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文献综述)
韩朝阳[1](2021)在《X-Man自动化运营平台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刘茂[2](2021)在《GS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网络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
钱红亮[3](2020)在《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至少消费者保险合同之缔结,投保人鲜有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者,此即本研究所言“阅读欠缺”或谓“不阅读就签字”,是世界各地保险交易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此种现象之流行,是理性、社会、认知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理性方面,投保人通常无力理解也无从磋商条款内容,很可能作出阅读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判断;投保人即使作出相反的判断,还要面对(通常为保险人故意安排的)阻碍他们审视合同细节的社会压力;认知方面,即便存在掠夺性格式条款,投保人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理性地回应与处理。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投保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非理性”选择和合理的不知。自由市场的绝对拥护者主张,阅读欠缺不成问题、不用担心,也就不必规制。他们承认,大多数投保人不阅读,但是,在竞争市场中,只要有足够多的少数投保人(边际消费者)阅读、理解、知晓合同之内容,并根据所知信息理性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寻购更好的保险产品(保单条款),就足以迫使并激励保险人向所有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回应的是作为整体的投保人,总是在争夺与边际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此即少数阅读者理论。该理论总体失败:一者,真正阅读的投保人太少,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知之甚详且精明强干的消费者之数量不足,无法形成投保人群体关于保单质量的共同认知,充分的市场压力之集聚成为无源之水,藉由市场力量精确定价保险合同之期望必然是水中之月;二者,即便少数阅读者达到最低比例,他们通常亦无能为力,一方面投保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便知悉条款内容,也可能于决定是否投保之际非理性地忽视之,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通过批注区别对待知情的投保人和不知的投保人,向知情的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知情的投保人之存在将无助于其他消费者之保护。通常认为,阅读欠缺引发合意缺失与市场失灵两大问题。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即倘若对保险格式文字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一无所知,投保人就不可能对斯项法律关系表示知情的、真正的同意,保险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真意合致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是从市场运转的总体视角而言,既然投保人无心费神或无力回应保单条款的细致内容,也就不可能就保单内容货比三家,寻购机制失灵,人们因而不能指望市场力量有效约束保险产品质量,无法仰赖市场竞争激励保险人提升条款质量。此外,投保人群体通常具有期待乐观主义倾向,即期待的保单条款好过实际的保单条款,或者期待的承保范围宽于实际的承保条款,或者预期的承保除外窄于实际的除外条款。乐观期待之下,投保人付费意愿更高,保单质量倾向于低落。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可分为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程序规制旨在改善缔约程序本身,力图通过直接规制缔约行为,优化众多个别保险交易的条件、环境和状况,从而优化整体保险市场的运转。易言之,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是为贯彻意思自治,从市场运转的整体视角而言,是为促进市场健康。程序路径从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规则入手,主张实施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提供阅读机会,降低阅读成本,激励阅读行为,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保人知的权利和以之为基础的选择权,治愈合同同意过程中的瑕疵,处理那些妨碍完全和公平缔约行为的、可能有损保险市场健康的因素,例如,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阅读义务规则,即“签字即视为同意”,是英美普通法上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的制度起点,为解决阅读欠缺问题最为传统的程序工具。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严格而言,阅读义务出现时,阅读欠缺还只是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推动投保人透过阅读日见扩张的信息披露达于知情同意无异于唐吉坷德式的一厢情愿。“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并考虑引入“异常条款”。保险产品类型多样,承保范围各有千秋,各类保单之中,保险人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促进保单用语清楚确定、通俗易懂,进而促进其上的承保范围信息更加清晰、具体和明确,明确各种具体损失分别可以得到哪种保障,是保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合同清晰明确的最大努力是不利解释规则。保单清晰化通俗化虽难以激励投保人签字订约之前阅读合同,但仍有其价值和益处:一是便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纠纷之后检视保单条款,据之减损索赔,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评判保险人理赔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阻止不公平理赔;二是便利保险中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市场中间人研究保单,传播利用所得信息,形成社会压力和声誉压力,迫使并激励保险人提供公平而有效率的保单;三是便利保险监管者审阅审核,提高监理效果。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矫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是一种履行标准和成本极高的实质性义务,这有别于国外立法上常见的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一般说明义务和条款提供义务,作为程序规制,在规制效果和目标之实现上,都受制于投保人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的成本、能力、意愿和需要。保险人披露信息须遵循少量核心信息、外观形式统一、时点适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上的程序规制体系应依此三原则进行彻底改造,而非简单地回归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本文建议,保险人应定期实施“期待具体化”之田野调查,经此明了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期待是否准确。