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论文-杨莹莹,石晨光

隐名出资人论文-杨莹莹,石晨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隐名出资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权利保护

隐名出资人论文文献综述

杨莹莹,石晨光[1](2019)在《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越来越多的人以各种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通过多样的投资活动来提高自己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隐名出资方式就是其一。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资产投资方式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与名义股东、第叁人等复杂的关系,在这个信任缺失的社会大环境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明确,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法解释(叁)》和《公司法解释(四)》虽然出台了相关解释从正面肯定了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在公司的具体权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文章试图从分析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身份认定困难及权利保护不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出一条我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路径。(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户晶晶[2](2018)在《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隐名出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资本投资、资本运作的基本手段,对于鼓励投资、推动经济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法理上来看,隐名投资的行为符合契约自由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丰富了投资的方式,但是由隐名出资行为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对于隐名出资现象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其对真实经济生活的回应,标志着我国立法对于隐名出资的正式规范,无奈其也单单就事论事,对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隐名出资人要从幕后走向台前所应满足的条件及名义股东对外股份让与所产生的一系列难题作出了简单规定,而对于隐名出资人资格的具体确认以及其权益如何在实际中得到保护的问题都避而不谈。另外,其虽然肯定了隐名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却没有明确回答投资权益除包含资产收益外是否应包括管理权在内这个问题,另外关于隐名投资者隐名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做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和一系列有关权益保护的纠纷案件并没有系统的规范以及法律来加以指导,这就导致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会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不公,也会使得隐名出资人在实际纠纷中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可能会打击其出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因此研究隐名投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身份及怎样保障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就成为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协调隐名出资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因立法缺失和审判实践不统一给隐名出资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现状分析,提出了与“形式说”、“实质说”、“区别说”均不同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修正的形式说,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另外,隐名出资人隐名状态下,其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对其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尝试从隐名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性质、内容、行使叁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采用信托模式来保障其权利的行使。除前言和结语外,以保障隐名投资者权益为主线,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从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前两者以外的他人等相关法律主体所形成的关系入手来引出问题开展探讨,然后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叁种学说(“形式说”、“实质说”、“区别说”)的优势与不足,为下文股东资格的确认及研究隐名出资人权利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国外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该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角度分析隐名投资者在国外法律规范中所处的地位,为下文提出我国关于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的认定要素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我国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进行深入讨论,不仅分析了当今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所持的态度,也从司法案例入手,看出不同法院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所考虑的衡量因素有所差异。最后,在分析我国法律,并在借鉴国外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异于传统学说的隐名投资者身份认定的观点—修正的形式说。第四部分是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在提出“修正的形式说”这一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后,本部分主要分析在实践中应提出何种证据,才能保证股东资格得以确认。第五部分是隐名状态下隐名出资人权利的行使。考虑到隐名出资人选择隐名的投资方式,很大原因源于其并不想自己的真实身份为外人所知晓,本部分对隐名出资人非股东状态下的权利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其权利的性质、具体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以及应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叁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6-30)

