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论文-杨荣宽

非货币财产论文-杨荣宽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货币财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债权人利益,货币出资,公司法,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公司自治,资产信用,资本维持原则

非货币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杨荣宽[1](2017)在《纠纷频发 非货币财产出资亟待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照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复杂商事诉讼非货币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11-09)

王明明[2](2017)在《认缴制下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与旧《公司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变革,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规定,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法律不再作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激发大众投资热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针对认缴制的风险控制规则和程序尚未完善,突然实行认缴制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尤其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由于非货币财产的不可替代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在认缴的过程中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性质、种类做简要的概述。首先明确非货币财产的概念,将非货币财产与其相近似概念作以区分;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方可出资;最后除列举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阐述了实践中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种类及其可操作性。第二部分通过归纳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历史演变,阐述非货币财产实缴制与认缴制的制度差异。首先公司信用基础方面体现了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次在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取消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限制和评估与验资程序,降低了非货币财产出资门槛,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第叁部分提出目前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一次性放开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但是相关后续制度的保障欠缺,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规定过于简略,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不健全,对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利益保护的忽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缺失会提高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第四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探寻外国立法经验并加以借鉴,提出解决建议。通过细化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进一步完善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加强股东责任追究保障债权人利益,建立其他股东过错责任原则保障完全真实出资股东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股东违法行为追究到底,从而约束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保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9-01)

王歆[3](2016)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实现公司利益,对公司所负的一项给付义务,它既是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获取收益的前提,也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股东出资包括货币财产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出资关乎公司的设立、发展、存废,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货币财产出资运用比较普遍、广泛,存在的问题相比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少,本文主要就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公司法》的不断完善,逐步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不仅活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完善了我国的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更好的解决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的实务问题。本文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简单介绍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结合案例,着重分析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传统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利弊,引入典型案例,对当前出现的新型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做了一定的分析,通过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类型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存在能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狭窄、法律暂未赋予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法律地位、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导致瑕疵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不完善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存在缺陷等几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弊病,作者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从立法上确定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地位;2、加强追责制度,严防瑕疵出资;3、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4、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5、给予出资人自由约定的空问,由协议约定出资财产。为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扩大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者通过对概念、特征的理解,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梳理,剖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制度尚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并从立法、监督等多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6-06-01)

赵文祥[4](2015)在《美国税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尚没有明确和连贯的税收政策,实践中大部分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与一般的财产交易不同,具有明显的"权益持续性"特征。笔者认为,对这类财产出资应当借鉴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制度,比照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方式,给予递延纳税待遇。(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包涵[5](2014)在《比特币课税含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4月15日的报税截止期之前,美国国税局终于为比特币定了性:是财产,而不是货币。美国国税局表态后,一个事实已确定无疑地呈现在眼前:即尽管比特币的操作可能像硬币和纸币,可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接受它作为“法定货币”。   本周二,美国(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4-03-27)

陈迭[6](2014)在《论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实现公司目的事业所负的对公司一定给付的义务,它既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也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股东可以用现金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即采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它与现金出资一样关系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可靠,并且在鼓励投资和优化配置并有效利用资源方面具有现金出资无法比拟的优势。近年来,我国公司法逐渐放宽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规定,但是仍存在不足与缺陷,如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空洞,不仅使操作性受到限制,而且容易产生歧义,另外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与漏洞,难以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我国理论界长久以来对公司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成立后的相关制度和理论,对于公司出资制度尤其是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没有像其他公司制度一样得到充分关注。所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在我国虽然不算一个新的问题,但是其中一些法律问题还是值得进行研究,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撑,促进出资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在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法理分析、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公司法》中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4-03-01)

