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所得税法论文-杨娟

信托所得税法论文-杨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所得税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慈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得税优惠制度

信托所得税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娟[1](2017)在《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所依据的行为性质课税理论及其不足,提出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确立应考虑其在慈善领域的功能与定位,建议所得税立法应给予慈善信托受赠所得及经营性所得免税的优惠。同时笔者总结了代表性国家对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的立法及经验,并将这些立法启示运用到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具体制度的建立中,这能防范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沦为纳税人的避税工具。(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17年08期)

廖燕[2](2016)在《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1年信托法出台至今,无论是在理论上亦或是实践中,我国关于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一直空缺,故比较借鉴英、美、日叁国关于信托所得税制度的精华之处,以期从纳税规则、纳税义务人、实际课税原则等方面完善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29期)

徐小聪[3](2016)在《论信托导管理论在信托所得税法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并未认识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从而未对信托所得税收作特别规定,导致信托避税与重复征税并存的困境,严重桎梏了信托行业的发展。本文从信托所得归属这一信托所得税基本问题入手,通过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分析,从税法承接私法理念和实质课税主义两个角度论证了将信托导管理论引入信托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实质受益人课税和形式转移不课税两项具体原则;同时针对信托导管理论覆盖口径的不足,通过对“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辅” 这一观点的批判,创新的提出“受益人代表”理论,明确在受益人不存在或未特定,或者受益份额不确定时,辅之以“受益人代表”理论,对委托人课税,以此建立受益人为主、受托人为辅的课税主体体系,并在反避税领域引入“刺破信托面纱”理论,直接对委托人课税,最终形成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基石的信托所得税法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从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叁个阶段提出构建信托所得税制的具体设想。(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6-03-01)

任超[4](2013)在《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所得税制度简介》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投资信托是在美国税法的推动下产生的,而其自身也因为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的制度优势,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至全世界二十多个国家。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所得税分为信托主体和股东两个层面,不动产投资信托作为利益"导管",其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免征所得税,纳税义务由不动产投资信托股东承担。(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3年22期)

祝友良[5](2006)在《信托所得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中,信托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重的金融产业,有着其他产业不能取代的功能。从上世纪70年代末信托建立以来,经过五次清理整顿,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经营业务不断拓宽,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信托所得税制,而是沿用当前的税法。然而,信托的起源,就有规避封建税负有关,信托的运用也一直游离于税法边缘。如何在发展信托的同时,又不使之用于避税,就须考察各国成熟信托税制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同税制模式的特点,从而建立适应中国信托发展的信托所得税制。研究现代信托所得税制,应完善与信托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税种、税率、征收方法等;应合理确立信托财产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解决信托税收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应有利于实现公益信托的社会功能。(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4-01)

汪东伦[6](2005)在《信托所得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信托法》已经在我国颁布并实施,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对信托的课税所依据的是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并未考虑信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所得税领域存在着信托所得的税收并不明确、双重征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信托业的发展和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我国信托税法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信托所得课税的研究还非常不够,尚未形成对信托所得课税的系统理论。研究信托所得税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文章运用理论研究、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详细介绍了英美国家信托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形成机制和制度内容,对英美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制度、反避税规则、所得税纳税义务分配机制、纳税主体的选择等,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比较、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信托税收立法应当充分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并提出我国信托所得税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文章最后对我国信托所得税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设想。 导言简述了信托的基本理念,信托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应用。 第一章从理论层面上提出税收的安排是以信托方式扩充财产处分自由中不可忽略的核心问题, 现代信托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灵活的制度在税法规则下实现财产处分的自由;从现实层面上提出我国存在的信托所得税收并不明确、双重征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鉴于信托在英美国家发达的事实,本文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信托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形成机制和制度内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04-01)

张建棣[7](2003)在《信托收益所得税法的比较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滥觞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以其所有权与利益分离的独特法律构架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理财机制。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而是归属于受益人。在现代社会里,信托制度的运用溢出了财产管理的范畴,在投资融资、公益事业、社会保障乃至政治生(本文来源于《财税法论丛(第2卷)》期刊2003-05-01)

信托所得税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01年信托法出台至今,无论是在理论上亦或是实践中,我国关于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一直空缺,故比较借鉴英、美、日叁国关于信托所得税制度的精华之处,以期从纳税规则、纳税义务人、实际课税原则等方面完善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所得税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杨娟.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7

[2].廖燕.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6

[3].徐小聪.论信托导管理论在信托所得税法中的运用[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4].任超.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所得税制度简介[J].中国外资.2013

[5].祝友良.信托所得税研究[D].苏州大学.2006

[6].汪东伦.信托所得税探讨[D].华东政法学院.2005

[7].张建棣.信托收益所得税法的比较与借鉴[C].财税法论丛(第2卷).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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