满足理性被保险人客观合理期待的条款具有拘束力,即便隐藏于保单之中不足以引起注意,或仅当投保人主动索取时保险人方提供,或表述之语言模糊。推定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没有拘束力,除非保险人以合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专门设计的、具有标准格式的“警示栏”之形式外观予以特别提示并说明。为防止不当运用或过度使用警示栏,一方面应从其中剔除那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条款,他方面应在其中依照消费者眼中的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期待具体化与警示栏一同彻底埋葬了阅读义务,合力提升那些最有可能阻碍意思合致的预期之外条款的可见性及可知性,节约利用保险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与理解力。针对明确说明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很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信息需要不匹配,可借鉴引入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实质规制旨在直接作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考虑投保人订约之前有没有阅读或有没有机会阅读,其以理赔结果为中心,授权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公共决策者判定保险格式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追求实现契约实质正义,满足保险消费者保障需要。美国法上,实质规制主要为司法规制,大体上藉由合同解释实现,主要工具有不利解释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它们也具有迫使信息披露功能,例如,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置超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未经阅读条款于不顾,除非保险人于缔约时已向被保险人予以特别说明。可见,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一前一后分守要津,构成双向通道,互成犄角之势,一方面,法院事后对保险合同之司法规制激励保险人事前向消费者披露条款信息,它方面,保险人事前披露之范围影响法院为增加保险人责任而扩张解释条款、重写保险合同之意愿强度。二者合力实现保险法的另一个核心目标,即激励承保责任信息之生产、传播和流动,促进保险消费者获取、理解并利用清晰准确的承保范围信息。实质规制具体方案之建构传统上从合意缺失角度出发,主要有概括同意论、授权许可论和推定格式条款不可执行论,目前占主导的是概括同意论。真伪合同条款两分论为最新的理论发展,为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评价提供了新的工具,保险格式文件中的具体文句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有贡献、已进入实际协议的合同条款,是契约性的;一类是对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无贡献、未进入实际协议的随行文句,伪契约性的,不具有拘束力。规制立场的证成上,除了合意缺失说(缔约地位不平等说)、市场失灵说、消费者保护说、大众福利说等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者,新近的理论发展从保险本质属性的法学分析角度切入,在保险公用事业说(公共产品说)、产品说、社会治理说(社会连带说)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价值诉求和规制主张。这些新的学说更具保险特色,更契合保险特性,旨在促进保险产品可获得和可利用,为思考保险格式条款外之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通过规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达成提供新的正当理由。主流的保险合同说主张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一份协议,阅读欠缺之规制,应遵循合同法的通常规范,合意缺失说即是以此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保险公用事业说主张,保险可谓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或公众所必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应确保其可获得。产品说的视野中,保险更似一种有形商品,规制保险格式条款之规则应类似于规制产品设计瑕疵之规则,法律有必要引入标准承保范围,设定最低保障水准,控制保单质量。治理说强调,保险为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的完美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应立于整个风险共同团体之利益之立场,不可纯依民法上双务合同之概念将对方置于对立敌对之地位,判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归属,须不时以风险共同团体内其他成员之利益为出发点。阅读欠缺之规制,因而不能视为一个纯粹合同问题,其基础和底盘是保险法内在的多元价值和目标追求。保险法律规范之解释和适用,阅读欠缺问题之规制,应综合考虑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的多元价值和多种目标,不可仅仅依据意思自治这一单一理念。程序规制趋向于低效或无效,投保人意思自治的目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充分实现,更难保障保险合同公平而有效率。用投保人不理解的语言,超出投保人想要知道的范围,告知投保人信息,这不应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更不应成为法律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强化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将其作为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并不可行,亦不可取。运用动态系统论,可将保险法体系化地解释为三个重要原则的组合:保障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和满足合理期待。意思自治之不足,应通过保障合理期待与贯彻对价平衡填补。立法、司法与学术应改变“重程序,轻实质”的思路,转向更趋有效、更加直接、更为重要的保单质量(内容)控制规范和实现合理期待的制度保障。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应以实质规制为主、程序规制为辅,综合贯彻保险法三项核心价值,方可实现保险合同实质公平。
谷红霞[4](2019)在《阳光人寿保险电话销售模式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话销售,是以电话为沟通手段的销售活动,是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外呼联系客户,并在电话线上介绍产品、销售产品。2003年,保险行业开始尝试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率先开展了电话销售业务;2007年开始,各大保险企业纷纷开始抢占保险电话销售市场,电话销售呈现快速发展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从2016年起,电话销售发展的步伐变得缓慢,为了寻求新的增长点,各大保险企业纷纷主动提倡业务的创新,谋求自我的变革,提升保费的平台与客户的服务满意度。本论文以阳光人寿保险电话销售渠道的背景为主,介绍了阳光人寿电话销售的发展过程,并通过对阳光人寿电话销售渠道在阳光人寿的重要性及内外部所处环境进行分析,确定阳光人寿电话销售渠道转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对转型后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全新转型方略。新转型方略是电话销售方式与其它业务模式进行互补,整合银保、个险、经代、网销的资源,与电话销售模式相结合,打造全新立体电话销售渠道。这种模式既整合了阳光人寿线上线下的渠道优势、又节省了公司的成本支出、还提升了客户的精准度和满意度,同时为公司创造高业绩的产出。本论文对立体电话销售模式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描述,确定立体电话销售模式的可行性与有效性。这种立体电话销售模式不仅紧密联系阳光人寿电销的实际情况,还增强了电话销售业务的综合能力。
