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区域刑事政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定区域,扰序上访,纠纷解决机制,秩序型犯罪
区域刑事政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龙[1](2018)在《特定区域“扰序上访”刑事政策研究——以治理对策为解读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定地区"扰序上访"是近年来集中爆发的一类非正常信访行为,它是进京越级上访异化的产物,其手段的极端性及后果的危害性使得该类信访行为与国家的社会治安及维稳政策严重相抵触,极有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改革开放至今,扰序上访问题的凸显并非偶然现象,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历史、文化、制度及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表征层面,而应当通过对该类信访行为尤其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综合分析藏匿于现象背后的政治、法律及社会因素,并通过对根源性问题的梳理以寻求最优的治理对策。(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金炜亮[2](2008)在《中国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有效地实现刑事政策,是当代刑事政策理论中一个重大而艰深的课题。一个国家对刑事政策实现路径的设计,直接体现着该国刑事政策的理念以及整个刑事法治建设的运行模式,影响着该国刑事政策功能发挥的程度以及适用的效果。选择何种路径,是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虽然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我国刑事法学者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范围、制约因素、目的、基础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很少有人从刑事政策实现路径的角度进行的探讨,对于区域刑事政策的进程的研究更是没有展开。这就要求必须针对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进行思考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随着“法治江苏”、“法治浙江”等战略的提出,区域法治的研究被提上社会科学的重要日程。区域法治是立足地方实际落实依法治国目标的具体策略,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开展区域刑事政策研究是区域法治实现的题中之义。在以和谐为社会发展主旋律的当代中国,明确区域性的思路,以实行有利于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的轻刑化刑事政策,从而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想效果,更加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力图以区域法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为基点,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在刑事政策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在刑事政策的实施中具有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35000字。第一部分:刑事政策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刑事政策的概念。总的说来,对刑事政策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手段与方法,不仅包括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罚诸制度,还包括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狭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发生作用的刑事上之诸政策,不包括与防止各种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仅限于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刑事政策。本文认为,刑事政策作为现实立法和司法目标运作的指挥棒,它的含义应该是相对微观的,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权,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而制定的一系列策略以及具体措施的总和。其次,本部分简要回顾了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分别介绍了国内外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刑事政策趋向轻缓化的规律。第二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理念。本部分首先对区域法治的内涵进行了考察。区域法治是区域主义理论的具体应用,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是指在整个国家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中,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一般仅以省级为独立的法治单元)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文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通过法律主治而提前或率先实现法治国家某些目标的过程,是法治渐进性的一种体现。静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是指在保证整个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由于各个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而在法治建设方面呈现出的某种独特的状态。静态意义上的地方法治的产生根源于各地区的特殊性,它实际上是法治具体性的一种体现。区域法治与地方保护主义是截然对立的;与整体法治是可以有机结合的,区域法治始终注意将“法治”作为核心主题词,强调法治统一前提下的特殊性。在把握区域法治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进而提出了区域刑事政策的概念。它是指刑事政策的确立应在保持刑法规范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从适用区域(一般仅以省级为独立的区域单元)和适用对象的不同特点出发,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分区对犯罪化行为与非犯罪化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立法、司法规范上确定明确的、适合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刑事政策。区域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补充功能、微调功能、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等功能。此外,该部分还进一步阐明了区域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总刑事政策、以及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原则下,区域刑事政策不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否定,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和深化。总刑事政策与区域刑事政策之间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是指导与执行的关系,区域刑事政策必须在总刑事政策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一致。区域刑事政策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第叁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五个方面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立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是区域刑事政策的根本原因。中国是政治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区域特殊性非常显着。