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标准论文-刘卫先

类型化标准论文-刘卫先

导读:本文包含了类型化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风险,环境标准,类型化,差异化

类型化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刘卫先[1](2019)在《环境风险类型化视角下环境标准的差异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型化是人类识别、应对、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的一种必然方法。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环境风险类型化的分析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环境风险之环境标准的差异性分析,发现我国相关环境标准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通过运用事实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在类型化视角下,基于保护对象的不同,应当将环境风险分为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并且,在此基础上应将相应的环境标准区分为人体健康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在此区分之下,应进一步将人体健康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区分为有阈值物的环境标准和无阈值物的环境标准、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和不可接受的风险标准。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差异。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制相应的环境风险。这也是发达国家相应环境标准的普遍做法,但在我国相关的环境标准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体现,应当成为我国将来环境标准制定的努力方向。根据这些研究结果,论文对我国环境标准的类型化和差异化方面主要提出以下叁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明确将我国的环境标准区分为人体健康标准与生态环境标准,并作进一步差异性的细化规定;第二,加强环境基准的研究,为环境标准的类型化与差异化提供科学基础和有效前提;第叁,强化环境标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提高环境标准类型化与差异化的可实施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期刊2019年07期)

方铮[2](2018)在《类型化视角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之识别标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存在参诉根据不明确、类型划分不合理以及程序保障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滥列、漏列等地方保护主义乱象。有必要针对现行制度与实践情况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准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在复杂诉讼形态中的合理定位,对其参诉根据中"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加以明晰,并明确与其他多数主体形态间的界限,进而寻求现行制度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被告型第叁人的合理化矫正途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姜皓[3](2018)在《隐名股东股权归属认定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对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对隐名投资形式中股权归属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各种学说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也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股权归属问题的诉讼数量居高不下和法院对其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区分了在不同情形下隐名股东股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公司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商法中的实质说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如无合同无效情形,则认定协议有效。本文最后介绍了保护隐名股东正当权益的路径――将异议登记制度引入股权领域,并对其意义及合理性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秦俭[4](2017)在《新闻作品的版权认定——以判定原则与类型化标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新闻客户端的兴起,新闻作品肆意转载问题日益严重。新兴媒体擅自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严重侵害了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的版权权益。由于新闻的公共属性,我国设置新闻单位准入制度以实现对新闻内容的严格监管,却忽视了新闻的产业属性,疏于对新闻作品的产权保护。我国行政法规对新闻传播的特殊规定,相关法律对新闻利用的除外保护制度,使新闻作品陷入版权保护的模糊地带。本文通过探究新闻作品的判定原则,分析新闻话语的建构过程,明确不同类型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以期为新闻作品的开发运营及维权保护提供学理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广播电视学刊》期刊2017年09期)

罗重海,禹楚丹,石瑞婷[5](2017)在《反思与重构: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构建——以255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热爱真理的确实特征,是对任何一个命题的接受绝不超过其证据所显示的程度。"——[英]约翰·洛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焦点,其中的证明标准制度又是证据制度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备受瞩目。《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不少人以为司法裁判者有了明确的证明标准指引行政案件审理,然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始终没有脱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共用标准模式,且笼统欠可操作性,导致司法裁判者在(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杨慧[6](2016)在《“商标性使用”的类型化及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作为具有标识性的符号,只有被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才会产生其价值,也只有通过持续使用才能产生商誉,才值得被保护,如果仅仅是占有而不使用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并在商标法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时,“商标性使用”也是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不同的商标制度中,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对“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要求也不同。根据《商标法》中的不同立法目的以及商标权的不同权利阶段,“商标性使用”可分为商标权取得中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权维持中的“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以及侵权判定中都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在商标权的取得和商标权的维持中,侧重于判定商标权利人的使用状态,并通过判定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决定其是否能优先获得注册,是否能够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以及其商标权能否被撤销。而在侵权“商标性使用”中,侧重判定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旨在通过考察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以此从客观上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判定其是否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对他人的商标是否构成了侵权。不同的侧重点决定了叁种类型的“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应如何对商标权的取得、维持和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进行判定是本文的关键。本文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商标性使用”,对“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地位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并分别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权的取得中、商标权的维持中和商标侵权中的不同判断标准进行解释,以能够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1)

徐龙[7](2016)在《人格权类型化标准的创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其内在自我与人格,新型的动态人格权不断涌现,给既有的人格权体系带来了难题。传统人格权体系下的类型化标准无法准确定位动态人格利益,因而给人格权的理论体系及人格利益保护造成困难。人格权的类型化标准之研究就是基于动态人格权不断发展所带来的人格权体系难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旨在探索契合当下实证土壤并且能够克服动态人格权引发的体系难题的人格权的类型化标准。本文运用辩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借鉴日本学者五十岚清教授的理论学说,笔者在立足人格权之理论构造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格利益结构标准。依据人格利益结构的不同,将人格权类型化为动态人格权和静态人格权,为克服动态人格利益不断发展对人格权体系造成的困惑提供一种新的解决途径。人格权的类型化标准之研究有助于厘清人格权体系、全面保护人格利益,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民法典编篡的时代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化标准的创新研究更具有时代价值。(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4)

刘铁光,吴玉宝[8](2015)在《“商标使用”的类型化及其构成标准的多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其对商标权的维持、商标抢注的对抗以及商标侵权的抗辩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多处规定了"商标使用",可以类型化为商标权维持中的"商标使用"、对抗抢注中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商标使用"。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具有不同的构成标准。应该从法解释学上确立每一种"商标使用"构成的抽象标准,使其判断具有统一性与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11期)

龙文勇[9](2015)在《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类型化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显然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混淆。这个证明标准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还有其存在的土壤的话,那么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盛行的时代要求。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必然为大势所趋,这即是理论研究的新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凯里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马玉丽[10](2014)在《论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构建——以美国正当程序的叁重标准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传统上对涉及不同领域基本权利的法规之合法性审查采取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化标准体系。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规定中也蕴含了类型化审查标准的规范与制度基础,借鉴美国法规审查的叁重标准,从不同领域分别对我国少数民族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合理性审查与中间层次审查,建立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不失为新时期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一种可选择的途径。(本文来源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类型化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制度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存在参诉根据不明确、类型划分不合理以及程序保障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滥列、漏列等地方保护主义乱象。有必要针对现行制度与实践情况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准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在复杂诉讼形态中的合理定位,对其参诉根据中"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加以明晰,并明确与其他多数主体形态间的界限,进而寻求现行制度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被告型第叁人的合理化矫正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类型化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刘卫先.环境风险类型化视角下环境标准的差异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

[2].方铮.类型化视角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之识别标准解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姜皓.隐名股东股权归属认定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对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为视角[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4].秦俭.新闻作品的版权认定——以判定原则与类型化标准为视角[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7

[5].罗重海,禹楚丹,石瑞婷.反思与重构: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构建——以255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6].杨慧.“商标性使用”的类型化及判定标准[D].湘潭大学.2016

[7].徐龙.人格权类型化标准的创新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6

[8].刘铁光,吴玉宝.“商标使用”的类型化及其构成标准的多元化[J].知识产权.2015

[9].龙文勇.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类型化论证[J].凯里学院学报.2015

[10].马玉丽.论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构建——以美国正当程序的叁重标准为借鉴[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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