王俣璇[5](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刘思[6](2019)在《基于BSC的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增强,人们未雨绸缪的意识逐渐增强,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在过去几十年间保险骗保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如今保险市场正面临高需求发展期和潜在客户的不信任之间的矛盾。营销模式也由早期的个人代理、团体销售等模式到电话营销这一模式的出现。电话营销模式很好地弥补了营销过程不可控这一缺点。在保险市场高速发展的未来,保险电话营销作为新颖的营销模式将会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要促进保险电话营销的发展,提高内部管理能力,那么构建一个基于BSC的绩效评价体系必不可少。通过实地调研可知,A保险分公司存在行业定位不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单一、方法片面、培养机制不明确、激励措施单一等问题。在对该企业进行SWOT分析后,与其管理层商讨确定了企业的战略目标即做大做强,以提高保险销售额为核心,以保证营销质量、管理创新为手段,提升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加市场占有率。以此战略目标为导向,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构建了包括13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的公司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性质以电话营销部门为例构建了部门和员工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此后采用问卷调查法邀请了包括企业管理层、员工代表、政府监管部门人员在内30名专家对指标权重进行打分,采用权值因子法分析数据最终确定了各层级指标的权重,并对指标采用无量纲化处理便于企业纵向对比评价绩效。最后,本文提出了包括建立领导小组、完善绩效评价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和系统、建立以高绩效为导向的企业文化等措施以保障绩效评价体系在阳光保险武汉电销中心的顺利应用。为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构建规范的绩效评价体系,重视业务流程、客户、员工的学习与发展,不仅可以为公司培养高素质、专业性质强的保险营销人员,还可以提高客户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以及对该保险公司印象,甚至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
李沄徽[7](2019)在《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精准营销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中国平安寿险电话销售业务为案例,研究和分析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传统电销一刀切的业务发展模式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及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对客户进行细分的方式不够准确、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以及以产品为中心而非以客户为中心等。对传统的电销模式进行颠覆,分析其实施精准营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其运作精准营销模式进行设计创新和探索研究。采用精准营销模式,可以依据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整合和梳理,进行准确有效的客户分类,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几大类客户,制定客群的概念;并对同一类型的客户,进行客户画像和打标签,进而匹配有针对性地产品与服务。精耕细作,搭建强大的数据分析平台,通过数据挖掘和利用客户行为线索、节点营销等,深度挖掘客户潜在需求,评估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倾向。在不打扰客户的情况下,触发销售机会,在正确的时间向正确的客户推送此时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实现精准营销。进而提升客户体验度、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持续抢占市场份额。
王鹏鹏[8](2018)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为题,对互联网保险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类型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互联网保险合同因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进一步失衡的规制。第一章主要是论述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信息失衡加剧导致信息利益失衡。该章通过论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产生了冲击。互联网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借助互联网保险平台完成保险交易,并且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完成保费支付、合同履行以及事故理赔等。在形式上表现出技术性、虚拟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在法律上,其身份识别规则出现技术化、意思表示规则发生异化、要约承诺规则也发发生了转变。同时,由于保险人不仅掌握传统的保险条款拟定优势,而且还有信息技术优势,因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由此引起了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若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长期不加以规制,不仅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会造成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还会影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第二章主要论述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及在互联网中的适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剧所引起的。在传统的保险合同理论中,其主要是通过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信息成本规则等对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加以调整。而在传统的制度中,事前主要是通过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事后主要是裁判者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到达信息矫正的结果,以实现保险合同利益的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也是现有的保险法理论和制度中加以发展完善。