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网站何去何从?(论文文献综述)
侯真[1](2021)在《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技的发展便利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对我国现行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视频分享网站为人们提供了新的娱乐方式,用户可以自由上传作品至网站供他人观看和下载。庞大的用户数量、海量的视频内容导致视频分享网站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内容。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频繁陷入着作权纠纷的漩涡,权利人起诉用户上传至网站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视频分享网站作为存储信息的空间一般并未直接实施侵犯“专有权利”的行为,因此如何界定网站的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目前普遍的观点是视频分享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时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以平衡视频分享网站、网站用户和着作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着作权间接侵权的直接表述,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和知晓侵权事实却消极不作为是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作为处理互联网侵权案件基础规则之一的“避风港”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然而“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有关条文还存在完善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对通知有效性的界定;(2)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转送通知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限度没有确定;(3)通知作为一项权利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而条文缺乏对滥用通知权行为的规制设计。此外,在视频分享网站产生的初期,网站缺乏对用户实名认证的动力,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实名制,但在司法案例中可以发现视频分享网站并没有落实这一规定,导致其因未完整获取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由于“避风港”规则的存在,视频分享网站的注意义务较低,怠于采取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事前控制,在市场快速发展和技术日趋成熟的当下有进一步提高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必要。在对域外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后:借鉴美国关于“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引起对重复侵权行为和运用过滤技术的重视;参考隶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领域,提高视频分享网站的注意义务;在参考日本反通知七天时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尝试将“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及时”进行四十八小时的限定解释。具体而言,首先,在通知“有效性”方面增加足以合理定位标准的弹性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再次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其次,对收到通知后采取措施的时间限制在48小时内,使“通知—删除”规则更为高效。再次,从建议权利人考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惩罚错误通知时考虑通知发送者的主观状态以及增设通知担保规则三方面减少对通知权的滥用。最后,督促视频分享网站落实用户实名制的要求以及采用版权内容过滤措施提高网站的注意义务。期待通过以上措施对当下视频分享网站深陷着作权纠纷提供解决思路,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健康发展。
李金凤[2](2021)在《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战后日本女性突出的就业模式是M型就业模式,其中M型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在高度经济成长期内逐渐加深,很多日本研究者都认为这是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了。高度经济成长期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虽然逐渐上升右移,但是到2020年依然是中间凹陷的M型曲线。对于日本女性一直维持M型就业模式的原因,以及M型就业曲线所代表的女性主妇化的变迁情况,中日学界目前尚无研究能够回答。本论文尝试基于压缩现代化、顺序颠倒现代化和社会结构变动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国际比较,梳理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分析其一直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剖析主妇化模式变迁的相关社会结构,以及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中的离职时机变化和个人影响因素。本论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把主妇化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晰。主妇化具体是指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等生活事件的前1年就职,到这些生活事件发生后的1年之间离职,之后或终身不再就职,或保持一段时期内无职后再就职的生命历程成为趋势,并且该生命历程模式在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中占一半及以上的社会现象即为主妇化。根据结婚后保持无职时间的长短,又细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种类型,其中阶段性主妇化又根据不同的离职时机分为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和育儿期离职模式主妇化。基于以上主妇化的分类,本论文对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具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首先,在国际比较视野的宏观层面,基于压缩现代化理论、顺序颠倒的现代化理论和福利体制论,通过分析美、法、英、德四国的主妇化过程,对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解释日本迟迟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论述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时空特征。其次,在日本国内的中观层面,将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分为四个阶段,并基于富永健一的社会结构变动论和社会性别分工意识的变迁,分析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化和相应的社会结构。最后,在个人因素的微观层面上,运用人力资本论、统计性歧视论、道格拉斯-有泽法则等相关理论,通过对《SSM调查》和《消费生活面板调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探讨战后日本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离职时机变化及相关的个人影响因素。通过分析研究,本论文有以下主要观点:1.美、法、英、德四个国家的主妇化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大致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个阶段。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大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阶段性主妇化时期从1950年代一直延续至1980、1990年代。对比分析欧美四个国家的主妇化变迁,因日本女性就业模式自日本主妇在大正时代诞生以来,直接形成的是阶段性主妇化的标志-M型就业曲线,并且到1955年都一直保持着平缓的M型就业曲线,未有大的变化,所以日本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另外,欧美四个国家在20世纪中期以前的女性劳动率是50%以下,已婚女性劳动率也大多是在30%以下,而日本因压缩式的工业革命、产业结构转换时间晚且速度快,女性劳动率自1900年到1970年左右一直保持在50%以上,即便在1970年以后女性劳动率出现了下降,已婚女性就业率也保持在50%前后不变,因此与欧美四个国家的生涯性主妇化时期相比,日本女性劳动率和已婚女性劳动率都非常高,生涯性家庭主妇比例较小,没有形成生涯性主妇化时期。日本女性1955-1975年的M型就业曲线,中间山谷部分加深,右山峰更加突出。分析这种曲线变化的原因,山谷部分的不断加深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转换太快,女性雇用率的上升速度没有超过家庭从业者、自营者等就业率的下降速度,两者效果抵消,结果就是女性的就业率逐渐下降;右山峰更加突出是因为育儿期结束后的已婚女性短期被雇用者比例上升。因此1955-1975年这个时期,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阶段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趋势没有大变化,只是离职后再就职比例上升显着,使阶段性主妇化更为凸显.1975年至2010年,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逐渐上升右移,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未婚化、晚婚化、晚育化等造成的,已婚女性在这个时期的就业率变化不大,所以日本依旧处于阶段性主妇化时期。2010年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上升,主要是已婚女性就业率升高引起的,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逐渐弱化。总体而看,与欧美四个国家相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时间上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又延长了阶段性主妇化时期。