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撤回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撤回权,保障机制
撤回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水[1](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正式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于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入法,予以明确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新《刑事诉讼法》的重点落实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关于是否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撤回权,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隐含着撤回权的雏形。在试点工作中,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庭审程序的反悔问题严重关系到控辩双方的诉讼利益。同时,目前对被追诉人撤回权的研究较为零散,缺乏体系性,也亟待进行系统性地梳理与归纳,从而更好地构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构建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首先,应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予以阐述,厘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含义及性质,将撤回权界定为救济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并与其他权利或权力进行对比分析,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目前仍没有统一权威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被追诉人的撤回权,各地方立法也杂乱无章,使得实践中出现撤回无法可依、过度撤回等问题,这都亟需在立法层面加以规定。立法上的缺失与实践中的混乱,使得构建撤回权成为必要。构建被追诉人撤回权,能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必然要求。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及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如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辩护制度等成功的试点经验为撤回权的构建提供了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规定也为其打开了新思路。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与现阶段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分析,可以展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构建。明确撤回权行使的主体,除了被追诉人自身,还包括其辩护人、近亲属。明确撤回权行使的条件,限制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不断增强。明确行使撤回权后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量刑上,认罪协商中的量刑优惠不再适用,该案件作为全新案件依据事实证据审理;在证据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自白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而在审查起诉时,法院、检察院加入协商,作出的有罪答辩客观性受到质疑,此类认罪自白应该排除使用。最后完善与撤回权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权利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帮助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3)
孔孟佳[2](2019)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在网络购物中,为了重点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该制度的出现,顺应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填补了法律对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漏洞,完善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对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撤回权的具体含义,厘清其发展脉络,找出其基本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对撤回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仍旧存在网购撤回权法律规定不完备、配套制度不健全、保障方式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适用上的诸多缺憾,不利于撤回权制度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对比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均对该制度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消费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的规定,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发展要认真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基本情况,逐渐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在今后应当注重从细化制度行使期限、完善责任分担、明确消费者权利行使方式、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入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并且要加强网络购物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保障方式,从而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行使提供保障,建立网络购物良性消费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戴中璧[3](2019)在《远程销售中消费者撤回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我国确立了远程销售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于该条款是强制性立法还是任意性立法之问题,在理论上仍有商榷的必要,在实践中亦引发了不少的矛盾。从我国的市场现状和立法政策出发,在适用方式上,对该条款的解释既不宜遵循欧洲的强制性立法模式,亦不宜遵循美国的任意性立法模式,而采取一种更符合我国实际的"半强制"立法模式较为妥当。该模式在总体上规定了远程销售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由法律明确排除某些经过市场反复验证的不适用撤回权的商品或领域;另一方面,对某些尚存争议的商品或领域保持一定的开放性,默认赋予消费者撤回权,但允许经营者通过明确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的方式排除该权利的适用,并加强对此的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蕾,王德新[4](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撤回权和上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赋予其撤回权和上诉权,但这同时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并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尚未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为此,一方面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设计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实效。(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杨浩琛[5](2018)在《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下文中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修改并且生效后,确立了撤回权制度。处在网购中的消费者,他们无法触及商品,所以单单通过视觉体验就做出的决定多少带着盲目和冲动,这也导致他们收到商品时会与预期产生强烈的反差,继而选择退货。这项崭新的制度旨为那些冲动购物后的人们解决后顾之忧。但就近几年的实施状况上看,效果并不显着,同时制度本身也暴露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以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为核心,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并参考了大量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提出该制度的改善方案。本文首先介绍了撤回权的特点和功能,以及它与其他传统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其次提出了消费者撤回权存在的问题,即网购过程中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缺失;“商品完好”定义笼统;行使撤回权方式及期限不具体;消费者恶意行使撤回权。再次介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美国有关撤回权先进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切身站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上,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并参考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美国相关制度,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即要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细化“商品完好”判断标准;撤回权行使期限更加具体且合理;明确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方式;限制适用撤回权的“消费者”范围。(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3)