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地区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导思想意识、法律文化以及政治状况朝区域性的方向发展,也势必影响具体刑事政策的实施方式;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犯罪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这就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与具有区域特征的犯罪相匹配的刑事政策进行调控;此外,在中国块状的各地区,尤其是在省级行政区,倡导区域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学基础。第二,常识、常理和常情是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石。一个区域的正义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可以指导并衡量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就刑事政策而言,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应当以正义的常识、常理与常情为指导思想,尤其应当顾及刑事政策运用地区的社情民意,并作合理的出入罪及刑事责任的宽严调整。第叁,区域法治的正当性是区域刑事政策的前提。首先,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过程中,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地方法治是必要的。对于能够满足法治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条件的一些省份,利用制度演进和治理方略的设定,率先在某些方面达到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次,地方的能动性决定了区域法治的现实性。各地区在国家实现法治的过程中能够并且需要体现能动性,这在客观上反映了各地区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并构成了地方法治的实证基础。第四,区域刑事政策的宪政基础。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权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分权体制之下,在承认“地方自主权”的语境之中,具体法治的运作模式在各地必然有所不一,“地方法治”的宪政基础亦并不匮乏。而且,区域刑事政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都承载了法治统一性的意蕴。第五,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是区域刑事政策的实现条件。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具体性,能够根据地区的客观状况及时地进行调整,它是区域刑事政策实现的必备条件。第四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实践走向。在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理念、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提出了区域刑事政策实现方案的具体构想,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以刑法在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为前提。对于一些轻刑犯罪,应当以教育改化为目的,而不是惩罚;经济犯罪中,对于较为轻微的,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可以普遍采用罚金刑,对于较为严重的经济财产犯罪,应当慎用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犯罪,要予以坚决打击。第二,建立二级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对于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确立由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行使规范性解释权的二级司法解释体制。在区域刑事政策的实践过程中,更要注重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作用,确立适合该区域实际状况的司法标准。第叁,营造区域良性发展的刑事政策环境。主要包括确立“国家·社会”双本位的刑事政策观念、营造良好的刑事政策道德环境、加强社会经济管理,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楼伯坤,金炜亮[3](2007)在《区域法治与刑事政策区域化——以“法治浙江”为模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域法治是指在一个政治协调统一的地域内,为体现统一的法律精神,由不同区域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区域的法治规则和制度,对社会进行治理的方式。它是区域主义理论的应用。“法治浙江”是依法治国区域化的政治策略,是立足浙江实际落实法治国家目标的具体实践。刑事政策是服务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后保障手段。以浙江为例研究刑事政策的区域化,将“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与现实的存在与趋势有机结合,设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可行性和推广价值。(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07年02期)
区域刑事政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何有效地实现刑事政策,是当代刑事政策理论中一个重大而艰深的课题。一个国家对刑事政策实现路径的设计,直接体现着该国刑事政策的理念以及整个刑事法治建设的运行模式,影响着该国刑事政策功能发挥的程度以及适用的效果。选择何种路径,是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虽然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我国刑事法学者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范围、制约因素、目的、基础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很少有人从刑事政策实现路径的角度进行的探讨,对于区域刑事政策的进程的研究更是没有展开。这就要求必须针对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进行思考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随着“法治江苏”、“法治浙江”等战略的提出,区域法治的研究被提上社会科学的重要日程。区域法治是立足地方实际落实依法治国目标的具体策略,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开展区域刑事政策研究是区域法治实现的题中之义。在以和谐为社会发展主旋律的当代中国,明确区域性的思路,以实行有利于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的轻刑化刑事政策,从而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想效果,更加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力图以区域法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为基点,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在刑事政策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在刑事政策的实施中具有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35000字。第一部分:刑事政策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刑事政策的概念。总的说来,对刑事政策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手段与方法,不仅包括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罚诸制度,还包括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狭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发生作用的刑事上之诸政策,不包括与防止各种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仅限于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刑事政策。本文认为,刑事政策作为现实立法和司法目标运作的指挥棒,它的含义应该是相对微观的,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权,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而制定的一系列策略以及具体措施的总和。