这种时间上的特征与日本独特的压缩现代化模式、顺序颠倒的现代化模式、产业结构转换、1970年代以后的福利体制改革以及男女性别平等政策迟缓有很大的关系。此外,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空间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同时代的元素压缩杂糅在一个空间内,如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性别角色分工意识与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战后日本女性政策的复杂矛盾等。2.战后日本女性整体上维持着阶段性主妇化,但内部的主妇化模式并非是一成不变。根据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从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以及社会性别意识形态方面等多方面探究了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变动。战后日本女性具体的主妇化模式变迁是:1950年代之前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1960年代-197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为主,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为辅;1980年代-200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变强;2010年以后是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比例增加。因此,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整体上逐渐弱化,但也出现了新模式的阶段性家庭主妇。伴随着主妇化模式的变化,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及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各方面相对应的社会结构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3.利用《SSM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从出生队列来看,1930-1934年出生队列开始,日本女性初次离职与结婚有关,到1950-1954年出生队列,初次离职与结婚的关系最强,说明1950-1954年出生队列结婚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达到峰值;从1955-1959年出生队列开始,结婚后离职增加,初次离职与第1子生育关联变强,也就是说,1955-1959年出生队列的第1子生育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升高。其二,从结婚队列和第1子生育队列来看,从1960年代以前开始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增强,持续上升至1986年后达到顶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在1981-1985年开始上升,1986年以后增强幅度明显.由此看来,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并没有走向去主妇化,尤其是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主妇化,在1975年之后只是主妇化模式发生了变化,具体从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转换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其三,从初次离职成为家庭主妇后,再就职的Logistic回归分析中,可以得出出生年龄、结婚队列、第1子生育队列、本人学历、丈夫学历、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都对再就职有显着影响,从侧面证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不是一结婚就离职,之后终身不再就职的生涯性主妇化,是阶段性主妇化.进一步利用《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对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模式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其一,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越来越少,同时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有弱化倾向,而“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已经出现,并有进一步强化的倾向;其二,分析女性在第1子生育前后、第1子小学入学前后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因素,结果得出性别角色分工、丈夫收入、与父母同居·准同居·近居、高学历等都有显着影响。只是这些影响因素在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各个阶段的影响力有所不同,说明女性的个人因素在面临选择是否离职成为家庭主妇时有重要影响.本论文通过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综合分析,认为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与欧美四个国家不同,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1920年代以后出现的是欧美四个国家二战后才出现的阶段性主妇化,并一直持续到2020年。目前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依旧存在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出现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的家庭主妇,更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育儿休业制度、保育所、儿童俱乐部和家庭育儿支援等更加综合性的支援政策和措施,以有效应对这种现象。以上政策措施只是促进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的继续就业,并不等于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女性的作用。日本要实现经济的长期发展,需要在以上支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女性相关政策、企业雇用、劳动市场等方面实施彻底的社会性别平等政策,尤其是大力改革企业的长时间劳动等雇用习惯和劳动市场的多维度二元结构,为女性提供更为自由的选择环境。从中国的角度看,中国也是与日本相同的压缩现代化模式,加上当前“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将来很可能会出现生育、育儿期离职的家庭主妇。了解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相关情况,可以为我国应对生育、育儿期的家庭主妇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邢璐[3](2020)在《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我国媒介格局的变化,在Web2.0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了微内容的作用并根据六度分隔、xml、ajax等新理论产生了开放、庞大且丰富的在线话语空间,至此,基于用户关系生产与交换内容的自媒体诞生。而Web3.0时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突破,手机网民规模达到8.9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达99.3%1(CNNIC,2020),加速自媒体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分享、互动交流、抒发情感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发现具有开放平台、社交纽带、双向传播等特质的自媒体在商业信息传播中蕴涵的巨大价值和发展潜力,开始利用自媒体广告进行推广营销,自媒体广告也因此成为互联网营销的新风口。但是,由于内部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的缺陷,外部监管的不力,自媒体广告乱象渐渐浮出水面;广告导向不正、虚假广告、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层出不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更有甚者影响着社会风气。因此,自媒体广告监管问题成为学界、业界共同瞩目的焦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明确了自媒体广告的法律边界,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类型之一,自媒体广告纳入新法新规监管范围。而依托新法新规,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管的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自媒体广告形式、技术、传播链太过复杂,部分问题也未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造成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无力。本文正是在依托新《广告法》形成监管环境的视域下找出自媒体广告监管真正的难点与原因所在,给予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策略建议。据此,本文拟定采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调查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本文研究视角——新《广告法》视域,研究对象——自媒体广告进行理论铺陈;通过文本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与深度访谈法切实分析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主要得出如下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是较负面的状态;二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三是造成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四是针对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难点,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点对策。通过本文研究过程与最终结果,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行模式、发展状态得以清楚呈现,存在的困难及成因也得以论证明晰,这不仅补充、丰富了国内关于自媒体广告及其监管的学术成果,也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更为全面、有效的自媒体广告监管以维护自媒体广告乃至整个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的目的所在。