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家庭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庭权,国家给付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受益权功能
家庭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健,王广辉[1](2018)在《家庭权的国家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单元,走向权利的时代造就家庭权的形成。家庭权涉及男女老少、夫妻关系、日常生活及家庭存续等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家庭权保障关系每个人的生存、发展及日常生活,家庭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现代家庭较传统家庭具有革命性转变,经历了从家庭权力形态到权利家庭形态的转变,呈权力形态的"家长权"经过不断的社会演绎而最终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自古以来,中西对家庭的概念及文化具有差异,"家长权"特征方面也具备差异,但总体上都呈现权力形态,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8年00期)
孙仁慈[2](2017)在《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性恋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环境相对比较恶劣。面对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我国需要在基本权利的体系范围内,逐步加强对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同性恋平等权法律保障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同性恋者自身的权利保护,更是对我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我国整体人权保障体系的发展和进步,这也是研究最大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一部分着重归纳出本文所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同性恋平等权的概念、性质的内容。第二部分首先详述国内现状分析同性恋平等权保障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就业权和婚姻家庭权的平等权保障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其次运用比例原则论证在这两方面权利中,对同性恋的差别对待是否属于对同性恋平等权的侵害。第叁部分分别梳理欧洲、美国的其他国家不同的同性恋平等权保障运动模式在就业权和婚姻家庭权给予同性恋者的保护,提出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的不同法治现状,提出对同性恋平等保护法律完善的建议,主要通过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同性恋的平等就业权进行平等保护。同时通过建立同性伴侣制度完善同性恋在婚姻家庭权方面的平等保护。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是一个需要不断以阶段性胜利而逐步进行的长久运动。对同性恋行为的认可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开化,需要个人权利与自由主义观念的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需要社会制度的民主和表达方式的自由。中国可以除同性婚姻之外的基本权利保障入手,进行导向性的法律建设而影响整个社会对同性恋者和同性恋行为的伦理性和道德性评价,不需要强行追求通过宪法解释进行骤然的变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4-09)
杨敬之[3](2016)在《系统论视角下家庭权的宪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系统论对法学研究有重大指导意义。家庭权是一个系统,由多个要素相互作用而成,具有系统的整体性、开放性、动态性等属性。依据宪法,调整家庭权,协调家庭权各要素的关系,使其统一于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之下,以实现家庭权系统的优化。(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学》期刊2016年14期)
张宁,古蜀君[4](2016)在《中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性恋在中国存之已久,但同性恋者却几乎完全没有余地来名正言顺的主张他们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上的权益,然而随着对同性恋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渐渐成为席卷全球的潮流,中国终有一天需要直面这个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张燕玲[5](2015)在《人权法视域下大陆配偶的家庭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配偶作为台湾地区外来配偶中的主力军,同港澳配偶、外籍配偶一起推动了台湾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为"婚姻移民",大陆配偶与其他外来配偶的在台待遇却差异较大,尤其在对婚姻家庭生活利害攸关的夫妻财产制、子女监护权及遗产继承权上,大陆配偶遭受歧视明显。这种差别待遇的做法不仅伤害了两岸婚姻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感情,也影响了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并成为两岸婚姻高离婚率的诱因之一。结合国际人权公约中基本人权之平等保护要求以及台湾地区大法官司法解释对家庭权应受保障之明确论述,我们对台湾地区实行差别待遇之正当性基础提出质疑。台湾当局应抛除成见,修改现有歧视性立法,对大陆配偶分步实现"平等保护",同时为了两岸关系的制度化,应推动出台两岸关系法。(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彭若虹[6](2015)在《论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之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婚姻家庭权早在二战后得到提出。然而,同性恋者在这方面所获得的保护可谓少之又少。在全世界推进人权保护的大潮下,我国有必要结合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对同性恋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4期)
李丹颖[7](2013)在《浅谈现代经济下我国家庭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文明的不断向前也影响了国人家庭理念和权利意识的变革和发展。本文将通过我国家庭权的内涵入手,探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借鉴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权的司法实践,从而弥补我国传统法缺陷,完善家庭扶养制度,建立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维护同性伴侣和人工生殖体系下的平等家庭权利,让家庭权保护成为发展当代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基础。(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13期)
