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年破产法论文-孙金朋

美国年破产法论文-孙金朋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年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页岩油,债务压力,石油公司,油气生产,油气公司,石油产品,钻探公司,资产出售,巨额债务,油气企业

美国年破产法论文文献综述

孙金朋[1](2020)在《债务压力致美国页岩油企洗牌加剧》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海恩斯和布恩律师事务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前9个月,美国33家油气生产公司、15家油服公司和两家中游公司,共计50家能源公司申请破产。这一数字已超过美国2018年破产油气公司的数量(43家)。事实上,在资本运作与技术双驱动的页岩油气革命(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20-01-10)

陈熹[2](2018)在《金融交易改变破产重整债权人的利益格局——以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为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交易产生了"交易型债权人"与"投资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CDS、TRS等金融衍生品同样改变了传统破产法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格局。上述几种金融交易的发展可能会引发债权人利用重整程序争夺公司控制权、故意阻碍重整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等法律问题。建议我国参考美国破产法律实践经验,建立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债权人利益冲突问题,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并赋予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相应职权,防止债权人相互损害和重整程序的滥用。(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8年04期)

张力毅[3](2016)在《通过破产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美国的经验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地方政府因公益而不倒,又因宪法明文禁止州立法修正契约义务,故当地方政府陷入债务清偿不能的困境时,往往只能借助联邦《破产法》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复兴赢得时间。通过破产法框架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固然有其优势所在,但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加之地方政府债务困境的复杂成因,因此要解决部分城市所出现的系统性危机,必须将联邦层面的破产法机制与州层面的积极财政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地方债危机的化解可在相当程度上参酌美国的成熟经验。以中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着眼点,未来我国要注重构建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建立出现地方债危机时上级政府的应急介入机制,从而把地方债的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姜心荷[4](2015)在《美国破产法“363条款”破产财产处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破产法第363条规定,在履行“通知和听证”程序之后,授权破产管理人在惯常的商业行为的范畴之外,利用、出租或者出售破产财产。利用“363条款”1处置破产财产一方面具备省时高效、可获取更高对价及保留破产企业的持续运营价值的优点,但一方面也有可能构成“秘密的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即援引“363条款”转让了其绝大部分的破产财产,使得克莱斯勒公司在短短42天之内即完成了破产重整,但与此同时,克莱斯勒破产重整中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一直受到破产法学界的讨论和争议。本文以克莱斯勒破产重整案为切入点,第一章首先梳理了克莱斯勒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对破产财产的具体安排,并对债权人对上述安排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说明。第二章结合“363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美国法院所作出的相关判例,总结分析法院允许破产管理人援引“363条款”出售破产财产时所适用的标准。第叁章重点说明“363条款”所具备的优势,说明允许破产管理人利用“363条款”处置破产财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在第四章对比分析“363条款”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重整章节”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适用“363条款”时所可能出现的问题,探讨研究可行的应对方式,笔者建议应当在出售破产财产时构建客观有效的财产估值方式,以避免破产申请人滥用“363条款”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在中国企业破产框架内纳入类似“363条款”的破产财产处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4-29)

兰晓为,大商所[5](2014)在《国内衍生品交易应尽早确立安全港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衍生品市场跨期性、联动性、高杠杆的特点,使其在长期交易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结算安排,如场内市场的保证金制度、多边净额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场外市场的信用支持安排、终止净额结算等。这些制度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既可以显着降低资金流动性需要,提高支付效(本文来源于《期货日报》期刊2014-10-20)

高丝敏[6](2014)在《美国破产法二百年流变:立法、司法和学术》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诚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法学家查理·沃伦~①所观察的,是一个黑暗而令人沮丧的话题。~②但是,这又是美国人生活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当一个人或者组织甚至于政府国家面临债务危机的时候,都会和这个话题紧密相连。在美国,破产触及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和不同阶层,走向破产法庭的,可能是富商巨贾,可能是布衣韦带,可能是公司帝国,也可能是游商走贩。从组成部分来看,破产法上接宪法中的破产条款(bankruptcy clause),下联州法的财产、合同、侵权等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沈莉[7](2014)在《美国破产法对企业家创业行为的调节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经济活动的调节机制和正式制度,破产法对企业的退出市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实施的过程也会对企业家创业行为产生调节作用。如果创业者因其创业失败而得到重罚,那么他们将会失去创业精神,甚至放弃再次创业机会。本文对修订后的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家创业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现状进行反思,提出高效、宽松和过程严谨的破产法对企业家创业行为有促进。(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4年06期)