本文研究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思维逻辑,具体来看,共分为九个部分:第1章,绪论。本章在阐述本文研究背景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同时通过梳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着作并对研究现状、主要成果进行综述,明确了本文研究思路和内容,同时对拟定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重难点进行了介绍。第2章,新《广告法》视域概述。本章结合现象学重要概念“视域”的相关阐释,得出本文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并分析出其蕴涵的逻辑性、全面性特征,继而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意义及有关互联网广告、自媒体广告的规制进行梳理,了解新法新规出台后形成的法律环境。第3章,自媒体广告概述。本章对自媒体广告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回顾了自媒体广告的发展背景,结合相关文献分析从传播主体、内容领域、表现形式、投放平台四个角度对自媒体广告进行分类,总结出自媒体广告传播具有传播主体的广泛性、传播形式的隐匿性、传播过程的互动性及传播效果的针对性四大特征,也将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论述。第4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本章从监管部门、监管模式、监管进程三个方面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状,并对其概念、类型及特征做出分析,同时解释说明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证研究做好准备。第5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本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权威性、针对性的七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报导的有关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新闻做文本分析,具体使用了文本分析法与连续比较法两种研究方法,利用前者的情感分析技术得出目前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利用后者的编码分析技术归纳出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及原因。第6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本章具体使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前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受众对于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认知、态度及行为;后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流程、手段与难点。第7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本章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总结出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五个方面,同时有针对性地分析出相应原因。第8章,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本章针对上一章节分析出的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原因,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个方面的对策。结论。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优化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的一般性结论。
陈璐[4](2020)在《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环境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其中着作权案件十分突出,多表现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诉讼的核心是证据,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客观稳定性、易复制且易损改以及呈现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其特殊性对电子证据存取和认定规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4790个“华盖案”系列裁判文书作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的有效分析样本,通过对案件整体状况和电子证据运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表现在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因法律未明确界定而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且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及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都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争议;第二,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主要是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又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第三,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泛化问题,具体是由于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甚合理,导致着作权人的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经过分析,针对上述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如下:第一,对确权初步证据的界定应该趋于严格,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第二,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具体从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以及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三,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赵跃[5](2020)在《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文中提出本文以世界最大的艺术家聚集区宋庄作为研究对象,以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社会变迁,以及宋庄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为背景,考察中国艺术区发生和发展的本土化实践之路,从艺术界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当代文化变迁的实践策略。宋庄的研究价值在于其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和矛盾性,变迁中的艺术实践调动了本土文化中的“关系世界”,系统与个人能动性的交互在各个维度被激活,“变迁的危机”“历史的矛盾”“重构的试错”等。在本土与全球、现代与前现代、精英与大众、制度与精神、自由与公平、消费与审美的文化冲突中理解宋庄,有助于我们对本土文化复杂性的深刻自觉,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艺术界和当代中国。本文将问题聚焦在艺术界的关系交互和文化系统的再生产上。从最初的画家村的“乌托邦”想象,到市场繁荣下“艺术家社区”的生态变迁,再到政府主导下的“艺术创意小镇”的不断自觉,宋庄的每一个时期都在“关系世界”的参照中进行着创造性的文化交互和文化再生产。从“乌托邦”的建构与实践,到“自觉的错位”和“期待的不对等”;从系统的功能分化,到“官民共创”的创造性实践;从时代中的“艺术区消亡”,到“艺术超链接”的实践创新,宋庄作为一个时代的缩影,从艺术界的角度展现了中国人在面对“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时的行为模式和精神图示。本文希望从艺术界关系交互的实践策略出发,为了解中国艺术界的变迁动因以及当下文化实践提供一种人类学的视角。宋庄的历史实践表明,艺术的创造是一张网,而人的能动性和社会系统的衍化高度“混融”。艺术实践在“后现代”的语境中更多表现为一种“自我观照”的能力,艺术开始真正回归日常生活。而艺术界的意义在于,宋庄用近30年的实践证明了艺术在社会变革中的强大作用和对未来发展的重要启发意义,那就是艺术界是一个有关希望和创造的想象共同体,而我们每个人都在其中,我们不断在本土文化的“关系网络”中寻找精神自觉和文化生态的和谐,以不断生产希望和勇于创造的精神面对未来的风险和挑战。这也是中国人用自己的实践反思文化艺术的社会价值,更是本土艺术界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芶梦珂[6](2020)在《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文中提出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诞生了许多形式的媒体,如:电视、互联网、杂志、电子杂志、手机、IPTV、LED等,这些媒体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发展又诞生了许多新的媒体形式,如公众号、微博、微信等。现有法律无法及时满足网络发展的需求,以至于这些“新媒体”无法得到及时的监管,从而滋生许多社会问题。例如本文所要讨论的陈某隐私权侵权案件,就是典型的新媒体发展中侵害隐私权给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对象多元化,形成了个人、服务商、运营商家、监管主体等多方主体。个人因为在这几方关系当中力量最微弱,最容易成为被侵害主体。笔者通过结合案例讨论媒体的新闻自由报道权的内容、隐私的内容以及隐私权在当今法律的体系当中的地位和国家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把握。得出本案涉及的多方媒体报道的家庭纠纷属于隐私信息的结论,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新闻媒体应当对陈某承担侵权责任法。并且以此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督、民主监督以及完善救济渠道等意见,争取把侵害挡在“门外”。