孙敏娟[8](2013)在《妇女婚姻家庭权之女性主义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家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而夫妻关系和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关注对象。女权主义是19世纪末期,西方社会逐渐形成的重要思潮和运动。女权主义的宗旨是改变历史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促进女性独立性、自主权的形成,摆脱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对男性的依从和附属地位。(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马钰凤[9](2013)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六章和结语。引言部分,说明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写作思路与方法、本文创新。依托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和追求平等的立法价值,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法律保护正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前沿性的课题。现实中家庭的持续变化呈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方向,多种家庭模式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多学科对家庭研究的更新正向法学领域家庭权的研究提出挑战。社会学对家庭的反思告诉我们:想要客观地理解家庭,就需要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对在各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某些类似于家庭的生活集体予以正视。基于家庭固有的优越性,在传统家庭的某些特征消失不见时,人们仍然在不断地创造一些家庭主义的社会模式。狭窄的家庭定义开始失效,法学研究中的家庭概念需要扩大,家庭的类型化更为深入,同性结合的家庭也成为家庭的类型之一。家庭的变化给家庭法的发展刻上了深深的烙印,现代家庭法在家庭自治与国家适度干预相协调、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且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中更为稳健地发展。对家庭权的探讨表明同性结合者在同性结合家庭中享有家庭权,同性结合者的家庭权是家庭权的类型之一。同性结合者的现实境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在催促着法学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领域研究的深化。我国学者虽对同性结合的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研究,但对该论题的探讨仍然是一个颇具前沿性的研究领域。本文扩大了研究的视野,把同性结合者的权益放在对家庭构成的探究之中,把同性结合者法律权益保护中最困难的身份认可的部分与家庭成员的构成相统一,在对家庭的探究中自然而然地使同性结合的家庭及其家庭权问题成为家庭法必然的调整范围。本文实现了现有研究资料的整合,并将笔者所进行的实证调研作为整个研究的重要部分,实现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的结合。笔者所进行的“同性结合相关问题社会认知问卷调查”以及“对12名同性结合者生存现状的个案访谈”充实了研究的实证资料。笔者采用追本溯源、多学科研究整合、比较评析和立足现实的研究方法,以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研究提出可行的路径。第一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理论依据探析。梳理了家庭起源的多种学说并对其进行评介,说明其局限性和所带来的启示。由家庭起源的研究演变中发现古代家庭起源学说大多是纯粹的主观构想和推断,近现代早期依据宗教神学和欠缺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均欠缺可信性和说服力。摩尔根及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推论式的论证方式如果无法排除论证上的不确定性就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家庭起源的问题。研究资料原始性的不完全确定性也影响其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因此,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真正论证的问题,因为我们谁也不曾生活在那个已经了无踪迹的远古时期。但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对我国家庭、家庭法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倘若摩尔根家庭起源学说的确信性不能解决,那么以此为基础而生成的家庭理论也是值得反思的。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表明家庭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范畴,家庭的概念开始扩大,非传统的家庭类型开始被正视。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需要在法学研究中产生联动的反应,婚姻与家庭的连续预设关系并非绝对,以血缘关系确定家庭仅对自身亲属关系明确和亲族关系明确的情形有效,现有的家庭概念没有涵盖所有需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家庭。法律上家庭概念的变化是社会学中家庭边界的变化获得集体回应这样一个连续过程的一部分。社会学中家庭的狭窄定义在失去效用的时候,就意味着社会学中的这种连续的变化需要在法律上得到集体的回应。同性结合者积极构建家庭,而不是其他的什么组织的动机正来自家庭功能的强大吸引力。家庭功能同时发生着增强与减弱两种变化。基于家庭所提供的连续性,家庭原有功能及其变动后功能的发挥使家庭的优势仍然明显,稳定家庭生活所带来的法律保障使同性结合者希望建立家庭而保障其权益。家庭法立法理念的变迁表明家庭自治和个人主义的立法理念推动家庭法适应多样的家庭生活发展需要和个人需求,国家权力的释放使家庭法律规范更趋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乡土观念的固有存在使家庭法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伦理性。家庭法呈现出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适度协调、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家庭权作为权利内涵的发展,应为法定权利,是指在家庭组建、维系过程中和家庭解体时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家庭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大,家庭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建立的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成员,而且还包括以非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的方式所建立的,得到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得到法律认可的具有持续稳定的亲密生活关系的状态、成员之间相互支持与扶助、有相对一致的家庭自我认同意识的团体中的成员。由此,同性结合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是家庭权主体之一。第二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同性恋运动与活动的过程是同一的。外国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历程从艰难起步到多元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呈现出逐渐理性、公开、依托经济文化和与女权主义运动互为相长的特点。