徐琳[3](201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且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隐名出资人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但《公司法》关于隐名出资却没有作出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隐名出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下文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对隐名出资在法律上给予了肯定,但是其针对隐名出资规定的较为粗略,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形式各异的隐名出资问题,并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权益保护问题语焉不详,这不利于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本文首先结合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案例,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财产受益权和知情权受到损害。其次对权利的性质进行了研析。然后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具体表现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确认困难和股东权利保护不足上。从《公司法》和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学说两个层面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确认困难进行了原因分析。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及隐名出资协议这两个角度对隐名出资人股东权利保护不足上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针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未来《公司法》修改时,希望能进一步规定并细化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监督权、受益权。二是从《合同法》角度出发,在形式和内容上规范隐名出资协议。叁是从健全隐名出资人的显名路径、赋予隐名出资人介入权以及支持隐名出资人主张损害赔偿叁个方面完善隐名出资人的救济方式,以期更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冰[4](2018)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与第叁人权利保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已经制定的《公司法》当中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证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当中缺少统一有效的参照标准,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2011年我国出台相关规定,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本文将主要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以及第叁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李雷[5](2018)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权益分配方式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股权代持纠纷已经逐渐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由于其涉及隐名出资人利益的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关注程度日益增强。在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隐名股东权利保障及救济系统的弱小和公司治理结构异化和失范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公司法解释(叁)》和《公司法解释(四)》对隐名出资人之权利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应用到实践中仍因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问题频出,法院个案判决的思路和所援引法律依据相去甚远,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涉及隐名出资人共益权和自益权等相关概念的厘定,综合运用商法原则和民法相关理论,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权益划分作出规范性界定,探寻如此分配的原因,梳理如此处理的法律意义,期望有助于此类事件的良好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陆清[6](2018)在《完善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隐名出资行为广泛存在并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因隐名出资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隐名出资行为却涉及甚少。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也仅是正面确认了隐名出资以及隐名出资中代持股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对隐名出资人显名化作了规定,而对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2017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进一步强化了股东权利,细化了股东权利救济措施,但仍未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的权利,我们也仅能从些许条款进行推敲、探究。立法的不完善,致使隐名出资人合法权益频频受损,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体系。但隐名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与普通出资方式相比,在出资结构的构造、涉及利害关系方上显然是更为复杂和多面的。这就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在国外社会中,隐名出资的起源更早,发展更为全面,在隐名出资领域的.法律规制也更加完善。以日、韩、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的《日本商法典》明确规定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同时对股东资格的归属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后来新修改的《日本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日本学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对待隐名出资应区分内外关系。同早期的日本法一样,《韩国商法典》也明确规定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对股东资格的归属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韩国学界存在形式说与实质说两种观点,但实质说为通说,也多为法院所采纳。英国与美国同属于英美法系,两者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标准公司法》与《英国公司法》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均认为凡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人即为公司成员,将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标准。此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上并没有“隐名投资”与“隐名出资人”的概念,这些国家在处理隐名出资问题时大多借助自身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来解决。当前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无论是在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亦或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设计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及立法导向,均更多的是偏向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第叁人的利益。这种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直接导致了隐名出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其次,所谓名正而言顺,由于我国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各种学说主张争议不断,致使隐名出资人合法权益频繁的受到侵害。此外,现行法律仅规定股东权利,但对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权利,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范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最后,隐名出资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则进一步加大了隐名出资人权益的保护难度。为了完善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应当尽快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第一,明确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治,鼓励投资者创新;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综合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定位与关系。第二,明确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将“修正的形式说”作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统一标准。第叁,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收益权与知情权,尊重隐名出资人合法的行使合法权利。第四,督促隐名出资人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隐名出资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争取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时刻关注名义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郭焱[7](2017)在《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在经济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隐名出资行为,因隐名出资行为的特殊性,致使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出资权益存在极大的困难,名义股东基于其享有股东权利的优势地位,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一旦出现违约行为,隐名出资人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等相关合同性文件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侵害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行为大量出现。.隐名出资行为涉及多方利益,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隐名出资人的出资权益虽然不构成受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股权,但是隐名出资是一种事实,其出资权益作为一项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文章的基本构成如下:首先,本文在研究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保护的问题前,先介绍了隐名出资人的基本理论,从隐名出资人的概念、特征,隐名出资的成因入手,对隐名出资法律问题加以简单的介绍;其次,对我国现阶段学理界关于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争议的实质说、形式说及区别说的基本观点进行总结,评析叁种学说的优劣,并对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需要保护的原因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加以明确;最后,对现行法律中关于隐名出资的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浅显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及司法实务提供更多的研究思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9-01)

曾晓荣[8](2017)在《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隐名出资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而“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作为所有相关纠纷的基础性问题也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引起广泛探讨。《公司法解释(叁)》的出台为隐名出资纠纷的相关裁判提供了指引,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相关法条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也使得相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无所适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问题。所谓“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解决的不是“谁应该是股东”而是“谁本来就是股东”的问题。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整体思路可以尝试转变为看他是否以及在什么时候取得股东资格。顺着这一研究思路,笔者从股东资格取得过程中分析出股东资格取得的两大要件:“民事主体向公司作出其欲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和“公司其他股东接受该民事主体为股东”,并将这两大要件作为评判标准,界定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就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和分析。通过对隐名出资的概念、特征分析,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分析隐名出资人形成的原因,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就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解释(叁)》的不完备之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将视角投向国外,观察比较法上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路径。虽然比较法上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类似问题均有相应的解决规则,但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不同,域外法制很难直接为我所用,因而需要我国学者就本土问题寻求适合本土的解释方法与处理规则。第叁章就我国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将表明,现有的各种学说无论是实质标准说、形式标准说、还是区别说,均存在漏洞,难以全面解释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股东资格取得入手来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将隐名出资人是否符合股东资格取得条件作为判断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标准。在该标准下以“谁向公司作出欲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和“公司其他股东接纳谁为股东”两个问题考查隐名出资中谁是公司股东的问题。同时,在对隐名出资情况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文提出的标准具体分析在各种类型的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的建议,从立法层面、构建股权信托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7-06-30)

赵俊迪[9](2016)在《我国有限公司中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发展期间出现了有别于常规的一种投资方式就是隐名出资。隐名出资有助于投资者对现有投资渠道的拓宽,但同时也很容易引发一些法律风险。本文在阐述有关隐名出资人这一概念界定基础上,对法律方面隐名出资具有的风险进行阐述,之后对隐名出资者相关权益保护方面理论进行分析,进而对关于国内隐名出资方面制度相关完善措施进行探索。(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6年21期)

