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吴卫星,贾晓冉

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吴卫星,贾晓冉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社会源

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吴卫星,贾晓冉[1](2019)在《论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基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归责原则是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同样适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亦有不同的见解。应当以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为视角分析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来源分散、涉及面广的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产生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协调行为自由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运输、收集、贮存和处置单位因危险废弃物由分散走向集中",面源点源化",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蒋燕[2](2019)在《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怀孕妇女在生产前,为避免生下缺陷儿而赴医院接受产前检查手术,因为医务人员对检查资料解读失误,未发现胎儿之缺陷或发现胎儿的缺陷但未告知准父母,使其误以为胎儿身心正常,而未及时终止妊娠,产下严重缺陷的婴儿。于此情况下,新生儿诉请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产生了不当生命诉讼。不当生命诉讼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显迹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均有发生并逐渐获得关注。此类诉讼在我国出现较晚,但自其萌生时起便饱受争议。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对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辨析、对缺陷儿所受损害的界定,还是对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讨论,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指引的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但碍于实现缺陷儿利益的保护,削弱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还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展开研究,寻求不当生命的学理支撑和判断标准,以期统一法院判决,保护先天缺陷子女的权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不当生命的含义为切入点,先比较了相关概念,而后考察国外不当生命典型案件,由此引发对不当生命的法律思考。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说和判决,得出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我国侵权法框架,应当对缺陷儿给予侵权救济的结论。随后,第叁章顺着侵权责任的逻辑,详细论述了不当生命引发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为了实现先天残障子女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简单介绍损害赔偿主体后,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额的确定提出了建议。侵权责任法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也注重责任的限制。因而,为防止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当扩大,笔者在第四章最后论述了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吴丹[3](2017)在《“命”、“价”分野视域下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意义的正确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权作为一项重要且独立的基本权利本应首先在宪法中得以明确和保障。在我国却迟迟未能明确入宪,这就使得生命权在赔偿法律中的地位颇为尴尬,这样的尴尬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损害生命权后进行赔偿时忽略了生命权本身的"无价"和至高无上。这样的矛盾要归因于没有将"命"、"价"分野,诚然,此"价"实际是从民事法律的层面对损害后果的救济和补偿,与此同时被侵害者生命已不复存在,救济的效果是在与死者有关的近亲属身上实现的。这样一来,可以看出因"同命同价"问题引发的巨大社会争议是无谓的。为了平息争议,更是为了重新审视生命权的内涵和重要性,"命"、"价"需要分野,更需要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意义的正确界定,这样才能完善生命权损害赔偿之立法。(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8期)

刘影[4](2017)在《我国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上,“不当生命之诉”的概念用以指代子女损害赔偿一类诉讼,是指由于医生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检查出子女的缺陷或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子女带有缺陷地出生,该不当生命者向医疗机构提起的诉讼。不当生命之诉的历史由来与不当出生之诉息息相关,两者都是基于子女带有缺陷地出生这一相同事实,但实质上因为主体不同而导致请求权性质、各国对其支持程度等都有所区别。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指有缺陷的不当生命者享有的可向医疗机构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具有请求权的一般特征外,其亦有着其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损害赔偿发生原因为且仅为遗传缺陷、涉及公共政策考量等独有的特征。鉴于我国产前技术背景与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我国民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加强,肯定子女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现实意义。不当生命之诉起源于国外,在国外有丰富的学理与案例研究,具有比较法上的意义。各个国家在法律政策、伦理价值等的不同,则导致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的态度不同。在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家,法官支持不当生命之诉,特别是在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法官详细地对请求权性质上作出了剖析后肯定了不当生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部分国家和区域对不当生命之诉表示否定态度。对比我国的司法现状,支持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否定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例数量大致相同,其中否定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大致为胎儿由于无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属适格原告、子女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或子女损害与医生过失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由于对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上的研究存在不足,法官的专业素养不一等,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不当出生之诉与不当生命之诉未加以区分、对子女的适格原告的判断不统一、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认定不相同、对不当生命者损害赔偿金额过少等不足之处。随着此类案件的逐日增加,我国司法实践亟需学理支撑和判决标准,以统一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判决。结合国外及我国支持不当生命者的请求权的判决理由及学理分析,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类型上实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契约之上的请求权,其侵害的客体是子女的知情同意权。在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上,医生对子女的过失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项构成要件。医生由于自身的过失违反《侵权责任法》以及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于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规定,而造成子女有缺陷的出生这一损害事实。确定了请求权基础的类型与医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即需要确认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效果,即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对比违约损害赔偿或者其他侵权损害赔偿,不当生命之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在财产赔偿方面仅支持特殊损害赔偿。而如果仅是支持损害赔偿却没有其具体的计算方式,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不适当的计算方式导致损害赔偿金额过于轻微,则对于不当生命者的权益保护也只是空有其表,不能使其权益得到保障,故如何具体计算损害赔偿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7-04-16)

