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郑宇轩

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郑宇轩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法,债权人会议,信息技术

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郑宇轩[1](2018)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国实践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通常采用现场召开方式,但在债权人会议规模较大、参会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就会产生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参会人员时间难以统一、会务组织成本过高、会务组织压力过大等。网络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会议召开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我国针对上述问题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的一项热点问题。其借助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债权人会议端口平台,使远在外地或无暇参与会议的债权人获得了全程观看直播并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机会,降低了会议组织和债权人参会的成本,推动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网络债权人会议自出现以来,迅速为各地方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所接受,并被广泛地应用到了近几年的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范围广的破产案件中,例如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这些案件不仅因其规模而有着较大的处理难度,来自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是给案件承办者平添了许多压力。而这些案件的顺利解决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关注和尝试这种会议召开方式。但截至目前,一方面有关网络债权人会议的相当一部分问题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现有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另一方面,国内涉及网络债权人会议问题的研究成果也并不丰硕,无法为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拟对网络债权人会议进行初步的理论研究,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来探讨现有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建议。对网络债权人会议进行研究,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对债权人会议概念的理论分析,对网络债权人会议作出明确的界定,并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其适用的基础。通过对网络债权人会议运行情况的研究,特别是对会议筹办、召开等环节中会议组织者的工作细节的研究,以及对实际案例中发生的种种情况的总结,可以比较完整地掌握网络债权人会议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基于以上研究和分析,应当从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两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网络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确立一系列完整可行的适用规则、表决规则和质询、答疑规则,并通过技术改善和会前工作的加强为网络债权人会议的适用提供更为良好的基础。(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姚志坚,蒋伟[2](2016)在《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在当前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背景下,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活力,提高债权人会议运行效率,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对于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充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8-10)

莫挺[3](2015)在《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以完善表决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破产法对其组成、职权范围、议事原则等方面作了相当大篇幅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仍然存在自相矛盾及难以操作的地方,对于表决机制的规定亦不够具体、明确,亟需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寻找出固有的制度瑕疵,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统计方法等几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完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5年12期)

杨文琦[4](2014)在《债权人会议前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现行破产法案于1978年正式生效并实施,其中的第11章对企业破产进行重整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法案中的其中第363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有权在经过法院批准,通知债权人并经过听证程序后,于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前,合理处分、出售、租赁债务人全部或主要财产。该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就引起了学者和实务界法官与律师的激烈争论。支持这一立法的相关人士认为该条款能令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损失得到尽快弥补而无需经过复杂的债权人投票等重整程序;且与清算程序相比,这一模式使得多方利益得到了最大化,应被视为一种有效而快捷的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方式。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坚持认为破产债务人与他人的合同不得改变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凡因出售债务人财产而使得清偿顺位改变的做法都应被视为违法,因此应当禁止企业未经债权人投票通过而提前出售破产财产。这一争论在2008年美国两大汽车制造商——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进行重整后变的更为激烈。2008年,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包括汽车制造业在内的实业公司首当其冲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美国两大汽车制造公司——克莱斯勒(Chrysler)及通用(General Motor, GM)汽车公司先后于2009年4月和2009年6月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值得关注的是,两家公司通过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b)款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前对债务人财产提前进行了出售,在短短数十天内完成重整,以崭新的面貌面世。在成功挽救企业的同时,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也引起了诸多质疑。有学者认为,这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违反了破产法中核心的绝对优先原则,打破了原有重整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使得部分普通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构成程序违法。而两起重整案件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饱受诟病。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trustee)或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通过前经由法院批准出售、处分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而不再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的相关明文规定。但通过对现行破产法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同样存在363条重整模式的空间。然而我国法律在对这一重整模式的规制方面仍存在着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漏洞。因此,本文旨在进一步探究我国在学习借鉴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同时,应当如何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完善适用该模式的法律程序,实现对债权人更好的保护。首先,本文拟通过文献和案例分析法,分析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起源以及法院批准适用第363条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标准及其演变;其次,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法,阐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在两大汽车制造商——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整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最后,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法,探究在我国现有破产法法律规范框架内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破产重整模式的可行性、潜在问题与矛盾及相关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重整制度的制度价值及其存在的优势,通过与清算制度进行对比,突出破产重整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在维持企业发展,保证经济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为后文阐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优势进行铺垫。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详细论述美国破产法第363条的产生、发展、优势及在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深入剖析该项立法的优势及弊端,为后文分析我国适用该破产重整模式提供范例。文章的第叁部分对克莱斯勒和通用两大汽车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进行了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将第二部分中提及的第363条破产模式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全球化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在行业龙头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模式的可能性及其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借鉴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在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获得启示,为我国更为完善地学习借鉴这一制度提出了意见。(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4-04-22)