同时,传统的这些理论和制度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将通过理论调试和制度调整,更好的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而规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利益失衡。第三章主要是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强化进行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除的一般提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外,还增加了特别说明义务。通过对528个互联网保险案例的保险合同梳理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信息输出呈现出程序性、脱媒性、单向性的特点。同时,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与产品营销混杂、无法得到具体落实的目的、形式化较为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强化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扩大说明义务的主体和内容,强化主体的行政责任,借助互联网技术更好的履行说明义务。第四章主要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如实告知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信息以及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信息。通过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具体类型的分析,诸如车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分析,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上极度弱化、保险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并且概况性条款增多。之所以会造成这些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险人技术发展和事前设置的,因此可以进一步弱化投保人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引入比例原则减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第五章主要讨论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尽管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通过事前的信息披露,可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但是,当相关主体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后仍无法实现信息利益平衡就需要裁判者事后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矫正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解释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存在漏洞。文义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起点,不利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价值判断,而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则为保护互联网保险合同普通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救济。最后部分是结语: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利益出现失衡。为矫正上述的信息利益失衡,可以通过事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调整和事后的解释工具的介入,达到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利益的目的。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5G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将进一步凸显。总而言之,新技术的发展将引起新的变革,也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规制。
冯杰[9](2017)在《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战略与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技术与应用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2015年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高达6.7亿人,互联网普及使用率也高达50.3%。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报告显示,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直线增长,截止2015年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已高达2233.96亿元。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不但突破了保险业务的空间和时间限制,还降低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客户体验程度、提升了顾客满意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也表明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与竞争优势,是保险行业市场营销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文基于以上行业背景,针对A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销策略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内容包括:第一,A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营销现状与问题分析,提出该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保险产品的创新;缺乏网络安全。第二,对A保险公司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营销业务进行了 SWOT分析,逐一研究了该公司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 A公司互联网营销的STP战略。第三,在STP战略指导下,设计了A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销策略。包括: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策略、借助互联网营销优势的成本价格策略、多样化互联网营销渠道选择、风险管理策略以及营销工具策略等。以上研究对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互联网营销调整方案,可为该公司以及保险行业进行互联网营销提供参考借鉴。
