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仲裁条款论文-常新朝

租约仲裁条款论文-常新朝

导读:本文包含了租约仲裁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租约,仲裁条款效力,提单,管辖权

租约仲裁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常新朝[1](2017)在《瓮福国贸诉枫木海运有关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航运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而随之而来的就是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和提单仲裁条款的关系,在国际航运业中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更需要处理好租约仲裁条款,为我国相关航运业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提单作为国际海运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单证,其本身所涉及的效能也在进一步地提高和完善。特别是提单当中所存在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关问题,在实际的海运贸易中常常会因提单并入条款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该类纠纷的引起往往涉及到租约,而租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同时它也是对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种简称,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是租约提单。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实际上仍旧是提单,而航次提单和其他类型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与租约共同存在并且受其作用的。而关于并入条款,在我国的《海商法》条文当中并没有给以清晰的定义,只是存在概括性的条款也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而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并入条款言辞简明,从而引发纠纷问题。通过分析总结本案,参考英美国家对并入条款的认定,从而针对我国实践中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提出意见。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以典型案件“瓮福国贸诉枫木海运”为例,介绍案件的基本案情,从而引出案涉的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权问题及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第二章通过分析最终得出关于受案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结论。第叁章是对本案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分析。本章有叁个小节构成:一是对本案租约仲裁条款引入提单问题概述;二是对本案并入条款问题的分析;叁是本案中租约仲裁条款引入提单对持有者所产生的效力问题。第四章是在对前文探讨的基础之上,引发对我国相关管辖权问题及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思考,并针对这两类问题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尽管在国际航运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租约仲裁条款效力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但我国国内的相关理论却很少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总结。本文的四个章节从翁福国贸案的引入到最终得出启示是针对具体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逐渐地进行分析,并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理论,同时结合英美法国家实践对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结果。最终依据本案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特点,提出了契合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要求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季铄人[2](2016)在《租约并入提单后仲裁条款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将租约并入提单是国际航运中的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经常采用的做法,但是其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有效并入就成为了极具争议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介绍肯定和否定的两种理由;其次,通过列举英美两大航运强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的规定,总结出目前世界航运界倾向于肯定并入仲裁条款效力的趋势;最后,根据最新案例发现,我国法院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仍然持否定态度,从建设航运强国和仲裁中心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逐步承认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6年06期)

王克玉[3](2014)在《从法律适用的视角看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问题——兼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的效力扩张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在提单管辖权的争议案件中,确定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有必要从相关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事项适用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确定。我国立法应该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事项适用法律问题上做出回应,并明确仲裁条款并入的具体方式。在涉及并入有效与否的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亦首先从法律适用的视角来判定并入条款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4年04期)

肖婷[4](2014)在《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国际贸易、世界经济及海运业进一步蓬勃发展,由此带来的海上运输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争议中几乎都与提单有关。租约提单是航次租船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航运实务中的普遍做法,然而对于该条款的效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在分析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相关理论基础上,结合外国法院的典型判例,立足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仲裁以其灵活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优势已经成为了国际海商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船方为了在同一航次避免受不同法律文件的约束,往往会在签发提单时,选择并入先前与承租人协商签订的租船合约中的条款。因而,提单在并入租约时常常会合并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但由于提单的特殊性质以及租约仲裁条款本身具有主体不确定性、格式条款属性等特征,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对该问题的理解,首先需要对并入条款本身作分析。同为海上运输大国的英国和美国在对并入条款的效力判断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标准。在美国法下,只需要一般的并入条款就可以成功合并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而英国法却不认可一般性并入条款的效力,英国法下如果想把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成功合并进提单就必须在并入条款中特别地提及仲裁条款。虽然美国法对于并入条款的措辞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是美国法对于租约的识别却有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合并进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如果与提单中原有的条款冲突矛盾时,一味否定所并入的租约条款的传统做法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官和仲裁庭开始最大程度上探求当事方订约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尽可能的协调提单中的所有条款之间的效力。租约仲裁条款成功并入提单以后,就成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而由于提单中租约仲裁条款的特殊性,该条款是否满足一般仲裁条款书面形式的要求一直以来争议不断。联合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倾向于采用更加宽泛的含义来解释《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本身的有效性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不仅如此,在提单持有人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具有可知性基础上,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与提单持有人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自然也应受到提单中所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的约束。本论文最后部分对我国有关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选取了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做出的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批复作分析。通过法条梳理和案例分析发现,一直以来,在这个问题上,我国不仅相关立法较为缺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也极为混乱,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本文的论证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本论文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建议:第一,在思想观念上,应当顺应国际航运发展形势,承认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第二,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国关于认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的法律法规;第叁,在适用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处理涉外仲裁有关问题的上报制度;第四,在执行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25)

陶奕彤[5](2013)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航运事业的飞速发展,仲裁因其简便、快捷,越来越受到海运业的欢迎。在海事仲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仲裁意愿。然而,不仅学术界对于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生效要件及效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航运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由于我国《海商法》与《仲裁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司法实践中遇到该问题时裁判标准不一,因此,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下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究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这是研究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下其他法律问题的基础。本章从法理出发并结合国际公约、主要贸易航运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并入条款的措辞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对《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比较分析,得出国际上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解释呈放松趋势。其次,从当事人具有仲裁的合意、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拟提交仲裁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叁个方面论述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最后,结合英美两国的典型案例,对并入条款的措辞进行分析。第二章为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本章将提单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细分为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效力以及提单欺诈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叁个子问题。通过从理论和实务角度的分析,肯定了提单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及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效力。在提单欺诈的情形下,除了伪造提单外,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以及无单放货时,提单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应得到肯定。第叁章为我国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别就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联系最为密切的《仲裁法》、《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加以探讨,阐述我国立法的不足。接着通过对案例的归纳分析,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提单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及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上审判标准较严且不一。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建议。根据前述分析,最后一章试图对完善我国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提出建议。首先,对《仲裁法》和《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提出修改建议。其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四个切实可行的完善途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01)

