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何剑桥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何剑桥

导读:本文包含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着作权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何剑桥[1](2018)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最先于十九世纪确立于美国,作为着作权法领域的一项公理其一问世便得到了世界法学界的认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将着作权客体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由于其在着作权法领域适用的基础性和广泛性,其被看作着作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此,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也已被纳入各国法律和相关组织协定中。作为处理着作权侵权案件的基石,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至今未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得到确认,这一缺失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个较大缺陷。与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同的是,在我国法官判案过程中已经出现对此原则的运用,这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在《着作权法》中确立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明确其与其他相似原则的作用划分,从而确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方法。在此情况下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才能成为法官审判的清晰指引,才能更好的保护作者权利,激发文化创新活力。鉴于国外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发展较早,形成了成熟的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方法。因此,以本国司法实践为基础,批判性吸收他国先进经验,对我国着作权法的发展大有裨益。(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吴琼衡[2](2017)在《论影视作品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着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在我国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时间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问题的讨论再次引起各专家学者热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是着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其设计之初衷在于限制着作权的客体。各国的司法实践与着作权法律在19世纪美国正式出现这一制度之后也对其给予了认可和借鉴。然而,我国也是TRIPS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但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这重要一原则在《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之前一直未出现在着作权法之中,这正是我国着作权法审判实践中,诸如“琼瑶诉于正的着作权侵权案”等的此类案例在适用这一原则认定侵权时仍存在颇多争议的原因之一。即使在成文法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型作品的判定方式进行分门别类详细地规定,如何划分思想与表达的范畴,仍是法院在着作权侵权案件实务审理过程中所必须要重点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究其根本只有通过对这类判例的研究,将思想与表达两者之间概念的区别进行明确之后,明确了在侵权认定的适用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与着作权法其他原则如独创性原则、实质性相似理论等的不同之处,才能使我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得心应手地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使该原则在实践中发挥其现实意义。此外以“琼瑶诉于正的着作权侵权案”为例的这一类影视作品中,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手段主要体现在情节与桥段、角色与场景及风格与素材等方面的影响因素的判定方法上,这是与一般认定方法最大的区别。如何将一般认定方法与针对影视作品的特殊认定方法相结合,从而得出判定影视作品侵权的一般规律和结论呢?针对上述内容,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界定思想、表达的内涵及区别与合并问题,通过Baker v.Selden案引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内含及周延的一系列问题,历数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产生过程、立法确立及合理性分析,进而分析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合理性及其与独创性理论、实质性相似理论和抄袭理论的关系,从而从广义上全面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第二部分重在认定区分思想与表达。首先通过典型案例介绍抽象测试法、整体感觉比较法及合并原则、场景原则等区分思想与表达的一般认定方法。再从普遍到特殊,针对影视作品的特点,主要分析“琼瑶诉于正”案在思想与表达方面的认定,分别从情节与桥段、角色与场景、风格与素材等叁个方面来讨论该案影响思想与表达的判断因素,最终得出于正的《宫锁连城》作品侵犯了琼瑶对《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这一结论。第叁部分的介绍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方面着眼,指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适用现状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通过评析现行立法的规定,指出立法现状的不足并反思:我国立法仍未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具体细致规定,我国具体影视剧作品适用中仍存在偏差,未能真正形成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方法,最后提出立法建议,从而弥补现行规则的不足,对之进行完善与补充。(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6-10)

王凤娟,刘振[3](2017)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着作权保护扩张之趋势,如何明确保护与不保护之界限,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被认为是目前为止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基本原则。然而,该原则难以对着作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划出明确界限,存在一定语义含混。尤其是思想一词难以界定,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近年来,我国着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同时,在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形,也要求我国结合国内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需求,积极吸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以对知识产权中的私有领域和公有领域做出明确界定,更要结合本国实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思想与表达在灵活合并的基础上探讨其具体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7年01期)

林欢[4](2016)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运用——以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结合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分析了抽象-过滤-比较叁步法的具体运用。并将其与1991年李淑贤与王庆祥诉贾英华作品《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案进行对比,总结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与抽象-过滤-比较叁步法在类似的传统着作权纠纷中的适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此提出我国着作权法引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及叁步法,以完善国内着作权法,给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7期)

赵师斌[5](2013)在《着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着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作为限制着作权客体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十九世纪在美国正式出现之后,被各国的司法实践与着作权法律普遍认可。我国作为TRIPS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在《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之前一直尚未对这一着作权法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上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已经着以一定笔墨的情况来说,不得不算是一种缺失。这也是我国着作权法审判实践中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存在颇多问题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对表达的独创性标准的有别适用,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在侵权案件认定中的作用尚不重视,未形成系统的判断思想与表达范畴的方法。此外即使在成文法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思想与表达的区分问题,仍旧是法院在审理着作权侵权案件中所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不论是美国的法院还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的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其一套判断思想表达范畴的方法。这对这些判例的研究,明晰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理念及方法,以及厘清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侵权认定中与着作权法其他原则的关系,对我国法院在更好地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问题上具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介绍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我国的现状,并引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内涵,并对其作合理性探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提法和含义在我国曾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思想”与“表达”的内涵,对与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上,也应理解为保护的是“作品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表达形式”。此外,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制度设计在于平衡公众与着作权人的关系方面,实现作者人格方面、保障言论自由促进文化繁荣方面,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了思想/表达在着作权侵权认定中是如何区分的,以及其在着作权侵权认定中的运用。本章节在主要介绍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判例法的同时,也对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方法进行了简要论述,再结合具体不同的作品,分别阐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就不同具体作品的不同的区分方式,简而言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引言中所介绍的中国审判实践中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作具体分析,以作呼应。本章节首先在立法上进行反思,分析我国着作权立法上的缺失,并针对该原则在我国判例法中的发展,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表达的独创性标准的有别适用,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在侵权案件认定中的作用尚不重视,未形成系统的判断思想与表达范畴的方法等问题,对此,本部分提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的建议,即结合不同的检验方法,针对具体作品类型具体分析,且统一独创性标准等。第五部分是结语,集中论述全文的核心内容,并根据全文的论述再一次明确笔者成文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张敏莉[6](2011)在《浅谈着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及合并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和合并原则是着作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论述这两个原则在实践中的指导价值,并进一步阐述将其纳入着作权法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1期)

