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陈佳茹

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陈佳茹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之国籍,《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茹[1](2019)在《浅议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仲裁裁决的认定——对我国仲裁裁决国籍确定标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企业和自然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日益活跃,国外仲裁机构来我国仲裁并作出裁决的现象开始出现。对此类裁决国籍的认定,是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环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先决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规定不明确,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此类裁决国籍的争议颇多。本文认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反映出我国在仲裁裁决的国籍判断上采用的是"仲裁机构所属国标准",因此此类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应当适用《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并且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并不影响此类裁决作为"非内国"裁决被我国承认与执行。但是,综合考虑我国目前规定的不明确、合理性不足以及通过我国一系列司法实践反映出的我国仲裁理念的转变,我国或可以明确将裁决作出地作为认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剑桥[2](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从理论界和各国实践来看,以地域标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已经成为主流。而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中都以仲裁机构为标准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但同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主要采取地域标准。因此,无论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问题和争论。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试图解决国籍认定上的困境。(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祁壮[3](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周露[4](2016)在《论我国在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裁决国籍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进,国际商事交流加强,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具有的高效性和私密性,被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来进行争议的解决。并且国际仲裁裁决几乎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为此提供保障。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对于该裁决最终是否能够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国法院来说,对于具有其本国国籍的国际商事仲裁,其具有对该裁决依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审查该裁决书效力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对该裁决进行撤销的权利;此外,在对国际仲裁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时,仲裁裁决的国籍也对于该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不同国家大多都会对于外国裁决与本国裁决在执行方面的规定加以区别,会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与执行方式,因此,不同的国籍可能会造成仲裁裁决执行的不同结果。在识别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时,地域标准是国际通行的最主要的标准,除了地域标准之外,也有像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的标准以及《纽约公约》项下除地域标准外的非内国裁决标准等。对识别仲裁裁决国籍标准的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缺位,独特的仲裁机构标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采取标准,就此也产生一些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接轨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围绕国际仲裁裁决国籍的识别标准,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进行基本的概念介绍,并引入相关的识别国际仲裁裁决的标准。国际仲裁裁决国籍的介绍包括对传统理论认为国际仲裁裁决具有国籍,到对认为国际仲裁裁决没有国籍的“非内国化理论”的介绍;而相关的识别标准的介绍包括从国际通行的地域标准到如非内国裁决和仲裁机构标准的其他标准的介绍。第二部分介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标准。从其具有的重要意义,到其产生的原因,再到如何认定,以及公约项下的“互惠保留”对于其适用的影响,较为全面地介绍非内国裁决标准。第叁部分介绍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并进行相关评述。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叁类仲裁即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的不同规定,并且介绍由此出现的我国立法中关于临时仲裁的问题以及国际仲裁裁决识别标准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在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中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并对相关案例进行评述,分析从早期到近期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仲裁裁决申请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相关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包括临时仲裁的效力以及识别国际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等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上述我国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介绍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和确定与国际通行的地域标准一致的国际仲裁裁决国籍的识别标准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6-05-30)

