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纠错论文-刘文廷

审判纠错论文-刘文廷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判纠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明代,错案,中央审判机构,纠错程序

审判纠错论文文献综述

刘文廷[1](2018)在《明代中央审判纠错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中国古代封建集权巅峰的明代,其司法审判机关纷繁复杂,行使行政职能的衙门中又有很多也同时拥有司法审判权,这就使得明代的司法审判纠错制度一方面沿袭了之前各朝代的一贯性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其独有的特点。研究明代司法审判纠错程序有助于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现代司法错误的发生。如果我们想要深入研究审判纠错制度,首先就是要弄清楚司法中对“错案”一词的具体理解,然而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错案”一词都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这种现象,如西周时期就要求司法官吏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五过之疵”的规定,一旦触犯“五过”就要对主审官员处以与罪犯同等的刑罚。在秦朝和唐朝也将“不直、出入人罪”等行为列为错案的构成要件,依据裁判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作为评判是否构成错案的标准。而现代司法中大多将“错案”一词做广义解释,普遍认为“错案”一方面是指那些在实际审判中的确因实体或程序存在错误而被错审错判的狭义的错案,另一方面还包含被上级审判机关纠正或改判的案件,更有甚者还认为在中国各朝代更迭过程中被继任者改判或纠正的案件也涵括其中,而不问其究竟是不是实体裁判错误而导致的案件。正因为古今中外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都不可能完全规避错案的发生,所以明代也不例外。但是明代特殊的社会背景又导致了其错案发生的异常频繁,其中最为直接的原因当属明代宦官掌权,肆意使用严酷、血腥的刑讯逼供;其次,明代的司法官吏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这种愚昧落后的官僚选拔方式加之缺乏完善的考核制度,最终导致了封建司法官吏本身就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而使得办案效率和质量都不能尽如人意;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明代处于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司法也沦为封建皇帝维护其统治的一种工具,而实际上失去了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功效。而就明代中央审判纠错制度中的具体纠错程序来说,其基本架构主要是由启动主体和运行方式两个层面构成。在主体方面又分为传统的中央审判纠错主体——叁法司,即职掌刑名的刑部、纠察百官的都察院和驳正审谳的大理寺。叁者都有其具体的分工,并通过叁司会审等方式合作审判案件,以纠正已有错案,解决沉年积案。说到明代特殊的中央审判纠错主体——内阁与厂卫。因为明代是宦官掌权的巅峰时期,东厂和锦衣卫更是权倾朝野,所以司法审判受到宦官干预的程度之高就可想而知了。至于纠错程序的运行方式在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实践中则存在着以申诉、上诉、直诉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审判纠错和以复核、会审、监察、录囚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机关主动干预的审判纠错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家属对于初审结果不服,向原审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申请复审的方式;而后者则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干预下级审判机关已审结的案件,若发现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或司法官吏故意出入人罪的情况时直接对其进行纠正的一种复审方式。最后,在当事人能够通过此类程序沉冤昭雪之后,接下来的就是对于承办官员的司法责任追究的问题了。明代法律对司法官吏柯以严格的要求,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冤假错案的官员处以酷刑,以此来震慑百官,达到减少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发生的目的。文章最后在总结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纠错制度相关规定的优缺利弊的基础上对现代我国的司法审判纠错制度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一点力量。(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杨靖军[2](2016)在《微透与调理:审判中心视角下侦诉审关系之探究——以20例纠错案件成因剖析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近几年刑事纠错案件,暴露出现行司法体制诸多弊端,尤其是公检法之间"配合"过于紧密,"制约"过于疏散,造成叁机关关系失衡,定位不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公(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6年01期)

柳斌,段炎里[3](2014)在《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重塑——以审判阶段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不断被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数十年未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为发现和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错制度,刑事再审程序由于存在诸多缺陷而未发挥及时有效的错案纠错功能,违背了立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期待。当前亟需立足我国现实,同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制度经验,重塑刑事再审程序,以使其错案纠错功能得到真正发挥。(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4年06期)

陈婷[4](2014)在《既判力与自我纠错的矛盾——论两审终审制度下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下,这个审判监督程序的地位有些尴尬,因为一边要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一边又施行不是太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这种不加限制的申诉固然可以有纠正错案误判的好处,但是也增加了法院业务的负担和审判的困扰",但是,作为错案、冤案的特殊救济机制,审判监督程序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到目前为止不管事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是再审的案件还是很多,显示出一种常态化的趋势,而德国、日本等的再审都是特殊、非常态的程序。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我们还有很多路需要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6期)

万润龙[5](2013)在《追问“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冤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3-04-02)

李娜[6](2011)在《从个案抗诉到普遍纠错: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模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中的问题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强化监督制约与加强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起来。这一讲话要求为公诉部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指明了思路。传统的就确有错误的个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个案监督,(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17期)

江必新[7](2011)在《论创新和完善审判监督纠错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度机制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抓住制度机制问题,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方能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确保司法纠错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立足现实需要,深刻认识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1年15期)

罗书臻[8](2010)在《积极探索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 罗书臻)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强调,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积极探索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努力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的水平,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12-15)

