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卢峰磊

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卢峰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休息权

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卢峰磊[1](2019)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休息权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休息权作为劳动权的一部分,我国关于此的研究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休息权的研究更是没有达到很深入的程度。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存在数量少、不具体的特点,关于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尚且如此,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规定则更是少之又少。另外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常常受到不按时下班、不按时休假等等因素的侵害,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到侵害的情况更加严重。为了有效的保障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休息权,切实的保障休息权的完整有效的实现,完善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重点关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及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界定及合法实现,本文通过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及其价值进行阐述,明确非标准劳动关系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时分析和借鉴了域外国家关于此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和讨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中休息权立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在加班立法方面,工作时间范围模糊、劳动定额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在休假立法方面,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困难、带薪休假天数与分段间隔设计不合理;在夜班立法方面,欠缺对夜班时间范围的规定等。笔者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总结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完善的相关建议:在加班立法方面明确工时范围、确定劳动定额制定标准、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在休假立法方面构建带薪休假制度监督机制、提高带薪休假天数标准,完善分段间隔时间设计、提升用人企业的违法成本;在夜班立法方面明确夜班的时间范围、单独规定夜班薪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卢海青[2](2018)在《浅析非标准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进步,大量新业态得到发展,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工作形式日益灵活,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形式迅速兴起,"平台就业""网络就业""创业型就业"等新型就业形态层出不穷,非标准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然而,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司法实践不一致等问题,这对我国全方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挑战。(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09期)

易俞孜[3](2018)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柔性用工以及灵活用工日益明显,出现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等新劳动形式。这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实现用工目的同时降低用工成本,又有利于劳动者实现劳动力合理让渡。然而,由于此类劳动关系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使其难以适用现有法律,导致相关法律问题丛生。本文以此类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切入点,试图剖析此类法律困境存在的原因并寻找完善之道。(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王玲[4](2018)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察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背景,现状,据相关学者与研究人员的理论支持,认识到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本质,从法律方面拓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范畴,借鉴国外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模式,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提出新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徐兴军[5](2018)在《劳动合同制度视角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审判实务中,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主要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予以规定,且外在表现形式呈复杂、多样化。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形态及其立法有所不同,亦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不利于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也影响我国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对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现状进行整理分析,通过立法或司法认定加大保护力度。本文在论述非标准性劳动关系产生的背景及原因的基础上,明确非标准性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充分论证非标准性劳动关系的存在的外在形式,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种具体的非标准性劳动关系,提出具体的认定原则和司法建议,以便于适当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以期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平等保护。(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王育英[6](2017)在《非标准劳动关系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及其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工业化经济向全球化经济的逐步推进,在劳动力市场上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迅速发展,下文主要论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挑战,此外,从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弹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明确各主体的责任等方面阐述了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策。(本文来源于《劳动保障世界》期刊2017年26期)

程晨[7](2017)在《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进步,大量新业态得到发展,在其成长的背后,预示着非标准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然而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司法实践混乱、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护薄弱等问题,这对我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挑战。因而有必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包容性,认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组织从属性和技术从属性。将最低标准的保护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要求相平衡,逐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完善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适应时代发展。(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8期)

白雪[8](2017)在《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标准劳动关系随着第叁产业的兴起、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分享经济平台的普及发展壮大。非标准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的形式表现在社会中的各行各业,相比标准劳动关系具有独特的灵活化、弹性化、多样化特征,成为劳动者与用工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双向选择。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概念而来,其本质仍是劳动关系,但由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复杂性,其认定标准与当前我国劳动立法以标准劳动关系为核心的思路不相适应。在非标准劳动关系大规模发展的现实背景下,造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的现象。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立法不够完善,呈现出立法层级低、缺乏总体调整规范、所涉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全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地法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裁审意见不一的问题。随着灵活用工形式的普遍化发展,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关系着广泛劳动者能否被纳入劳动法进行调整,对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至关重要,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整体角度为出发点,首先厘清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在内涵及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及背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叁分”“叁合”的法律特征为视角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实际案列的裁审情况对当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困境进行分析。以域外经验为视角分别论述国际劳工组织ILO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沿革及判断标准、第198号《关于雇佣关系建议书》的具体内容、英美法系“控制说”为代表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从属说”为代表的德国和日本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经验。最后,结合我国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现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以“刚柔并济”的弹性化和“区别对待”的特殊化为调整原则,提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提高立法层级、统一规范、扩大主体界定范围和不同类型特殊规范的法律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31)

董斐[9](2017)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不断出现,以第一、二产业为主导的传统用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用工模式在提高就业,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者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其中问题不断,最突出的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当下劳资矛盾突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主要是由叁个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在理论上对灵活就业的不认可,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排斥;第二法律的滞后性开始显现,落后的劳动立法与万象更新的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不协调;第叁缺少应对新问题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笔者以“互联网+”背景下的共享经济为背景,对当下热议的“网约车”事件进行分析,对如何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与想法。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传统劳动关系的概念出发,分析当下互联网背景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影响:传统的劳动关系在“互联网+”的作用下非标准化现象突出,以第叁产业为主导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呈井喷式发展。第二章是以网约车为例,对“互联网+”背景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特点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方面来看,传统用人单位变身为网络平台运营商,劳动者变为“网约工”,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基准条件变得灵活多变。这种转变使得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紧密隶属关系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变得松散。第叁章以司法实践中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纠纷为例,即网络平台运营商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纠纷为例,分析我国“互联网+”背景下非标准劳动关系频发的问题,找到劳动争议频发的原因与理论上存在的争议。第四章通过前叁章的论述,总结出当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过度范化或者过度虚无化的误区,并结合德国相关理论提出在应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上的建议。首先明确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其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分类调整机制;最后,弱化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第五章从叁个方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途径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想法,一方面修改现行的劳动立法,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与其发展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规制途径;另一方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的用工方式主要依托于网络平台,细化相关立法,对网络平台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借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将雇佣劳动关系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对丰富用工关系的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7-05-01)

王冀哲[10](2017)在《非标准劳动关系文献综述——兼论对劳动立法目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在我国非标准劳动用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非全日制用工;二、劳务派遣。该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和企业灵活的务(用)工需求以及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随着制度的实施,学界对于制度设计理念以及具体实施效果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在总结了学界主要理论争议点的基础上,从研究劳动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研究进行综述。(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科技进步,大量新业态得到发展,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工作形式日益灵活,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形式迅速兴起,"平台就业""网络就业""创业型就业"等新型就业形态层出不穷,非标准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然而,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司法实践不一致等问题,这对我国全方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挑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标准劳动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卢峰磊.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休息权立法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2].卢海青.浅析非标准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

[3].易俞孜.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

[4].王玲.论非标准劳动关系[J].法制博览.2018

[5].徐兴军.劳动合同制度视角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6].王育英.非标准劳动关系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及其解决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7

[7].程晨.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7

[8].白雪.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政法大学.2017

[9].董斐.“互联网+”背景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10].王冀哲.非标准劳动关系文献综述——兼论对劳动立法目的考量[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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