张越[7](2020)在《英语娱乐新闻翻译实践报告 ——以IMDB网站关于《复仇者联盟4》的新闻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娱乐新闻属于新闻范畴,是媒体娱乐功能释放、传媒竞争日趋激烈、影视歌曲等大众文化与媒体联姻加上人们开始主动寻找娱乐等因素的综合产物,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出现的新闻品种,其重要性逐渐突出。为探讨适合网络娱乐新闻文稿的翻译方法,本文以IMDB网站上关于《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的相关报道为翻译材料,对娱乐新闻翻译的方法和策略进行分析和总结。本文介绍了此次翻译任务的总体概况,梳理和总结了娱乐新闻翻译的研究现状和水平,并对本报告的研究方法做出简要概述。本报告对娱乐新闻翻译文本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娱乐新闻文本特点。笔者结合翻译文本的具体案例分析,从词汇翻译、标题翻译、句子翻译和等角度,深入研究娱乐新闻翻译的方法和策略,对于翻译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做出了详细研究。在词汇方面,笔者分析了专有名词、缩略词和新潮词汇的翻译策略和方法;在标题翻译方面,笔者根据不同标题特点分析其翻译方法;对于句子方面,笔者对简单句、长难句以及被动句的特点和问题总结了其翻译方法。本实践报告旨在对英语娱乐新闻翻译实践活动做出分析,研究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及教训,为中西方文化交流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希望能够更好地促进自己今后的学习及翻译工作。
张丹[8](2019)在《从现实对抗到精神探寻 ——中国小城镇电影研究(1935-2018)》文中指出在中国电影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和乡村往往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诠释,学术界也多以城市电影和乡村电影来概括中国电影在社会景观上呈现的两大类别。然而,纵观我国现代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城市和乡村之间并非有鲜明的界限划分,而是存在着过渡性区域,即小城镇。20世纪80年代,随着小城镇概念的提出,小城镇作为一个社会实体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90年代,小城镇因其自身独特的社会表征成为部分初登影坛的第六代导演的主要书写场域。中国电影展现的社会样态也不再仅限于充满现代文明的城市和弥漫乡土气息的农村,开始有了乡村与城市、传统与现代、保守与先进等多重矛盾因素相互融合、渗透、碰撞、撕扯的过渡性区域。小城镇电影逐渐成为与城市电影、乡村电影并列的重要电影类别。影坛上关于小城镇电影的创作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初。早期小城镇电影侧重观念先行、政治先行的主流叙事,小城镇的空间主体性尚未形成,这与小城镇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中国早期被动的现代化进程使小城镇电影呈现出更多的乡土色彩,城市作为被邪恶入侵的对象遭遇着强烈的批判。战争年代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小城镇成为众多知识分子逃避现实、释放苦闷的避风港。建国后,小城镇与城市、乡村共同建构着集体主义理想和集体反思的主流话语。后来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小城镇电影在电影语言和审美观念的现代化问题上开始进行多元探索。可见,小城镇电影长期被统一进主流话语,其本身特有的空间寓意和艺术想象也由此被遮蔽。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影坛开始集中出现一批以小城镇为主要叙事空间的作品。它们大多出自于部分第六代导演的边缘创作,以突出的底层视角、鲜明的纪实风格,以及多样的个体书写展现小城镇的现实风貌和小城镇人的生存状态,由此开启了不同于城市电影和乡村电影主流文化书写的边缘叙事。这些作品赋予了小城镇空间充分的主体性,小城镇空间通过影像语言的建构呈现出鲜明的景观特征,有着多元、开放的深层寓意,折射着复杂的社会语境。与此同时,学术界掀起空间转向的理论思潮,其突破文本的多学科交叉视角,为我们审视小城镇电影的空间主体性提供了有效依据,也为我们全面、客观、深入地把握电影与小城镇社会之间的多元互动关系提供了可能。随后,影坛上有越来越多的导演选择小城镇这一特定的社会空间进行艺术想象,但空间主体性不再是他们唯一的叙事策略,多元的主题及丰富的个体体验逐渐取代空间的主导地位成为小城镇电影的叙事重点。因此,小城镇在这些作品中往往成为个体怀旧、情感宣泄、社会批判的主要场域。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小城镇在经济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升,由此,小城镇电影的影像书写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部分第六代导演一改之前的“残酷”现实叙事和批判姿态,试图建构小城镇社会新的精神矛盾空间。青年导演则在类型创作和艺术探索上不断创新,小城镇电影因此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样态。可见,空间主体性不再是小城镇电影建立自身合理地位的唯一标准,空间表征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空间参与主题叙事和风格建构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强化了电影与小城镇社会之间的互动想象关系。因此,小城镇电影特有的文化内涵及社会意义不是城市电影和乡村电影等主流叙事可以替代的,小城镇电影正在以更加独立的姿态参与着中国电影的影像书写和艺术表达。
陈若萱[9](2018)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台湾地区的无线电视事业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戒严”时期形成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足鼎立的无线电视格局。“解严”之后,随着政策的改变,第四家无线电视公司民视成立,公共电视独立建台并开播。2000年民进党上台之后,对台湾无线电视的格局进行了较大调整,“党政军”退出三台、媒体改革等成为无线电视媒介在“绿色执政”之后的关键词。本文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主体和中心,借鉴制度变迁理论,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史”的维度,以丰富、翔实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采用案例比较研究和比较历史分析结合的方法,将历史研究与制度研究相结合,把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台湾历史现实的产物,并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关注其宏观历史脉络,分析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二是“论”的维度,力求与史结合,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作批判性考察,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历史发展中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包括外生性变量、内生性变量和行动者等因素,研究这三个变量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综合影响;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其变迁轨迹及变迁类型。在研究方法上,笔者借助深度访谈法、观察法和文献法等方法,访谈多名台湾电视媒体业界人士、学界人士和政界人士,并对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和公视五家无线电视台及部分有线电视台进行观察,使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台湾无线电视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制度变迁。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首先,本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本研究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新闻传播学相结合的创新尝试,丰富和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其次,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对未来两岸电视媒介发展乃至政策制定有所帮助。本研究力求能为促进“一国两制”的中国新闻事业提供参考,在促进未来两岸电视媒体的进一步合作的基础上,增进两岸电视媒体的理解与互信,促进华文电视媒体共同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梳理理论及综述文献,讨论本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等。第二章为“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介绍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建立概况,本章梳理了在国民党严格的威权统治之下,以商业运营制度建立无线电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家无线电视台先后成立的过程,分析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三章为“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本章梳理了“戒严”令解除之后,媒体产业开始快速发展时,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情况;分析“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四章为“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本章梳理了民进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民众对所谓民主的需求愈加强烈,台湾无线电视媒介随之发生的变化;分析了“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五章为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媒介批判,笔者对每一阶段的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进行总结,得出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形成、制度变迁类型、各因素的影响模式和变迁全程的路径依赖作用等四条结论,并对政治力量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中的负面作用进行批判反思。经过研究,笔者发现,台湾无线电视的诞生源于政治制度的推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的制度变迁模式表现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并行。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过程中,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发挥交互作用,政治、经济与技术因素是外生性因素中起到主导作用的因素;行动者之间成本和收益的不均衡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非正式约束对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产生强大作用,政治、经济等因素常以非正式约束的形式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本文在选题、研究内容和视角及研究方法上具有创新性,首先,本文填补了台湾电视相关研究的空白,采用最新的数据和资料,记录了台湾无线电视转型的重要时期;其次,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使研究具有较强逻辑性,运用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对史料进行创新性的逻辑思考,是台湾电视史研究的一次创新;最后,本文通过深度访谈、观察法等质化研究方法,获得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克服了大陆的台湾研究往往缺乏第一手资料的缺陷。
