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论文-何金洋

恶法非法论文-何金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恶法非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立法,司法

恶法非法论文文献综述

何金洋[1](2019)在《“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法非法"强调法的内在价值应当符合正义、理性和自由,"恶法亦法"则强调法的外在形式和权威性,两者之间并非矛盾对立。就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将两者结合起来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然之路。在立法层面,要融入自然法的理念,合理分配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同时对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及时修、改、废;在司法层面,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法、理、情的融合;在守法层面,要强调对法律的服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冉旭玲[2](2019)在《从纽伦堡大审判看恶法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纽伦堡审判不仅是适用法律的判断,更是人类对法律,道德,良法恶法的思考。在执行任务或者法律时是否应遵守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我们能从这个事件中应该思考的问题。当今社会良法之治为法治,法制之下的法律必然是自然、公正的两罚,尊重人们公认的文明准则,道德底线是最基础的前提。恶法不是法,那么法律和道德又是何种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贾永健[3](2019)在《“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并非对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之争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反映出学者对"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深深误解。"恶法亦法"中的"法",前者和后者指的均是"法律";"恶法非法"中的"法",前者指的是"法律",后者指的是"自然法"。分析法学派没有片面地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也没有片面地主张"恶法非法",两派的终极目的均是促进人类的幸福和至善。所以,"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可以相互推导,并且对立统一。"恶法亦法"催生了法治的形式正义,"恶法非法"催生了法治的实体正义,因此,促进法治朝着良法之治的方向发展,必须防止割裂或者对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李姗芙[4](2019)在《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已在法学界持续了好几个世纪,围绕这一争论焦点许多法学流派应运而生。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学派的理论体系已经隐没在时光长河中,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依然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成为主流法律思想,至今依然具有极高的法学研究价值。本文拟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王志勇[5](2018)在《“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恶法非法"命题提出了"概念性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和"保守主义批判"。观念史的考察显示,上述批判要么错失焦点,要么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恶法非法"命题具有多重丰富内涵,理论上至少存在强弱两种解读。从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可以为如下一种弱解读提供辩护,即区分法律的成功条件和缺陷条件而分别赋予其不同效力。由此或可表明,法律的性质不仅仅具有事实面向,也具有理想面向。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法律具有的"程度性"特征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因素,有区别地对待"恶法"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关保英[6](2017)在《恶法非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是一对针锋相对且争论已久的理论范畴,本文持"恶法非法"的观点。因为,从根本上讲恶法是对政治机制或者社会的为恶,不利于政治机制和社会过程的实现。它破坏法制统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众权益、阻滞社会进步。恶法从法形式而言,不能有效设定法律关系、不能有效形成社会秩序、不能有效促进法律发展、不能有效保护法律权利。因此,恶法会对法治理念实现、对法文化形成、对法信仰形成和对法律意识形成等产生阻滞。(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7年11期)

尹岩明[7](2017)在《论“恶法非法”之前提及补充》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法之善恶的判定标准,是探讨恶法及其效力的前一环节,同时也是良法之治的准绳所在。传统的人本思想以及社会本位的价值体系用来判定法之善恶已得到普遍认同,但"天人合一"的判定标准更值得引入,以补充传统判定法之善恶价值取向的不足。完善法之善恶判定标准的适用层次,能够使法之善恶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与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唐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沁芊[8](2016)在《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在之后的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始终是西方法学家和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直到今天,"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辩论也仍未结束,而这样的辩论也依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人说,"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推动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我们承认此说法有夸大之意,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对现代法学发展的影响。本文主要包括叁部分,"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对自然法学派的探讨以及法与其它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从叁个角度分析"恶法非法"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8期)

薛敬尧[9](2015)在《从法的价值谈“恶法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而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中由来已久,其中主要分成两大阵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笔者从法的价值入手,进而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论证了"恶法非法"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8期)

王江一[10](2015)在《中国改革逻辑的转换——从“恶法非法”转向“恶法亦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35年的改革遵循的是"恶法非法"的改革逻辑,这种依赖权力权威的"非法型"改革过程是伴随法治进步对制度的破坏过程,是伴随政府权力弱化及市场拓展对官员个人权力的强化过程,这与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存在逻辑悖论,难以为继;中国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转向"恶法亦法"的改革逻辑,摒弃以任何"恶"的手段实现自己心中的"正义"都是正当的行为逻辑和"放开搞活权力"的改革思路,通过削权、废规、规范来限权扩市,坚持方向性、操作性、普遍性、持续性、进步性五原则改革"恶法"。(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5年09期)

恶法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纽伦堡审判不仅是适用法律的判断,更是人类对法律,道德,良法恶法的思考。在执行任务或者法律时是否应遵守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我们能从这个事件中应该思考的问题。当今社会良法之治为法治,法制之下的法律必然是自然、公正的两罚,尊重人们公认的文明准则,道德底线是最基础的前提。恶法不是法,那么法律和道德又是何种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恶法非法论文参考文献

[1].何金洋.“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冉旭玲.从纽伦堡大审判看恶法非法[J].法制博览.2019

[3].贾永健.“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并非对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姗芙.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5].王志勇.“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6].关保英.恶法非法论[J].学术月刊.2017

[7].尹岩明.论“恶法非法”之前提及补充[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7

[8].张沁芊.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

[9].薛敬尧.从法的价值谈“恶法非法”[J].法制博览.2015

[10].王江一.中国改革逻辑的转换——从“恶法非法”转向“恶法亦法”[J].社科纵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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