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论文-左清艳

商标确权论文-左清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理人,代表人,诚实信用原则,事先使用

商标确权论文文献综述

左清艳[1](2019)在《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解释和适用——首例“其他商业关系”商标确权案件“JE JOUE”案》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修改的商标法对于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代理人代表人条款。新法对于旧法就代理人、代表人条款做了相应的扩张,即增加了第二款"其他商业关系"条款;而在新法变动之前,关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是如何适用的以及第二款增加的情况中的"在先使用"又将该如何界定与,是本篇论文的要讲解的部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王仲阳[2](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关于共存协议的另一种审判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问题在我国争议已久,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合法、其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一些问题已经得到澄清。现大家普遍认为,商标权首先是一种私权,作为权利人意思自治、行使自己权利的形式,商标共存协议应当受到尊重。但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审理思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笔者将进行分析,并试图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12期)

冯晓青,夏君丽[3](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李春[4](2018)在《2018年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李春)11月15日,2018年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代表,围绕商标可注册性判断、商标恶意注册等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展开充分沟通交流(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11-17)

冯晓青,夏君丽[5](2018)在《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商标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引入该原则,可以有效防止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发生,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促进商标法制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8年05期)

王乐[6](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性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行为效力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形成冲突,不能合理嵌入行政判决方式的立法设计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亦不能成就,似有牺牲整体实质公平和制度效率以达成个案正义的嫌疑。重新衡量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采取由行政机关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需要的路径,可以引领商标注册争议回归商标申请行政程序正途,既维护商标竞争性申请秩序,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制度定位。(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夏君丽[7](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不正当手段”的司法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是否恶意抢注商标,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44条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亦需要从法条本身的规定和《商标法》的体系化角度进行考量。"其他不正当手段",应适用于绝对注册事由,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于已注册的商标。诚实信用原则能否作为大规模注册的条款予以适用,应协调与其他具体条款的适用界限。制止恶意抢注行为,需要进一步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在新一轮《商标法》的修订中探寻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6期)

张凌博[8](2018)在《地域性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地域性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地域性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到商标法领域,地域性原则体现在商标权人应在想要获得保护的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并且仅在该国范围内商标具有效力,该原则贯穿于商标权获得和商标权保护的全过程,与商标的使用和商标赖以知名的地域有关。笔者下面(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8期)

明星楠[9](2018)在《商标确权阶段适用经济赔偿与规制恶意注册、恶意异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遏制恶意注册、恶意异议等行为已经成为商标领域热门的话题。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采取了多项卓有成效的举措来治理这种乱象。然而,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恶意注册、恶意异议等乱象却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如何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规制这类行为,亦成为近期《商标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8期)

张晓津[10](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条款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离不开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本文在分析相关商标授权确权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中,应准确适用《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驰名商标条款适用的构成要件,给予驰名商标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标志、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积极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供司法裁判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商标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问题在我国争议已久,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合法、其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一些问题已经得到澄清。现大家普遍认为,商标权首先是一种私权,作为权利人意思自治、行使自己权利的形式,商标共存协议应当受到尊重。但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审理思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笔者将进行分析,并试图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确权论文参考文献

[1].左清艳.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解释和适用——首例“其他商业关系”商标确权案件“JEJOUE”案[J].法制博览.2019

[2].王仲阳.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关于共存协议的另一种审判思路[J].中华商标.2018

[3].冯晓青,夏君丽.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李春.2018年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N].中国工商报.2018

[5].冯晓青,夏君丽.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适用研究[J].学海.2018

[6].王乐.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性检视[J].江西社会科学.2018

[7].夏君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不正当手段”的司法探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8].张凌博.地域性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与突破[J].中华商标.2018

[9].明星楠.商标确权阶段适用经济赔偿与规制恶意注册、恶意异议[J].中华商标.2018

[10].张晓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条款的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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