冯晓青[7](2009)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不构成侵权。合并原则在着作权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9年02期)

崔志华[8](2008)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着作权法领域,有一项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Dichotomy of Ideaand Expression)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着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将着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两个方面,着作权只保护其中的“表达”,而不保护其中的“思想”。本文试图从五个方面入手,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解析,研究出适用该规则的一般的测试技术,即如何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并结合着作权法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综合认定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以期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确立并具体化这一原则。第一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确立。在概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基础上,解析该原则的起源、发展,及其在美国着作权法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着作权法体系中的确立;第二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分别从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剖析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衡平精神,以证明该原则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确立并具体化的必要性;第叁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应用问题。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含义入手,结合两组案情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例解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及适用的困惑。在此基础上,借鉴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思想与表达如何区分的不同测试方法,提出在一些案件中应当借鉴美国的“清晰区别鉴定法”及“抽象鉴定法”,在复杂案件中对于处于纯粹的思想与纯粹的表达之间的“模糊地带”应当以独创性为判断标准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划分。第四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与着作权侵权认定。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确立并具体化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想与表达界线的划分,另一方面是侵权认定的问题。本章从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与着作权法中的其他原则相配合,综合认定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第五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具体化。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具体化的立法建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与我国现有的着作权法体系之间并不冲突。从着作权法对作品侵权认定的手段上来看,无论是着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原则,还是“叁段论”侵权认定法或是合理使用制度等等,在认定某一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都要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作为理论支撑。而事实上,从我国着作权保护的实践来看,这一原则已经潜在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因此,更有必要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明确该原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25)

陈佳强[9](2008)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解读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学者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有着不同的解读,但这些解读的结论都不是普遍适用的。在制定法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考虑因素,不同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根据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定位,并对这一原则进行解读和重构。(本文来源于《大连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冯晓青[10](2008)在《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着作权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基础。二分法不仅在着作权立法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特别表现为平衡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与广大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分法原则在着作权法中的适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台湾着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在我国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时间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问题的讨论再次引起各专家学者热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是着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其设计之初衷在于限制着作权的客体。各国的司法实践与着作权法律在19世纪美国正式出现这一制度之后也对其给予了认可和借鉴。然而,我国也是TRIPS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但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这重要一原则在《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之前一直未出现在着作权法之中,这正是我国着作权法审判实践中,诸如“琼瑶诉于正的着作权侵权案”等的此类案例在适用这一原则认定侵权时仍存在颇多争议的原因之一。即使在成文法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型作品的判定方式进行分门别类详细地规定,如何划分思想与表达的范畴,仍是法院在着作权侵权案件实务审理过程中所必须要重点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究其根本只有通过对这类判例的研究,将思想与表达两者之间概念的区别进行明确之后,明确了在侵权认定的适用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与着作权法其他原则如独创性原则、实质性相似理论等的不同之处,才能使我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得心应手地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使该原则在实践中发挥其现实意义。此外以“琼瑶诉于正的着作权侵权案”为例的这一类影视作品中,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手段主要体现在情节与桥段、角色与场景及风格与素材等方面的影响因素的判定方法上,这是与一般认定方法最大的区别。如何将一般认定方法与针对影视作品的特殊认定方法相结合,从而得出判定影视作品侵权的一般规律和结论呢?针对上述内容,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界定思想、表达的内涵及区别与合并问题,通过Baker v.Selden案引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内含及周延的一系列问题,历数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产生过程、立法确立及合理性分析,进而分析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合理性及其与独创性理论、实质性相似理论和抄袭理论的关系,从而从广义上全面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第二部分重在认定区分思想与表达。首先通过典型案例介绍抽象测试法、整体感觉比较法及合并原则、场景原则等区分思想与表达的一般认定方法。再从普遍到特殊,针对影视作品的特点,主要分析“琼瑶诉于正”案在思想与表达方面的认定,分别从情节与桥段、角色与场景、风格与素材等叁个方面来讨论该案影响思想与表达的判断因素,最终得出于正的《宫锁连城》作品侵犯了琼瑶对《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这一结论。第叁部分的介绍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方面着眼,指出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适用现状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通过评析现行立法的规定,指出立法现状的不足并反思:我国立法仍未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具体细致规定,我国具体影视剧作品适用中仍存在偏差,未能真正形成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方法,最后提出立法建议,从而弥补现行规则的不足,对之进行完善与补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何剑桥.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2].吴琼衡.论影视作品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D].宁波大学.2017

[3].王凤娟,刘振.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适用[J].知识产权.2017

[4].林欢.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运用——以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6

[5].赵师斌.着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6].张敏莉.浅谈着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及合并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1

[7].冯晓青.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09

[8].崔志华.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9].陈佳强.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解读与重构[J].大连大学学报.2008

[10].冯晓青.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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