罗红玲[10](2018)在《复杂动态理论下的汉语比喻研究》文中认为比喻在人们的日常交际中普遍存在,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比喻在话语研究中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研究真实话语中的比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们如何使用比喻,将有助于我们对比喻的本质作出更客观的认识。然而,目前的汉语比喻研究成果众多,但还缺乏一种能对比喻进行整体而全面分析的统一理论框架;过于侧重比喻静态形式结构层面的描写,忽视了比喻的解释性研究;所选语料多为固死的书面语料,缺乏语言真实使用过程中的研究;且多数研究仍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以语料库为基础的全面性研究。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办法比较可信地回答比喻的形成机制、存在方式以及应用规律,当然也就无法揭示比喻的本质所在。基于此,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聚焦于真实语言中的比喻使用现象,在相对真实的话语交际环境下,借助于跨学科视角,探讨比喻的形成机制、存在方式以及应用规律,从而揭示比喻的本质特征,对话语中的比喻使用进行了定量与定性分析,以期从理论及实践上丰富和拓展现有的汉语比喻研究。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本研究首先对现有汉语比喻研究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述,探讨了目前研究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所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不足;(2)提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即复杂动态理论,从复杂性视角出发探析了比喻产生的内部以及外部原因,提出了比喻的形成机制;探析了话语中比喻使用的根本动因以及影响比喻使用的诸多因素,提出了比喻在话语中的存在方式;最后,结合己有汉语比喻研究成果以及复杂动态理论,构建了比喻研究的多维动态模式,并在该模式下提出了比喻的定义、比喻辨识方法以及比喻研究的观测维度。(3)依据上述研究框架,基于自建和通用语料库,对交际过程中比喻的形式特征进行了分析,讨论了话语样本中比喻的密度值、比喻表达结构的典型特征以及话语中比喻的分布特征;对交际过程中比喻使用的动态过程进行了分析,考察了比喻结构在话语局部的动态表现形式、交际主体间比喻交互情况、特定语境中特定比喻表达的选择及变异情况、比喻固化的动态过程以及话语事件层面上比喻使用模式的特征与规律。本研究的主要创新与价值在于(1)从复杂动态理论的跨学科视角出发,重新审视了比喻的本质特征,突破了传统比喻研究的静态观,在语言交际过程中考察比喻的生成、理解和变异的复杂动态过程,使得比喻研究更加逼近其本来面貌,为汉语比喻理论研究开辟了新的路径,拓宽了比喻理论研究的视野。(2)本研究从跨学科视角提出了比喻的形成是基于主体的多模块多感官系统与环境互动的结果;从联系的观点来审视比喻与其使用环境之间的复杂性关系,提出了比喻的存在方式具有多维性、互动性、适应性、多层次性、主体性以及动态性等特征。(3)本研究提出了比喻研究的多维动态研究框架,旨在将目前的认知研究与话语研究的成果在一个跨学科理论框架下进行整合,让所有研究都能在该研究框架下找到它们相应的位置,并在此框架下对比喻进行了定义与识别,通过大量真实语料的分析,全面呈现了比喻使用中的形式特征与动态过程,深刻揭示了比喻的复杂动态本质。(4)本研究立足于交际中的比喻研究,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深刻揭示了比喻的本质特征以及使用规律,这些研究发现对对外汉语教学中比喻使用能力的培养以及相关教材编写都极具启示意义与参考价值。
二、内容网站何去何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容网站何去何从?(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内涵及其着作权间接侵权的界定 |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内涵 |
1.概念 |
2.特征 |
(二)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的界定 |
1.定义 |
2.构成要件 |
二、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
1.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 |
2.“避风港”免责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1.通知有效性界定存在争议 |
2.通知“及时”的边界模糊 |
3.对滥用通知的行为缺乏规制 |
4.用户实名制流于形式 |
5.网站注意义务偏低 |
三、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域外规定的考察及启示 |
(一)美国:“避风港”规则明确免责条件 |
(二)德国:“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领域 |
(三)日本:七天内行使“反通知权”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解决建议 |
(一)增加通知有效性的弹性条款 |
(二)明确通知“及时”的标准 |
(三)规制滥用通知的完善路径 |
(四)落实用户实名制 |
(五)网站采取版权内容过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谢辞 |
摘要 |
要旨 |
序章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日本国内对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1.1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形成的社会结构研究和主妇化走向研究 |
1.1.2 日本1980年代以后的女性相关政策对女性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1.3 战后日本女性个人因素对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2 中国对日本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3 遗留问题 |
第2章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 |
2.1 本论文的理论框架 |
2.1.1 宏观理论框架 |
2.1.2 中观理论框架 |
2.1.3 微观理论框架 |
2.2 主妇化概念界定 |
2.3 研究方法和研究数据 |
2.3.1 研究方法 |
2.3.2 研究数据 |
2.4 研究内容、框架结构及创新之处 |
2.4.1 研究内容 |
2.4.2 框架结构 |
2.4.3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3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和时空特征 |
3.1 欧美国家的主妇化变迁 |
3.1.1 美国和法国的主妇化变迁 |
3.1.2 英国和德国的主妇化变迁 |
3.2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及持续时间特征 |
3.2.1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 |
3.2.2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持续时间特征及相关原因 |
3.3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空间压缩特征 |
3.3.1 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 |
3.3.2 男女性别角色分工意识和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 |
3.3.3 战后日本政府女性政策间的相互矛盾 |
第4章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的阶段性变迁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1 战前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1 战前的女性劳动及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2 战后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2.1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3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3.1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 |
4.3.2 1980年代至2000年代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4 2010年至2019女性年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4.1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 |
4.4.2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的社会结构 |
第5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时机及相关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1 《SSM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1.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1.2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3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后再就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消费生活面板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2.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2.2 女性结婚、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女性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终章 |