淳于雯[10](2016)在《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在传统保险市场趋于饱和、传统营销模式日趋乏力、竞争趋于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制定长远、有效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策略,已成为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谋求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T保险作为我国三大保险集团之一,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有效转变营销模式,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互联网营销发展策略,巩固并不断扩大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地位及份额,是实现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稳固市场地位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公司当前业务拓展的关键。本文在学者对互联网保险营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保险市场中互联网营销模式的发展过程和现状,阐述了发展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必要性,深入剖析了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SWOT分析法对比分析了T产险山东分公司实施互联网营销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等因素,构建了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SWOT模型,并通过市场细分确定了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市场定位。在此基础上,本文给出了T产险山东分公司实施互联网营销的发展策略,具体包括:一是自主开发和借鉴同业相结合的产品策略,二是包含运营成本控制、建设成本控制、定价成本控制等在内的成本控制策略,三是建立多层分销体系为主、与传统营销渠道合作为辅的营销渠道策略,四是适应互联网环境、多种宣传方式并行的宣传推广策略,五是充分挖掘客户潜在保险资源的客户关系营销策略。同时,从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强化市场调研、完善客户服务、升级技术支持、提升人员专业素质等角度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确保互联网营销发展策略的实施效果。
二、论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3)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阅读欠缺之透视 |
第一节 问题成因 |
一、理性经济因素 |
二、社会压力因素 |
三、认知局限因素 |
第二节 影响之一:合意缺失 |
一、经典合同概念的范式内涵 |
二、保险合同说的固有局限 |
第三节 影响之二:市场失灵 |
一、保险合同的统一化阻碍条款竞争 |
二、消费者乐观期待与无效率保单条款之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不足 |
第一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内容 |
一、少数精明者的市场矫正作用 |
二、少数阅读者理论的具体主张 |
第二节 最低比例的少数阅读者之计算模型 |
一、模型建构 |
二、结论运用 |
第三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的总体失败 |
一、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 |
二、少数阅读者无能为力 |
小结 |
第三章 阅读义务之批判 |
第一节 阅读义务的完整表述 |
一、第一种表述:义务 |
二、第二种表述:终局性推定 |
第二节 阅读保险合同为一种行为要求 |
一、主体:理应为当事人双方,实则为投保人一方 |
二、性质:为职责,非义务 |
三、阅读已交付保单之职责:阅读保险合同即检验保险产品 |
第三节 阅读同意推定创设基础之检讨 |
一、缔约主体假设中的“强而慧者”与“弱而愚者” |
二、徒具形式而无实质的阅读机会 |
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更难以进入保单 |
第四节 阅读义务司法适用状态之考察 |
一、文盲缔约人阅读义务之历史考察 |
二、投保人阅读义务之目前通行规则 |
三、保险中间人主张阅读欠缺抗辩之效果 |
第五节 保险法引入“异常条款”规定之建议 |
一、“签字”仅为合同关系起点之象征 |
二、“异常条款”规定之条文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读者之调整 |
第一节 不同预期读者的阅读行为及其价值 |
一、保险消费者事后阅读保单阻止不公平理赔 |
二、市场中间人阅读保单促进保单质量之提高 |
三、保险监管者阅读保单强化保单监理之实效 |
第二节 促进保单清晰化通俗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不利起草者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 |
二、温和版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保单通俗化 |
第三节 不利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之可行性 |
一、具体实现途径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精明的被保险人除外 |
小结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程序规制之功能 |
一、激励保险人提供有效率承保范围 |
二、匹配投保人之保障需要与保单以防范逆选择 |
三、左右被保险人之行为以防范道德危险 |
第二节 我国法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改进 |
一、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预期之外不利条款 |
二、明确说明义务之形式:采用标准化“警示栏” |
第三节 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之借鉴 |
一、保障漏洞问题何以产生 |
二、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制路径之转换 |
第一节 实质规制的主要方案 |
一、概括同意论 |
二、授权许可论 |
三、推定不可执行论 |
第二节 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之互动 |
一、阅读欠缺是单向预防而非双向预防问题 |
二、单许事前规制还是并许事前事后规制 |
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11 条之合理期待原则 |
四、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间接迫使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伪合同条款之排除 |
一、整体化约论与真伪甄别论 |
二、真伪保险合同条款之甄别 |
小结 |
第七章 规制立场之新释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说之规制诉求 |
一、保险具有产品属性 |
二、保险合同适合性保证 |
第二节 保险公用事业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公用事业的保险 |
二、保险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保险治理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治理技术的保险及其治理功能 |
二、保险的社会连带性 |
三、连带实现功能的法学解释:风险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平衡 |
小结 |
结论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4)阳光人寿保险电话销售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业务现状 |
1.2.1 销售团队 |
1.2.2 销售系统 |
1.2.3 销售数据 |