徐晓琳[5](2015)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籍原是是国际公法上的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然人、法人等均有国籍。实际上,赋予仲裁裁决以国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一国法院对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法院可以对本国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而对外国仲裁裁决不享有撤销权,只能进行承认与执行。而在审查程序方面,内国仲裁裁决当然具有仲裁效力,而对外国仲裁裁决要先进行承认,经过承认后的仲裁裁决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应当具有国籍,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传统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仲裁裁决必须受到一国法院的司法监督,不可能完全脱离所有国家的法律而单独存在。而且,一项仲裁裁决要想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须要得到仲裁地法院的仲裁程序的支持与监督。而与之持相反意见的理论被称为仲裁裁决的“非内国化”理论。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仲裁裁决与任何国家的法院没有关系,其效力的来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裁决可以脱离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单独存在。与仲裁裁决的“非内国化”理论相比,传统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也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由于国情与文化的差异,各国在界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其中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标准主要有叁种:一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依据该标准,在其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为本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外做出的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二是仲裁程序法标准。依据该标准,一项仲裁裁决适用其本国法进行仲裁裁决,即使仲裁地在外国也是本国仲裁裁决。叁是非内国仲裁标准。非内国仲裁标准主要是针对仲裁裁决做出地法院根据其内国法认为在其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是其本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此时依据非内国标准,该仲裁裁决为非内国仲裁裁决。这几种标准中,影响最大的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纽约公约》作为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有关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在界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时采用的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和非内国标准。之所以吸收了非内国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采用非仲裁裁决做出地为标准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国家如何适用《纽约公约》的问题。同时,《纽约公约》为了保护缔约国的利益不受侵害,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保留。而公约中的互惠保留则给如何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问题带来了一些理解上的争议。尤其是当缔约国提出“《纽约公约》只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保留时,该缔约国是否还适用非内国标准。前文中笔者提到了“仲裁裁决的非当地化”和“非内国仲裁裁决”两个概念。上述两个概念是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密切相关又极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则尤为重要。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拥有国籍,因此主权国家可以对仲裁裁决依法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司法监督权。而非内国仲裁理论否认国际商事仲裁拥有国籍,进而否定了主权国家依据相关法律对仲裁裁决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司法监督权。我国在界定仲裁裁决国籍时的标准与《纽约公约》所采用的标准不同,采用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这种做法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在界定仲裁裁决的性质时遇到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时所作出的裁决的国籍。尤其是ICC仲裁院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其国籍应该如何界定。从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中可以看出,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开放是其应有趋势。因此,完善我国仲裁国籍的制定标准至关重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我国仲裁立法体系进行修改,将仲裁地作为国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使我国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与《纽约公约》相一致。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开放我国的仲裁市场,又可以树立我国在国际仲裁上的良好形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张虎[6](2015)在《论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现行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入手,分析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确定标准引发的问题,包括缺乏统一标准和缺乏对非内国裁决统一认识引发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界定"外国"的标准,即地域标准、非内国裁决的标准和《纽约公约》标准,提出完善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界定标准的建议,分别为明确"地域"为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和不承认"非内国裁决"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傅思飞[7](2014)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以我国双重标准面临的困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从理论界和各国实践来看,以地域标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已经成为主流。而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中都以仲裁机构为标准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但同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主要采取地域标准。因此,无论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问题和争论,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试图解决国籍认定上的困境。(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0期)

吴文汀[8](2014)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是国籍国法院对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撤销权以及该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各国对仲裁裁决不同的国籍判断标准产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可以通过国际或国内立法来进行协调。《纽约公约》在尊重各个国家关于仲裁裁决国籍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地域标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积极冲突进行协调,通过"非内国裁决标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消极冲突进行协调。(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4年04期)

吴文汀[9](2013)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采用"仲裁机构标准"作为确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这种标准表明我国在协调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方面没有履行公约的国内法修正义务,而且不符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这导致了理论的争议和实践的困境。在目前我国的仲裁理念和仲裁现实下,建议修改"仲裁机构标准"为"地域标准"作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3年24期)

宋建立[10](2013)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以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国籍是国际公法上的概念,是指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就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作出的裁决,这里所说的仲裁庭也包括常设仲裁机构项下的仲裁庭。②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国籍直接关系到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对某一特定的国籍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但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论。传统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此项(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17期)

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从理论界和各国实践来看,以地域标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已经成为主流。而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中都以仲裁机构为标准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但同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主要采取地域标准。因此,无论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问题和争论。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试图解决国籍认定上的困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裁决的国籍论文参考文献

[1].陈佳茹.浅议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仲裁裁决的认定——对我国仲裁裁决国籍确定标准的思考[J].仲裁研究.2019

[2].李剑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8

[3].祁壮.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J].江西社会科学.2018

[4].周露.论我国在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裁决国籍识别[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

[5].徐晓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5

[6].张虎.论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傅思飞.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以我国双重标准面临的困境为视角[J].中财法律评论.2014

[8].吴文汀.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与协调[J].中国外资.2014

[9].吴文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外资.2013

[10].宋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以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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