杨文琦[8](2014)在《债权人会议前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现行破产法案于1978年正式生效并实施,其中的第11章对企业破产进行重整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法案中的其中第363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有权在经过法院批准,通知债权人并经过听证程序后,于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前,合理处分、出售、租赁债务人全部或主要财产。该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就引起了学者和实务界法官与律师的激烈争论。支持这一立法的相关人士认为该条款能令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损失得到尽快弥补而无需经过复杂的债权人投票等重整程序;且与清算程序相比,这一模式使得多方利益得到了最大化,应被视为一种有效而快捷的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方式。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坚持认为破产债务人与他人的合同不得改变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凡因出售债务人财产而使得清偿顺位改变的做法都应被视为违法,因此应当禁止企业未经债权人投票通过而提前出售破产财产。这一争论在2008年美国两大汽车制造商——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进行重整后变的更为激烈。2008年,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包括汽车制造业在内的实业公司首当其冲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美国两大汽车制造公司——克莱斯勒(Chrysler)及通用(General Motor, GM)汽车公司先后于2009年4月和2009年6月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值得关注的是,两家公司通过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b)款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前对债务人财产提前进行了出售,在短短数十天内完成重整,以崭新的面貌面世。在成功挽救企业的同时,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也引起了诸多质疑。有学者认为,这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违反了破产法中核心的绝对优先原则,打破了原有重整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使得部分普通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构成程序违法。而两起重整案件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饱受诟病。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trustee)或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通过前经由法院批准出售、处分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而不再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的相关明文规定。但通过对现行破产法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同样存在363条重整模式的空间。然而我国法律在对这一重整模式的规制方面仍存在着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漏洞。因此,本文旨在进一步探究我国在学习借鉴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同时,应当如何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完善适用该模式的法律程序,实现对债权人更好的保护。首先,本文拟通过文献和案例分析法,分析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起源以及法院批准适用第363条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标准及其演变;其次,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法,阐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在两大汽车制造商——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整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最后,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法,探究在我国现有破产法法律规范框架内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破产重整模式的可行性、潜在问题与矛盾及相关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重整制度的制度价值及其存在的优势,通过与清算制度进行对比,突出破产重整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在维持企业发展,保证经济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为后文阐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优势进行铺垫。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详细论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产生、发展、优势及在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深入剖析该项立法的优势及弊端,为后文分析我国适用该破产重整模式提供范例。文章的第叁部分对克莱斯勒和通用两大汽车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进行了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将第二部分中提及的第363条破产模式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全球化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在行业龙头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模式的可能性及其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借鉴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在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获得启示,为我国更为完善地学习借鉴这一制度提出了意见。(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4-04-22)

张力毅[9](2014)在《美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的法制构建及其借鉴——以《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围绕地方政府破产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架构,其实质为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程序。地方政府破产的进行在美国涉及联邦与州的权力制衡,故而第九章对破产法规则的设计有自身的独特性。如法院只保留了事先审查地方政府是否符合破产申请前置性要件以及最后确认地方政府所提出的债务调整协议的权力。因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加剧、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与财政预算透明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有构建类似地方政府债务清理法律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因中美两国国情不同,我们在具体法规则的设计上仍需谨慎。(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徐国瀚[10](2013)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以银行机构破产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次贷危机席卷全美,进而波及全球,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国际着名的投资银行纷纷破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危机波及全球,所以面对金融危机必须有防范措施,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较小,但我国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范还不健全,因此要借鉴美国此次经验,改革我国的破产法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对我国银行破产提供规范,以预防金融机构破产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美国年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交易产生了"交易型债权人"与"投资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CDS、TRS等金融衍生品同样改变了传统破产法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格局。上述几种金融交易的发展可能会引发债权人利用重整程序争夺公司控制权、故意阻碍重整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等法律问题。建议我国参考美国破产法律实践经验,建立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债权人利益冲突问题,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并赋予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相应职权,防止债权人相互损害和重整程序的滥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年破产法论文参考文献

[1].孙金朋.债务压力致美国页岩油企洗牌加剧[N].中国石化报.2020

[2].陈熹.金融交易改变破产重整债权人的利益格局——以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为例分析[J].上海金融.2018

[3].张力毅.通过破产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美国的经验和启示[J].行政法学研究.2016

[4].姜心荷.美国破产法“363条款”破产财产处置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5].兰晓为,大商所.国内衍生品交易应尽早确立安全港规则[N].期货日报.2014

[6].高丝敏.美国破产法二百年流变:立法、司法和学术[J].清华法律评论.2014

[7].沈莉.美国破产法对企业家创业行为的调节作用[J].商业研究.2014

[8].杨文琦.债权人会议前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度的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9].张力毅.美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的法制构建及其借鉴——以《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为中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

[10].徐国瀚.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以银行机构破产为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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