朱健慧[6](2018)在《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热衷进行日常消费的渠道,由于新兴购物模式的出现和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的围绕商品交易产生的纠纷。因为此法条的诞生,被学者成为“消费者撤回权”,即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达成商品买卖合同后,仍可以无理由提出退货申请,突破了契约理论,同时净化了网络购物市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稳健发展。本文从阐述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概念开始,用偏中性的词语来定义《消保法》第25条,而非有些专家概括的“后悔权”,避免从字面意义上看使权利行使主体的消费者陷入道义上不利的境地。随后回顾了国内外消费者撤回权的发展历程,归纳了其权利特征和理论基础,厘清了权利行使主体,将撤回权和相近似的其他权利等进行了比较,找到了异同,为更好的区分权利做了更多的阐述。接下来对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从消费者信息知悉权、消费信息不对成、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及消费者意思自由等方面进行展开。针对新《消保法》修订后3年以来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了权利行使主体、客体、信息披露等方面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改善的地方。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域外法律立法出发,将美国、欧盟、英国、德国的立法进行回顾,进而对于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出了对于权利行使主体、客体等更加明确具体的完善法律规范的建议,比如对于职业打假者应当仅在食品、药品网络购物领域适用权利;经营者应当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应从目前单一的商品扩大至服务、电子消费券等无形物;法规应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质对商品“完好”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并以不影响经营者再次销售为要件。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行业协会和平台的作用,从经营者经营资质、接受撤回权行使等方面进行规制,协助消费者维权。最后就是从全社会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着手,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要在网络购物领域做到诚实信用。(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6-01)
曾彬[7](2018)在《网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对以往立法及实践经验进行深度总结的基础上,强制性的赋予了消费者“撤回权”,这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方式的新的突破,也是我国立法紧跟国际先进立法技术的重要体现。然而,该项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比如:撤回权适用范围不清晰、行使权利的具体条件不明确、消费者滥用撤回权以及由此引发的经营者的“对策行为”等等。除此之外,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利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如何证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该制度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等问题均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针对前述问题,立法应当对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界定清晰、明确和细化撤回权的行使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应有效的规制消费者滥用撤回权的行为和经营者的“对策行为”,同时对跨境网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便于未来我国在完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时能够有更多的参考依据,通过探讨上述相关问题也能够使得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邓梦[8](2018)在《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撤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购物是现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兴购物方式。网络购物虽快捷便利,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纠纷。网络购物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严重不平等,消费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确立并发展成熟了撤回权制度,来解决如网络购物这类突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而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也较少,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还始终处于不健全的情况。为更好的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有必要完善中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本文首先将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撤销权、试用期买卖中的退货权、无因退货以及因产品质量退货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撤回权不同于这四种制度的独特性以及消费者撤回权存在的必要性;紧接着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理论基础,从消费者保护说、合同实质自由说以及意思自由保护说叁个方面来论证消费者撤回权产生的正当性。其次,本文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出发分析中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现状,得出适用撤回权商品范围过窄且模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不足,撤回期限规定不合理,撤回权行使方式规定不详细四个方面的问题。再次,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起源,主要分析德国和英美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规定,得出对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完善的启示。最后,本文借鉴国外经验,分别从扩大消费者撤回权适用范围、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明确撤回权行使期限以及细化撤回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4-28)
于达尔汗[9](2018)在《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救济特殊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是由特殊合同情形决定的。当前的实然立法中,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仅远程交易撤回权一种。在完善现有的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可以从消费者撤回权适用范围之扩张、消费者撤回权与民法理论构造之衔接两个方面继续架构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8年03期)
沈博[10](2018)在《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撤回权,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尚待完善。论文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概念、消费者撤回权特征、消费者撤回权与撤销权、解除权以及无因退货权的区别等基础理论予以研究。在考察美、英、日、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基础上,从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叁个方面予以借鉴。结合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撤回权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行使方式叁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撤回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在网络购物中,为了重点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该制度的出现,顺应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填补了法律对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漏洞,完善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对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撤回权的具体含义,厘清其发展脉络,找出其基本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对撤回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仍旧存在网购撤回权法律规定不完备、配套制度不健全、保障方式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适用上的诸多缺憾,不利于撤回权制度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对比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均对该制度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消费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的规定,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发展要认真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基本情况,逐渐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在今后应当注重从细化制度行使期限、完善责任分担、明确消费者权利行使方式、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入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并且要加强网络购物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保障方式,从而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行使提供保障,建立网络购物良性消费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的稳定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撤回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9
[2].孔孟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3].戴中璧.远程销售中消费者撤回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J].山东社会科学.2019
[4].王蕾,王德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撤回权和上诉权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杨浩琛.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8
[6].朱健慧.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7].曾彬.网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研究[D].南昌大学.2018
[8].邓梦.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撤回权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9].于达尔汗.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完善[J].学习与实践.2018
[10].沈博.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D].长春理工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