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义务论文-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

刑法作为义务论文-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作为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定位,社会危害程度,网络安全管理,改正措施,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刑罚适用,单位犯罪

刑法作为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1](2019)在《“责令改正”法律定位与“拒不改正”责任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令改正”的内容需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何种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何种效果、需明确改正措施的执行期限。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应当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依照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03)

赵赤[2](2019)在《顺应国际趋势扩充“刑法作为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刑法规制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问题,重要性不言而喻。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真正不作为犯罪(如丢枪不报罪等)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如不作为构成的杀人罪等)两种类型。立法上看,虽然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若干数量的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我国刑法总则中却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27)

王可[3](2019)在《论《反思刑法》与我国刑法中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乔治·弗莱彻的《反思刑法》在第八章第叁节中写到了不作为中的义务标准,也就是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在本节中,作者论述了围绕德国和英美有关不作为的义务的案例和学术评论来阐述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由此,我们要对我国刑法中有关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与《反思刑法》中观点的不同之处,两者不同的原因,以及我国能否借鉴此书的观点等的问题来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申会克[4](2019)在《刑法中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密切共同体关系的理论讨论较少,而对密切共同体关系能否产生不作为犯义务,以及如何把握密切共同体间的密切程度,则更是鲜有研究。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密切共同体成员突发疾病或者遭受意外而身处危难时,其他共同体成员如果不予救助将会造成密切共同体成员重大人身甚至生命法益损害的。因此,密切共同体关系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其成员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和限度内承担救助义务,都成为刑法学中一项具有现实意义且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就以上问题共分为四大部分加以讨论,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是关于密切共同体关系的概述:首先,从密切共同体关系的概念渊源和理论内涵来对密切共同体关系的概念作出定义:其次,在确立密切共同体关系判定原则的基础上,讨论密切共同体关系成立的范围。最后,讨论密切共同体关系的基本分类及解除。对于密切生活共同体主要是对因亲属间、婚姻关系以及类似婚姻的同居关系而形成的密切共同体关系加以讨论;对危险共同体首先阐明其概念、特征,然后根据危险活动的合法性与否,讨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第二部分是探讨密切共同体关系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规范价值。首先是关于密切共同体关系能否作为义务来源的学说争论;其次是对密切共同体关系与其他义务来源形式的区分;最后,重点回答关于密切共同体关系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可能有的几点疑问。第叁部分是对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来源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文章从传统义务来源理论存在的缺陷、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以及密切共同体成员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缺失,对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来源的必要性加以阐述。对于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来源可行性方面,首先,文章从人与人的关系、信赖关系的营造以及法律精神的指引叁方面,阐释其作为实质义务来源的法理依据;其次文章通过对域外理论研究,以期获得将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来源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化的实现路径。首先,文章从立法路径上,通过对保护法益范围的限制和对自杀情况是否救助的讨论,来适当限缩保证人的范围,以合理确定保证人的义务;其次,在司法路径中通过综合考虑救助的客观因素即作为可能性、义务的履行程度、救助措施,来实质判断密切共同体成员是否合理履行了作为义务。(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王康辉[5](2018)在《论刑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犯罪以及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以其本身的特殊性值得刑法学界进行深入的探讨。文章认为:形式的四来源说之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特定义务在各自的判断标准上会有不同的争议问题;道德义务不应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陈盼盼[6](2018)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作为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了更好地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及义务规定较为零散、混乱,概念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案件的审理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指导,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本文旨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并对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整合法律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作为义务,结合域外相关法律规范的经验,通过案例分析分别从正向和反向认定作为义务的认定规则,以期为司法理论和实务提供相关借鉴。第一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主要结合学术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两种观点的界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下一个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最后通过分析阐述认为符合我们本文研究主体的只有后叁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二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阐述。首先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体内容进行归纳整合,其次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义务的域外考察,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最后得出比较研究结论,总结域外和我国相关立法特点。第叁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类型化认定,亦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典型案例,并结合前面两部分的研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进行了分类研究。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由于技术特征不同,提供的网络服务也不同,因此所承担的义务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各有侧重点,进行类型化认定。第四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阻却事由的认定,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着重分析确定技术中立作为义务阻却事由的认定规则和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义务阻却事由的认定规则。第五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司法认定的法律衔接问题。到目前为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居多,尤其是《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越来越严,但是否能够上升到刑法以及如何体现刑法的最后的保障功能,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就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以保障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最后是结语与展望,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作为义务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点想法。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新型网络主体,其刑事责任模糊不清,对互联网安全的发展不利。要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必须首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但是理论界单独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作为义务的学者凤毛麟角。因此,要重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作为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基础上,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优化归责原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契机,在充分考虑了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对网络的控制可能性和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西原春夫,王昭武[7](2018)在《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作为探究刑法制定根据的一点成果》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刑法相同,国际法也面临着"为什么需要国际法"这一根本性问题。刑法与刑罚的最深层次的存在根据是人"对所有的欲求",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本质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的不同,因而这一理念可以同样适用于以"主权国家"为适用对象的国际法。亦即,国际法的存在根据是"各个主权国家对利益保护的欲求"。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可以以该理论为基础在东亚确立新的国际法秩序,并尝试以中国的思想为中心,创建能够替代"西洋近代"价值观的新的世界观。(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刘畅[8](2013)在《论德国刑法中作为义务之代表性法理依据——平面的社会群体关系学说》一文中研究指出平面的社会群体关系学说是德国刑法中作为义务的代表性法理依据,其来源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学说植根于人际关系,具备横向特征,所以被冠以"平面"之谓,值得我国刑法学说与实物界借鉴,为我所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冯卫国[9](2011)在《刑法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四来源说"是更为合理和妥当的见解。宪法上的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判定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须准确界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不宜将"业务"局限于合法正当的业务。判定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危险状态的有无及其程度。(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1年06期)

韩新远[10](2009)在《论夫妻间刑法作为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间的救助义务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它究竟能否成为并且如何成为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我国理论界存在诸多观点。这些观点,或从民法角度或从道德等角度来进行论证,存在种种缺陷。其实,该救助义务乃刑法之独立作为义务,可以从实质作为义务与形式作为义务两个层面来证成夫妻救助义务向作为义务的合法"转质",从而实现我国夫妻作为义务理论的重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9年04期)

刑法作为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作为刑法规制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问题,重要性不言而喻。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真正不作为犯罪(如丢枪不报罪等)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如不作为构成的杀人罪等)两种类型。立法上看,虽然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若干数量的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我国刑法总则中却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作为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责令改正”法律定位与“拒不改正”责任基础[N].检察日报.2019

[2].赵赤.顺应国际趋势扩充“刑法作为义务”[N].检察日报.2019

[3].王可.论《反思刑法》与我国刑法中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区别[J].法制博览.2019

[4].申会克.刑法中密切共同体关系作为义务化研究[D].扬州大学.2019

[5].王康辉.论刑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J].绥化学院学报.2018

[6].陈盼盼.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作为义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7].西原春夫,王昭武.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作为探究刑法制定根据的一点成果[J].法学.2018

[8].刘畅.论德国刑法中作为义务之代表性法理依据——平面的社会群体关系学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9].冯卫国.刑法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再探讨[J].法治研究.2011

[10].韩新远.论夫妻间刑法作为义务[J].研究生法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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