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私法论文-赵勇

公法私法论文-赵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法私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私法,公法,属性,国家机关,契约自由,事业单位,中小企业资金,合同订立,营商环境

公法私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勇[1](2019)在《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引发的争论。第一,相关合同的法律属性。公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私法的原则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对于相关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认识,直接决定了《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9-10-22)

段泽孝[2](2019)在《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庞晓[3](2019)在《公法与私法交叉:执行请求权执行时效制度的思与辨》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请求权,而非私法上请求权的延伸。基于执行请求权性质的再认识,公法上请求无时效限制,则执行时效是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非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间。基于执行时效性质的再认识,应将执行时效制度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而非民事诉讼程序法,所以执行时效适用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同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作用,但两者又具有"衔接性",即明晰案件类型化的执行时效起算点以及债权人请求权执行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特殊情形的重新起算执行时效。(本文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淑芳[4](2019)在《私法渗入公法的必然与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私法相互渗透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主要表现为私法渗入公法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具体,而且日益有序。二者关系的相对性是私法能够渗入公法的逻辑前提,但并不等于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为一体。当今社会机制之下也许二者不一定泾渭分明,但至少还是有界限的,应当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它们的区分是客观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私法渗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渗入公法也应当是有边界的。为此,目前情形下,必须强调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即私法对公法的渗入是非整体性的、非体系化的,可以表现为个别理念、个别原则、个别环节等的渗入。(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严淑娟[5](2019)在《浅议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本文中,我们将会讨论在运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时是否存在道德因素的约束。显然,刑法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所施加的威胁和惩罚限制了我们的自由,这是不对的。因此,我们需要寻求法律可以合理地禁止我们为所欲为的理由。本文在明确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各个学派对公法与私法界限的争论。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是要了解密尔的伤害原则、中立主义者的观点以及以德夫林为代表的保守派对密尔所提观点的批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肖艺能[6](2019)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由于各沿线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了各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主题。西藏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枢纽和南亚门户,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资源,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值得深入研究探讨。文章结合西藏地域文化特点,强调了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中被学界长期忽略的软性的传统社区内部规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一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社区内部规范、《着作权法》构建的"公法-软法-私法"叁位一体的混合管理机制;通过混合管理机制的动态实践和自身演化,最终形成适合西藏地区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实践机制,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借鉴。(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江必新[7](2019)在《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本文从法律行为效力的内涵和外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实质要素、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等方面,在公法与私法的视域下较为系统比较和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标准和要件等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问题,以期推动法律行为理论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梁恒瑜[8](2018)在《论私法公法化的发展——以商法强制性规范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发展,私法公法化现象的出现是二者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新趋势,是二者冲突而又互相影响的必然产物。这是当时西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危机与矛盾以及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相结合的后果。作为私法公法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带有公法性规定的强制规范的出现及使用因商法自身的明显私法属性使私法公法化在商事领域显得尤为特殊。那么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公法性质是否会破坏商法作为典型私法的特性,它存在的合理性与不足仍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孙鹏华[9](2018)在《论人格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是人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社会越文明越进步,人格权的保护就越重要,法律就越重视人格权的保护。中国大陆自《民法通则》制定时起,便确立了人格权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和演进中,人格权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被完善。由此,中国大陆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在内的人格权体系。然而,人格权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课题,人格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因此希望单单靠民法就可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这就要求公法与私法对人格权进行协调保护。但是,囿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与认识上的误区,我国公法与私法关于人格权保护方面有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因此,解决这些不协调便是人格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公法、私法中人格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以建立起一套统一、完整、协调的公法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制度为目标,找出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经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人格权保护事业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笔者对人格权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介绍了人格、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概念,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将各部门法按照区分标准划定范围,明确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公法和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的必要性,并提出公法、私法协调保护人格权的内容就在于赋权与救济,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这两个角度,详细列举我国公、私实体法与公、私程序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现状,针对法律现状进行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现其存在的对人格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进而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第叁部分,笔者分别通过对德国、法国和瑞士的实体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程序法中关于如何救济遭受侵害的人格权的规定的搜集和归纳,并对其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地探究,得出对于我国协调公法私法保护人格权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进一步从宪法层面探讨了公法和私法人格权协调保护的基础和协调的方法,在宪法层面,提出一般人格权要成为宪法基本权利,进而通过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实现协调保护人格权的路径,消弭在保护人格权方面产生的不协调与矛盾;第五部分,笔者着重从部门法层面探讨如何解决各法律之间具体的不协调与矛盾之处,通过针对具体的法律部门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对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制度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以期能完善公法与私法对人格权的协调保护。(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刘奇英[10](2018)在《公法与私法交融视域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与私法均肩负着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二者不可偏废。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公法以惩罚为手段,私法以权利救济为目的,但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当以权利救济为依归的私法之填补性赔偿不足以实现救济权利的目的时,适当引入具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赔偿,正是以公法之"长",克私法之"短"的上佳选择。惩罚性赔偿在目的与功能上偏向于公法,在实施方式和程序规则上却又完全是私法面向,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及制度功能的学说纷争,但这种争论并无实益,应该将研究视角集中在惩罚性赔偿如何更好地体现公法与私法相互借鉴、互为体用等制度设计以及自治与管制如何相互兼顾、相互促进等价值判断上,以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日渐完善。(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公法私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法私法论文参考文献

[1].赵勇.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

[2].段泽孝.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庞晓.公法与私法交叉:执行请求权执行时效制度的思与辨[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张淑芳.私法渗入公法的必然与边界[J].中国法学.2019

[5].严淑娟.浅议公法与私法的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9

[6].肖艺能.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江必新.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J].法律适用.2019

[8].梁恒瑜.论私法公法化的发展——以商法强制性规范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

[9].孙鹏华.论人格权的保护[D].广西师范大学.2018

[10].刘奇英.公法与私法交融视域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功能[J].晋阳学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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