抵押,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非典型担保。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形下,海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李秋林[5](2018)在《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作为维护社会信用,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在融资业务中被广泛使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市场主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传统的典型担保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继而出现了突破传统的新型非典型担保;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将非典型担保排除在外,造成新型非典型担保无法可依的常态,也造成了实践中审判者法律适用的困境。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出实务中新型非典型担保在法律性质、公示、实现方式上的法律问题;明确了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其法律效力;同时结合实际操作模式,分析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在公示和实现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述。通过引入典型案例,分析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在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为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基础理论。区分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新型非典型担保与传统非典型担保的不同;并将新型非典型担保分为以权利为客体和不以权利为客体两大类;第叁部分研究了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探讨了本文所列新型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种类的合理性,分析了物权法定主义的缺陷,思考了物权法定缓和在新型非典型担保发展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部分为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公示问题。分析了实务中新型非典型担保公示方式的表现形式及问题,并针对我国现有公示制度改革提出修改意见;第五部分为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实现方式。主要探讨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实现方法与禁止流押(质)的关系,建议适当解除禁止流押(质)的规定,为新型非典型担保在物权体系中的发展打下基础。(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杨日洪,徐琦[6](2017)在《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典型担保是于法典之外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担保形态,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中。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的空间。基于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在该非典型担保合同项下,债权人虽因不动产未经登记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5-25)

李殊[7](2016)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例在房地产行业甚嚣尘上。随着商品房坐地起价现象的蔓延,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为避免法官裁判的相互矛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此外,第24条第2款似乎给予出借人就买卖合同标的物以申请拍卖权,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债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理解此种权利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需进行备案登记,那么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例中,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能否为出借人提供"债权担保"成为需要探究的课题。本文通过阐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分歧,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对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的探讨,进而分析论证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的本质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6年02期)

徐青青[8](2015)在《应当尽快明确非典型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典型担保是否有必要在我国设立,民法学界历来有着肯定与否定之争,近年来愈发激烈。肯定说主张承认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的合法地位,尤其是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否定说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以及维护物权法体系稳定性的考量,否定在物权法中对非典型担保予以认可。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伴随着科技进步以始料不及的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5年09期)

郭千千[9](2015)在《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方式和过程的日益复杂化,现有的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难以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为此,在生活实践中,民众为增加其信用或为其债权的实现“创造”了各式各样的担保方式。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多数司法机关乃至公证机关都对“民众创造”采取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认为“民众创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从而否定其效力。司法实践之谨慎与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在当前日益突出,因此为化解这一矛盾,本文对典型担保之外的担保方式的效力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对非典型担保的效力予以探讨。第一章为非典型担保的概述,论述了非典型担保的含义、特征、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非典型担保是指物保领域内,除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外的新型的担保方式,不包括如企业排污权抵押等的典型担保类型下客体的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相比于典型担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便利性与快捷性,不确定性主要是指非典型担保种类、范围的不确定,便利性是指非典型担保的设立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法律的规定,快捷性是指非典型担保实现方式的高效、快捷。第二章为非典型担保的现状,将非典型担保划分为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与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两大类: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司法审判依据为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对该类型非典型担保的担保效力态度一致,法学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也赞同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不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的探讨,关于该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的态度并不一致,主要表现为认可、部分认可以及全部认可叁种态度。第叁章为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首先分析了法律规定非典担保与担保物权理念的一致性和其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吻合法理基础,论述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性质;其次从有利于特殊利益的保护以及有利于债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法律规定非典型担保为物权性质的意义。第四章为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以合同目的理论论证了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本质应为优先受偿,与担保物权的本质相同;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角度分析了该类型的非典型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的理由,从其与流质契约区别的角度说明不违反禁止流质契约;且认可该类型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与民法体系中意思自治理念相符,与交易秩序等并无妨碍;但为保障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公平,对于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为有效或是无效,本文认为无法律规定非典型担保至少要满足不损害第叁人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外以及内容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才可以认可其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1)

解迎祥[10](2015)在《论我国非典型担保的立法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法通则》、《担保法》再到《物权法》,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担保作为民法制度中最富变化性的法领域,总是先于立法的发展,也最能体现理论与实务的矛盾。《物权法》出台已将近8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担保融资领域早已衍生出大量的与典型担保不同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现有的担保立法体系已经远不能涵盖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融资担保的类型。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倘若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无疑会对我国现有的,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民法体系作出重大调整。非典型担保作为从法典之外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担保形态,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的确难以取得担保物权的地位。如何协调实务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担保?如何软化民法典,化解法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矛盾?如何处理“物权法定主义”与民商事习惯之间的冲突?都是我国编纂民法典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处理非典型担保的态度和方式确实能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有益的借鉴。正是在这个思路之下,笔者开始了论文的写作。本文从非典型担保的概念特征出发,首先分析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的不同之处,又具体列举几种信贷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非典型担保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尝试总结梳理大陆法系各国及英美法系国家担保的立法体系,对照发现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在立法中的取舍问题,论述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的协调,拟就我国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如何对待非典型担保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我国《物权法》所采取的“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的立法模式应继续运用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担保物权体系的制度设计之中,在此基础上,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待非典型担保的方式,以民事特别法或者判例的形式将具有代表性的非典型担保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软化民法典的效果。(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5-01)

典型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众多非典型担保方式对物权法定原则形成了挑战,在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应明确这些新的担保形式在破产法上的位置,重点关注这些新兴担保形式之公示方式的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典型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姚辉,李付雷.非典型担保的裁判规则[J].社会科学.2019

[2].李富天.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与实现分析[J].法制博览.2018

[3].焦志成.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探究[D].西北大学.2018

[4].程绍阳.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可能构成非典型担保[J].人民司法(案例).2018

[5].李秋林.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D].四川师范大学.2018

[6].杨日洪,徐琦.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7

[7].李殊.我国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性探究[J].法大研究生.2016

[8].徐青青.应当尽快明确非典型担保[J].人民法治.2015

[9].郭千千.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5

[10].解迎祥.论我国非典型担保的立法定位[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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