我国的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的历程则从散见的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活动逐渐转为较大规模的活动,同性结合者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权利诉求也逐步凸显。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表明,同性结合者对家庭权的诉求是一个历史且长期的过程,推动同性结合者谋取合法权益。第叁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笔者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主要从同性结合者的生存困境出发进行考察。此部分的考察运用了大量的实证资料和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对同性结合者所面临的健康威胁、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同性关系模式风险、形式婚姻危害做出了总结,而且对这些困境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社会的误解与歧视、异性恋正统主义的文化氛围、固有的生育信仰、性教育和法律保护的缺失等是同性结合者生存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第四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是对影响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认可之因素的分析。首先,从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开始,表明对同性结合的研究越来越趋近于客观,疾病化的认识已经被抛弃。但对其成因的认识则存在构建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区别。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由于在异性恋正统主义的基础上开展,导致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对立存在,对同性结合认知在此种两分对立中被扭曲。我国部分民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调查表明,同性结合的认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需要考虑社会大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其次,从同性结合与家庭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性结合面临家庭伦理中“人伦”与“孝道”困境,笔者从性伦理与性规范、现代人伦本质和法律伦理进行了解析。再次,笔者从同性结合与生育实现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生育权界定、主体、性质和实现的探讨,说明同性结合者应当享有生育权,其生育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人工生育的方法,同性结合在符合稳定团体关系存续时满足人工生育的本质目的。最后,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结合大量已有的实证资料,对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论证与质疑进行探讨,并采用“无性主义”与性发展模式的分析方法说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分析方式不能构成反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理由。第五章,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借鉴。笔者以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中的组建家庭的权利、生育权、收养权、财产权为例,介绍了美国、加拿大、荷兰、丹麦、瑞典、西班牙、德国、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家庭权立法。并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优劣,从而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提供参考。第六章,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路径。首先,对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整体缺失状况进行了说明,并说明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给予同性结合者以婚姻方式组建家庭的权利,即组建家庭权利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宗旨应当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的宗旨和平等对待的宗旨。其次,笔者对已有的立法建议稿,即《平等权利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进行了探讨,说明其对同性结合者权利保护的概况与不足。再次,笔者提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路径。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保护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来实现:在公法的层面,制定《反歧视法》和《同性结合者权益保护法》。在私法的层面,制定《同性伴侣关系法》,修改《婚姻法》、《收养法》、《人工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法规范的制定采取分步骤循序渐进的方式。第一,同性结合者组建家庭的权利,同性结合者的组建家庭的方式分为异性婚姻模式、同性伴侣模式和事实关系模式。先制定并实施《同性伴侣关系法》,根据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所处的阶段,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第二,同性结合者的生育权,在未来我国立法认可同性伴侣关系之后,可以允许同性伴侣的双方以人工生育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事实关系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合法的关系的事后确认,仅允许其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能取得人工生育权。目前我国立法并不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从法律阶段性发展的角度而言,不建议规定男性同性伴侣可以通过代理母亲的方式实现人工生育,先赋予女同性伴侣者人工生育权,待未来立法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之后,再认可男同性伴侣者之间的人工生育权。并在将来有可能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认可同性婚姻配偶的人工生育权。不宜赋予单身女性人工生育权。第叁,同性结合者的收养权,对于应当允许同性伴侣关系的双方收养子女,事实关系双方仅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取得收养权,否则事实关系的双方不能收养子女。第四,同性结合者的财产权,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同性伴侣关系所建立的家庭团体的稳定性和团体性。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制主要涉及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同性结合者间互负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以血亲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扶养应当优先于对同性伴侣一方的扶养。事实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和事实关系的生存方作为无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结语,总结全篇,展望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的未来发展,表明笔者写作的困难与不足,期待学者和专家的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7)
