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法修订,申请主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田华[1](2018)在《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改进,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利益相关人对专利权的合理行使界限等方面有着很高的价值。当然,该制度也存在定性模糊、缺少配套的程序给予救济及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之后相关立法中首先明确评价报告的性质,并通过增设当事人参与环节,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主体范围等方式对其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严若菡[2](2018)在《论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度下所产生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叁次修改时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般来说,国外类似评价报告的制度存在于对实用新型采取形式审查的国家/地区中,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中该制度的设置各有特点。而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外在外观设计方面没有类似评价报告的制度。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权评价报告体系,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创新之举。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六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际考虑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专利法研究(2015)》期刊2018-09-01)
蔡伟[3](2018)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概念定性、适用对象、申请主体、评价范围和法律作用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厘清和修正的过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在操作上也缺乏统一标准。本文以司法裁判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具体适用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和立法原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概念、演变过程和修正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特别是对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论证,并对完善和改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提出了合理性、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19期)
刘子晨[4](2018)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的制度,即只进行初步审查。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两种授权程序简单、专利权稳定性低的专利,这两种专利的专利权授权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是为了快速授权,但是快速授权引起了其专利权稳定性的降低。虽然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两种层次较低的创造发明。但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并非一朝一夕,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有突破性的创新。所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依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提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的稳定,有助于推进技术创新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当前创建创新型企业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了弥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不稳定性,便产生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专利权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避免不必要的财物投资或者诉讼投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当前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发展,目前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对于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请人过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诉性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相对比,指出其进步的方面;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同时也通过分析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申请人范围、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身的法律定性等问题指出其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方法。(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21)
郭小军[5](2016)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前瞻:补充实质审查程序高效阻拦无效专利申请》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由权利人(包括利害关系人)应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或者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对外贸易》期刊2016年09期)
刘谦[6](2015)在《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起的专利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修改中,将"检索报告"制度变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改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有很大变化。为了使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好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稳定各方法律预期,保护创新、打击投机行为,为国家产业转型创造良好环境,深入分析这一制度上的变化,深究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实质意义,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属性分析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05-22)
刘谦[7](2015)在《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及其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起的专利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修改中,将"检索报告"制度变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改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有很大变化。为了使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好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稳定各方法律预期,保护创新、打击投机行为,为国家产业转型创造良好环境,深入分析这一制度上的变化,深究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实质意义,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属性分析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5年02期)
王文霄[8](2014)在《浅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的制度,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度的重要补充,有效弥补了初步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从由来、内容和特点、制作流程、功能等几方面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法律纠纷中的相关案例进一步解析评价报告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4年11期)
刘谦[9](2014)在《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实现快速增长。自2000年到2010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实用新型申请总量从占比42%增长至83%。据统计,在2002至2011年结案的9532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占比约为47.4%,这表明目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类似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长,但是同样面临专利权稳定性不高的问题。虽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保护一些层次较低的创新,但是技术突破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现阶段这两类专利符合中国国情,能够确保中国创新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是推动我国迈向创新国家的有力支撑。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设立能够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人可以及早知道其专利权的实际状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和研发浪费;利益相关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知道将要受让的、被许可或被告侵权的专利权的稳定性,以避免不必要投资损失或诉讼投入;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身也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或误用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还便于法院审理侵权纠纷。一般地,当专利权人在立案阶段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请求法院不中止审理、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或者申请法院发出临时禁令时,法院会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涉及专利权稳定性的相关意见或结论进行判断,尤其是当被告未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效力更加具有影响力。当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未给出导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或者没有其他导致专利权不具有稳定性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不用等待专利权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意见,直接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迳行裁判。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加快专利权人的维权时间,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本文分别通过以下四章内容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相应研究:第一章,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基本内涵及特征、我国设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概况进行分析。第二章,介绍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基本程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状况进行了梳理并发现现行法律渊源之间的不一致问题,进而根据实证研究方式,对从2008年至今的专利申请量与检索/评价报告制作量的数量关系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和无效程序以及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情况进行了制度衔接层面的研究分析。第叁章,主要分析各国与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各国对未经实质审查程序即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侵权纠纷解决方案对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第四章,通过前文对现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性质、证据效力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笔者就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提供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10-01)
金陈力[10](201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板市场公开的专利信息因具有对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评价作用,已经成为影响投资者股市行为的重要参数。现阶段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主要无形财产中披露的专利,多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鉴于这两类专利无需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对由此形成的专利信息稳定性存在重大瑕疵性。通过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的披露信息具有对公司市值影响的关联性、内容的瑕疵性、法律保护的不稳定性等经济法律特点,提出了可以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其进行较为权威评价的制度构想。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构建主要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创业板市场评价专利的客观价值出发,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应当遵循强制披露、提高信息效率、充分救济等基本原则,采取上市审核、主动公布等执行方式辅以确定性评价、瑕疵性评价等评价后效,以及采取上市门槛和信用评价等监管途径等。此外,针对目前的法规设置,分析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创业板市场结合应用的不足。构建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披露制度将提升专利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降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误判,有效减少创业板市场虚构创新能力并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4-05-0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解决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度下所产生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叁次修改时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般来说,国外类似评价报告的制度存在于对实用新型采取形式审查的国家/地区中,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中该制度的设置各有特点。而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外在外观设计方面没有类似评价报告的制度。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权评价报告体系,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创新之举。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六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际考虑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田华.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严若菡.论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完善[C].专利法研究(2015).2018
[3].蔡伟.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
[4].刘子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8
[5].郭小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前瞻:补充实质审查程序高效阻拦无效专利申请[J].中国对外贸易.2016
[6].刘谦.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及完善建议[C].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2015
[7].刘谦.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及其完善建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
[8].王文霄.浅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
[9].刘谦.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10].金陈力.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构建[D].中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