陈铭[5](2016)在《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是人格利益中的最高贵者,生命权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侵害生命权,除了丧葬费等各项财产损害赔偿外,受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现代大多立法和学说都予以认可的。《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纷繁庞杂,法出多门,且赔偿方式不统一,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第22条可以看作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但规定简陋,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也不利于实务操作。而司法实践中关于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存在的问题有诸如立法体系混乱,司法解释过多,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等,导致了该权利设计形同虚设,现实中被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很难通过法律救济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对其予以改进,乃是当务之急。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主要介绍了生命权、精神损害、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基本的概念以及对比分析了生命权与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这些概念。第二部分是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叁部分是域外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借鉴。这里主要考察德国、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对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给我国相关立法带来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四个建议: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二是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叁是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四是建立民刑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陈文[6](2016)在《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又复杂的问题。其重要性在于生命对于每一个自然人都是生存之基石,唯有生命的持续维持,自然人才能行使其自有意志,社会才能得以组成和发展,主要平衡自然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的共有利益的法律必须时常面对,无法回避。可是因为生命权的丧失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消灭,导致法学理论和立法规范往往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裁判中出现许多有违公众朴素公平观念的判决,在渲染性的舆论纷纷指责时,社会公众群情激奋,怨声四起,基于“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巨大差别,“同命同价”的诉求日益高涨,2009年《侵权责任法》在千呼万唤中姗姗来迟,其中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项规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是法律为回应公众的需求而做出的权益性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从理论上进行细致研究,确定科学的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对待不同类型的损害确定合理的计算方式,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求通过较为完善的赔偿体现生命的价值和人格的平等,还原生命侵害之赔偿的本来面目。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理论,首先明确生命权的概念和生命权的不可赔偿性等基本问题;然后依据侵害行为造成的两种不同关系,详细论述了受害人和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第叁人各自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并确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围绕“死亡赔偿金”和“抚慰金”得出我国对于生命权的救济是重物质损失轻精神损失的畸形现状,也是产生“同命不同价”的根源,并据此进行分析,肯定基于“城乡二元模式”进行死亡赔偿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而公众“同命同价”的根本诉求是对精神平等的诉求,建议完善我国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提高“抚慰金”的金额,解决“命价之争”,从本质上还原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的真面目,以满足公众朴素的公平观,同时实现法律的正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6-04-01)