李燕[9](2008)在《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审判纠错机制几乎与司法审判制度同其久远。中国清代,从地方到中央,享有司法审判权或兼理司法的衙门之多,审级之复杂,前所未有。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因此一方面呈现出了承袭前制的一贯性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最末的继承者和学习西方近代法律的开启者,清代司法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位置。在当代中国司法错误仍然不断发生,申诉、上访成为司法公正实现的一种较为普遍地的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的形成历史、基本架构、运行方式、特征及其政治思想基础,对于正确认识司法错误,理性分析其成因及影响,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无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此目的为研究的出发点,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清代以前历朝各代已有司法审判纠错制度的历史沿革、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清代审判纠错制度的主要内容。清代之前,为防止和纠正错误判决,历代封建王朝曾经运用并沿袭下来的各种审判纠错制度,主要有申诉、上诉、直诉、复核、会审和监察制度等几种。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是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发展的巅峰,与历代前朝相比较而言,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削弱各级司法官吏的司法裁判权、保证君主享有最高以及最终裁判权、体现“慎刑”以及有效防止司法错误方面,呈现出少有的完美慎密性。清代的审判纠错,主要通过逐级审转复核、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直诉、上诉和监察等制度化的途径予以实现和保障。第二部分,本部分在“错案”(司法错误)概念释义、清代错案的类型化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清代司法审判中“错案”的成因及其特点。鉴于“错案”概念界定的不确定性和评价标准的历时性,本文在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关于“错案”的定义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那些实际上确实被“错判”了的案件,而且也包括所有在上一级审理当中曾经被改判或者纠正的案件(那些被继任者改判或纠正的案件亦包括其中),而不论其是否属于实体裁判错误。清代的错案主要可以分为“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案件”、“律例适用不当的案件”、“不合情理的案件”、“官吏不纯或恶意动机导致的错案”四类。清代司法仍然以刑事审判为基本架构的特征,对于清代错案的形成和纠正从许多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首先,“以刑取供”的侦查、审理方式,是错案、特别是部分冤假案件(实体错误)的直接产生根源。其次,行政司法职能混同的官僚体制,使裁判的终极权威始终不是依靠国家制定和承认的律例的规范性建立的;相反,司法裁判的终极权威往往是通过更高一级行政权力或者最高的统治权威获得的。第叁,在以效忠皇帝为核心目标的官僚选拔与考评机制中求生存与发展的封建官吏,其法律知识和从业技能的考评几乎不受重视,这种官僚选拔和考核制度成为导致错案发生的又一种潜在机制。第四,在高度集中的皇权专制体制下,司法不是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公器在运行,而是作为维护专制统治的利器被操纵。第五,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错案发生和难以纠正的一个原因。第叁部分,关于清代审判纠错的启动程序及其运行特征。清代司法案件再审程序的主体以及启动方式多种多样,没有特别固定模式,即使法律所禁止使用的非常规形式,也时有运用。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所导致的司法不独立所造成。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审判体制之下,审判纠错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启动,再审能否获得真正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既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也不是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真正有权决定是否对已决案件再次审理的是上一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清代以“连坐”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官吏责任制度,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错误裁判的发生,但同时又大大增加了错案纠正的司法成本。清代审判纠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纠错机制的运行以监督和约束各级官吏忠于皇帝为目的;(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3)以上下级官吏的连带责任为保障机制;(4)没有终审的“屡断屡翻”。总之,在清代司法环境之下,当事人和裁判者均没有把案件纠纷解决(包括纠正司法错误)的最终希望寄托于司法制度或程序本身,而是把正确解决纠纷和纠正司法错误的希望,寄予对裁判者对自己冤抑的重视和裁判者个人高尚品德或者聪明才智的信任与崇拜之上。第四部分,关于清代审判纠错的政治基础和目标指向。清代满族统治者不但利用传统汉儒学说为其部族统治之下的政治法律制度服务,而且还把汉儒学说中的“君权神授”观念作为实行高度皇权专制的理论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作为司法审判纠错机制赖以运行基础的清代政治制度,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较大差别:首先,是满洲部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殊地位;其次,是传统的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地上下尊卑之分,而演变成具有人格依附属性的主奴关系。清代审判纠错制度,作为一个特定时代的产物,既有其弊端,也存在一些可资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宝贵经验。结束语部分,笔者试图表达关于本文研究所形成的一个基本观点:时代已变,新中国所实行的社会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性质虽然完全不同,但传统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生活仍然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引导人们不再寄希望于通过政治权威来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在人们心目当中塑造纠纷解决的司法终审权威,防止“千方百计上京城”的司法悲剧重演,才是本文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纠错的主要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10](2006)在《审判监督——重在保障诉权和依法纠错 陕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两年审结申请再审案件6161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陕西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强化审判监督,依法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监督,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使无罪的公民免受刑事追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理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中,坚持依法纠错原则,严格掌握再审改判标准,严把再审案件的事实关、程序关、适应法律关,对已经启动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2004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06年10期)

审判纠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纵观近几年刑事纠错案件,暴露出现行司法体制诸多弊端,尤其是公检法之间"配合"过于紧密,"制约"过于疏散,造成叁机关关系失衡,定位不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判纠错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文廷.明代中央审判纠错程序研究[D].安徽大学.2018

[2].杨靖军.微透与调理:审判中心视角下侦诉审关系之探究——以20例纠错案件成因剖析为切入点[J].山东审判.2016

[3].柳斌,段炎里.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重塑——以审判阶段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4].陈婷.既判力与自我纠错的矛盾——论两审终审制度下的审判监督程序[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5].万润龙.追问“浙江叔侄奸杀”冤案[N].中华工商时报.2013

[6].李娜.从个案抗诉到普遍纠错: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模式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

[7].江必新.论创新和完善审判监督纠错机制[J].人民司法.2011

[8].罗书臻.积极探索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N].人民法院报.2010

[9].李燕.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10]..审判监督——重在保障诉权和依法纠错陕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两年审结申请再审案件6161件[J].法治与社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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