1.3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3.1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3.3 可行性分析 |
1.4 案例选择和简介 |
1.4.1 阳光保险集团 |
1.4.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 我国人寿保险电销模式及利弊 |
2.1 人寿电销模式概述 |
2.2 电销模式主要类型 |
2.2.1 自建模式 |
2.2.2 合作模式 |
2.2.3 赠险模式 |
2.3 电销模式特征分析 |
2.4 电销模式存在问题 |
第三章 阳光人寿电销的主要转型动因 |
3.1 阳光人寿的电销历史及现状 |
3.1.1 阳光人寿的电销历史 |
3.1.2 阳光人寿的电销现状 |
3.1.3 电销在阳光人寿的重要性 |
3.2 阳光电销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
3.2.1 阳光电销的内部环境分析 |
3.2.2 阳光电销的外部环境分析 |
3.3 阳光人寿电销的SWOT分析和核心竞争力 |
3.3.1 寿险电话销售SWOT分析 |
3.3.2 阳光人寿电销的核心竞争力 |
3.4 电销的主要转型动因分析 |
第四章 阳光人寿电销的创新与实践应用 |
4.1 阳光人寿电销转型的思路 |
4.1.1 电销转型势在必行 |
4.1.2 电销如何转型? |
4.2 构建新型的立体电销模式 |
4.2.1 寿险组织架构调整 |
4.2.2 整合各渠道资源,打造全新电话销售 |
4.2.3 根据客户特性开发保险产品 |
4.3 电销新模式的应用和实践 |
4.3.1 电话销售与银保 |
4.3.2 电话销售与个险、经代渠道 |
4.3.3 电话销售与网销 |
第五章 研究不足与建议展望 |
5.1 研究不足 |
5.2 相关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基于BSC的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保险电话营销相关研究 |
1.2.2 绩效评价方法研究 |
1.2.3 绩效评价指标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绩效评价研究的基本理论 |
2.1 主要绩效评价方法 |
2.1.1 关键绩效指标法 |
2.1.2 经济增加值评价法 |
2.1.3 平衡计分卡评价法 |
2.1.4 绩效评价主要方法的对比及选择 |
2.2 绩效评价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战略管理理论 |
2.2.2 绩效管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现状和问题 |
3.1 A保险分公司基本情况 |
3.1.1 公司背景 |
3.1.2 人力资源状况 |
3.1.3 企业经营状况 |
3.2 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现状 |
3.3 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
3.3.1 绩效评价相关行业定位不明确 |
3.3.2 绩效评价指标欠全面 |
3.3.3 绩效评价方法仍显单一 |
3.3.4 绩效评价相关管理层培养考核机制欠合理 |
3.3.5 绩效评价结果的激励性不够 |
3.4 构建基于BSC的绩效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1 构建基于BSC的绩效评价的必要性 |
3.4.2 构建基于BSC的绩效评价的可行性 |
第4章 基于BSC的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的改进方案 |
4.1 构建基于BSC的绩效评价体系的思路和构建原则 |
4.1.1 构建基于BSC的绩效评价体系的思路 |
4.1.2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 A保险分公司战略制定 |
4.2.1 战略环境分析 |
4.2.2 A保险分公司的BSC战略地图 |
4.3 基于BSC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4.3.1 评价指标筛选方法 |
4.3.2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确定 |
4.4 绩效评价指标目标值和权重的确定 |
4.4.1 绩效评价指标目标值的确定 |
4.4.2 指标权重的确定 |
4.4.3 指标权重系数确定原则 |
4.4.4 指标权重系数确定过程与结果 |
第5章 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的应用及保障措施 |
5.1 A保险分公司新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 |
5.1.1 搜集并计算各指标数据 |
5.1.2 指标评分及综合评分的计算 |
5.1.3 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预期效果 |
5.2 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的保障措施 |
5.2.1 建立绩效评价领导小组 |
5.2.2 完善绩效评价流程 |
5.2.3 完善相关制度和系统 |
5.2.4 建立基于BSC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关企业文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7)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精准营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关于精准营销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关于精准营销的研究现状 |
1.2.3 寿险电销业务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相关理论基础 |
2.1 寿险电销业务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
2.1.1 寿险电销业务的概念 |
2.1.2 当前我国寿险电销业务的发展现状 |
2.2 精准营销的内含及其范畴 |
2.2.1 精准营销的概念 |
2.2.2 精准营销的实施 |
2.2.3 精准营销的优势与不足 |
3.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营销现状 |
3.1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发展现状 |
3.1.1 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2 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发展现状 |
3.1.3 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组织架构 |
3.2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的运营流程和运作模式分析 |
3.2.1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运营流程和运作模式的更迭 |
3.2.2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当前的经营方式 |
4.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实施精准营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实施精准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
4.1.1 属地化经营陷入瓶颈 |
4.1.2 骚扰电话破坏市场环境 |
4.1.3 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
4.2 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实施精准营销的可行性分析 |
4.2.1 中国平安集团在科技应用上的布局与投入 |
4.2.2 人工智能和数据库相关技术的使用 |
5.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精准营销的设计 |
5.1 引入精准营销的基本设计思路 |
5.2 实施精准营销的静态策略 |
5.2.1 进行准确有效的客户细分 |
5.2.2 提供个性化产品 |
