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工程量清单漏项原因及司法纠纷中的判定浅析

常见工程量清单漏项原因及司法纠纷中的判定浅析

李正俊

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18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工程量出现漏项的主要原因,再结合实际司法诉讼中对一些出现漏项争议的判例,阐述了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产生风险因素等问题。

关键词:清单漏项;司法纠纷

1、引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以来,随着这些年来我国建筑业火速发展,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越来越普遍,在促进招标过程规范同时,也带来了工程结算特别项目变更以及价格变化下的新的问题,当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漏项产生的纠纷也是近年来经常见到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的主要原因以及在纠纷特别是司法纠纷中的判定分析。

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

2.1招标用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不完善

招标用的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图纸细化等问题,图纸内容出现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求,造成了造价编制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在平面示意图上有一个室外沟槽,但是没有标注具体的尺寸、做法等;又如图纸上画有台阶栏杆示意图,确无文字说明与材质介绍等。

2.2对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规条文不熟悉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清单编制起到至关重要的的作用。完善的招标资料中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补正等材料,当中明示了招标详细范围、特别要求的措施费用或预备费、设备材料特定要求等。特别是有些费用为措施性不形成实体项目,不在图纸上有所体现从而造成遗漏。如基坑保护费用、降水排水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

2.3清单编制时间短、编制人员未能认真审核图纸对图纸内容不熟悉

实际工作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编制清单单位加快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价的编制、通过压缩编制时间来缩短招标时间,以便尽快开展项目招标程序后的工作。在有限的时间段里,清单编制人员由于有限的精力和经验,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是无遗漏的面面俱到,从而会造成图纸上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图纸说明中相关做法采用规范或使用图集如未能留意到,相关子目也会在清单中遗漏。

2.4对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施工规范不熟悉

参与编制的人员水平的高低不齐,对图纸所要实现的工艺、流程或具体施工规范不没有清晰的认知,都会对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在清单组项中要如何分类、对应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不了解。在编制清单中往往只重点关注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忽略了数量少工程量相对小的图纸内容。如钢结构工程中对型钢材料进行防火漆喷涂时、遗漏了对型钢表明进行除锈等工艺造成清单漏项。

3、常见清单漏项在司法纠纷中的判例

3.1案情概况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民再字第55号

名称: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1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合同针对结算部分双方有如下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承包人漏项的项目不予调整……”。

案件在陕西宏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中涉及高强螺栓造价金额134643.2元部分属于清单漏项部分。但是由于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规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承包人漏项的项目不予调整”。故造价鉴定机构意见书中认为:“施工结构图纸中有高强螺栓一项,而在双方认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故属于承包人漏项不应计入”。

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引发了承包人强烈的反对,承包人认为“高强螺栓一项施工图纸有包含且其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该项费用应计入总造价中。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模拟清单中虽未包含该项目,但之后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却包含了该部分内容,且实际由承包人施工完成。”案件中发包人是完全认可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

一审法院裁判时是支持了承包人的观念,认为该漏项部分的造价应该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案件上诉二审法院后,二审认定“漏项不予调整”的约定是有效的,否定了一审裁定。案件在经高院再审,最终的裁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确实不含高强螺栓,但在之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包含此项,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也包含此项,且此项并非承包人原因漏报的项目,故二审判决将该项目价款从工程总价中予以扣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2案件浅析

此案件高院裁判的主要观念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确实不含高强螺栓,但在之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包含此项”,当中关键点就是发包人先于提供图纸之前向承包人提供清单了清单并以此签订了施工合同,从而引发了高院裁判的主要观点。

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拿到施工图纸施工之时,是否就图纸与清单的一致性进行过复核检查?在发现了清单与图纸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及时的向发包人提出,及时的发出工程变更签证等一系列措施的请求?同时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另有条款约定“承包人接到图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的疑义,视为认可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与施工图纸符合施工要求……”等条款,那么高院是否还会有这样的判决?

此案特殊的地方就是在于工程量清单先于图纸诞生,从而引发了争议较大,案情颇为复杂。

4、由于清单漏项造成的责任风险因素分析

常见清单编制主要有以发包人为主导依据招标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以此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其次就是以承包人为主导依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以此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以此工程量清单报价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两个不同责任主体进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问题,如果在没有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下,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风险因素偏向要大一些。

一般而言,由发包人为主导产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情形,图纸是发包人设计的、工程量清单也是发包人编制的,清单与图纸的一致也应由发包人负责。但是对于招投标工程而言,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承包人理应按照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是否完备性进行复核工作,如果发现了漏项则必须在投标时提出质疑;若在投标之时并没有提出质疑,则该清单漏项应属于承包人的风险承担范畴。

如果工程是由承包人为主导产生了工程量清单漏项情形,不管图纸是否由发包人设计提供,承包人都要对清单与图纸的一致负责,承包人在清单编制过程中要完全对自己编制的工作成果负责。

5、结论

本文讨论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情形发生,是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并未发生变更等前提下引发的探讨,同时也是在先出图纸后出工程量清单为前提下的情形。清单漏项的控制更多的是在施工的事前控制,同时也辅助以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不然到最后诉至法律,若非“工程量清单先于图纸诞生”等特殊因素,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产生的损失,受损方是否能够全身而退还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

参考文献

[1]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11).

[2]张雷一.工程造价法律实物.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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