翁剑飞[10](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身份及权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将隐名出资人表述为"实际出资人"。现实生活中,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或称为"名义股东"多因隐名出资人法律身份的确定发生纠纷,这是因为隐名出资人法律身份的界定是其享有权利、获取利益及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隐名出资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第叁方利益体的信赖风险。案由上,隐名出资人的身份界定一般被确定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但也存在隐名出资人仅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而不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对于是否确认存在分歧,应支持仅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请求,这是因为该请求权是以财产权益的获取为基础。确认所有权是为了确认物权,确认实际出资人目的则是为了索要投资权益,故不能将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请求等同于确认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也具备法律身份,但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与权益不能等同。隐名出资在实践中纠纷不断,虽然《公司法解释叁》适时出台,但不能解决生活中隐名出资的所有矛盾。出现隐名出资的原因很多,有合理、合法原因如企业改制、单纯个人因素,也有法律严厉禁止的非法原因。因此,应区别对待从而确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法律身份。隐名出资之所以大量存在,必定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产物",比如"挂靠"现象在建筑行业居多,这其实也是隐名出资,个人或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采取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进行施工,期间的投入都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所出,这些都是隐名出资的行为。尽管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确认相关合同无效,但却肯定实际出资施工产生的劳动价值,这也间接肯定了隐名出资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在确定隐名出资人的法律身份后,应分析其享有的权利与责任,从而平衡因隐名出资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民事主体的权益。商事活动有其规范性,如果隐名出资总是矛盾纠纷不断,不利于合法隐名出资的存在,更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但隐名出资从某种程度上说又能满足企业资本多元化的需求,使社会上分散、闲置的资金转化为生产动力。隐名出资发生矛盾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信任风险和利益归属,因此,在确定合法隐名出资人法律身份及责任承担的基础上,主张从保险制度规避风险的特点出发,借鉴信托制度的理念,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将保险公司作为第叁方引入到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中,稳固、明确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并充分保护善意第叁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7-05-01)

隐名出资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隐名出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资本投资、资本运作的基本手段,对于鼓励投资、推动经济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法理上来看,隐名投资的行为符合契约自由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丰富了投资的方式,但是由隐名出资行为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对于隐名出资现象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其对真实经济生活的回应,标志着我国立法对于隐名出资的正式规范,无奈其也单单就事论事,对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隐名出资人要从幕后走向台前所应满足的条件及名义股东对外股份让与所产生的一系列难题作出了简单规定,而对于隐名出资人资格的具体确认以及其权益如何在实际中得到保护的问题都避而不谈。另外,其虽然肯定了隐名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却没有明确回答投资权益除包含资产收益外是否应包括管理权在内这个问题,另外关于隐名投资者隐名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做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和一系列有关权益保护的纠纷案件并没有系统的规范以及法律来加以指导,这就导致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会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不公,也会使得隐名出资人在实际纠纷中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可能会打击其出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因此研究隐名投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身份及怎样保障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就成为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协调隐名出资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因立法缺失和审判实践不统一给隐名出资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现状分析,提出了与“形式说”、“实质说”、“区别说”均不同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修正的形式说,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另外,隐名出资人隐名状态下,其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范畴对其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尝试从隐名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性质、内容、行使叁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采用信托模式来保障其权利的行使。除前言和结语外,以保障隐名投资者权益为主线,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从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前两者以外的他人等相关法律主体所形成的关系入手来引出问题开展探讨,然后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叁种学说(“形式说”、“实质说”、“区别说”)的优势与不足,为下文股东资格的确认及研究隐名出资人权利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国外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该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角度分析隐名投资者在国外法律规范中所处的地位,为下文提出我国关于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的认定要素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我国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进行深入讨论,不仅分析了当今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所持的态度,也从司法案例入手,看出不同法院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所考虑的衡量因素有所差异。最后,在分析我国法律,并在借鉴国外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异于传统学说的隐名投资者身份认定的观点—修正的形式说。第四部分是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在提出“修正的形式说”这一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后,本部分主要分析在实践中应提出何种证据,才能保证股东资格得以确认。第五部分是隐名状态下隐名出资人权利的行使。考虑到隐名出资人选择隐名的投资方式,很大原因源于其并不想自己的真实身份为外人所知晓,本部分对隐名出资人非股东状态下的权利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其权利的性质、具体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以及应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叁个方面进行阐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名出资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杨莹莹,石晨光.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之探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

[2].户晶晶.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3].徐琳.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D].西南交通大学.2018

[4].李冰.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与第叁人权利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8

[5].李雷.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权益分配方式探微[J].法制博览.2018

[6].陆清.完善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D].安徽大学.2018

[7].郭焱.隐名出资人出资权益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8].曾晓荣.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D].深圳大学.2017

[9].赵俊迪.我国有限公司中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J].现代交际.2016

[10].翁剑飞.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身份及权责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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