5.2.3 提供个性化服务 |
5.3 实施精准营销的动态策略 |
5.3.1 追踪客户人生阶段的变化 |
5.3.2 利用客户的行为线索 |
5.3.3 把握节点营销 |
6.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第一节 互联网引发的保险行业的新变革 |
一、互联网保险的突飞发展 |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新特性 |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瓶颈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厘定及特性强化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厘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外在特征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质特征 |
四、传统保险合同特性在互联网下的强化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的界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加剧 |
三、信息不对称加剧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原理及在互联网的适用 |
第一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 |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矫正 |
三、信息交易成本降低矫正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法律制度 |
一、事前说明义务的履行规制了保险人的利益优势 |
二、事前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规制了投保人利益优势 |
三、事后合同解释介入再平衡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适用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调试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事前信息披露制度调整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再规制的事后解释工具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强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一、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规范文件扩张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转变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的反思 |
一、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过度营销化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形式化严重 |
第三节 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现实基础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立法选择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制度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利益失衡规制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提供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类型研究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特性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转变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形式弱化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目的实现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概括条款增多 |
第三节 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弱化的技术原因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范围应该缩小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比例原则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有逻辑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基础在于信息的爆炸性 |
二、互联网技术介入保险合同需要事后合同解释 |
三、合同解释将再次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的探寻 |
一、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真意探寻 |
二、文义解释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具体适用 |
三、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目的衍生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的规制 |
一、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基础 |
二、不利解释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适用 |
三、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具体规制 |
第四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解释引入 |
一、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失衡的矫正 |
二、合理期待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 |
三、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矫正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使信息利益失衡严重 |
三、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事前矫正与事后规制 |
四、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起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制度变革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互联网保险案例调研(528个) |
致谢 |
(9)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战略与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结构 |
2 相关概念、理论与方法 |
2.1 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 |
2.1.1 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阶段发展历程 |
2.1.2 4P营销理论 |
2.1.3 4C营销理论 |
2.2 互联网营销的概念、特征与现状 |
2.2.1 互联网营销的概念 |
2.2.2 互联网营销的特征 |
2.2.3 互联网保险营销 |
2.3 SWOT分析模型 |
2.3.1 SWOT分析模型介绍 |
2.3.2 SWOT分析内容 |
2.4 STP战略分析法 |
2.4.1 STP战略分析介绍 |
