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许梦楠[2](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周艳云[3](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朱瑞[4](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高峰[5](2018)在《DS414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09年4月29日,我国武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来自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电工钢(以下简称“GOES”)申请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决定对美国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为期5年。美国就GOES案最终措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仲裁员裁定该案合理执行期为8个月零15天。2013年6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GOES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2014年2月13日,美国提出根据DSU第6条和第21.5条设立专家组的申请,2015年7月31日,DSB在美国诉中国GOES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议案的(DS414号案件)报告中,认定中国没有履行该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和建议。中国商务部在重新审查中涉及的问题是中美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案历经数年,以中国败诉而告终。研究显示中国商务部在本案的双反调查程序,国际规则的应用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有所缺失。并且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引发的法律问题表明国内相关立法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对于本案涉及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存在偏颇和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本案,整理我国商务部在双反案件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对中国应诉类似问题进行专项剖析及对已有学者的观点进行反思,以期提升我国运用WTO双反规则的能力,进而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DS414案基本案情以及主要争议焦点和裁决。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4个争议焦点:1、中国商务部对价格影响的确定是否符合AD协议第3.1和第3.2条以及SCM协议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2、根据AD协议第3.1条和第3.4条以及SCM协议第15.1条和第15.4条规定,中国商务部对GOES进口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分析与中国的义务是否一致;3、根据AD协议第3.1和3.5条以及SCM协议第15.1和15.5条的规定,中国商务部的因果关系分析与中国的义务是否一致;4、中国商务部是否未披露重要事实违反AD协议第6.9条和SCM协议第12.8条。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应对DS414案的对策思考,总结DS414案对我国的启示。
方菲菲[6](2018)在《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文中提出自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张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十六年后,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但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贸易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各国纷纷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减少中国的出口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自WTO成立以来,中国已有2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严重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对华反倾销为例,深入研究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世界银行公布的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Bown,2016),结合多个大型微观及宏观数据库,构造了 1995-2015年国家级面板数据、1995-2013年国家-行业级面板数据、2000-2006年企业-产品级面板数据以及2000-2006年企业级面板数据这四个样本,运用统计分析及计量经济学方法,以对华反倾销为例,考察了贸易救济措施的动因及效应。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首次探讨了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溢出效应及反倾销调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从产品层面分析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出口的影响,并且从企业层面探讨反倾销调查对企业专利申请数的影响;其次,本文尝试以所有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为例,结合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多重因素,从宏观层面探讨了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分别探讨了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我们发现,一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与贸易逆差、同类产品间的竞争以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有关,与此同时,中国的“入世”将会加剧两国竞争带来的效应;行业层面反倾销调查动因的分析表明,行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均产出减少、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张以及贸易逆差是引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因素。这些结果随着发起国收入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结果都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和引入工具变量的结果都支持了这部分的主要结论。接下来,本文基于2000-2006年企业-产品级微观面板数据,以美国对华反倾销为例,运用面板双重差分方法探讨了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销至美国的非倾销产品出口额、出口量及出口价格的影响。我们的研究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使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出口额上升6.9%-9.1%,出口量增加了5.4%-7.8%,而对这些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显着影响,并且该效应与贸易国是否为企业原有出口渠道有关。异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的影响随着企业所有制不同和企业是否为多行业企业而有所差异。这一结果为验证美国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受影响企业出口向非倾销产品转移这一假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即企业可能存在产品种类的溢出效应。第三,本文运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对华反倾销调查(或措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我们发现,反倾销调查使得受影响企业的非发明专利数显着增加;而反倾销措施不仅增加了受影响企业的非发明专利数,专利申请总数也显着增加了 0.66%;异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仅对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反倾销高频行业的企业的创新有促进作用,而对私营企业和非反倾销高频行业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数则没有显着影响。以上结果为反倾销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有助于我们为企业应如何规避反倾销的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最后,本文概括了主要研究结论,并从国家、行业和企业层面对如何正确认识反倾销问题、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提出了三点政策建议:一是构建对华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重视“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与各国间经贸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减少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负面影响;三是引导企业主动实施产品创新策略应对各国对华反倾销,通过出口新产品规避与外国企业间的“价格战”,从而减少反倾销调查的负面影响。
