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限制论文-林淙

权利与限制论文-林淙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与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权利,董事会,并购方,绝地反击,股东身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监事,剩余财产,法人股东

权利与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林淙[1](2019)在《创新医疗董事会“绝地反击” 出招限制并购方股东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4年前收购的子公司即将“出表”,由并购进入的两股东则面临“出局”,创新医疗的转型“宏图”,终成一地鸡毛。创新医疗11月19日晚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暂时限制康瀚投资、建恒投资股东权利的议案,待相关股份权利瑕疵及不确定事项明晰后恢复。给出的理由(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11-20)

黄震,蒋松成[2](2019)在《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数据分析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数据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并为越来越多的主体所重视与争夺,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数据泄露与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而数据控制者作为整个数据产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权利的内容、边界与限制都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对数据控制者权利的设计与限制是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产业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数据控制者权利与限制的研究能够探讨数据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同时结合当前个人数据保护的形态研究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保护的路径。(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琳[3](2019)在《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相关人之一,同时股东也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有趋利避害的本质,就会促使其积极主动的配合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只有重整成功,股东手中的股份才不会贬值归零,其投资收益才会转亏为盈。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股东具备重整的驱动力,只要充分合理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必然能够使股东成为企业重整的重要力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但股东的趋利性将导致股东会下意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股东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够得以顺利的进行,实现企业的涅盘重生。(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郑琳[4](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比例原则在香港特区合基本法审查中的发展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对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的重要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在香港特区合基本法审查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内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拓宽。与之相比,传统的叁阶层比例原则存在目的正当性原则缺失、适当性原则实用性不强、必要性原则功能有限等问题。在我国内地既有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体现的"比例原则理念"基础上,结合香港特区经验,强调"比例原则"中目的正当性原则的适用、以"合理联系原则"代替"适当性原则"、对必要性原则进行双阶构造、对均衡性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可以为内地未来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王春梅,马倩丽[5](2019)在《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但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适度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是反恐斗争的内在要求。"敌人刑法"理论、限权与正义理论和权利位阶理论,都为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要坚持保障基本人权、限制和保障适度平衡、正当程序等立法原则,在立法中切实尊重并保障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构建恐怖主义犯罪特别诉讼程序、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文来源于《警学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谭波[6](2019)在《权利限制、民意范围与协商民主——以H省Z市的“叁限”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限制不仅需要相应的合法性前提,更需要从民意范围上考虑权利限制决策的可接受度。要构建新型的协商民主与权利限制的关系,就必须对协商民主进行有效的制度立论分析,同时对协商民主中的治理逻辑进行分析。信息公开与充分参与、多层面协商与程序保障、反馈真实与案卷排他,都是协商民主中可以施行的具体机制。对于权利限制的决策,可经由协商民主进行针对性的剖析,依决策的性质而决定协商的过程与深度,通过协商来实现权利限制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决策宗旨。(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雨峰,陈伟[7](2019)在《为何“一次性”的发表权需要期限限制?——基于发表权的理论逻辑与权利框架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表权系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理论逻辑在于通过保障作者的意志自由塑造一个以作者自身为目的的独立自主的人格形象,进而解放作者的理性与创造天性,实现作者的自主表达和创作自由,激励其生产性努力。发表权的享有意味着作者有权将作品置于私人的控制之下,不为公众接触甚至知晓。但作品并非作者的私产,作品的创作亦是对共有知识的借用和复制,因此应当对发表权予以限制。对此,《着作权法》设置了发表权保护期制度。发表权保护期限届满,其效力减弱,作者丧失禁止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此时,发表权由法定权利变为自然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发表权期限届满不是发表权的消灭事由,而是发表权的限制事由。除非发表权期限届满后,作品被公之于众,发表权才真正归于消灭。这为发表权制度在《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中的存续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朱望锋[8](2019)在《着作权法中权利限制规定的扩充》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社会环境对我国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冲击愈发猛烈。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也决定对现有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进行修改,然而从2010年至今仍然停留在修改草案的阶段。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毛琳[9](2019)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与恢复》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权利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是破产惩戒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挥制度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关于债务人失权的限度,应当根据所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且债务人失权的范围和程度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采取动态和弹性机制,以最大限度确保债务人的权利受限与义务履行处于相对等的状态。失权期属于免责考验期的一部分,但不等同于免责考验期,具体来说,对于适用破产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失权期就是免责考验期;但对于适用债务调整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而言,免责考验期有可能长于失权期。也因此,债务人的复权时间与免责时间有可能不一致,复权期日以失权考验期经过为准,但免责期日应以免责考验期经过为准,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曹瑞[10](2019)在《比例原则与积极权利限制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进步和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问题:传统上适用于对消极权利限制进行司法审查的比例原则,能否同样适用于对积极权利限制的司法审查?比较法的考察显示,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南非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审查机关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存在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现象。现有理论主要从司法方法论、积极权利的绝对属性以及资源的有限性等角度对此作出解释,但是这些解释的说服力都非常有限。对此,阿列克西提出了积极权利的分离结构理论以解释比例原则在积极权利限制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了以双重干预密度和连锁否定规则为核心的解决方案。不可否认,积极权利的分离结构理论是颇有理论洞见和解释力的,但阿列克西提出的解决方案有着无法回避的漏洞,因此需要被修正。(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权利与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大数据分析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数据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并为越来越多的主体所重视与争夺,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数据泄露与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而数据控制者作为整个数据产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权利的内容、边界与限制都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对数据控制者权利的设计与限制是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产业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数据控制者权利与限制的研究能够探讨数据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同时结合当前个人数据保护的形态研究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保护的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与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林淙.创新医疗董事会“绝地反击”出招限制并购方股东权利[N].上海证券报.2019

[2].黄震,蒋松成.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限制[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王琳.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4].郑琳.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比例原则在香港特区合基本法审查中的发展与启示[J].财经法学.2019

[5].王春梅,马倩丽.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J].警学研究.2019

[6].谭波.权利限制、民意范围与协商民主——以H省Z市的“叁限”为例[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李雨峰,陈伟.为何“一次性”的发表权需要期限限制?——基于发表权的理论逻辑与权利框架的反思[J].电子知识产权.2019

[8].朱望锋.着作权法中权利限制规定的扩充[J].法制博览.2019

[9].毛琳.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与恢复[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10].曹瑞.比例原则与积极权利限制的司法审查[J].人权研究.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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