其次,本部分简要回顾了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分别介绍了国内外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刑事政策趋向轻缓化的规律。第二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理念。本部分首先对区域法治的内涵进行了考察。区域法治是区域主义理论的具体应用,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是指在整个国家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中,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一般仅以省级为独立的法治单元)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文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通过法律主治而提前或率先实现法治国家某些目标的过程,是法治渐进性的一种体现。静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是指在保证整个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由于各个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而在法治建设方面呈现出的某种独特的状态。静态意义上的地方法治的产生根源于各地区的特殊性,它实际上是法治具体性的一种体现。区域法治与地方保护主义是截然对立的;与整体法治是可以有机结合的,区域法治始终注意将“法治”作为核心主题词,强调法治统一前提下的特殊性。在把握区域法治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进而提出了区域刑事政策的概念。它是指刑事政策的确立应在保持刑法规范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从适用区域(一般仅以省级为独立的区域单元)和适用对象的不同特点出发,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分区对犯罪化行为与非犯罪化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立法、司法规范上确定明确的、适合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刑事政策。区域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补充功能、微调功能、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等功能。此外,该部分还进一步阐明了区域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总刑事政策、以及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原则下,区域刑事政策不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否定,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和深化。总刑事政策与区域刑事政策之间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是指导与执行的关系,区域刑事政策必须在总刑事政策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一致。区域刑事政策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第叁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五个方面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立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是区域刑事政策的根本原因。中国是政治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区域特殊性非常显着。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地区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导思想意识、法律文化以及政治状况朝区域性的方向发展,也势必影响具体刑事政策的实施方式;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犯罪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这就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与具有区域特征的犯罪相匹配的刑事政策进行调控;此外,在中国块状的各地区,尤其是在省级行政区,倡导区域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学基础。第二,常识、常理和常情是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石。一个区域的正义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可以指导并衡量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就刑事政策而言,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应当以正义的常识、常理与常情为指导思想,尤其应当顾及刑事政策运用地区的社情民意,并作合理的出入罪及刑事责任的宽严调整。第叁,区域法治的正当性是区域刑事政策的前提。首先,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过程中,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地方法治是必要的。对于能够满足法治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条件的一些省份,利用制度演进和治理方略的设定,率先在某些方面达到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次,地方的能动性决定了区域法治的现实性。各地区在国家实现法治的过程中能够并且需要体现能动性,这在客观上反映了各地区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并构成了地方法治的实证基础。第四,区域刑事政策的宪政基础。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权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分权体制之下,在承认“地方自主权”的语境之中,具体法治的运作模式在各地必然有所不一,“地方法治”的宪政基础亦并不匮乏。而且,区域刑事政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都承载了法治统一性的意蕴。第五,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是区域刑事政策的实现条件。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具体性,能够根据地区的客观状况及时地进行调整,它是区域刑事政策实现的必备条件。第四部分:区域刑事政策的实践走向。在对区域刑事政策的理念、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提出了区域刑事政策实现方案的具体构想,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以刑法在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为前提。对于一些轻刑犯罪,应当以教育改化为目的,而不是惩罚;经济犯罪中,对于较为轻微的,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可以普遍采用罚金刑,对于较为严重的经济财产犯罪,应当慎用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犯罪,要予以坚决打击。第二,建立二级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对于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确立由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行使规范性解释权的二级司法解释体制。在区域刑事政策的实践过程中,更要注重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作用,确立适合该区域实际状况的司法标准。第叁,营造区域良性发展的刑事政策环境。主要包括确立“国家·社会”双本位的刑事政策观念、营造良好的刑事政策道德环境、加强社会经济管理,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域刑事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1].张龙.特定区域“扰序上访”刑事政策研究——以治理对策为解读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8
[2].金炜亮.中国区域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D].西南政法大学.2008
[3].楼伯坤,金炜亮.区域法治与刑事政策区域化——以“法治浙江”为模本[J].法治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