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定性论文-李一凡

司法定性论文-李一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信贷支付,盗骗交织,合同诈骗罪,盗窃罪

司法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一凡[1](2019)在《冒用网络信贷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司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蚂蚁花呗"为代表的网络信贷服务日渐兴盛,高普及率带来的是新型侵财犯罪的侵袭。对于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实务中呈现出判决不一的司法异象,亟需从两层次予以厘清:从"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到"诈骗罪的类型认定"。对于冒用时未开通花呗的情形,由于"机器能否被骗"是个伪命题,应将视线转移至欺骗服务商的身份审核程序;又由于服务商不是刑法意义的"金融机构",花呗亦不是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只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对于冒用时已开通花呗服务的情形,服务商并未被骗,行为人完全违反用户意志窃取其财产性利益,成立盗窃罪。(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卢荃荃[2](2019)在《毒品犯罪中叁种行为司法定性探讨——基于最高法院纪要演进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购买毒品人员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新近明确的叁种犯罪行为。我国叁次《毒品犯罪会议纪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答。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与"购买、储存"行为相区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存在改进空间;对居间介绍者受吸毒人员委托购买数量较小毒品的规制上存在不足和缺陷;购买毒品人员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分类处理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郑珠玲[3](2018)在《涉外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涉外信托冲突规范“零”适用的根源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首次规定了涉外信托的冲突规范。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法院虽审理了多起涉外信托案件,但仍未有判决适用该第17条,涉外信托冲突规范出现了"零"适用的现象。通过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发现,涉外信托案件在审判时并未被识别为涉外信托法律关系或遵循国际私法审理连贯性原则,而被法官直接规避了该第17条的适用。究其原因,这与涉外信托案件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信托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有密切联系。对此,法官必须在司法审判中尊重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合理期待并在各个环节规范信托识别,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王鲁玥[4](2019)在《浅谈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司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如一列快车通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的搭乘了本次快车,给人们带来最大的影响便是改变了以往现金支付的方式,变为网络支付。毫无疑问,这样一种支付方式的改变提高了交易速度,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与此同时,打破传统支付方式也给现有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认定在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财产犯罪问题。从司法案例着手,结合罪名规定与犯罪特点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性界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鲁月悦[5](2019)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定性及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之前按照共犯处理的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单独规定成罪,“帮助行为正犯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焦点。“帮助行为”是刑法理论专指在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对整个共同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对于刑法所保护法益起到直接紧迫威胁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须借助于实行行为方能对法益产生威胁,因而对帮助犯是按照实行犯处罚的。但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下,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刑法理论规制犯罪在信息网络时代的变异面临诸多困境。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事立法和司法开始尝试突破共犯从属性,也就是对共犯的处罚不完全依据正犯的实行行为,即“帮助行为正犯化”。本文从“帮助行为”单独成罪切入,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梳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定性并表明本文观点,同时通过归纳、提炼相关司法认定问题,尝试做出回答。内容上,本文在详细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础上,在行为定性之后,归纳分析司法实践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对选题的背景做出阐述,介绍选题的研究重点及方法、思路,认真梳理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帮助行为独立成罪是否突破传统刑法理论所坚持的共犯从属性,阐述本文观点;第叁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反思,总结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并进行反思;第四部分,针对已决案例反映出的问题,试图提出可行的对策。(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高峰[6](2018)在《非聚众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哄抢行为应当分为聚众型哄抢行为和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聚众型哄抢行为通常定性为聚众哄抢罪并无异议,但因立法滞后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聚众哄抢罪本质及罪名构造的认识一直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处遇各有不同,既纵容了非聚众哄抢行为,也挑衅了刑法法益和刑法规范,有必要对聚众哄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予以重新构造,以统一刑法适用,严密刑事法网,彰显刑法法益。(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谢文英[7](2018)在《“两高”司法解释对假药等法律定性应写入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谢文英)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于志刚等常委会委员建议,“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假药的认定,以及对伪造数据等行为进行的法律定性,应该在药品管理法中加以确认,并固定下来。于志刚委员说,“过去对于利用骗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0-29)

高建川,汪建波[8](2018)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8月4日下午,朱某到某投资公司处理债务纠纷,与该公司员工马某发生口角,朱某遂打电话将其丈夫牛某喊至公司。牛某与马某开始互殴,牛某用拳击打马某面部,马某右手还击至牛某左侧胸部,双方揪打中倒地,牛某倒地后不醒人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10-19)

赵晶[9](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宋史学者立足《名公书判清明集》,试图回应法律社会学家和清代法制史学者对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讨论。他们以听讼的定性为起点,衍生出深化法源理解、辨析司法官审判风格、构建"健讼"评价等叁个研究方向。在法源理解上,由于"情""理"等内涵与功能具有多元性,法源之间也存在着重合、互补或矛盾的复杂关系,需要细致辨别,才能精准定性某一司法官的审判特色。在司法官的审判风格上,地域性与群体性被用于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然而这种解释面临叁个风险:是否真的存在差异?地域性与群体性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解释路径是否考虑到了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的差异?在"健讼"评价上,由于唐代以前虽然诉讼多发、却未见"健讼"论述,所以"健讼"成为宋代以后诉讼文化的关键词,需要从司法官的主观意识领域入手,去寻找诉讼制度上的影响,以及《清明集》这类文献编纂成书的时代背景等。(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8年09期)

童云峰[10](2018)在《互联网金融虚拟信用套现刑法定性研究——以蚂蚁花呗套现司法判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蚂蚁花呗"为代表的网络赊购平台发展迅猛,利用该平台进行套现活动的中介业务甚至成为"灰色产业"。用户开通花呗账户后实际上是与支付宝公司订立了消费信贷合同。该合同明确禁止用户套现,用户单纯套现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视情况成立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中介商的套现经营行为应当成立非法经营罪,中介商以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花呗内资金成立诈骗罪;若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花呗进行套现和消费,只是盗取支付宝或花呗内资金则成立盗窃罪;若行为人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花呗或者冒用他人支付宝或花呗,但最终盗用的是他人与该支付宝或花呗绑定的信用卡内的资金,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司法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购买毒品人员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新近明确的叁种犯罪行为。我国叁次《毒品犯罪会议纪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答。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与"购买、储存"行为相区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存在改进空间;对居间介绍者受吸毒人员委托购买数量较小毒品的规制上存在不足和缺陷;购买毒品人员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分类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一凡.冒用网络信贷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司法定性[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卢荃荃.毒品犯罪中叁种行为司法定性探讨——基于最高法院纪要演进视角[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郑珠玲.涉外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涉外信托冲突规范“零”适用的根源探索[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4].王鲁玥.浅谈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司法定性[J].法制博览.2019

[5].鲁月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定性及司法适用[D].甘肃政法学院.2019

[6].高峰.非聚众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立法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7].谢文英.“两高”司法解释对假药等法律定性应写入法律[N].检察日报.2018

[8].高建川,汪建波.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定性[N].江苏法制报.2018

[9].赵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J].学术月刊.2018

[10].童云峰.互联网金融虚拟信用套现刑法定性研究——以蚂蚁花呗套现司法判决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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