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于凯

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于凯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

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文献综述

于凯[1](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极为普遍。但囿于主观性强、内容稳定性差、易受外界干扰等特性,证人证言也会存在失真的风险,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一旦错误认定证人证言极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进行全面检视、系统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证人证言认定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完善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必须首先明确证人证言的相关基础理论及发展演变史,本文第一章从概念等基础理论入手,对证人证言认定的过程进行了分阶段剖析,为后续展开讨论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聚焦两大法系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通过法律文本的分析比较总结出两大法系的规则体系。第叁章立足我国的证人证言规则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实务困境,总结了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在立法层面,形式上条文分散、数量不足、位阶不一;内容上规定粗放、多概括性语言、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在司法层面,证人出庭难的困境继续存在,庭前会议制度虚化,交叉询问效果不佳,辩护律师正常履职存在障碍。第四章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建议:第一,将完善立法作为目标导向,努力构建系统化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体系;第二,理顺证人证言认定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落脚点是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实现庭审实质性对抗;第叁,明晰证人证言认定过程中的采纳和采信步骤,合理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第四,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交叉询问制度,使制度覆盖证人证言在审判程序“运动”的全过程。(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5)

刘妍[2](2019)在《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证人出庭普遍化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79年到2017年,随着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证人出庭作证需求的肯定,对我国证人证言形式的完善已经逐步呈现出一幅以证人出庭作证普遍化的改革图景。但当下来看,我国现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着出庭条件限制、证人出庭强制性不足、庭前证言依旧被允许大量进入庭审等问题,且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庭前证言和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存在并用和混杂的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步实现证人出庭普遍化,加强证人出庭强制,限制庭前证言进入庭审。(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王晨[3](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提高法庭上出庭证人的作出证词率,提高法院庭审水平,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能够正常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院叁部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帷幕随之拉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过程也逐渐开启了。本文立足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分析和解读目前最新的政策文件,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估,同时结合相关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从以下几个部分讨论和分析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内涵和目前我国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的条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拒证权”、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等几方面入手,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来引出下文对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归纳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两院叁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这两个最新的刑事证人证言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所引入的新要求的介绍,强调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指导下,于法庭上改革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以进行更加公正合理的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它的完善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确保法庭查清事实排除瑕疵、提升审判机关的业务能力直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必须努力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完善。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当前刑事诉讼改革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从立法、法官、证人和司法机关四主体入手,总结出这一制度在目前于法律上存在的矛盾和不清楚、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在法官方面认为当前法官审理案件仍以书面证人证言为倚靠,通过宣读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自身方面认为证人未认清出庭作证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分析社会和证人自身对其出庭作证的影响,找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内在原因;在司法机关层面认为司法机关出于效率和案件能够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的考虑而缺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通过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分析,引出下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通过产生对比来找出完善我国这一关键制度的有关手段和举措。第四部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着眼点,探讨国外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主要是通过介绍相关指导证人出庭的刑事诉讼原则、证人的确定、对证人的保护以及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等几方面的内容,从中找出对我国完善这一制度大有裨益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外先进做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实践中的做法产生一定的帮助。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从证人自身、法官、辩护人直至国家等角度分别提出完善意见,特别是建议制定一部全面的法律规定,以指导全面有效地开展证人出庭作证活动,并从直接、言词原则、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证人强制到庭的实施规范、证人的“拒证权”、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实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等方面谈论了立法必须进一步予以阐明的地方。综上,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改革的介绍,并通过对改革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再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针对文中所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再结合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鉴已有的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力图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也希望国家今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能够步子再迈的大一点,使得这一制度能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依法治国进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真正切实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和要求。(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李利[4](2018)在《构建与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的大量使用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路径之一在于多样化、系统化刑事证人作证的方式。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在证言笔录和出庭作证之间增加视听资料、书面答复、视听传输技术等特殊作证方式。法庭在裁量选择特殊作证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可信性、必要性、成本负担与证人保护。选择特殊作证方式的规则为:在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可能性低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书面答复;在双方当事人有交叉询问的必要时,法庭应当选择视听传输技术取证;视听资料应最后适用。此外,研究拟增添的特殊作证方式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也为构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体系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王琛[5](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调研》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完成,奠定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制度框架,充分彰显和体现了我国对于审判中心主义和对证人保护的重视,是刑事司法改革走向正义和公正的重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工作难以开展,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首先,证人面临被告人和司法机关两方面的对证言的截然相反的潜在期望和压力。证人实际处于被告人和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两种威胁的夹缝中,往往会以记忆模糊或者忘记作为借口,来逃避如实陈述或伪证的两难选择,甚至根本拒不言语。第二,立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有限,难以全面保护证人利益,保障出庭安全和证言真实。第叁,立法虽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均负有证人保护义务,但对于具体分工与配合衔接规定不明,过于原则化,这必然导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相互推诿、扯皮,证人保护工作难以及时顺利的启动。最后,证人保护的具体细则,以及保护队伍独立化、保护措施的启动、应用等均缺失。必然造成各地区保护工作良莠不齐,执法细则与程序标准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仅限于证人保护立法的必要性或者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证人保护立法,部分学者亦对证人保护条款提出立法缺陷以及完善建议。但是对于证人保护相关法律在具体实施的实然层面上遇到的问题却未能深刻调查与研究。笔者通过深入调研以及对国内外证人保护研究成果的考察,力图在实际运行层面观察到证人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究对证人的报复性犯罪动机的形成与实施,并发现司法机关在实然层面的运行惯性,剖析证人保护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立足于现行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从拓展利益保护范围、设立独立证人保护机构、推行积极保护机制、专项基金补偿以及修正证人保护规定五个方面提出建设性建议,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进而保障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稳步推行。(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30)