于秀[6](2012)在《浅议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2期)

杨政[7](2012)在《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问题产生于海上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提单的流转,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而承运人与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为了避免其在租约和提单下的义务冲突,承运人往往在提单中写进一条合并租约中某些内容的“并入条款”,以便使得租约的特定条款可以和提单形成一个整体。而租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也可以被并归于提单当中?而目前国际上对于并入效力和方法各有说法,意见不一,同时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清晰立法。笔者就并入之后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并入的准据法做出浅析,同时借鉴英美等海运大国的法律和判例,结合分析我国近几年来的相关案例,对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进提单的条件做出总结,最后,笔者从实践操作和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2-06-16)

夏庆立[8](2012)在《浅析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中并入租约仲裁条款,在现实中非常普遍。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就凸现出来。因此本文就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形式,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针对仲裁条款效力的立法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5期)

李佳媚[9](2012)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一直都是海上货物贸易的关键,在航运实务中产生的各种与提单有关的纠纷也是海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至提单中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在近十年备受关注。本文主要围绕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形式和仲裁条款并入的有效形式等方面探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叁个部分:引文、正文和结论。正文共有叁章。引文主要简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正文主要结合相关案例,剖析我国现行《海商法》、《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对国际上与之有关的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鹿特丹规则》等的理解,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章阐述的问题比较基础。首先概括介绍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对认定并入条款效力的影响。通过对基本问题的介绍,使读者对本文所要进一步阐述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其次,本章介绍了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形式以及租约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第二章进入了本文的主题,主要是对针对仲裁条款并入到提单中需注意的问题做一个系统的阐述。首先是对有效并入仲裁条款时措词上的要求。主要探讨了仲裁条款是否需要特殊并入到提单中才发生效力的问题。并列举了英美这两大航运发达国家的做法以作参考,同时从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角度阐述了特殊并入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的识别问题展开论述。在这部分的开篇阐述了对于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识别的原因和必要性,随之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和英国与此有关的案例,并总结出了识别的基本方法。最后分析了并入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第叁章主要介绍我国立法、司法方面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上的不足以及完善方式。在不足之处中主要说明的是我国对租约的识别过于片面。其次是对于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过于苛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发挥充分。在完善方式方面,本章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提出了不同的完善意见。结语部分表明了笔者的立场,我国立法对于并入条款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更何况租约仲裁条款并入到提单这一问题。所以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参考国外的先进理念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参考、借鉴的同时也有一些与我国国情不相容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修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以便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01)

殷庆莉[10](2012)在《论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我国目前并未达成统一的做法。一般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以指导司法实践。我国法院承认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但是在具体审查时又以种种理由做限制。对如何判定这种并入条款的生效要件,相关法律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似案例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结果。这不仅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本文中,首先,笔者对租约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原因及潜在的法律后果进行论述:即承运人为使其对承租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会在自己签发的提单上增加一个并入条款,载明将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该提单,由此引发租约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问题。从争端解决方式上看,若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则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若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无效或失效,则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争端解决后果看,则会导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其次,笔者对租约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条件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承认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可以并入提单的态度,可推知在提单中订立一条并入条款援引航次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符合书面形式的,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当事人签署。对于其实质要件则是要审查提单上面关于并入条款的记载内容。国际海商审判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我国司法界倾向于适用严格的特别条款并入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上述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与模糊,而法院在审查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时的要求却非常严格。下级法院在审查出现问题时,只能寻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复函意见,这会使得下级法院在审查时出现标准不一,比较混乱的情形。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时对此予以明确,对租约的仲裁条款和提单持有人予以界定,对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形式要件予以立法化,对于实质要件无需区分记载于提单正面或背面,只要该仲裁条款内容无不当地减损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即可,以更加明确、规范的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笔者对租约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进行了充分论述。有效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当然约束提单持有人;当提单中本身就立有仲裁条款,且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存在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判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该如何确定;仲裁条款的可仲裁性,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都未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明确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能够约束提单持有人,当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与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租约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还需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有效的仲裁条款方能排除司法管辖。对于判断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若租约中约定的法律是解决实体性问题的法律,则在审查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应由承租人与提单持有人另行约定,无约定则适用仲裁地法,若当事人既未约定准据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以提单签发地为最密切联系地,然后根据准据法来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可以执行。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根据我国及国际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同时结合各国不同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典型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相关问题采取的倾向性意见;运用注释的方法,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涉及相关法律的重点条文予以分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4-01)

租约仲裁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将租约并入提单是国际航运中的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经常采用的做法,但是其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有效并入就成为了极具争议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介绍肯定和否定的两种理由;其次,通过列举英美两大航运强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的规定,总结出目前世界航运界倾向于肯定并入仲裁条款效力的趋势;最后,根据最新案例发现,我国法院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仍然持否定态度,从建设航运强国和仲裁中心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逐步承认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租约仲裁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常新朝.瓮福国贸诉枫木海运有关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例评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季铄人.租约并入提单后仲裁条款效力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

[3].王克玉.从法律适用的视角看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问题——兼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J].北京仲裁.2014

[4].肖婷.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陶奕彤.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6].于秀.浅议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2

[7].杨政.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2

[8].夏庆立.浅析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J].商品与质量.2012

[9].李佳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10].殷庆莉.论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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