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渭南714000

摘要: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应站在农民的角度出发,在各项保障机制上做出调整,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和谐发展。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保障问题。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保障

1概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同时,土地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镇化是一个势不可挡的过程,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势必有一部分农业用地要转化为非农业用地,部分农民随之成为“失地农民”。我们通过对大荔县失地农民补偿现状进行反思: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以及二次就业等问题随着征地过程中不断涌现。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国家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土地成为非农建设用地,导致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失地农民将成为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能否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失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体制的关系,是直接影响到国家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的态度及保障问题分析

2.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的态度

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是考虑失地农民保障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士地产出低、效益低,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土地,而是非农业收入,所以,农民是愿意放弃土地的。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在问到你是否愿意放弃土地时,应答农民中只有34.3%愿意放弃,35.7%愿意部分放弃,30%不愿意放弃;失地农民不愿被征地的原因中,54.93%的人认为征地后生活没有保障,50.70%的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愿意被征地的人中,47.89%认为种土地收入太低,40.25%的人认为国家的补偿合理,50.36%的人相信政府会解决问题;失地农民希望得到有效长久的生活保障;在问到即将失地农民希望获得什么样的保障措施时,排在第一位的是提供就业安置,第二位是提供一次性的土地补偿金,第三位是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第四位是致富项目方面的信息;当即将失地农民被问及合法权益问题没有得到落实,会用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30.43%的人表示会诉诸政府和法律,47.56%的人表示视情况而定,56.87%的人保持沉默,这个现象表示农民还不太擅于借助法律和政府的力量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大多数农民认为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被征地农民的赔偿问题,其次是企业和集体。

2.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渭南大荔县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分析

2.1.1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范围窄

长久以来,我国农民靠土地为生,当土地被政府强制征收后,大多数农民依然通过劳动来维持基本的生计。我国传统上将社会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部分,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不公平,城乡差异逐年递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保障制度的参与过程中,城市的机会明显多于农村;在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上,农村的保障制度实施范围有限,这两种因素导致城乡发展不均衡,加剧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不公平。因而,我国要想实现社会真正的公平,就必须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建立健全乡村的保障制度。

2.2.2安置补偿方式不科学

首先,未建立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的很多地区仍然存在着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其次,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农民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后,可能会考虑另求生计,政府部门应该提供部分就业岗位,供失地农民选择;此外,对所有失地农民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补偿措施。失地农民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想法,对所有失地农民给予相同的补偿不利于农民今后的发展。现有的补偿方式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

2.3.3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

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重重困难,其中缺乏保障基金是重要的阻碍因素之一。保障基金在筹集渠道和规模两方面受到严重制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有六成左右是来自农民的个人缴费,二成来自于集体经济的捐助,其余是政府部门的资助。在参保档次的选择方面,大多数农民集中在最低档,参保人数少之又少,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这种情况表现的更加明显。此外,政府资助的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障制度的组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于城市,难以拿出额外的资金进行保障制度建设。由于资金来源受阻,社会保障基金不充裕,就难以快速实现保障制度的建设。

3完善失地农民保障的对策建议

3.1在土地征用方面,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1)严格控制土地征用。我国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十分匮乏,

人地矛盾突出,耕地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1997—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96.67万公顷,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全国开发区的土地共有43%处于闲置状态。因此,目前一方面我国耕地越来越紧张,另一方面有大量的土地被闲置,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此外,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多为非自愿失地或被动失地。事实上目前征地更多的是公益事业以外的其他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用地、企业用地等,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土地,然后高价出让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所以,政府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土地征用。

(2)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应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流转,要严格区分公益用地和经营用性。公益用地,应由各级政府制定补偿标准,不能让农民吃亏。经营用地的补偿,就由农民集体与工商企业或代理进行谈判,实行市场定价,使农民失地变成经营土地。如在苏嘉杭高速公路的征地中,就实行了土地折价入股。江苏昆山市按照每亩承包田每年补偿300元、口粮田600元、自留地900元的标准长期补偿,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2在经济方面,要确保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

(1)完善被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现有土地补偿标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以当时的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被征用耕地及其产值为标准制定的,它不能弥补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损失,必须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增加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此外,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可见,土地的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失地农民获得的收益很少,这也是失地农民缺乏必要保障的重要原因。所以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同时要考虑到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2)对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进行合理的规划

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土地的补偿中得到了其应得的份额,但是,由于集体组织自身的缺陷,它还不具备管理这笔资产的能力,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其的管理和动作,以保证它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笔款项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3.3社会保障

(1)建立农耕土地征用制度,严控土地征用审批

我国已经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来维护农民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但是依然不够。现阶段征地分为两种,一种公益性征地,这类征地是用于国家公益性经济建设,如公路、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的建设,对于此,要做好公益性项目的规定,明确公益项目,避免征地不明现象,另一种是非公益性用地,这类征用需要在政府的协调下,进行补偿协商,并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补贴。另外,政府在土地征用方面也要严格监督,调查好土地征用的性质,保障农民利益。

(2)建立符合当地情况的征地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并且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以《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各项作为基本的参考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土地转让价格,并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进行。

(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首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以属于非农居民,但却在社会保障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应将其完全纳入国务院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让他们也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其次,在养监督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除了以上对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完善还应当发挥公正司法的积极影响,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救济,尤其是要加强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法律救助,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失地农民的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尽管这一时期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造了可观的就业岗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生活、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而且关系到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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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琼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证测评:调整机制与保障优化[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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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丽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方政府职能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作者简介:

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090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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