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制度论文-李宇芽

财产约定制度论文-李宇芽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约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物权效力,公证公示

财产约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宇芽[1](2019)在《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兼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现状出发,试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提出公证公示制度构想,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赵牧晓[2](2018)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备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根据本国的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阶段去不断的完善,使之与其所在的时代相适应。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同样符合符合这个规律。财产是一个家庭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而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调整这种财产分配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家庭财产与个人的总量都在增加,加之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觉醒,制定和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将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婚后债务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足见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相关问题的重视。因此,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概念及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在参考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规定,并针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第一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类型以及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现状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为进一步理解和完善我国现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的详细阐述和分析后,选取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对上述四国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系统的剖析与比较。从而找出值得我们进行本土化的借鉴。第叁部分是阐述我国现阶段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所存在的不足。通过与其它国家相关法律的比较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主体、时间、内容、形式、效力、变更与撤销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问题的所在,为其后的完善建议提供准确的目标。第四部分是有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该部分针对上述文章中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其它法系国家的研究,提出适应我国传统文化及当前经济阶段所需的完善建议。以求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下一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3-29)

易志民[3](2016)在《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被称为约定财产合同,是指有结婚意向的婚前男女或者已经结婚的夫妻之间对双方各自财产、原来共同共有的财产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就如何对与他们发生财产关系的第叁人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与法定财产相比婚姻财产制度更具备适用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自婚姻法明确夫妻财产制度以来,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持续发展,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越来越详细,最高院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出多次出台司法解释,以满足了人们对于确定财产归属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然后,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夫妻约定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法院的司法判决都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像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种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修改、完善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这已经成为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本文对当下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国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对,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完善和解决相关效力问题提供了参考。为了实现对第叁人权利的保障,笔者针对《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设立公示程序的建议,并且针对夫妻约定财产效力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下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且分析了该制度的特征和内在价值,希望能够为全面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涵提供保障。第二部分对当下中外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制度进行研究。笔者以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权威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建设状况,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第叁部分笔者以司法实践为核心,对当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状况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笔者指出当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约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内容;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外在效力不足;再者,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和法规撤销等缺乏规范性指引;最后,缺乏劳动家务补偿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规定。第四部分笔者对上述内容的不足之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完善,并且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笔者在该部分提出了增加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公示程序、构建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财产制度变更和撤销程序等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12-01)

沈艺[4](2016)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相对应的制度,与夫妻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它充分体现着意思自治原则,使夫妻双方更加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打破了传统的单一夫妻财产制度,给予夫妻之间更多更自由的财产处理方式,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与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该制度在效力、公示方式、变更与撤销以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在今后,还需进一步明确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在财产的变更与撤销方式上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发挥最大功效,为家庭稳定提供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本文来源于《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聂影[5](2015)在《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且拥有比法定财产制优先的法律效力,究其原因是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但充分体现了夫妻间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给予正式确定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随后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又被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可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有很多亟待调整的地方,如定性、生效要件、公示及变更、撤销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上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学术界也争论不断。笔者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与解析,并在研究国外立法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就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一些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部分,本部分论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特征、性质及立法意义。使我们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为下文的分析打下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的考察部分。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十五十六世纪都市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直到近代法的发展;其次又对我国古代立法、近代立法及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今日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了介绍。使我们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纵向发展有个一个更深入的了解。第叁部分是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研究及评析。结合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本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生效条件、内容、法律效力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与评析,总结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下文的完善部分做一个铺垫。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策建议。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本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形式、内容、公示方式、约定变更及撤销等几个方面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王洪云[6](2015)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体现了男女平等、意思自由的精神,所以它是现代许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类型之一,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婚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该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又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使其操作性有所增强。但是,结合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某些问题尚待解决,例如主体规定不够全面,对约定的撤销和变更情况未作规定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并对我国的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约2.3万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两个由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简单介绍,提出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具体生效时间为何时?在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可撤销情形有哪些?第二部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理论介绍。本部分主要对这一制度的类型和特征、其在中西方的源流及其功能进行介绍。根据各国立法内容的不同,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概括式、列举式、例示式叁类,叁种类型中概括式和列举式各有优缺点,例示式的的立法规定比较成熟。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较晚,在西方存在发展时间较长,各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该制度所具备的功能是其在我国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有彰显意思自治的功能、提高财产利用效率的功能、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功能。第叁部分为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与评析。主要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对该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评析,以便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立法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与评析。该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效力等角度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主体不明确、约定时间不明确、内容表述不严谨、无效和可撤销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该部分的分析使第五部分立法建议的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第五部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该部分在上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并借鉴第叁部分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约定主体、时间、内容,增加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情形的规制。本部分最后对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有所解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8)

李霜怡[7](2014)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一国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本质上属于民法中的合同关系。明确该制度,可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弥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各种缺陷,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8期)

孙璐瑶[8](2014)在《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在内容、效力等方面还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原因,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国内的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现状以及国外的判例的结果和实践结果,提出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2期)

张贤菊[9](2014)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何完善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等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遇到了新挑战,适时完善、顺时而变就成了其最佳的选择。本文从微观实践的角度出发,拟从细节处梳理约定制的最新理论,以此来维护夫妻双方及第叁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张紫艳[10](2014)在《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与家庭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度,它在物质上确保了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更在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人们对其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方式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和现实,传统的夫妻财产制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夫妻之间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财产关系,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已经不能满足夫妻间财产分配要求,夫妻之间开始出现了对财产分配进行约定,然而我国《婚姻法》中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条却只有简单的一条叁款项内容而已。我国建国60多年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当今社会中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对于法律的需求已经不是现行的《婚姻法》中的这一条叁款项的内容能够满足的了。有鉴于此,本文拟将从立法角度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提出相关立法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述”,论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第二章“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介绍了各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其成立要件。第叁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之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成立条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第四章“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不足与立法建议”,通过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就如何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成立条件、法律效力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一些自己相应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4-04-20)

财产约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备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根据本国的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阶段去不断的完善,使之与其所在的时代相适应。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同样符合符合这个规律。财产是一个家庭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而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调整这种财产分配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家庭财产与个人的总量都在增加,加之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觉醒,制定和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将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婚后债务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足见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相关问题的重视。因此,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概念及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在参考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规定,并针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第一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类型以及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现状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为进一步理解和完善我国现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的详细阐述和分析后,选取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对上述四国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系统的剖析与比较。从而找出值得我们进行本土化的借鉴。第叁部分是阐述我国现阶段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所存在的不足。通过与其它国家相关法律的比较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主体、时间、内容、形式、效力、变更与撤销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问题的所在,为其后的完善建议提供准确的目标。第四部分是有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该部分针对上述文章中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其它法系国家的研究,提出适应我国传统文化及当前经济阶段所需的完善建议。以求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下一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绵薄之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约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宇芽.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兼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示制度[J].法制博览.2019

[2].赵牧晓.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8

[3].易志民.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南昌大学.2016

[4].沈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5].聂影.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D].吉林大学.2015

[6].王洪云.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7].李霜怡.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刍议[J].法制与经济.2014

[8].孙璐瑶.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

[9].张贤菊.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何完善的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张紫艳.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D].上海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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