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司法介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腐败,国际体育组织,体育自治,刑事法治
刑事司法介入论文文献综述
盛丽芳,黄达武[1](2019)在《体育自治与刑事司法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为有效治理国内体育腐败行为,文章对国际体育腐败治理和趋势进行了总结,对我国体育腐败的治理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研究方法: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文献资料法、归纳法和逻辑分析法。研究结果:1.体育腐败的界定和分类。关于体育腐败的定义,国内学者意见大体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界定认为,竞技体育腐败是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体育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体育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界定,仅从权力腐败的视角给出的界定,把体育腐败的主体限定为"公共权力行使者",行为方式限定位"利用体育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广义的界定认为,竞技体育腐败,是指竞技体育的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个人或集团利益,违背公平竞赛原则,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竞赛相对方或第叁方以及观众合法权益,破坏竞赛秩序行为的泛称。国外体育腐败的界定主要有叁种:1)休斯和科克利(Hughes&Coakley)把使用兴奋剂界定为腐败的主要类型;2)梅尼格(Maennig)认为,腐败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3)戈斯和查德威克(Gorse&Chadwick)认为,体育腐败被界定为意图为了某人或相关的更多团体的私人物质利益,而故意扭曲体育比赛结果的任何非法、不道德、不合伦理的行为。体育腐败的分类包括:1)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分为通过金钱支付的体育腐败和不通过金钱支付的体育腐败;2)是否涉及行政权力,分为体育竞争腐败和体育管理腐败。这是根据梅尼格给体育腐败所做界定而进行的分类。2.国际体育腐败治理的趋势。1)在自治框架内促进体育组织善治2013年11月,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曾在第68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强调体育自治需求的演讲,强调"体育是人类生存过程中取得共识的唯一领域。为了能够将这一共识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体育必须取得自治权,而政治必须尊重体育的自治权。"2014年11月,在第6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指出,联合国大会支持体育的独立和自治,同时也支持国际奥委会领导奥林匹克运动的使命。在体育自治的框架内,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确立了内部"秩序",这种"秩序"是以行业内部利益作为基础的,因而不希望司法介入处理各种案件,希望靠行业规范的自律来解决"内部问题"。为此许多体育组织提出了促进体育善治的措施,认为在体育运动中善治原则的运用将是帮助消除体育腐败和其他弊端的一个重要因素。2)加强外部干预,引入刑罚措施虽然,体育组织在自治的框架内不断促进善治,但是,其遏制体育腐败的效果尚未得到充分显现,体育组织的自治有时候也可能会失灵。因此,对体育组织、体育比赛加强外部干预尤其是刑罚干预的呼声渐多,政府和反腐败相关国际组织最终渴望跟体育组织说硬话、出硬招,认为需要努力建立一套约束体育组织的法律机制(包括刑法机制)。另一方面,依据本国刑法对国际体育组织高层进行追诉。由于跨国立法甚至政治干预,导致很难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案件进行调查。而有效的调查、起诉以及司法协助,也是打击体育腐败必不可少的措施。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司法部门指控国际足联高层。3.中国体育腐败治理的启示。1)加强体育组织行业自治体育组织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善治强调建立政府、社会、市民之间关系的协调,强调市民参与。以善治为目标的体育组织治理,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各类体育组织应当认识到,其主办、承办、参与的各类赛事,不仅是其家事,而是关系包括竞争对手、赞助商和广大群众的社会公共事务,主动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我国各类体育组织要积极接轨国际体育治理,关注其最新动态,学习其有益成果。2)完善体育腐败刑事法治第一,为严厉惩治体育竞技中的各类贿赂行为,可以借鉴瑞士和美国的立法,把私营部门的腐败犯罪延伸到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商业实体,把个体腐败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为打击运动员受贿提供刑法依据;创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为打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具有公共组织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官员受贿罪;并创设针对私营组织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的官员的贿赂犯罪。第二,应该专设使用兴奋剂类的犯罪,对服用兴奋剂特别是强迫服用、组织服用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第叁,有必要完善对操纵比赛的惩治规定。研究结论:1)体育腐败的范围包括扭曲比赛行为,也包括体育管理腐败行为;2)体育腐败的分类有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和是否涉及行政权力两个大类;3)国际体育腐败的治理趋势有两种,一是在自治框架内促进体育组织善治,二是加强外部干预,引入刑罚措施;4)对中国体育腐败治理的启示有,一是从强化体育组织自身责任和积极接轨国际治理标准上来加强体育组织行业的自治;二是从完善体育贿赂的惩治规定、完善使用兴奋剂的惩治规定和完善操纵比赛的惩治规定等方面来加强体育腐败的刑事法治。(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姜淑珍,朱娴[2](2017)在《刑事司法介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的定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金融政策的放开,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目标的确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2P网贷、股权众筹等融资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但因法规与监管的不尽完善,业内勃勃生机与激烈竞争、无序经营并存,部分人借上述新平台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洗钱之实,部分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融资中触碰了"红线",还有部分人合法经营不善后转而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非法集资等犯罪发案数量、投资人数、涉案金额均呈上(本文来源于《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辑)》期刊2017-03-01)
周琳[3](2012)在《关于刑事侦查阶段司法介入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权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更是我国程序合法化的重要窗口。检察机关由于其作为追诉机关的法定性质,决定了其很难在根本上控制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借鉴相关国家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司法介入制度,从介入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叁方面进行尝试,以实现我国侦查权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左德起[4](2010)在《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权运行中存在侦查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力过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约简单肤浅、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途径的情况,使刑事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而明显失衡,从而导致刑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缺失。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在刑事侦查阶段建立中立、公正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由法官主持司法介入审查刑事侦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防止侦查中滥用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避免侦查权的异化,依法制约和规范刑事侦查行为,完善司法审判权的设置运行。(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0年04期)
贾冰,吴向阳[5](2006)在《从一则案例看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兼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事司法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探讨纳税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言,以完善税法的相关规定,突出程序保障原则,并主张建立国家税务帮助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6年04期)
刑事司法介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金融政策的放开,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目标的确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2P网贷、股权众筹等融资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但因法规与监管的不尽完善,业内勃勃生机与激烈竞争、无序经营并存,部分人借上述新平台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洗钱之实,部分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融资中触碰了"红线",还有部分人合法经营不善后转而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非法集资等犯罪发案数量、投资人数、涉案金额均呈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司法介入论文参考文献
[1].盛丽芳,黄达武.体育自治与刑事司法介入[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2].姜淑珍,朱娴.刑事司法介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的定位思考[C].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辑).2017
[3].周琳.关于刑事侦查阶段司法介入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4].左德起.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J].北方法学.2010
[5].贾冰,吴向阳.从一则案例看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兼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事司法介入[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