程卫东,李靖堃,叶斌[7](2016)在《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文中研究表明2002年,中国法学研究学者宋英对截至2001年中国欧盟法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①认为中国欧盟法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之前的研究主要还是处于"初次相识"阶段,作者希望中国欧盟法的研究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应该更进一步,应该进入"加深了解"、深入研究的阶段。自此之后,中国欧盟法的研究进展如何?是否有了新的发展与突破?存在哪些不足?本文拟对近十年以来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成果进行述评,以期对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总体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并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赵苏晓[8](2016)在《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在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为抑制中国贸易实力的崛起,对国际贸易救济权进行滥用,导致成员方之间贸易摩擦不断出现,中国经济受损。具体来说,世贸组织成员方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贸易大国经济走低,美国经济的低迷,欧盟经济的衰退,发达国家开始在贸易救济权方面膨胀自己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近些年来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贸易救济权的合并使用成为一种潮流。1与此同时,“双反”潮流引发的双重救济问题,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造成严重困扰,并且若不对此进行调查和进攻,以此来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频频抬头,那么世界贸易大战也必将被引发,这将严重不利于复苏世界经济。依照以往国际贸易中的惯常做法,发达国仍然把我国视NME国家,因此对于中国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但是在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出口至其国的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在此之前,加拿大曾修改其国内法,以此合法化其对NME国家实施的反补贴调查。由此开始,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救济权的合并使用成为了国际贸易救济领域最热的话题之一,别国对此也纷纷效仿。到了2005年,《美国贸易权利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通过,由此一来,美国DOC被授权对来自NME国家的出口商品开展反补贴调查。虽然该法案未被上升为法律,但是美国最终还是通过对《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的颁布,导致美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调查有了国内的法律可依。2006年,美国针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铜版纸发起了双反调查,自此以后,中美贸易的双反措施之战开始上演。不仅如此,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效仿美国,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启动双反措施,更有甚者,竟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线数据卡启动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合并使用。一时之间,使得中国的国际贸易受到重创,高额的关税被征收,频繁的双反调查申诉让有关机构应接不暇,我国已经成为受双反措施负面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截止到2014年,美国对出口自中国的商品一共启动了43起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因此,双反措施已经不可争议的引起了中外学者对双反措施以及由此引起的双重救济的高度关注。然而双反措施却是发达国家利用了世贸组织救济规则中的模糊之处,因此我国想要以此反击双反措施,证明双重救济的违法性,任重而道远。启动双反调查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的惯用手段,然而该贸易救济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双重救济的问题,针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学界仍然处在讨论阶段,各方给出不一样的观点,但不可争议的事实是贸易救济权行使的本质是为了让国际贸易有序的进行、公平竞争,让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感受到自由贸易、多边贸易带来的好处,增加人民的福祉,保障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如果滥用贸易救济权,使得WTO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那么就等同于违背了WTO的宗旨和原则,贸易救济权行使的过程本身也会沦为WTO成员之间不公平竞争的挡箭牌。根据GATT和WTO相关协定,倾销是指成员国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者是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往另一成员国的行为;而补贴则是指成员国的政府当局或公共机构通过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财政资助的方式,来给予出口的支撑。倾销和补贴是成员国惯用的两种支持其本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手段,由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势在必行,然而贸易救济措施不可随意使用或随意叠加使用,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协定严格遵守其程序,否则容易造成贸易救济手段的错误使用或滥用。根据GATT和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明文规定,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救济措施,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同时使用两种救济措施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一事不再罚的相关规定,对于倾销和补贴造成的同一损害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规定支持双反措施的合法性是有前提的,即一成员国出口产品到其他成员国时,倾销和补贴造成了不同的损害,也可以说,该规定支持了在倾销和补贴造成的同一损害幅度内进行双反是违法的。根据美国过去的法律,对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但是由于近年来中国对外出口贸易的崛起,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遏制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势头,以修改其国内法的方式,使得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措施合法化,由此,也为在NME国家启动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即2011年美国通过的《1930年关税法》,美国DOC因此被正式授权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程序。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针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屡见不鲜,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屡受重挫,一方面是由于被征收的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美国DOC接连不断发起的双反调查,让缺少应诉经验的中国企业无法做好充足的准备。因此,我国学者积极研究以往判例、WTO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美国国内法,都对日后国际贸易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会将一定的篇幅放在以往判例上,以求从实证法的角度分析这一国际上广泛关注的问题。