2.4.2 STP战略优势 |
3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发展历程和现状 |
3.1 A保险公司简介 |
3.2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历程 |
3.2.1 筹备期 |
3.2.2 初步发展期 |
3.2.3 全面发展期 |
3.3 互联网营销现状 |
4 A保险公司基于SWOT模型的STP互联网营销战略构建 |
4.1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的SWOT分析 |
4.1.1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优势分析 |
4.1.1.1 A保险公司的自身条件优势 |
4.1.1.2 环境优势 |
4.1.2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劣势分析 |
4.1.3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机会分析 |
4.1.4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威胁分析 |
4.2 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的STP战略分析 |
4.2.1 保险市场细分及需求分析 |
4.2.2 保险目标市场选择 |
4.2.3 保险市场定位 |
5 互联网时代A保险公司营销策略改进 |
5.1 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策略 |
5.1.1 新产品开发 |
5.1.2 提高员工服务水平 |
5.1.3 引导并培养消费者习惯 |
5.2 营销定价策略 |
5.3 营销渠道策略 |
5.4 营销方法策略 |
5.4.1 营销工具 |
5.4.2 发展O2O营销策略 |
5.4.3 基于大数据的精准营销 |
5.5 全面风险管理策略 |
5.5.1 加强网络管理,规避风险 |
5.5.2 完善监管体系 |
6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及其现状的研究 |
1.2.2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的优势的研究 |
1.2.3 关于我国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的内外部环境的研究 |
1.2.4 关于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策略的研究 |
1.2.5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全文内容安排 |
1.5 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涵义、特点及必要性 |
2.1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涵义 |
2.1.1 互联网保险的涵义 |
2.1.2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概念 |
2.2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特点 |
2.2.1 产险公司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
2.2.2 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的特点 |
2.3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必要性 |
2.3.1 整体经营发展的需要 |
2.3.2 完善营销模式的需要 |
2.3.3 增强竞争实力的需要 |
第3章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T产险山东分公司简介 |
3.1.1 公司简介 |
3.1.2 产品简介 |
3.1.3 业务发展概况 |
3.2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现状 |
3.2.1 国内互联网保险营销的现状 |
3.2.2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业务营销的现状 |
3.3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存在的问题 |
3.3.1 互联网营销理念有待加强 |
3.3.2 互联网渠道营销缺乏创新 |
3.3.3 互联网渠道产品范围狭隘 |
3.3.4 互联网渠道利益冲突难解 |
3.3.5 互联网渠道有效搭建滞后 |
3.3.6 互联网渠道专业人才紧缺 |
第4章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SWOT分析 |
4.1 优势 |
4.1.1 品牌价值 |
4.1.2 人才能力 |
4.1.3 市场占有率 |
4.1.4 管理信息化 |
4.2 劣势 |
4.2.1 重视程度不够 |
4.2.2 营销人才匮乏 |
4.2.3 产品范围狭窄 |
4.3 机会 |
4.3.1 经济发展持续平稳 |
4.3.2 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
4.3.3 社会环境日益成熟 |
4.4 威胁 |
4.4.1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
4.4.2 互联网潜在风险巨大 |
4.4.3 潜在竞争对手众多 |
4.4.4 险企谋求合作共赢 |
4.5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SWOT矩阵 |
第5章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策略及保障措施 |
5.1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市场定位 |
5.1.1 市场细分 |
5.1.2 目标市场选择及定位 |
5.2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发展策略 |
5.2.1 产品策略 |
5.2.2 价格策略 |
5.2.3 营销渠道策略 |
5.2.4 宣传推广策略 |
5.2.5 客户关系营销策略 |
5.3 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的保障措施 |
5.3.1 健全内部互联网营销监管体系 |
5.3.2 强化互联网保险市场调研分析 |
5.3.3 完善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体系 |
5.3.4 升级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持 |
5.3.5 提升互联网营销人员专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参考文献)
- [1]X-Man自动化运营平台为例[D]. 韩朝阳. 辽宁大学, 2021
- [2]GS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网络营销策略研究[D]. 刘茂. 河南科技大学, 2021
- [3]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D]. 钱红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阳光人寿保险电话销售模式创新研究[D]. 谷红霞. 河北地质大学, 2019(10)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6]基于BSC的A保险分公司绩效评价改进研究[D]. 刘思. 湖南大学, 2019(07)
- [7]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业务精准营销的研究[D]. 李沄徽. 贵州财经大学, 2019(03)
- [8]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D]. 王鹏鹏. 厦门大学, 2018(07)
- [9]A保险公司互联网营销战略与策略研究[D]. 冯杰. 南京理工大学, 2017(06)
- [10]T产险山东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策略研究[D]. 淳于雯. 山东财经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