蹇瑞华[5](2011)在《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企业破产之后,原本毫无联系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集合到一起,形成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性组织,就是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法(试行》相比,2007年出台的《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体系有着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仍然暴露了诸多不足。如何对债权人会议定性一直以来都很困难,因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颇为复杂,理论界存在债权人团体机关说、事实上的集合体说、自治团体说、破产财团的最高机关说、独立意思机关说等五种不同的学说,但是每一种学说都无法准确概括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要准确界定债权人会议的性质需要从债权人会议内外部关系进行综合的考虑,我认为可将债权人会议法律性质界定为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它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债权人会议的有关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缺失,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的弱化。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过于简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程序对其退出机制却无涉及。因此,在总结现有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就债权人会议制度本身的完善而言,可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债权人决议异议救济机制、债权人会议召集权救济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就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而言,认为可以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强保护债权人利益立法理念宣传两个方面着眼。(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董红[6](2010)在《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在破产程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为了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中引入专业人士机制;建立破产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等。(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0年06期)

刘乾坤[7](2010)在《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破产法也对债权人会议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完善债权人会议职能及其运作程序、建立健全破产监督制度,是债权人会议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将债权人会议制度作为论文的选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目前,破产法学界存在着债权人团体机关说、事实上的集合体说、自治团体说、破产财团的最高机关说、独立意思机关说等五种学说。在对以上学说进行深入分析之后,笔者将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本文第二部分首先系统地阐述了债权人会议设置的理论依据,同时指出了债权人会议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主体间的利益协调、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第叁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债权人会议的有关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评析。在对债权人会议理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在本文第四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就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具体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建议应当从债权人会议立法理念、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等方面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厉俊旭[8](2008)在《试论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制度是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情形下,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破产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介入,是用公力救济对私法领域纷争的解决,因此不能缺少作为当事人的债权人。但是,债权人是为尽量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的,他们都有独立的意识和利益要求。而破产的目的是使全体债权人都能够公平受偿,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形成统一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会议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设置的,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集体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破产参与权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十分明显。为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及对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构。破产程序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在法院监督下的债权人自治程序,故必须由债权人的自治机构来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而债权人的自治机构正是债权人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旧破产法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而新破产法为与国际立法接轨,在债权人会议制度之外,又增设了破产监督人制度,在我国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除破产监督人制度之外,新企业破产法还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从而确立了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叁种特殊机构,以维护公正,确保债权公正清偿。这叁种特殊机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共同维系着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首先,债权人会议能够确保所有债权人充分发表对破产处理的意见,以保证破产分配尽可能地顾及多数债权人利益;其次,破产管理人以独立的、非当事人立场,超越于各利害关系人之上来自主地对破产财产作出处理、变价和分配的决定,以达到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最后,债权人委员会则代表债权人会议,借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讨论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该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一个常设机构,它的设置,无疑为债权人的利益又增加了一道制度保障。此外,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扩大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是我国新破产法的创新。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赋予了别除权人限制性的表决权,明确了职工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本文将围绕债权人会议制度这一中心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新破产法作出的重大修改之处,展开深入、全面研究,并就该制度独创性的一面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梳理和归纳,发表客观评论,最后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11-01)

宋玲玲[9](2007)在《论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突破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破产程序作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以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为首要宗旨,同时维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并进而保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在对我国已有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新《破产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世界范围内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引入(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期刊2007-11-10)

孙怡虹[10](2007)在《论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能依靠合同法来保护,没有任何法定的机构来保护债券持有人,尤其是无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专门设立相应的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和全体利益。下面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例来对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7年18期)

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在当前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背景下,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活力,提高债权人会议运行效率,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对于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充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会议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郑宇轩.网络债权人会议—中国实践与制度构建[D].吉林大学.2018

[2].姚志坚,蒋伟.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6

[3].莫挺.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以完善表决机制为视角[J].南方论刊.2015

[4].杨文琦.债权人会议前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度的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5].蹇瑞华.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6].董红.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0

[7].刘乾坤.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8].厉俊旭.试论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08

[9].宋玲玲.论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突破和完善[C].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2007

[10].孙怡虹.论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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