张光银[7](2013)在《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法律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中公司是所有公司设立不可逾越的孕育阶段,设立中公司接受出资是完成设立的必要行为。现代公司法本着激励投资的目的,放宽了可投资组建公司的财产范围。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也放开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股东用货币和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如果以需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何办理过户手续成了问题。《公司法》鼓励投资的价值选择与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并不配套,产生了法律冲突。理论和实践提出解决冲突的方案五花八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文在比较了各种解决方案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法律明确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设立中公司法律人格。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本部分以专利权首次出资设立公司遇到的法律瓶颈引出问题,分析了研究这个问题的目的、意义,交代了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论述了鼓励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正当性及我国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法律冲突。本部分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演进为经,以货币与非货币财产出资对设立公司的作用比较为纬,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特征出发,分析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产权转移的两种方式,即自治型产权转移方式和公力型产权转移方式;阐释了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设立公司在鼓励投资、降低公司设立成本及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优势。在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正当性后,揭示了实践中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设立公司时,因设立中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办理出资财产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的法律冲突,分析了这一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叁部分梳理了我国实务部门和法学界提出的解决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法律冲突的七种方案,认为只有赋予设立中公司法律主体身份,才是找准冲突根源的治本之策。第四部分论述了设立中公司应当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过户登记的理由。认为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不能无视设立中公司这一组织的客观存在,应当明确肯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设立中公司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第五部分进一步阐释了设立中公司获得法律人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提出经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设立中公司具有形式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以核准的名称接受包括公力型产权转移类非货币财产在内的、所有类型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获得筹建许可证的设立中公司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在许可登记事项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具有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其办理非货币财产出资过户登记的主体身份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在修改公司法和制定统一财产登记法时,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在此之前,可以先由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作出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10-01)

刘海涛[8](2013)在《如何认定及应对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针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依法评估作价的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公正是社会最后一道屏障,面对执行难这个问题,各级各地法院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和解决,以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主要因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一、执行难的局面成因复杂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3年27期)

王越,刘琳琳,沈欣[9](2012)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非货币财产出资探析——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企业为提高创新能力、扩大竞争优势,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的一种新型合作组织。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转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联盟各成员在这些非货币财产方面各具优势,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承认其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从分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非货币财产出资类型入手,探究非货币财产的法律特性和配套措施,针对以债权、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障碍,提出了拓宽非货币财产出资类型范围、完善非货币财产价值评估制度等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2年22期)

仇晓光,钱力[10](2012)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出资形式不断涌现,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和权利在不断地被扩大,非货币出资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在公司立法的部分内容上,出现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制度和明确相关规定,以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制度的完善,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4期)

非货币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与旧《公司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变革,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规定,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法律不再作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激发大众投资热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针对认缴制的风险控制规则和程序尚未完善,突然实行认缴制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尤其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由于非货币财产的不可替代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在认缴的过程中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性质、种类做简要的概述。首先明确非货币财产的概念,将非货币财产与其相近似概念作以区分;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方可出资;最后除列举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阐述了实践中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种类及其可操作性。第二部分通过归纳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历史演变,阐述非货币财产实缴制与认缴制的制度差异。首先公司信用基础方面体现了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次在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取消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限制和评估与验资程序,降低了非货币财产出资门槛,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第叁部分提出目前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一次性放开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但是相关后续制度的保障欠缺,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规定过于简略,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不健全,对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利益保护的忽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缺失会提高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第四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探寻外国立法经验并加以借鉴,提出解决建议。通过细化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进一步完善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加强股东责任追究保障债权人利益,建立其他股东过错责任原则保障完全真实出资股东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股东违法行为追究到底,从而约束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保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货币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杨荣宽.纠纷频发非货币财产出资亟待规范[N].中国商报.2017

[2].王明明.认缴制下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王歆.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6

[4].赵文祥.美国税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及启示[J].税务研究.2015

[5].包涵.比特币课税含义[N].华夏时报.2014

[6].陈迭.论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

[7].张光银.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法律冲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8].刘海涛.如何认定及应对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针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依法评估作价的情况[J].管理观察.2013

[9].王越,刘琳琳,沈欣.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非货币财产出资探析——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

[10].仇晓光,钱力.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再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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