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案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处理决定,证据充分,案件受理,案件办理,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律
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玲[1](2019)在《广西“五要诀”实现政采案件处理无败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近年来,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面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的现状,依法依规、严谨细致,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内控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政府采购案件处理无败诉。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近年来急剧增长,(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9-05-31)
王欢[2](2019)在《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指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为了能够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活动。根据法院是否主动调取,可划分为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对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进行限制,完善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是改革的趋势。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设立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正义的需要。其次,是契合我国的国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职能机关等取证时,比如向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时,往往被拒,不能顺畅取证,当事人常常无法充分举证。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当事人举证保障机制不充分,比如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救济途径等均没有规定,现实中,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时,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对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协助,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公正裁判。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已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林林总总的做法。如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上,有的法院是由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是由法官助理进行调查,还有的法院是由法警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仅在开庭审理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则在裁判做出前均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的法院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有的法院由承办法官自行进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加上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调查取证负担很重,在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回复上往往也不规范,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也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文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设计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前后并不衔接,新法对之前的规定态度不明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做法不一,在很多时候难以保证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基本对等,进而影响公正裁判;二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关于调查取证的主体、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权、法院实施调查取证权没有足够的程序保障,很多时候都面临困境;叁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次调查取证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案件本身的诉讼进程,对其他案件的诉讼进程也会产生影响,毕竟法院人员有限,精力往往集中在审判案件上,如果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皆予以准许,会耗费法官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而有的法官掌握的标准又过于严格,有的当事人的正当申请也得不到准许,救济途径却有限。在对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在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了一些完善构想:一是健全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则,比如对于启动标准应当如何掌握,法院调查取证应由谁进行,法院实施调查取证的方式等;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在个案中,通过法官的释明,让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哪些证据是应当自己获取,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明确自身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逐步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叁是对近几年兴起的法院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树训[3](2017)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当中,证据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是否有充足的、恰当的证据来支撑和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但是当事人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并非总是能够一帆风顺,可能陷入“力不从心”的困境,故立法上设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作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之一,如果能够确保该项制度运行良好,则具有增强其证据收集力,实现证据收集力与证明责任统一,保障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意义。恰逢其会,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相继施行,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方面呈现较大变动,如将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同时,新增审查申请的标准,即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若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待证事实无意义,法院应不予许可。法律条文上的变动必将为司法实务带来影响,或者说其合理程度将于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经观察,在司法实务当中,尚存在如下问题:法院拒绝调查取证申请的案件较多;新增审查标准之间关系不明;法院对于不予许可调查取证申请的理由陈述不清;当事人以法院拒绝申请为由上诉的案件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该项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运行不良,甚至存在“虚化”的可能性。如此,则该项制度之应有价值难以充分实现。通过进一步分析,其问题根源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实体公正”理念向“司法效益”理念转变;法院与当事人间存在利益冲突;当事人和法官于待证事实认知上存在差异;具体配套制度构建尚不完善;法律概念模糊及条文歧义等原因。为解决上述现有问题,首先应回归制度设置初衷以确立指导价值理念—维护当事人权益;并明确审查标准间关系,实现宽松化审查;明确具体标准;完善救济程序;改变法院调查取证方式;建设法官问责制度;完善法官阐明制度。通过以上措施合力推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健康运行,保证其良性发展,实现其制度预设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31)
李树训[4](2017)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一再得到立法者强调,但是"纸面上的法律"需要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方能实现立法目的。经验表明,逻辑上的合理性,规范上的确定性和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是具体法律规则或制度完成转化之必需要素。若不能完全具备,则法定权利或法律制度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头上,成为无意义之文字。(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毋爱斌[5](2014)在《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的异化与回归——基于S法院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在实践运作上呈现程序异化的特点,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庭审—宣判"的双阶结构,缺少审前准备程序。在程序分化基础上实现审判结构"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宣判"叁阶结构变革,才能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完善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刘婷[6](2013)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虽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缺陷以及我国特有的职权性管理行为和民众惯常的"息诉"心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保障远不及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当务之急在于,结合目前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待和分析这一问题,并由此对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制度性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张丕穆[7](2012)在《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改革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到目前止,改革仍在持续,改革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包括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明标准、质证、认证等方面。但是,如果仔细回顾一下,就不难发现,改革的中心依然是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却始终忽视如何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无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导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还存在盲点,那就是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本文分叁个部分试就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作一论述。(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2年33期)
李超[8](2012)在《就冲检察官这股韧劲》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9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走进手持申诉材料的老王父子俩。 据儿子王海龙说,他老家是海州板浦镇中正村的。2003年他经人介绍与宁海乡魏湾村的刘艾结婚。2008年,妻子刘艾与伯父刘庆洲签订了一份养老协议:刘庆洲无儿无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3-15)
[9](2011)在《充分调查取证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01 案例名称 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处理时间: 2011年8月 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本文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报》期刊2011-10-14)