1. 本论文的主要结论 |
2.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今后的课题 |
3. 本论文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
二 日文文献(按姓氏五十音图排序) |
三 英文文献 |
四 政府统计数据 |
五 网站资料 |
附录 |
附录1《SSM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附录2《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3)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总结 |
1.3 论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论文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
1.4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1.5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论文研究的重点 |
1.5.2 论文研究的难点 |
1.5.3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新《广告法》视域概述 |
2.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及特点 |
2.1.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 |
2.1.2 新《广告法》视域特点 |
2.2 新《广告法》颁布 |
2.2.1 新《广告法》颁布的背景 |
2.2.2 新《广告法》颁布的意义 |
2.2.3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增加 |
2.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2.3.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 |
2.3.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 |
2.3.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媒体广告的规制 |
第3章 自媒体广告概述 |
3.1 自媒体广告概念 |
3.2 自媒体广告发展背景 |
3.2.1 技术催生新的互联网广告形式 |
3.2.2 受众地位崛起影响广告传播规则 |
3.2.3 自媒体投放广告的商业优势 |
3.3 自媒体广告类型 |
3.3.1 按传播主体分类 |
3.3.2 按内容领域分类 |
3.3.3 按表现形式分类 |
3.3.4 按投放平台分类 |
3.4 自媒体广告传播特点 |
3.4.1 传播主体的广泛性 |
3.4.2 传播形式的隐匿性 |
3.4.3 传播过程的互动性 |
3.4.4 传播效果的针对性 |
3.5 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 |
3.5.1 对广告营销方式的影响 |
3.5.2 对广告审美文化的影响 |
3.5.3 对广告投放效果的影响 |
第4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 |
4.1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1.1 监管概念 |
4.1.2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2 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 |
4.2.1 自媒体广告监管部门 |
4.2.2 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 |
4.2.3 自媒体广告监管进程 |
4.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3.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
4.3.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可行性 |
4.4 自媒体广告监管类型 |
4.4.1 自媒体广告的自查 |
4.4.2 自媒体广告的他查 |
4.5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特点 |
4.5.1 监管对象的模糊化 |
4.5.2 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4.5.3 监管手段的技术化 |
第5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 |
5.1 研究方法 |
5.1.1 文本分析法 |
5.1.2 连续比较法 |
5.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选取 |
5.2.1 文本选取的原则 |
5.2.2 文本选取的结果 |
5.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过程 |
5.3.1 文本情感分析 |
5.3.2 文本编码分析 |
5.4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结果 |
5.4.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 |
5.4.2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 |
5.4.3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原因 |
第6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 |
6.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问卷调查 |
6.1.1 研究目的 |
6.1.2 样本容量 |
6.1.3 抽样方案 |
6.1.4 问卷设计 |
6.1.5 调查结果分析 |
6.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深度访谈 |
6.2.1 访谈对象 |
6.2.2 访谈进程 |
6.2.3 访谈结果 |
第7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 |
7.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 |
7.1.1 广告性质界定难 |
7.1.2 监管部门执法难 |
7.1.3 监测技术覆盖难 |
7.1.4 活动主体自律难 |
7.1.5 消费者自我保护难 |
7.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 |
7.2.1 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 |
7.2.2 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 |
7.2.3 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
7.2.4 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 |
7.2.5 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 |
第8章 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 |
8.1 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1 法律法规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2 政府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指导监督 |
8.1.3 平台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统一管理 |
8.2 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
8.2.1 行政部门转变自媒体广告监管思路 |
8.2.2 重视其它力量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 |
8.3 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 |
8.3.1 逐级完善政府广告监测的技术设备 |
8.3.2 鼓励政府寻求第三方监测机构合作 |
8.4 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 |
8.4.1 增强对参与者伦理道德素养的引导 |
8.4.2 行业合力构筑广告伦理道德的防线 |
8.5 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 |
8.5.1 培养自媒体环境中公众的媒介素养 |
8.5.2 畅通公众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渠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A 用户关于自媒体广告监管认知、态度及行为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
(4)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黑洞”事件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进展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概述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特征 |
一、无形性 |
二、专业性 |
三、易复制且易损改 |
四、客观稳定性 |
五、呈现形式多样性 |
第三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一、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
二、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第三章 “华盖案”系列判决书样本概况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和样本情况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整体情况 |
第二节 “华盖案”整体状况及特点 |
一、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双方诉求 |
二、案件审理争议焦点 |
三、审判结果及损害赔偿情况 |
第三节 案件涉及主要证据的情况 |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主要类型 |
二、电子证据的举证情况 |
三、电子证据审查情况 |
第四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 |
一、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存在分歧 |
二、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 |