徐春成[7](2015)在《生命损害赔偿论辩》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法致人死亡的情形,受害人丧失生命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否定做法不同,历史上的英国以及现在的美国少数州承认丧失生命损失是一种可以赔偿的损害。与此不同,丧失生命损失在中国法上处于被忽略的境地,长期以来有关"命价"的争执其实与生命本身无关。不少学者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法律对死者生命权的救济甚至是对死亡损害的赔偿,反而遮蔽了真正的丧失生命损失。死亡赔偿金终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丧失生命赔偿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承认。(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罗昊宇[8](2015)在《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权作为一项最基本,且最为重要权利,理应得到法律最严密的保护。欲对侵害生命权之损害后果予以法律救济,须通过对死者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之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近亲属所享有的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来源与赔偿范围,在当前之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有争议。本文以阐述生命权基础理论为依托,对现有的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予以探讨,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完善我国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生命权的含义及其保护意义。明晰生命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内涵,生命权的主体是人,客体为生命的享有、存续和发展等利益,其权利内容表现为生命的享有权;生命利益支配权;排除妨害的权利;生命保护请求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填补和预防损害的功能,应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妥当的制度安排。就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历来存在“继承主义”与“固有损害主义”两种学说,但较之“继承主义”,“固有损害主义”显然更符合情理,亦更易被立法所采用。第二部分: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除了生命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混乱,现行法在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等诸方面仍存有缺陷。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结果导致了城镇居民受害人与农村居民受害人在死亡赔偿金数额上呈现出天壤之别,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撞死不如撞伤”、“同命不同价”问题。第叁部分:其他国家与地区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立法考察。日本死亡损害赔偿额主要采用个别化计算方式,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根据“西原理论”倡导死亡损害赔偿的定额化。美国的赔偿旨在使亲属维持与被害人未死亡时相同的生活水平,立法和判例发展出了个别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计算方法。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财产损害适用相当赔偿主义,丧葬费等积极损失以实际支出为限,抚养费按当年所得税税率条例所定之扶养亲属宽减额为赔偿之计算标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请求权的主体理应拓展为实际支付费用人、继承人、被扶养人、承受丧亲之痛的近亲属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涉及积极经济损失、消极经济损失和精神性损失叁大项目的计算,故损害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医疗费等常规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积极损失中,丧葬费可依惯例或参照当地风俗必要的实际支出确定,因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均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为计算标准,以相关票据等为计算依据。消极财产损害包括死者近亲属的误工收入损失和死者的预期收入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授权可考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此数额可根据社会情势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由适时调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1)

李萌[9](2014)在《浅析侵犯生命权物质损害赔偿金算定标准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日益突出,此种现状反映到法律的层面也出现了一定的物质差异,尤其是与财产等相关的因素更体现出差距的明显。当相同的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区而导致数额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时,人们纷纷表示抗议,并上升到公平正义的法律高度,渴求一种两全的方法出现来减小甚至消除这种差距。(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12期)

张潜伟[10](2013)在《生命的价值学说的价值与死亡赔偿——兼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价值说的兴起是因为主流的死亡赔偿理论基础存在着诸多缺陷,它只关注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漠视生命的尊严;只关注死亡赔偿的填补功能,忽视死亡赔偿的预防和惩戒功能。构建死亡赔偿的本体论不但要从逻辑上推演,还要关注其哲学基础、制度伦理和社会效果,并进行经济分析和文化检讨。生命的矫正价值应当作为死亡赔偿的基础,它注重生命的非物质价值,重视法的预防作用。为加强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为死亡赔偿设置计算公式。(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怀孕妇女在生产前,为避免生下缺陷儿而赴医院接受产前检查手术,因为医务人员对检查资料解读失误,未发现胎儿之缺陷或发现胎儿的缺陷但未告知准父母,使其误以为胎儿身心正常,而未及时终止妊娠,产下严重缺陷的婴儿。于此情况下,新生儿诉请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产生了不当生命诉讼。不当生命诉讼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显迹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均有发生并逐渐获得关注。此类诉讼在我国出现较晚,但自其萌生时起便饱受争议。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对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辨析、对缺陷儿所受损害的界定,还是对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讨论,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指引的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但碍于实现缺陷儿利益的保护,削弱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还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展开研究,寻求不当生命的学理支撑和判断标准,以期统一法院判决,保护先天缺陷子女的权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不当生命的含义为切入点,先比较了相关概念,而后考察国外不当生命典型案件,由此引发对不当生命的法律思考。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说和判决,得出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我国侵权法框架,应当对缺陷儿给予侵权救济的结论。随后,第叁章顺着侵权责任的逻辑,详细论述了不当生命引发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为了实现先天残障子女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简单介绍损害赔偿主体后,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额的确定提出了建议。侵权责任法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也注重责任的限制。因而,为防止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当扩大,笔者在第四章最后论述了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命权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吴卫星,贾晓冉.论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基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的分析[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

[2].蒋燕.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9

[3].吴丹.“命”、“价”分野视域下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意义的正确界定[J].山西青年.2017

[4].刘影.我国不当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D].西南大学.2017

[5].陈铭.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6

[6].陈文.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7].徐春成.生命损害赔偿论辩[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

[8].罗昊宇.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李萌.浅析侵犯生命权物质损害赔偿金算定标准的建议[J].现代妇女(下旬).2014

[10].张潜伟.生命的价值学说的价值与死亡赔偿——兼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J].河北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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