孙守印[10](2011)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叁人,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对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权利。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被法律赋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法律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但是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但却缺乏对该权利如何行使、如何切实的保障该权利行使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该权利的可执行性大大折扣,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进行诉讼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像难以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叁人处进行证据收集,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也会因种种原因、种种理由而不出庭。证据收集和证人证言等都是属于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范围的,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制度进行完善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必然要求,本文共从四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进行论述。笔者在本文中第一部分就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首先,对当事人调查去证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通过学界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的学说分析导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对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并加以应用的权利。得出调查取证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并且阐明当事人涵盖了当事人和代理人律师的范围。进而,把保护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做了正确的阐明,其次从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与证明责任证明能力进行了比较,区分了与法院调查取证的联系。从而详细阐明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特征范围性质等内容。最后特别论述了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使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的意义和地位得到证明。在第二部分对于国外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制度进行论述研究,并提出这些制度对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启示,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论进行阐述,对两大法系中成熟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良制度。并就此启示我国的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制度应当着重借鉴从掌握证据第叁人的责任义务以及证人拒证,证人特权等方面的制度。第叁部分对于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该现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存在的很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科学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第叁人掌握时,当事人想要获得该书证、物证就需要经过该持有人的同意,由此产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要对方当事人同意交出自己持有的书证、物证本身难度就很大;证人出庭率过低。产生原因除了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还有对当事人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的范围的划分的缺乏科学性。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现状立法相对完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或收集不到的可以申请法院代为取证。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现状有两种极端,一种是当事人过分的依赖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当事人放弃了申请调查取证权。其原因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够,不知道也不了解在自己遇到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收集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很多当事人存在着怕官心理,不敢请求法院进行证据的收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证明权的行使;还有就是我国法院在对申请证据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不高现象,使得当事人宁可高成本地自己进行证据调查。而被调查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是重要原因。第四部分就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提出了几点设想,以期为我国的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尽快出台专门的民事证据法是解决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问题的当务之急,完善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依申请的调查取证制度以及制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切实保障证据提供义务的实现。综上所述,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用民事诉讼理论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范围和制度进行阐述,找出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制度完善措施。尤其是在我国证据法酝酿改革时期,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的探讨与研究有助于建立更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然而,必须清楚认识到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虽然非常重要,但它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与其他诉讼权利和诉讼制度息息相关,仅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达到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必须全面系统地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而笔者的浅见拙识或许能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事业中起到些许作用。但是在保卫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笔者就要为之大声疾呼,希望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中得到全面具体的保障。在理论探讨中得到重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10-01)
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指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为了能够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活动。根据法院是否主动调取,可划分为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对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进行限制,完善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是改革的趋势。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设立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正义的需要。其次,是契合我国的国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职能机关等取证时,比如向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时,往往被拒,不能顺畅取证,当事人常常无法充分举证。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当事人举证保障机制不充分,比如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救济途径等均没有规定,现实中,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时,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对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协助,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公正裁判。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已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林林总总的做法。如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上,有的法院是由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是由法官助理进行调查,还有的法院是由法警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仅在开庭审理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则在裁判做出前均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的法院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有的法院由承办法官自行进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加上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调查取证负担很重,在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回复上往往也不规范,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也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文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设计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前后并不衔接,新法对之前的规定态度不明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做法不一,在很多时候难以保证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基本对等,进而影响公正裁判;二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关于调查取证的主体、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权、法院实施调查取证权没有足够的程序保障,很多时候都面临困境;叁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次调查取证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案件本身的诉讼进程,对其他案件的诉讼进程也会产生影响,毕竟法院人员有限,精力往往集中在审判案件上,如果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皆予以准许,会耗费法官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而有的法官掌握的标准又过于严格,有的当事人的正当申请也得不到准许,救济途径却有限。在对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在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了一些完善构想:一是健全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则,比如对于启动标准应当如何掌握,法院调查取证应由谁进行,法院实施调查取证的方式等;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在个案中,通过法官的释明,让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哪些证据是应当自己获取,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明确自身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逐步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叁是对近几年兴起的法院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玲.广西“五要诀”实现政采案件处理无败诉[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
[2].王欢.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李树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析[D].湘潭大学.2017
[4].李树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之实证分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
[5].毋爱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的异化与回归——基于S法院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
[6].刘婷.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7].张丕穆.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J].科技信息.2012
[8].李超.就冲检察官这股韧劲[N].检察日报.2012
[9]..充分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
[10].孙守印.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D].吉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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