三、第三方存证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主体认证问题 |
第二节 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 |
一、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 |
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电子存证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 |
第三节 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导致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
一、互联网环境下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 |
二、侵权损失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
第五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着作权权属难以证明的原因 |
一、未明确界定初步证据的举证标准 |
二、数字水印技术并非“数字作品署名技术” |
三、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加速了“维权诉讼生意模式”的成熟 |
四、权属证据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受政策影响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未形成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六章 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适用严格的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进一步确权 |
一、对确权初步证据举证的标准应该趋于严格 |
二、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 |
第二节 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 |
一、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
二、认可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 |
三、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 |
第三节 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5)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关键词界定和阐释 |
三、由宋庄引发的问题 |
四、全球化与中国艺术界40年 |
五、宋庄研究的时代意义 |
第二节 宋庄及相关研究综述 |
一、宋庄的社区生态及文化问题研究 |
二、宋庄作为现代艺术空间的研究 |
三、宋庄艺术产业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艺术区的人类学及社会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 |
一、为什么以艺术界角度研究宋庄艺术区 |
二、“关系世界”:实践论的中国方案 |
三、艺术界中的“三种关系”和“四个维度” |
四、“宋庄世界”:自觉、衍化与再生产 |
五、作为“信息媒介”的实验民族志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内容 |
一、全球化背景中的现代艺术“乌托邦” |
二、市场与官民共创下的“艺术家社区” |
三、社会经济“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四、不断自觉中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章 全球化背景中的艺术“乌托邦” |
第一节 “盲流”艺术家与“盲流”画家村 |
一、“盲流”艺术家:“我别无选择” |
二、重要的不是“艺术”,也不是“职业” |
三、圆明园画家村崛起的“真相” |
四、中国现代艺术的全球化与“戏谑”化 |
第二节 圆明园的“遗产” 宋庄的“资源” |
一、圆明园画家村“最后的时光” |
二、圆明园画家村的真正“遗产” |
三、艺术家眼中的宋庄精神 |
四、重新理解艺术“乌托邦” |
第三节 艺术家、村民与基层组织 |
一、一位小堡村民的文化艺术观 |
二、联防队与艺术家 |
三、谁成就了“乌托邦”? |
四、谁的“乌托邦”? |
第四节 “劳模”书记与艺术“乡绅” |
一、“教父”“宋江”与“乡绅” |
二、“泥瓦匠”“书记”与“劳模” |
三、书记与“乡绅”的合谋 |
四、“乌托邦”的“破碎” |
第五节 “后现代”世界与“前现代”社群 |
一、索探“给宋庄艺术家的公开信” |
二、《纽约时报》眼中的方力钧 |
三、“春卷店老板”的无奈 |
四、全球化与“小江湖” |
本章小结 |
一、“乌托邦”:精神的实践性 |
二、期待和参照:艺术界的再生产 |
三、自觉的“错位” |
四、“后现代艺术界”的逻辑:回归本土实践 |
第二章 “官民共创”的“艺术集聚区” |
第一节 从“小堡生态”到“中国宋庄” |
一、胡书记的“苏荷”情结 |
二、“文化造镇”的顺势而为 |
三、“中国宋庄”的“百年畅想” |
四、“宋庄模式”的精神:尊重与共生 |
第二节 从“自然集聚”到“野蛮生长” |
一、最赚钱的行当:艺术 |
二、宋庄的“淘金时代” |
三、“艺术地产”与“艺术集聚”的背后 |
四、宋庄生态的“流变”与“共生” |
第三节 艺术节、艺术区与促进会 |
一、从“宋庄路”到“打开宋庄” |
二、从“链接”到“跨界” |
三、画廊、美术馆与“签约”艺术家 |
四、促进会、艺术组织与“品牌宋庄” |
第四节 原告与被告 |
一、住农家小院的“美梦”与“噩梦” |
二、城乡二元结构里的“宋庄” |
三、“赢了官司,输了信用” |
四、10 年后风波再起 |
本章小结 |
一、“关系世界”里的“自觉错位” |
二、衍化源自于“期待的不对等” |
三、“熵增”“焦虑”与“调试” |
四、创造力:动能性与系统性的辩证 |
第三章 “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第一节 艺术区里的“陷阱” |
一、艺术区的“二次消亡” |
二、艺术区没落的背后 |
三、“破碎”的“艺术区孤岛” |
四、艺术品产业的真相 |
第二节 现代艺术的“三岔口” |
一、“小时代”的“落幕” |
二、现代艺术“招安论”背后的尴尬 |
三、现代艺术的危机和分裂 |
四、现代艺术到底在表达什么? |
第三节 “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本土模式 |
一、“前现代”艺术“回潮”的背后 |
二、宋庄里的“山东模式” |
三、市场、价格、流通与消费 |
四、“圈子”与“潜规则”的破灭 |
第四节 想象的创造力共同体 |
一、宋庄的多重复杂性 |
二、宋庄里的“隔”与“不隔” |
三、宋庄“无画廊”的真相 |
四、对艺术界“边界”的再理解 |
本章小结 |
一、功能分化与多重复杂性 |
二、现代艺术合法性的两难和机遇 |
三、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深层逻辑 |
四、在后现代社群中理解“共同体” |
第四章 不断自觉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节 从“中国宋庄”到“特色小镇” |
一、宋庄的新机遇 |
二、“特色小镇”背后的发展逻辑 |
三、褪色的“明星小镇” |
四、宋庄的时代挑战 |
第二节 当代艺术家的“第三体系” |
一、对艺术家群体的误解 |
二、“重要的还是艺术” |
三、“没有传统,没有现代,只有当下生活” |
四、“第三体系”的人类学内涵 |
第三节 作为“信息媒介”的民营美术馆 |
一、美术馆“公共性”的背后 |
二、美术馆职能的衍化 |
三、树美术馆的“艺术微循环” |
四、艺术信息的“超链接” |
第四节 艺术价值生态建构的路径自觉 |
一、宋庄艺术家的“微拍自救” |
二、艺术价值生态的参考模型 |
三、网络大V与“艺术品登记认证系统” |
四、宋庄的两种危险和两种机遇 |
第五节 文化理性在艺术创作中的自觉 |
一、符号里的时代 |
二、年轻人的艺术与生活 |
三、从符号迷信到文化理性觉醒 |
四、人类学眼中的艺术自觉 |
第六节 艺术传播属性的不断自觉 |
一、艺术品如何走入大众消费 |
二、直播、微拍点燃民间热情 |
三、艺术工艺品化、IP开发与场景设计 |
四、符号消费和“新复制时代”里的“艺术灵韵” |
第七节 艺术界公共性的深度自觉 |
一、品质、创作、生活 |
二、艺术教育与社群文化的集聚 |
三、艺术技能的获得与公共性的再理解 |
四、人人都可以是艺术家 |
本章小结 |
一、“艺术+”的超链接生态 |
二、艺术的人类学精神 |
三、宋庄价值重构的多重路径 |
四、公共视野与艺术理性 |
结论:在本土实践中理解后现代艺术界 |
一、从宋庄理解“后现代文化”的逻辑 |
二、“自觉错位”是动态的,也是常态的 |
三、作为风险管理模式的文化系统 |
四、人是核心,关系是本质 |
五、艺术是一种全面自觉的能力 |
六、创造是一张网 |
七、艺术实践的本土思维 |
八、艺术界:一个有关创造与希望的想象共同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案例研究法 |
4、实证研究法 |
(三)难点或创新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的新闻是否侵犯陈某隐私权 |
2、顶尖公司发布的公众号文稿是否侵范陈某隐私权 |
二、案件评析 |
(一)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的新闻内容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
1、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新闻内容涉及原告陈某隐私 |
2、绵阳市广播电视台属于故意披露陈某隐私信息 |
3、绵阳市广播电视台的报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
(二)顶尖公司发布的公众号文稿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
1、顶尖公司发布公众号文稿内容涉及披露原告陈某隐私 |
2、顶尖公司主观上属于故意披露他人隐私信息 |
3、顶尖公司的报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
(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和顶尖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新闻利益和隐私权的价值衡量 |
2、本案两被告均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
3、本案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三、思考建议 |
(一)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
(二)新媒体环境下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1、规范新闻媒体行业监督机制 |
2、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立法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英语娱乐新闻翻译实践报告 ——以IMDB网站关于《复仇者联盟4》的新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材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英语娱乐新闻文本特点分析 |
2.1 英语娱乐新闻词汇特点 |
2.2 英语娱乐新闻句式特点 |
第三章 翻译过程 |
3.1 译前背景知识准备 |
3.2 译中文本阅读及翻译 |
3.3 译后文本校对工作 |