美国首次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应追溯到2006年,美国某大型纸业公司向美国DOC发出申请,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铜版纸进行双反调查,该案中我国最终并未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缘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并没有因中国的铜版纸产品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但是,该案仍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是因为虽然中国最终未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是美国DOC的终裁却认定我国存在倾销和补贴的行为,而此时美国对中国这一NME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无国内法可依。这样的裁决开创了中美贸易的新局面,即针对NME国家的中国,美国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反补贴调查。这样的先例为今后美国的国际贸易救济权的滥用奠定了基础。针对叠加使用双反措施的国际贸易趋势,我国应该积极做出应对,最大程度的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和企业不受损害。首先要熟知WTO的相关法律和协定,当我国认为双反措施违法且协商不成时,应主动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该机构以平等、迅速、有效和双方接收为原则,以解决贸易争端为己任,通过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的结论,都具有先例的示范作用。比如,在2011年,上诉机构曾做出裁决,认定美国DOC将我国的国有银行以及国企定义为公共机构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美国也因此被要求,需切实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其次,除了要积极运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外,我国还需要积极应诉,根据以往的经验,积极应诉的企业可以有效减少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出现的可能,我国相关受损行业和企业不应该因为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和惧怕高额的应诉成本就消极应诉、坐以待毙,以避免双反带来的恶性循环。本文共分为四章,不但从理论知识上探析了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的问题,还从美国国内法、国际贸易实践以及世贸组织相关判例的角度对该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15.2条,我国十五年NME国家的地位直到2016年12月10日结束,因此这段时间被称为NME的过渡期。当该期间一过,双重救济问题的演变会与以往有所不同,但不可改变的是,这一问题仍将持续存在于中国与美国的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权的合法使用仍是我国关注的重点,这有利于促进中国和美国贸易的协调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持续和稳定。本文的第一章,是从理论角度出发,首先理清相关基本概念:双反措施、双重救济;其次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分析造成双重救济的原因;最后对双反措施和双重救济的关系进行界定。本文的第二章,着重于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展开分析。首先从双重救济违反GATT第六条进行分析,其次从违反《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分析美对华双重救济的立法并从实践的角度,对近年来的着名案例和判例进行分析:乔治城钢铁案揭示了美国对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美对华双反措施第一案“铜版纸案”以及最后分析了非公路用轮胎案,揭示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双反措施的违法性裁决。本文第四章,分析当前中国对双重救济的应对不足,并以展望的角度对中国今后如何应对美对华双重救济提出建议。
周青青[9](2016)在《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最初只是被用来进行国别贸易统计。但是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工具,运用在各种国际贸易的活动之中。其中,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规避中的运用极为受到大家关注。反倾销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与补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而实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正是利用原产地规则改变了反倾销措施中认定的特定国家,从而逃避了反倾销税令的惩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在反规避调查中对产品原产地的认定也是进行逐案裁决的形式。国际上对原产地问题的认定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两项标准中一般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会有分歧,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立来源于美国,但是美国的成文法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在1973年签订的《京都公约》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细分为三种具体的判定标准,分别为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随后WTO又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中再次确认了这三项具体的标准,使其对WTO的成员国具有约束效力。虽然,美国反规避调查对原产地的认定问题上也会使用“实质性改变”这一标准,但是在确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上并不使用上述三项具体标准,而是形成了其特有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的运用使得美国出现了两套不同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即在一般进出口货物中美国海关运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运用的原产地规则。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美国大量反规避的调查,形势严峻。美国反规避调查中规避形式多样化,反规避调查有着严格的调查程序,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美国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反规避调查案为例,验证美国在反规避调查中所采取的原产地规则与之前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面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受到来自美国的反规避调查的现状,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是要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积极的推动国际统一规则的确立;其次,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应诉机制,在面对反规避调查中,要积极去应诉,配合调查;最后需要企业完善其管理制度,加强出口产品的创新,转变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
曾艳军[10](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二、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4)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DS414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际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美诉中国DS414双反案的案件概要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主要争议焦点及裁决内容 |
二、DS414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分析 |
(一) 进口GOES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 |
(二) 进口GOES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
(三) 进口GOES是否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 调查机关是否披露了基本事实 |
三、我国应对类似DS414案相关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
(一) 专家学者观点的研判 |