王惠敏[6](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其地位举足轻重,对于收集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对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问题始终影响着这一证据功能的发挥,限制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法定程序流于形式,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及我国诉讼程序的构建。这一问题与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息息相关。现实中,一例又一例骇人听闻的证人被害案愈加引起证人出庭的忧虑。因此,完善证人人身制度,落实证人人身保护措施势在必行。纵观域外两大法系某些代表性国家,证人人身保护始终是一项不容忽略的课题。无论是专门、完善的证人人身保护立法,亦或是设置强有力的证人保护机构,其基本都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现有国情、具有本民族精神特色的证人保护方案,在证人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而反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经屡次修改,其在证人人身保护方面取得了不断地进步和可喜的效果,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推敲之处,主要表现在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保护机关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保护措施单一、原则而不便于操作;缺乏一整套有效、完善的程序运行机制等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也是不厌其烦,但是,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宏观上探讨如何加强证人保护,如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机构、保护程序等角度展开阐述,而很少学者从微观方面如证人人身保护制度如何予以完善进行着手论证。故而,文章将分为四个部分对刑事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分别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证人人身保护基本概念界定,从人之本性、社会契约、权利义务平衡、人权保障四个理论渊源予以探讨。继而就程序正当性、实体正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契合国家保护潮流方面并结合我国证人出庭现状得出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势在必行。第二部分,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模式国家中具有代表性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予以梳理整合、反思,最后就其能够为我所借鉴的制度作了相应反思。第叁部分,就我国现存的立法(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实践现状作了简单描述,其中,对相关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立法散乱、保护对象范围小、保护机构不明确、保护措施、程序方面的不完善及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第四部分,从保护原则的确立、立法模式的选择、保护要素的分析、保护程序的完善、特殊证人的保护等方面对全文作出最终的思考和见解。(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5-01)

魏琪[7](2017)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机关于2016年7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在为推进此次诉讼制度改革而努力。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式,而证人作证制度又是庭审的核心与重点,所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才能有效推动建立与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刑诉法》虽明确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设立了庭前会议以便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的人身保护与经济补偿、被告人近亲属的拒证权等,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低下”仍然被作为问题或者困境不断强调并提出。从程序方面来看,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直接关系到直接言词原则能否适用以及被告人的质权、辩护权可否实现的问题;从实体方面来看,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直接关系到法庭能否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裁判。所以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让证人证言经过当庭质证后再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建立与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思路源于笔者所负责的名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困境剖析与出路探析》的创新项目,以及在调研过程中积累的灵感,并以此过程中积累的理论与实践调研资料为基础,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为背景,以《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为基本参照,结合黄浦区检察院、徐汇区检察院、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实践,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方式,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现状,重点研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立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外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证人出庭比率的新思路与对策。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本论文问题的提出、选题的背景、论证思路和相关的文献综述。第一章主要分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通过程序分流机制,依次分析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普通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得出只有在案件中存在证人证言并以其证明案件事实、该案件事实上存在争议、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下,才有探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必要性。根据调研得到的数据,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依旧面临很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阐述了控方举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现状、辩方质证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和辩方举证申请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第二章主要讨论形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笔者从社会因素、法律因素及司法因素叁个方面进行评析。第叁章主要对比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可行的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简单介绍,提出借鉴建议。第四章主要介绍亟待完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改革背景与需求。体现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需求、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需求和保障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求。第五章从观念转型和意识培养、完善立法与制度健全、机制协调与职业培训叁个方面提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作证率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张爽[8](2017)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部分:开题报告一、选题的意义、价值和理论支持1、选题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出庭采取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最基本的诉讼条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实践中则以证人的实际"在场"为满足。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正(本文来源于《《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研究》科研成果集(第二卷)》期刊2017-01-01)

余为青,董茜[9](2016)在《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是刑事案件发现事实真相的关键所在。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其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证人证言有如此重大作用,导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人身安全也面临着巨大威胁。所以,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有关单位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消弭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当前,虽然在法律文本中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法条的规定仍显粗陋和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在综合我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争取为证人出庭作证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6年08期)

余为青,张慧[10](2016)在《悬崖边的证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证人即无诉讼",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其证人证言对于实现实体公正来说举足轻重。要获取毫无瑕疵的证人证言,必须构建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权利进行周密的保护是推行对抗制的基石,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正义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证人拒证、不出庭的现象是司空见惯的,立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使正义被掩埋,人权被践踏。因此,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为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1979年到2017年,随着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证人出庭作证需求的肯定,对我国证人证言形式的完善已经逐步呈现出一幅以证人出庭作证普遍化的改革图景。但当下来看,我国现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着出庭条件限制、证人出庭强制性不足、庭前证言依旧被允许大量进入庭审等问题,且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庭前证言和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存在并用和混杂的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步实现证人出庭普遍化,加强证人出庭强制,限制庭前证言进入庭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参考文献

[1].于凯.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2].刘妍.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证人出庭普遍化为进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王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4].李利.构建与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方式研究[J].兰州学刊.2018

[5].王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调研[D].西北大学.2017

[6].王惠敏.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7].魏琪.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张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研究[C].《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研究》科研成果集(第二卷).2017

[9].余为青,董茜.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界.2016

[10].余为青,张慧.悬崖边的证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标签:;  ;  ;  

刑事诉讼证人拒论文-于凯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