第四章 翻译实例分析 |
4.1 词汇的翻译 |
4.1.1 专有名词 |
4.1.2 缩略词 |
4.1.3 新潮词 |
4.2 标题的翻译 |
4.2.1 简明易懂 |
4.2.2 表意不符 |
4.2.3 长短不一 |
4.3 句子的翻译 |
4.3.1 长难句的翻译 |
4.3.2 被动句的翻译 |
4.3.3 简单句的翻译 |
第五章 翻译实践总结 |
5.1 问题分析 |
5.2 翻译体会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从现实对抗到精神探寻 ——中国小城镇电影研究(1935-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二、对象与方法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何去何从:早期小城镇电影的家国叙事(1935—1978) |
第一节 城乡对立下的政治书写与个体彷徨 |
一、政治和道德的说教 |
二、个体情感的压抑与苦闷 |
三、“家”与“国”的共同忧患 |
第二节 现实空间的对抗与精神空间的矛盾 |
一、传统伦理规制下的“罪恶空间” |
二、游离、辗转的主体空间 |
三、个体情感映射下的“废墟空间” |
小结 |
第二章 坚定信念:改革开放后小城镇电影的集体叙事与风格化初探(1979—1995) |
第一节 主流话语下的历史反思与主体觉醒 |
一、审视历史的人性批判 |
二、规避政治的异域书写 |
第二节 集体空间的遮蔽与地域空间的凸显 |
一、主体生存空间的压制与异化 |
二、异域空间下的风格化探索 |
小结 |
第三章 驻足凝视:世纪之交小城镇电影的个体叙事(1995—2010)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下的多元创作与主题表达 |
一、第六代导演的县城影像 |
二、其他导演的主题叙事 |
第二节 小城镇电影空间主体性的生成 |
一、在个体记忆和想象中生成的历史空间 |
二、在客观和主观镜头下生成的现实空间 |
三、在主客体中生成的异质空间 |
小结 |
第四章 精神超越:近年来小城镇电影的叙事转向(2011—2018) |
第一节 全球化浪潮下的创作调整与艺术突破 |
一、叙事性的增强与叙事空间的延伸 |
二、类型的丰富与风格的多样 |
第二节 小城镇电影空间叙事的转向 |
一、空间主体性的弱化与空间精神性的延续 |
二、青年导演多元的想象空间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与研究假设 |
1.1.3 基本概念界定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 |
1.2.2 搜集资料的方法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框架 |
1.3 理论梳理与文献综述 |
1.3.1 理论梳理 |
1.3.2 文献综述——台湾电视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 |
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2.1.1 试水电视业:教育电视台的成立 |
2.1.2 第一家商业电视台:台视 |
2.1.3 中视:率先播出彩色节目 |
2.1.4 华视:突出教育节目特色 |
2.1.5 公共电视节目的草创 |
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2.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2.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2.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2.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 |
3.1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3.1.1 台视、中视和华视:进入激烈竞争时期 |
3.1.2 民视的成立:反对党“发声”,打破无线三台“三足鼎立”格局 |
3.1.3 公视:漫长的筹建之路 |
3.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3.2.1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3.2.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3.2.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 |
4.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4.1.1 商业无线电视台的重组 |
4.1.2 公广集团版图的扩充 |
4.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4.2.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4.2.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4.2.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4.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5. 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批判 |
5.1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2 “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3 2000年“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4 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反思与批判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人物列表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其他作品发表情况 |
后记 |
(10)复杂动态理论下的汉语比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不同学科视角下的汉语比喻研究 |
二、汉语比喻的应用研究 |
三、他山之石——西方比喻(metaphor)研究及其发展动态 |
四、汉语比喻研究的启示以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法和语料来源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语料来源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五节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复杂动态理论下汉语比喻研究框架的建构 |
第一节 走进复杂性一回归比喻的本真 |
一、用复杂性思维看待事物的本质 |
二、用复杂性思维看待语言的本质 |
三、复杂性视角下的比喻研究路径 |
第二节 复杂性视角下比喻的形成机制分析 |
一、比喻的形成起因 |
二、比喻形成的主体性因素 |
三、基于主体的多模块多感官系统与环境互动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复杂性视角下比喻的存在方式分析 |
一、当代比喻研究中的话语转向:真实世界的比喻研究 |
二、复杂性视角下的话语 |
三、影响话语中比喻使用的复杂因素分析 |
四、话语中比喻的存在方式 |
第四节 复杂性视角下比喻研究模式的建构 |
一、比喻研究的多维动态模式 |
二、基于该模式的比喻定义 |
三、基于该模式的比喻辨识 |
四、基于该模式的比喻观测维度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比喻使用构形式特征分析 |
第一节 话语中比喻使用的密度分析 |
一、话语比喻密度计算的依据标准 |
二、话语样本中比喻的密度值 |
三、关于本研究比喻密度值的讨论 |
第二节 话语中比喻的典型表达结构分析 |
一、考察要素的选定及其标注形式 |
二、话语样本中比喻表达结构类型统计分析 |
三、话语中比喻表达的典型结构讨论 |
第三节 话语中比喻的分布特征分析 |
一、比喻丛及其划分方法 |
二、话语样本中比喻丛的分布特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喻使用的动态过程分析 |
第一节 比喻的局部动态表现 |
一、比喻结构的局部动态性 |
二、比喻局部动态变化的类型 |
三、比喻局部动态变化的类型分析 |
四、讨论与小结 |
第二节 比喻的互动过程分析 |
一、比喻表征的对话性 |
二、比喻的互动与回应类型 |
三、比喻的互动过程分析 |
四、讨论与小结 |
第三节 比喻的适应过程分析 |
一、语境与比喻使用的变异 |
二、交际中比喻变异的语境参数 |
三、比喻的适应过程分析 |
四、讨论与小结 |
第四节 比喻的固化过程分析 |
一、比喻的社会文化认知与个体认知 |
二、亚稳定状态的比喻使用特征 |
三、话语中比喻的固化过程分析 |
四、讨论与小结 |
第五节 比喻使用模式的涌现过程分析 |
一、交际过程中比喻的动态轨迹 |
二、交际中比喻使用模式的分析路径 |
三、案例话语的比喻使用模式分析 |
四、讨论与小结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本研究的主要应用 |
第一节 在汉语第二语言教学中的应用 |
一、从本族语者的比喻使用到二语学习者比喻使用能力的提出 |
二、比喻使用能力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
三、以比喻使用能力培养为导向的对外汉语教学策略及启示 |
第二节 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的应用 |
一、比喻纳入对外汉语教材编写的必要性 |
二、本研究对教材编写与评估的启示 |
第三节 作为话语分析工具的应用 |
一、比喻作为一种话语分析工具 |
二、本研究对于口语话语分析的启示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内容网站何去何从?(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D]. 侯真.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D]. 李金凤.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D]. 邢璐.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4]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D]. 陈璐.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5]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D]. 赵跃.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0(12)
- [6]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D]. 芶梦珂.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7]英语娱乐新闻翻译实践报告 ——以IMDB网站关于《复仇者联盟4》的新闻为例[D]. 张越.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从现实对抗到精神探寻 ——中国小城镇电影研究(1935-2018)[D]. 张丹. 山西师范大学, 2019(05)
- [9]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D]. 陈若萱. 厦门大学, 2018(06)
- [10]复杂动态理论下的汉语比喻研究[D]. 罗红玲. 厦门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