王琼雯[10](2013)在《家庭权初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为万物灵长,人类的延续在于人的结合,孤立的个人难以自处,人格的形成必须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能形成。从人的出生到死亡,家庭能够提供给人心理、教育、经济上最重要的支持,家庭对于人的人格自由以及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家庭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人类认知却是晚近之事。二战以来,家庭权出现了国际化趋势,美国、德国等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确立并扩展了家庭权的权利内涵和保障方式。家庭权是家庭整体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家庭权主体包括家庭、家庭成员、外国人,以及特定主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多项具体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包括组成家庭的权利、共同生活权、家庭隐私权、维持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权利、维持家庭存续的权利、维护家庭和谐的权利。从家庭权的内涵和历史发展看,家庭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人的尊严是家庭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价值基础。在个体私生活方面,家庭权有助于个人的自然成长、自我认同和对自然情感的维护;在公共领域,家庭权的确立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家庭权的复合性要求明确国家实现家庭权的基本义务。结合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家庭权的效力分为叁个层次:第一,作为防御权性质的家庭权,国家应当自我克制,尊重家庭的自治。第二,作为受益权性质的家庭权,国家应当提供给家庭成员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存条件,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第叁,作为客观法的家庭权,国家不仅应当保障家庭权免受私人的侵害,更应架构保障家庭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税收优惠规定及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以此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个人非独立存在,而是生活在共同体之中,为了使得共同体的人们得以保持良善生活,基本权利并非不得限制。允许以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保留、平等保护、合目的性、利益均衡原则对家庭权进行限制。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变革。这种变革对我国家庭生活和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可低估。同时家庭正遭遇着个人主义、去性别化、生殖科技等观念的强烈冲击。这就需要以人的尊严为中心,确立家庭私生活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以此为指导规范我国家庭立法。(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3-01)
家庭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同性恋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环境相对比较恶劣。面对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我国需要在基本权利的体系范围内,逐步加强对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同性恋平等权法律保障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同性恋者自身的权利保护,更是对我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我国整体人权保障体系的发展和进步,这也是研究最大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一部分着重归纳出本文所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同性恋平等权的概念、性质的内容。第二部分首先详述国内现状分析同性恋平等权保障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就业权和婚姻家庭权的平等权保障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其次运用比例原则论证在这两方面权利中,对同性恋的差别对待是否属于对同性恋平等权的侵害。第叁部分分别梳理欧洲、美国的其他国家不同的同性恋平等权保障运动模式在就业权和婚姻家庭权给予同性恋者的保护,提出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的不同法治现状,提出对同性恋平等保护法律完善的建议,主要通过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同性恋的平等就业权进行平等保护。同时通过建立同性伴侣制度完善同性恋在婚姻家庭权方面的平等保护。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是一个需要不断以阶段性胜利而逐步进行的长久运动。对同性恋行为的认可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开化,需要个人权利与自由主义观念的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需要社会制度的民主和表达方式的自由。中国可以除同性婚姻之外的基本权利保障入手,进行导向性的法律建设而影响整个社会对同性恋者和同性恋行为的伦理性和道德性评价,不需要强行追求通过宪法解释进行骤然的变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家庭权论文参考文献
[1].徐健,王广辉.家庭权的国家保障研究[J].中国宪法年刊.2018
[2].孙仁慈.同性恋的平等权法律保障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杨敬之.系统论视角下家庭权的宪法保障[J].黑龙江科学.2016
[4].张宁,古蜀君.中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5].张燕玲.人权法视域下大陆配偶的家庭权保障[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
[6].彭若虹.论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之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
[7].李丹颖.浅谈现代经济下我国家庭权的法律保护[J].今日中国论坛.2013
[8].孙敏娟.妇女婚姻家庭权之女性主义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9].马钰凤.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10].王琼雯.家庭权初论[D].苏州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