(二) 与结论相关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作详细说明 |
(三) 在法律规定上增加对非倾销进口因素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背景 |
1.2.1 反倾销的起源与发展 |
1.2.2 反倾销调查的流程 |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第十五条的解读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1.5.1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反倾销动因的文献综述 |
2.1.1 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因素 |
2.1.2 反倾销调查的政治因素 |
2.1.3 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因素 |
2.2 关于反倾销效应的研究综述 |
2.2.1 反倾销政策对贸易的影响 |
2.2.2 反倾销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
2.2.3 反倾销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2.3 关于反倾销对策的研究综述 |
2.3.1 企业的短期应对策略 |
2.3.2 企业的长期应对策略 |
2.3.3 行业与国家层面的应对策略 |
2.4 文献评述及展望 |
3 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动因分析——基于国家和行业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
3.1 研究背景 |
3.2 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 |
3.2.1 国家层面的影响因素 |
3.2.2 行业层面的影响因素 |
3.3 研究设计 |
3.3.1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3.3.2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3.3.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3.4 实证结果分析 |
3.4.1 基准回归结果:国家层面 |
3.4.2 基准回归结果:行业层面 |
3.4.3 异质性检验 |
3.4.4 稳健性检验 |
3.4.5 内生性问题 |
3.5 结论与启示 |
4 反倾销措施与出口产品种类溢出效应——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背景 |
4.2 研究设计 |
4.2.1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4.2.2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4.2.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基准回归结果 |
4.3.2 美国反倾销措施对非倾销产品出口影响的异质性研究 |
4.3.3 对本章影响机制的进一步说明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结论与启示 |
5 反倾销与企业创新——基于全球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背景 |
5.2 研究设计 |
5.2.1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5.2.2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5.2.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准回归结果 |
5.3.2 反倾销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异质性研究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小结与启示 |
6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7)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欧盟法总论问题 |
(一) 关于欧盟法及欧盟的性质 |
(二) 关于欧盟法的法理研究 |
(三) 关于欧盟法治的研究 |
(四) 关于欧盟法相关的法律原则研究 |
(五) 关于欧盟、欧盟法与国际法的相互影响 |
(六) 小结 |
二欧盟制宪、宪政问题及机构研究 |
(一) 欧盟宪政的一般性问题 |
(二) 权能问题 |
1. 欧盟权能的界定及其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 (纵向权力分配问题) |
2. 欧盟各个机构的权能及其相互关系 (横向权力分配问题) |
(三) 公民权/个人基本权利/人权 |
(四) 小结 |
三内部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一) 关于内部市场法律的综合性研究 |
(二) 欧共体竞争法 |
(三) 欧盟知识产权法 |
(四) 公司法 |
(五) 小结 |
四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 |
(一) 民事司法合作 |
(二) 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移民法 |
(三) 小结 |
五欧盟对外关系法 |
(一) 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一般问题 |
(二)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
(三) 欧盟对外贸易法与对外投资法 |
(四) 小结 |
六结论性简评 |
(8)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双重救济的概述 |
第一节 双反措施与双重救济的概念 |
一、双反措施的概念 |
二、双重救济的概念 |
第二节 双反措施发生的原因 |
一、政治原因: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 |
二、经济原因:最根本的原因 |
三、法律原因:最直接的原因 |
第三节 双反措施和双重救济的关系 |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关系 |
二、双反措施发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
第二章 双重救济的法性分析 |
第一节 违反GATT1994第6条 |
第二节 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
第三节 双重救济的危害 |
一、增加出口国的负担 |
二、国际经济秩序混乱 |
第三章 美对华双重救济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美对华双重救济的立法 |
一、美对华不适用反补贴法 |
二、美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开始 |
第二节 美对华双重救济的重要案例 |
第三节 美对华双重救济在WTO的认定 |
一、DS379案情综述 |
二、专家组对双重救济的认定 |
三、上诉机构对双重救济的认定 |
第四章 中美双反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对中国双重救济的发展趋势 |
一、暂不承认中国的ME地位 |
二、承认中国的ME地位 |
三、附条件承认中国的ME地位 |
第二节 美对华双重救济的应对策略 |
一、我国应对双重救济存在的不足 |
二、美对华双重救济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的关系 |
第一节 反规避概述 |
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
第三节 二元制反规避立法模式 |
第二章 美国反规避调查中对一般原产地规则的排除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反规避调查中对“实质性改变”认定 |
第三章 美国反规避调查中采用的特殊原产地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商务部在原产地问题上的特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商务部采用特殊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所采原产地规则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近年来对华反规避调查基本情况 |
第二节 美国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反规避调查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反规避调查的策略 |
第一节 推动国际规则的统一 |
第二节 建立积极的应诉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4]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DS414案法律问题研究[D]. 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D]. 方菲菲. 厦门大学, 2018(07)
- [7]中国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年[J]. 程卫东,李靖堃,叶斌. 欧洲法律评论, 2016(00)
- [8]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 赵苏晓.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9]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D]. 周青青. 苏州大学, 2016(12)
- [10]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